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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鴻磐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欣怡
原 告 林廷謙
被 告 何式勛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交上訴字第65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麗霞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陳志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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