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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楊燕婷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
被 告 宏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逸峯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張逸峯103年度上易字第10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原告係於上述刑事案件審判期日前一日即103年5月7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且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聰明
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梁宏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碧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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