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交上易字第1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千懿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致死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易字第588號,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彭幸鳴
法 官 楊智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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