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侵上訴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侵訴字第7號,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麗霞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陳志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