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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交上易字第177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明達
選任辯護人 謝志明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252號,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543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范明達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范明達於民國102年7月22日19時30分許,與朋友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附近之海產店飲酒聚餐,於飲用酒類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猶騎乘車牌M8Z-912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前經警攔查,於同日19時46分許,經警以酒精測定器對其實施檢測吹氣,其吐氣所含酒精成份達每公升0.28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訊據被告范明達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與朋友在海產店喝酒聚餐,並於餐後發動機車。
惟矢口否認有何不能安全駕駛犯行,辯稱:當時是從餐廳出來跟朋友聊天,因為其機車很老舊,所以發動機車引擎檢查,並坐在機車上面與朋友聊天,並沒有騎乘機車云云。
經查:㈠被告於102年7月22日19時30分許,於飲用酒類後,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前坐在車號000-000號機車上,當時該機車係呈現發動狀態,其於同日19時46分許,經警實施酒測,測出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8毫克等情,為被告所坦承(見原審卷第28頁、本院卷第25頁至第26頁),並據證人即查獲之員警蔡岳良證述在卷(見偵卷第30頁反面),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呼氣酒精濃度檢測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酒精測定紀錄表、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等在卷(見偵卷第10頁至第12頁)。
㈡被告雖以上開情詞置辯。
惟查,被告被警查獲時係騎坐處於發動狀態之機車上,機車則停在興德路中間,已據證人蔡岳良於偵審中證述綦詳,且為被告所不爭,已如前述。
再者,被告被查獲前,前往案發地點附近之海產餐飲酒一節,亦據其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見偵卷第6頁、本院審理筆錄第5頁)。
則其於稍早用餐飲酒之際,機車應處於停泊之狀態,不待繁言,而考其停車之地點,亦無可能位處人車往來紛沓之道路中之理。
準此,被告為警查獲時,既係騎坐在已發動之機車上,地點又在德興路中間,若非被告已由先前停車之位置起駛進入道路,孰能致之。
佐以被告於警詢時供稱:「我就坐在摩托車上面雙腳放地,我正要用腳撐著地將車子移動退後,我有發動但是我沒有駕駛。」
、「我沒有騎,我用腳移動。」
等語(見偵卷第5頁反面),於偵訊時供稱:「(你發動引擎後,機車有無移動?)我是用屁股及腳移動不是用摧油門移動。」
等語(見偵卷第21頁),亦未否認機車已然移動之情。
益徵,被告業已發動機車並騎乘進入興德路,殆無疑義。
被告否認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諉稱:走出海產店與朋友聊天,只是坐在機車上與朋友聊天,同時發動機車檢查有無拋錨,並未騎乘機車云云,無非飾詞卸責,洵無足取。
㈢按刑法第185條之3之酒駕公共危險罪,係屬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且係以酒精濃度標準值作為認定「不能安全駕駛」之判斷標準,以有效遏阻酒醉駕車事件發生。
亦即,只要行為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且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行為,即該當於該罪之構成要件。
查,被告有飲酒後駕駛機車之行為,且經警攔測其吐氣所含酒精成份達每公升0.28毫克,已如上述。
核其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二、原審不察,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容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爰審酌被告前曾因賭博罪判處罰金新台幣3000元,有其前案紀錄表在卷,其於飲酒後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上路,顯係心存僥倖,且罔顧他人生命、身體、健康及財產安全、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28毫克,兼衡被告始終否認犯行,諸多飾卸、態度不佳,及其此次酒後駕車並未造成他人受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侯寬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江振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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