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3,侵上訴,102,201405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侵上訴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文村
選任辯護人 翁偉傑律師(法扶)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侵訴字第172號,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黃美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首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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