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一、原判決關於陳佳烜、詹亦樹、鄭念益、沈學聖、吳玉秋、廖
- 二、陳佳烜犯如附表二之一「罪名」欄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各如
- 三、詹亦樹犯如附表二之二「罪名」欄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各如
- 四、鄭念益犯如附表二之四「罪名」欄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及其
- 五、王來因犯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六、沈學聖犯如附表二之六「罪名」欄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及其
- 七、吳玉秋犯如附表二之七「罪名」欄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各如
- 八、廖根木犯如附表二之八「罪名」欄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各如
- 九、林文烜犯如附表二之九「罪名」欄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及其
- 十、陳淑女犯如附表二之十「罪名」欄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各如
- 事實
- 一、陳佳烜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起就任臺北縣三峽鎮(現改
- 二、陳佳烜原任臺北縣三峽鎮鎮民代表會主席,與在當地經營旅
- 三、蘇貴美為確保順利取得標案,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獲取
- 四、蘇貴美參與三峽鎮公所旅遊採購案之投標作業,知悉採購金
- 五、另於九十六年三月間,臺北縣三峽鎮公所發包十萬元以下之
- 六、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 理由
- 壹、關於本案更審審理範圍:
- 一、公訴人雖就被告沈學聖被訴犯如附表一編號二五八、二八四
- 二、被告陳佳烜、詹亦樹、吳玉秋就「九十四年度、九十五年度
- 三、被告陳志育、蘇貴美就九十三年九月間辦理「龍埔里環保義
- 四、關於被告翁千惠被訴附表一編號二五八之「永館里公處龍舟
- 貳、關於證據能力:
- ㈠、被告陳佳烜及其辯護人主張所有證人及其他共同被告在調詢
- ㈡、被告詹亦樹及其辯護人主張證人呂佩姿於調詢、偵查之供述
- ㈢、被告王來因及其辯護人主張共同被告鄭念益於調詢、偵查中
- ㈣、被告沈學聖及其辯護人主張其他共同被告於調詢、偵查中之
- ㈤、被告吳玉秋及其辯護人主張共同被告黃連春、鄭念益於調詢
- ㈥、被告廖根木及其辯護人主張其他共同被告於調詢、偵查中之
- ㈦、被告林文烜及其辯護人主張共同被告黃連春、鄭念益於調詢
- ㈧、被告陳淑女及其辯護人主張共同被告黃連春、鄭念益、沈學
- ㈨、被告翁千惠及其辯護人主張其他共同被告對其不利之陳述,
- ㈩、被告陳志育及其辯護人主張共同被告蘇貴美、林詩惠、陳世
- 二、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
- ㈠、被告沈學聖主張其於調詢時係受脅迫誘導後,恐懼被羈押而
- ㈡、本院前審復勘驗被告吳玉秋於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調詢時之
- ㈢、被告林文烜主張其於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調詢係受不正訊問
- ㈣、被告陳淑女主張其於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在調查局北機組所
- ㈤、被告翁千惠主張其於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在調查局北機組所
- ㈥、被告廖根木請求調閱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偵訊錄音光碟部分
-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
- ㈠、證人黃連春、鄭念益、沈學聖、吳玉秋、熊鎮、林文烜、翁
- ㈡、證人蘇貴美係佳欣旅行社實際負責人,其接受調詢時,距犯
- 四、證人呂佩姿為佳欣旅行社之出納,關於旅行社開立之發票、
- 五、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
- 六、關於通訊監察譯文部分:
- ㈠、按通訊監察之監聽譯文,為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製作
- ㈡、次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修正公
- 七、卷附協一旅行社之對帳資料、姊妹旅行社之會計帳及憑證、
- 八、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共同被告等)於審判
- 壹、有關旅遊採購圖利及借牌圍標案部分:
- 一、被告之辯詞:
- ㈠、被告陳佳烜辯稱:
- ㈡、被告詹亦樹辯稱:
- ㈢、被告鄭念益部分:
- ㈣、被告王來因部分:
- ㈤、被告沈學聖部分:
- ㈥、被告吳玉秋部分:
- ㈦、被告廖根木部分:
- ㈧、被告林文烜部分:
- ㈨、被告陳淑女部分:
- ㈩、被告翁千惠部分:
- 二、經查:
- ㈠、上開三峽鎮公所在辦理旅遊勞務招標案中,被告鄭念益在鎮
- ㈡、被告陳佳烜、詹亦樹、鄭念益、王來因、沈學聖、吳玉秋、
- ㈢、被告陳佳烜、詹亦樹二人明知被告蘇貴美等人借牌圍標,仍
- ㈣、被告王來因部分:
- ㈤、被告沈學聖、吳玉秋、廖根木、林文烜、陳淑女、翁千惠等
- ㈥、按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係以明知違
- ㈦、綜上所述,被告陳佳烜、詹亦樹、鄭念益、王來因、沈學聖
- 伍、新、舊法之比較
- 一、刑法部分:
- ㈠、刑法第十條第二項關於公務員之規定:
- ㈡、刑法第二十八條關於共同正犯之規定:
- ㈢、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關於罰金刑之規定:
- ㈣、刑法第五十六條有關連續犯之規定:
- ㈤、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數罪併罰之規定:
- ㈥、刑法第五十九條關於酌減其刑之規定:
- ㈦、綜合比較:
- ㈧、另刑法第三十七條關於褫奪公權之規定亦經修訂,原條文第
- 二、貪污治罪條例部分:
- ㈠、被告鄭念益、沈學聖、吳玉秋、廖根木、林文烜、陳淑女、
- ㈡、被告陳佳烜、詹亦樹、鄭念益、沈學聖、吳玉秋、廖根木、
- 陸、論罪部分:
- 一、各被告罪名:
- ㈠、被告陳佳烜部分:
- ㈡、被告詹亦樹部分:
- ㈢、被告鄭念益部分:
- ㈣、被告王來因部分:
- ㈤、被告沈學聖、吳玉秋、廖根木、林文烜、陳淑女、翁千惠部
- 二、共犯關係:
- 三、分論併罰:
- 四、按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
- ㈠、被告鄭念益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罪,已
- ㈡、被告沈學聖、吳玉秋、廖根木、林文烜、陳淑女、翁千惠、
- 五、按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
- 六、按證人保護法第二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
- 七、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
- ㈠、被告沈學聖、吳玉秋、廖根木、林文烜、陳淑女等人分別所
- ㈡、被告鄭念益雖係受被告陳佳烜之指示犯罪,本身並無所得,
- ㈢、被告王來因所犯如附表二之五所示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
- 柒、原審就旅遊採購圖利及借牌圍標案部分,據以論科,固非無
- 捌、科刑部分:
- 一、被告陳佳烜部分:
- 二、被告詹亦樹部分:
- 三、被告鄭念益部分:
- 四、被告王來因部分:
- 五、被告沈學聖、吳玉秋、廖根木、林文烜、陳淑女、翁千惠部
- 玖、關於沒收:
- 壹、公訴意旨另認如附表一之一編號三、八五、一九六、四九、
- 一、附表一之一編號三(辦理本鎮五寮里辦公處環保義工縣外研
- 二、附表一之一編號四九(中正社區發展協會會員縣外研習活動
- 貳、九十四年度、九十五年度鎮民免費公車委託民間營運案部分
- 一、公訴意旨另以:臺北縣三峽鎮公所自九十四年起,開辦鎮民
- 二、起訴書認被告陳佳烜、詹亦樹、吳玉秋等人涉圖利罪嫌,無
- 三、訊據被告陳佳烜、詹亦樹、吳玉秋等人固均坦承辦理三峽鎮
- ㈠、被告陳佳烜辯稱:其主觀上並無明知違背法令而直接圖其他
- ㈡、被告詹亦樹則辯稱:九十四、九十五年度鎮民免費公車委託
- ㈢、被告吳玉秋則辯稱:其在受承辦人員通知後,在處理公務告
- 四、依卷內相關證據資料顯示,臺北縣三峽鎮公所辦理九十四年
- ㈠、九十四年度鎮民免費公車委託案部分:
- ㈡、九十五年度鎮民免費公車委託案部分:
- ㈢、嗣於九十六年度後,鎮民免費公車委託案改採公開招標方式
- 五、關於被告陳佳烜部分,經查:
- ㈠、公訴人認被告陳佳烜曾以字條指示黃連春內定由國鶯通運公
- ㈡、次就證人黃連春下紙條指示評選國鶯通運公司之證詞,其於
- ㈢、另證人鄭念益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鎮長或謝朝靖均無指示
- ㈣、再關於九十四年度鎮民免費公車委託案部分,承辦人鄭念益
- ㈤、被告陳佳烜雖關於三峽鎮公所之一般旅遊標案有指示詹亦樹
- ㈥、公訴人雖認被告陳佳烜以指定特定人評選之方式,於九十四
- 六、關於被告詹亦樹部分,經查:
- ㈠、公訴人雖認被告詹亦樹受謝朝靖之口頭指示,評選國鶯通運
- ㈡、又證人鄭念益係前述旅遊採購案之主要承辦人,亦為本件免
- 七、關於被告吳玉秋部分,經查:
- ㈠、公訴人認被告吳玉秋受謝朝靖口頭指示,於九十四年、九十
- ㈡、又證人鄭念益已證稱被告陳佳烜、謝朝靖未指示九十四年、
- ㈢、至被告吳玉秋於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一日偵訊時,雖曾供稱:
- ㈣、被告吳玉秋於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調詢時,係否認於鎮民免
- 八、綜上所述,本案九十四年度、九十五年度鎮民免費公車委託
- 九、檢察官不服原審關於此部分之判決,提起上訴,意旨略以:
- ㈠、證人黃連春於審理中曾證稱,若能讓伊依自主意志評選,九
- ㈡、黃連春無論係在調詢、偵查、審理中之供證,核均相符,只
- ㈢、黃連春更於言詞辯論期日義憤填膺供稱:有關評選鎮民免費
- ㈣、原審認定同案被告蘇貴美為使鎮民公車委託案順利開標,向
- ㈤、原審於旅遊採購案部分認定被告黃連春、吳玉秋知有借牌圍
- 十、本院查:證人黃連春關於鎮民公車委託案有無被訴之受被告
-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志育自九十二年起,擔任臺北縣三峽
-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 參、次按,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利用職務上之
- 肆、公訴意旨認被告陳志育、蘇貴美二人涉有此部分犯行,無非
- 伍、經查:
- 一、三峽鎮公所辦理之旅遊採購案,其招標、決標、履約及驗收
- 二、就三峽鎮轄內之各里尋求活動經費來源,先向旅行業者詢價
- 三、其後,承辦人員擬具預算書等文件,簽請承辦單位主管、行
- 四、至於旅遊活動結束後,由旅行社提供活動參加人員名冊、照
- 五、查被告蘇貴美於調查局人員詢問時,供承核銷旅遊日數與實
- 六、被告陳志育於偵查中一度稱施九十三年並未舉辦活動,嗣於
- 七、檢察官不服原判決,上訴略以:依被告陳志育之供述,本件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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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矚上重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佳烜
選任辯護人 王東山律師
林孝甄律師
黃育勳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亦樹
選任辯護人 施汎泉律師
鄧敏雄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念益
選任辯護人 楊鎮宇律師
黃煊棠律師
莊秀銘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來因
選任辯護人 胡為晴律師
秦嘉逢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學聖
選任辯護人 馮志剛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玉秋
選任辯護人 蕭世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根木
選任辯護人 吳錫欽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文烜
選任辯護人 許坤立律師
郭香吟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淑女
選任辯護人 王信凱律師
蔡崧翰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翁千惠
選任辯護人 陳文正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貴美
選任辯護人 謝佳芸律師
陳勵新律師
林美倫律師
被 告 陳志育
選任辯護人 陳建宏律師
周福珊律師
陳信亮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矚重訴字第一號,中華民國一00年三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四一四五、二0四0三、三0七七九、三四九一五號),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關於陳佳烜、詹亦樹、鄭念益、沈學聖、吳玉秋、廖根木、林文烜、陳淑女、翁千惠有罪部分,暨王來因部分,均撤銷。
二、陳佳烜犯如附表二之一「罪名」欄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各如附表二之一「宣告刑」欄所示。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褫奪公權肆年。
三、詹亦樹犯如附表二之二「罪名」欄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各如附表二之二「宣告刑」欄所示。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褫奪公權叁年。
四、鄭念益犯如附表二之四「罪名」欄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及其中得減刑部分所減得之刑各如附表二之四「宣告刑」欄所示。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褫奪公權壹年。
五、王來因犯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叁年,褫奪公權壹年。
六、沈學聖犯如附表二之六「罪名」欄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及其中得減刑部分所減得之刑各如附表二之六「宣告刑」欄所示。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褫奪公權壹年。
七、吳玉秋犯如附表二之七「罪名」欄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各如附表二之七「宣告刑」欄所示。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褫奪公權壹年。
八、廖根木犯如附表二之八「罪名」欄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各如附表二之八「宣告刑」欄所示。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褫奪公權壹年。
九、林文烜犯如附表二之九「罪名」欄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及其中得減刑部分所減得之刑各如附表二之九「宣告刑」欄所示。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肆年,褫奪公權壹年。
十、陳淑女犯如附表二之十「罪名」欄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各如附表二之十「宣告刑」欄所示。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褫奪公權壹年。
十一、翁千惠犯如附表二之十一「罪名」欄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及其中得減刑部分所減得之刑各如附表二之十一「宣告刑」欄所示。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肆年,褫奪公權壹年。
十二、其他上訴(蘇貴美、陳志育被訴關於附表五編號一之二無罪部分)駁回。
事 實
一、陳佳烜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起就任臺北縣三峽鎮(現改制為新北市三峽區,以下於舊制時期之事實,均沿用舊制名稱)鎮長,綜理全鎮之業務,對於三峽鎮公所辦理之採購業務負有監督管理之責;
詹亦樹自九十五年八月間起,擔任三峽鎮公所主任秘書(其自七十九年起任民政課課長,九十五年八月起擔任主任秘書後,仍兼任民政課課長迄九十七年五月九日止),襄助鎮長陳佳烜處理鎮務,三峽鎮公所辦理之採購業務亦屬其主管之事務,其並自九十一年十月間起擔任旅遊採購案之評選委員;
鄭念益及王來因均係行政室課員,負責承辦三峽鎮公所採購招標業務;
沈學聖係前殯葬所所長(後任民政課課長)兼評選委員、吳玉秋係財政課課長兼評選委員、林文烜係兵役課課員兼評選委員、廖根木為里幹事兼評選委員、翁千惠係民政課課員兼服務中心主任兼評選委員、陳淑女係社會課辦事員兼評選委員;
上開鎮長、主任秘書、鎮公所人員均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另上開評選委員於所參與評選之採購案部分,相關採購業務亦屬其等主管之事務。
蘇貴美係「佳欣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佳欣旅行社)負責人及「國鶯通運有限公司」(下稱國鶯通運公司)實際負責人,為從事業務之人;
陳世書係佳欣旅行社資深業務(九十三年十月間到職,參與附表一編號八四之後之旅遊採購案);
林詩惠係佳欣旅行社會計(九十五年六月間到職,參與其到職時間後即附表一編號一九七以後之旅遊採購案)。
二、陳佳烜原任臺北縣三峽鎮鎮民代表會主席,與在當地經營旅遊業務之蘇貴美本為舊識,自九十一年三月一日陳佳烜就任三峽鎮鎮長後,蘇貴美憑恃其與陳佳烜熟識,交情匪淺,乃向陳佳烜表達欲包攬三峽鎮公所發包之所有旅遊勞務採購案之意,陳佳烜允諾鎮公所舉辦或補助之旅遊標案,均內定由蘇貴美承作,並由蘇貴美擔任負責人之「佳欣旅行社」或所指定之旅行社承攬,嗣將上開決意轉告時任民政課課長詹亦樹、行政室主任黃連春(自九十一年間起任行政室主任,已退休,所涉此部分犯行業經判決確定)、行政室採購案承辦人鄭念益等人。
詹亦樹、黃連春、鄭念益屈服於陳佳烜之長官權勢,同意配合辦理,其等均知旅遊標案之採購程序為:使用單位(例如三峽鎮公所或轄內之各里、社區發展協會等)為尋求活動經費來源,提出由旅行社業者代為製作之相關旅遊活動行程及經費概算表,函請三峽鎮公所補助活動經費,三峽鎮公所業務單位(如民政課、社會課、清潔隊等)承辦人員即擬具活動計畫書、預算書等文件,簽請承辦單位主管、行政室主任、主計室主任、主任秘書等人層轉鎮長決行同意補助經費,再由行政室承辦人員辦理發包程序;
行政室承辦人員簽擬採用之招標方式,經上開人員層轉鎮長決行同意後,辦理招標程序,並上網公告相關採購訊息。
渠等亦均明知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第六條)、不得違法評選、圖利特定廠商(第五十六條)、廠商不得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第八十七條第四項)。
詎自九十一年十月間某日起,明知蘇貴美於附表一所示各旅遊標案,分別有後述借用附表一之三各編號所示「隆興」等旅行社(均經判決確定)名義、證件參與投標(蘇貴美借牌圍標,違反政府採購法犯行部分,業經判決確定),陳佳烜、詹亦樹、黃連春、鄭念益等公務員,竟基於對於監督或主管之政府採購事務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之共同犯意聯絡,違背上開政府採購法令規定,由鄭念益負責審標程序時,刻意忽略前述借牌圍標之事實,進行評選、開標、議價、決標等程序,使蘇貴美得無須經由正常競標程序,而以其所屬之佳欣旅行社或所指定之借牌旅行社承包如附表一所示旅遊標案,各取得如附表一「決標金額」欄所示之價金(如核銷金額小於決標金額,即以核銷金額計算),而蘇貴美在扣除諸項成本開銷、稅金及其他必要費用後,取得上開金額百分之零點五之利益。
三、蘇貴美為確保順利取得標案,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獲取不當利益之概括犯意,分別於附表一之三編號一至九所示之借牌時間,向附表一之三編號一至九所示隆興、姊妹、翔福鶯歌、詠泰、金環球、吉象、驊邦、太豐、協一等旅行社之代表人或代理人或從業人員(如附表一之三各編號一至九「代表人或代理人或從業人員」欄所示),表達借用各該旅行社之名義、證件投標。
盧進鎰、詹進旺、劉素愛、劉美忻、翁炳贊、許琀棋、丁朝明、羅永發等人(均經判決確定)因與蘇貴美為同業,或為舊識,遂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犯意(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以前係基於概括犯意,同年七月一日以後則基於個別犯意),同意蘇貴美借用上開旅行社之名義,自行刻印前開旅行社之大小章,並將其旅行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交通部旅行業執照、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會員證書、當季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無退票證明文件、旅行業責任保險單暨履約保證保險單等文件交付蘇貴美,容許蘇貴美以上開旅行社名義參加投標。
其中「驊邦旅行社」實際負責人許琀棋另指示與其有共同犯意聯絡之業務經理李潔玲(經判決確定)製作參標廠商之投標資料、企畫書、標單等文件提供蘇貴美使用。
蘇貴美則指示與其有共同犯意聯絡之陳麗淑(佳欣旅行社股東,經判決確定)、陳世書(參與附表一編號八四以後之旅遊採購案)等人,製作參標廠商之投標資料、企畫書及標單等文件以參與投標,並將其中欲得標旅行社之企畫書製作地較為精美,蘇貴美雖有時亦安排以上開借牌之旅行社名義得標,惟多數均由佳欣旅行社得標,其他借牌之旅行社僅為陪標。
迨至九十四年底,臺北縣政府(現改制為新北市政府)稽核三峽鎮公所旅遊採購業務,發覺該所之旅遊採購案件由單一業者即佳欣旅行社之得標率過高,乃發文要求三峽鎮公所改以「併案發包,複數決標」方式辦理旅遊採購業務,以杜絕單一廠商得標率過高之弊端。
承辦人鄭念益即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簽擬以臺北縣政府建議之方式辦理日後之旅遊採購標案,惟陳佳烜為使蘇貴美得以繼續承攬三峽鎮公所發包之旅遊採購案,無視臺北縣政府之糾正意見,仍承前揭對於監督之政府採購事務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違背前揭政府採購法令,於同年十二月十四日在上開簽呈批示「照往例辦理」,未准變更招標方式。
鄭念益既明白陳佳烜之心意,惟為避免再遭臺北縣政府糾正,即轉而要求蘇貴美設法降低佳欣旅行社之得標率,蘇貴美遂自九十五年一月間起,續承上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以前係以概括犯意,同年七月一日以後則係個別犯意),除繼續借用隆興、吉象、詠泰(僅至九十五年一月間)、驊邦、太豐、協一等旅行社名義外,另於九十六年間某日,向連福旅行社(如附表一之三編號十所示)負責人陳奕翔(亦經判決確定)表達借用連福旅行社之名義、證件投標,陳奕翔因與蘇貴美係同業且為舊識,遂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犯意,同意蘇貴美借用上開旅行社之名義,自行刻印連福旅行社之大小章,並將其旅行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交通部旅行業執照、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會員證書、當季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無退票證明文件、旅行業責任保險單暨履約保證保險單等文件交付蘇貴美,容許蘇貴美以上開旅行社名義參加投標。
蘇貴美則指示與其有共同犯意聯絡之陳麗淑、陳世書、林詩惠(參與其九十五年六月間起任職後之犯行)等人製作參標廠商之投標資料、企畫書及標單等文件,以參與投標,並於安排得標廠商時,以將該廠商企畫書製作地較為精美之方式,以資暗示。
蘇貴美如係以前揭借牌之旅行社名義得標,即以該旅行社名義與三峽鎮公所議價、簽約,迨活動結束後,再寄發發票憑證予上開旅行社,請其開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以該旅行社名義向三峽鎮公所請領款項,三峽鎮公所承辦人辦理核銷後,簽發支票予上開旅行社,上開旅行社經扣除百分之五營業稅、保險費等款項後,再將餘款匯予佳欣旅行社(蘇貴美借用隆興、姊妹、翔福、詠泰、金環球、吉象、驊邦、太豐、協一、連福等旅行社名義、證件參與投標之標案名稱、決標日期、得標廠商、其他競標廠商、決標金額等細目,詳如附表一所示,而蘇貴美此部分犯行,業經判決確定)。
四、蘇貴美參與三峽鎮公所旅遊採購案之投標作業,知悉採購金額未達公告金額即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即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之採購,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採行「公開取得企畫書及估價單」之招標方式,再以「非複數決標、參考依最有利標精神,訂有底價並於底價內決標」之方式決標;
依該規定須由三峽鎮公所擇遴相關業務課室及專業素養人員為內部評選委員,組成評選委員會並評選優勝廠商,再與之進行議價。
倘為採購金額達公告金額一百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五百萬元之採購,即採行「公開評選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再以「非複數決標、準用最有利標,訂有底價並於底價內決標」之方式決標;
除上述內部評選委員外,另須遴選外聘委員組成評選委員會,評選優勝廠商進行議價。
蘇貴美為精確掌控得標廠商,避免其他廠商與之競爭,於九十六年間某時,請求鄭念益帶投標時,「暗示」內部評選委員評選特定廠商為最優廠商。
鄭念益既明白陳佳烜內定由蘇貴美所屬或指定之旅行社得標之心意,遂同意配合,而在各旅遊採購案進行評選時,或以手比數字、或在白板上書寫之特定廠商名稱上打勾、或表示依企畫書最精美者等方式暗示內部評選委員,其中評選委員沈學聖、吳玉秋、廖根木、林文烜、陳淑女、翁千惠等人均明知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廠商不得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且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六條規定,應公正辦理評選,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不得未公正辦理採購(第五點準用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七條第六款)、應依據法令,本於專業及良知,公正執行職務,不為及不受任何請託或關說(第四點)、訂定、審定評選項目及其配分或權重,不應以有利或不利於特定廠商為目的(第七點),惟認鄭念益為鎮長陳佳烜之心腹,懼於鎮長之權勢,自忖若不遵從鄭念益之指示評選特定廠商得標,恐將遭鎮長陳佳烜之責罵,甚或遭受調離現職之處分,竟各於參與評選時,分別與陳佳烜、詹亦樹、黃連春、鄭念益共同基於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之犯意(各該評選委員均僅就其等參與評選之部分有犯意之聯絡),未本於專業知識、依自由意志進行評選,而係接受鄭念益之暗示選定優勝廠商,使蘇貴美得無須經由正常競標程序,而以其所屬佳欣旅行社或所指定之其他旅行社獲取與三峽鎮公所進行議價之資格,進而議價得標、各取得相關標案如前述附表一「決標金額」欄所示值連城如核銷金額小於決標金額,即以核銷金額計算)之價金,並在扣除諸項成本開銷、稅金及必要費用後,取得上開金額百分之零點五之利益(評選委員沈學聖、吳玉秋、廖根木、林文烜、陳淑女、翁千惠等人參與評選之標案分如附表二之六至二之十一所示)。
五、另於九十六年三月間,臺北縣三峽鎮公所發包十萬元以下之小額旅遊採購案,或該所所屬清潔隊、托兒所之旅遊採購案等,改由行政室助理員王來因接辦。
王來因明知蘇貴美係以借牌投標、得標之不正方式取得標案,仍基於對於主管之政府採購事務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之犯意,明知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而仍違背上開法律規定,於九十六年五月間,辦理「溪北里辦公處地方建設暨資源回收縣外研習活動」採購案(附表一編號二五三)時,明知連福旅行社為蘇貴美借牌參標之廠商,於審標時忽視上開借牌之不法行為,仍讓連福旅行社競標,並於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打電話通知佳欣旅行社承辦人員前來議價,連福旅行社進而得標,致蘇貴美無須經由正常競標程序,而得以所借牌之連福旅行社承包該旅遊標案,取得十四萬四千元之價金,並在扣除諸項成本開銷、稅金及必要費用後,取得上開金額百分之零點五之利益。
六、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甲、程序方面:
壹、關於本案更審審理範圍:
一、公訴人雖就被告沈學聖被訴犯如附表一編號二五八、二八四、二八九號,被告吳玉秋被訴犯如附表一編號二五八、二八九號,被告林文烜被訴犯如附表一編號二八九號、被告陳淑女被訴犯如附表一編號二八四號等標案部分之圖利犯行,均提起上訴(見上訴書第九頁理由欄一㈦、二部分),惟細繹原判決主文所載,上開被訴之罪嫌部分,均未經原審諭知有罪、無罪之結果(亦未說明不另無罪諭知之理由),復與各該被告經論罪科刑之犯行間,無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應認於原審之訴訟關係並未消滅,縱為上訴意旨所敘及,本院亦不得就該等部分加以審理,先予敘明。
二、被告陳佳烜、詹亦樹、吳玉秋就「九十四年度、九十五年度鎮民免費公車委託民間營運案」,被訴對於主管事務圖利國鶯通運公司部分,雖經原審認無涉圖利犯行,且敘明因起訴書認與渠等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僅在理由中說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而其等有罪部分既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被告陳佳烜、詹亦樹、吳玉秋此部分被訴之犯行,亦在本院更審審理範圍內(詳以下丙、不另無罪諭知部分)。
三、被告陳志育、蘇貴美就九十三年九月間辦理「龍埔里環保義工縣外研習活動」(如附表一之一編號七七、附表五編號一之二所示),原審判決無罪後經檢察官上訴,由本院前審撤銷原無罪之判決改判被告陳志育、蘇貴美共同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惟此部分業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是被告蘇貴美被訴除此部分外,其餘如附表二之十二、二之十二A編號二之五有罪部分,及原審判決無罪部分(除九十三年龍埔里案)均已判決確定。
故本院就被告陳志育、蘇貴美之審理範圍,僅有九十三年度「龍埔里環保義工縣外研習活動」(詳以下丁、無罪部分)。
四、關於被告翁千惠被訴附表一編號二五八之「永館里公處龍舟隊縣外研習活動」、編號二八四之「溪北社區發展協會理監事及義工環保觀摩活動」、編號二八九之「八張里辦公處龍舟隊縣外觀摩活動」部分之圖利罪嫌;
被告沈學聖附表一編號二五三「三峽鎮溪北里辦公處地方建設暨資源回收縣外研習活動」;
被告吳玉秋附表一編號二八四;
被告林文烜附表一編號二五八、二八四;
被告陳淑女附表一編號二五八,於原審判決無罪。
另被告林文烜附表一編號二五三;
被告陳佳烜、詹亦樹、鄭念益等人被訴於附表一之二編號二七0部分亦涉圖利犯嫌、被告蘇貴美被訴於附表一之二編號二七0部分涉借牌投標犯行部分,經本院前審判決無罪,以上均已確定,均不在本院審理範圍內,併此敘明。
貳、關於證據能力:ㄧ、被告及其辯護人有關證據能力之主張:
㈠、被告陳佳烜及其辯護人主張所有證人及其他共同被告在調詢、偵查中之供述,均無證據能力。
㈡、被告詹亦樹及其辯護人主張證人呂佩姿於調詢、偵查之供述,共同被告黃連春、鄭念益、沈學聖、吳玉秋、蘇貴美、林詩惠等人於調詢、偵查之供述,均無證據能力;
又通訊監察譯文,未見相關通訊監察書,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之規定,無證據能力。
㈢、被告王來因及其辯護人主張共同被告鄭念益於調詢、偵查中之供述無證據能力。
㈣、被告沈學聖及其辯護人主張其他共同被告於調詢、偵查中之供述無證據能力。
又其本人於調詢時受不正訊問,心情延續至偵查時,故其於調詢、偵查中之供述,均不具任意性,無證據能力。
㈤、被告吳玉秋及其辯護人主張共同被告黃連春、鄭念益於調詢、偵查中之供述,均無證據能力。
又其本人於調詢、偵查中之供述,因受不正訊問,不具任意性,無證據能力。
㈥、被告廖根木及其辯護人主張其他共同被告於調詢、偵查中之供述,均無證據能力。
又其本人於九十七年七月十八日偵查中之供述,因筆錄記載與實際陳述不符,無證據能力。
㈦、被告林文烜及其辯護人主張共同被告黃連春、鄭念益於調詢、偵查中之供述,均無證據能力。
又其本人於調詢因受不正訊問,供述不具任意性,無證據能力;
其於偵查中之供述,因筆錄記載與實際陳述不符,亦無證據能力。
㈧、被告陳淑女及其辯護人主張共同被告黃連春、鄭念益、沈學聖、吳玉秋、熊鎮、林文烜、翁千惠、林詩惠等人於調詢、偵查之供述,均無證據能力。
又其本人於調詢、偵查中之供述,因受不正訊問,不具任意性,無證據能力。
㈨、被告翁千惠及其辯護人主張其他共同被告對其不利之陳述,均無證據能力。
又其本人於調詢、偵查中之供述,因受不正訊問,不具任意性,無證據能力。
㈩、被告陳志育及其辯護人主張共同被告蘇貴美、林詩惠、陳世書於調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其未經具結部分,均無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被告沈學聖、吳玉秋、林文烜、陳淑女、翁千惠、廖根木等人,雖分別主張其等於調詢或偵查中之陳述因不具任意性而無證據能力如前,惟查:
㈠、被告沈學聖主張其於調詢時係受脅迫誘導後,恐懼被羈押而為非任意性供述,且因此項恐懼延續至檢察官之訊問筆錄等語,並請求勘驗調詢錄音中部分段落,其餘部分則認警詢記載與實際問答之要旨大致相符(見本院前審公文、筆錄卷一第二0六頁反面,本院卷三審理筆錄第九五頁)。
本院前審依其所提出認於調詢中受有脅迫、誘導之部分進行勘驗結果,於調詢時,雖北機組人員確有提及被告黃連春因為串供而被羈押,及是否要作強制處分等語,然被告沈學聖於此之前,已自承擔任評選委員時,確實有接受他人指示評選特定廠商優勝之情形,有時鄭念益會比手勢表示投給哪一家,鄭念益於九十五年以前常用手勢告知評選委員要投給哪家廠商,九十五年以後好像比較少,伊本來不願意違背自由意願評選,但鄭念益私下拜託伊要聽他的,鄭念益也表示很為難,應該是有上層的壓力等語(見偵字第一四一四五號偵卷二第六二四頁),僅表示關於「九十六年度春季老人福利公益活動」記不起來,又稱:伊印象裡面,這一件鄭念益是有給伊暗示這一家,但伊一直沒搞懂鄭念益為何要跟伊說有一家很強的;
經調查局人員提示其九十六年度有參與評選之全部標案,被告沈學聖或指其一表示大家都給佳欣旅行社,經詢以何以如此一致,被告沈學聖答稱:可能是有打手勢吧。
調查局人員再指另一件評選委員林文烜、林祈帆、沈學聖、游媗妅、翁千惠、吳玉秋、熊鎮,均選協一旅行社為第一名者,及提示鄭念益與蘇貴美於九十六年四月三日上午九時三十一分通聯譯文(見北機組附件卷一第七頁,即蘇貴美向鄭念益表示:「如果有可能的話,就給那個『協』的啦!」鄭念益則答稱:好。
)詢其何故,被告沈學聖表示記不起來,且稱單價很重要,調查局人員追詢:既單價最低、企畫書做得最好是考量的原因,蘇貴美為何還要打電話講投給協一?被告沈學聖陳述其評選時所考量之點,調查局人員認接受詢問之評選委員均陳述一致,有串供之嫌,乃告知黃連春係因串供被羈押、接受詢問之評選委員回答多所雷同,難道要逼著通通作強制處分等情,詢問方式或有失當,然此後被告沈學聖仍陳稱該採購案經過時間已久,伊記不起來了,並亦覺得搞不懂蘇貴美何以要打電話等語,已顯示被告沈學聖縱經調查局人員提醒串供有可能被羈押一事,仍堅持原先之說法,其陳述之自由意思並未受到影響;
而被告沈學聖再經檢視標案資料後,陳稱:該採購案競標廠商之企畫書均一模一樣,那就是有打暗號,如果都一樣就是打暗號,很簡單,因為不知道怎麼評,鄭念益會告訴伊等評哪一家,就這樣子而已,這是共識等語,難認有受詢問者之影響而曲意從之,故本院前審勘驗結果,認實際詢答內容與調詢筆錄記載要旨,大致相符,調查局人員之對話,多半係為喚起被告之記憶而有所闡明,質疑其矛盾之處,而被告沈學聖於回答時,既均經充分思考,難認有受脅迫、誘導、詐欺而影響其陳述之自由,更無何延續至檢察官偵查時之情形。
至被告沈學聖請求調閱調查局北機組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之大門監視錄影帶及訪客進出登記紀錄,經該組函覆因時間久遠並未保存,是亦無法作為不正訊問之佐證。
綜上,其於調詢、偵訊時之陳述,應均得為證據。
㈡、本院前審復勘驗被告吳玉秋於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調詢時之錄音光碟(見本院前審公文、筆錄卷二第七七至八九頁),調查員與被告吳玉秋係以對話之方式瞭解、陳述案情,進行平和,其間調查局人員曾詢問是否會擔心被關起來?被告吳玉秋雖稱:「會啊。」
但亦表示其陳述並不會受到影響,也不會因之不敢講什麼,且能與詢問者互聊心情,實際詢答內容與調詢筆錄記載與要旨,大致相符,調查員態度和緩,並未有脅迫之情況,被告吳玉秋回答時,常有斷續回答、非完整語句,顯係經思考後答覆,並無受誘導之情況;
另被告吳玉秋於六時二十二分五十一秒時處始閱覽筆錄,至六時三十一分十八秒時,調查員見被告吳玉秋欲在筆錄上簽名,立即告知該份係草稿並阻止之,亦見被告吳玉秋已閱畢筆錄,並無因時間不夠而無閱畢筆錄之情形;
又本院前審所勘驗之段落,係經被告吳玉秋及其辯護人閱聽全部調詢錄音後,就其主張受不正詢問之處請求調查,惟其中並無可認被告吳玉秋因受調查員威脅、利誘、疲勞訊問等而為非任意性供述之處,應堪採為證據。
㈢、被告林文烜主張其於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調詢係受不正訊問部分,經其辯護人拷貝調詢光碟自行閱聽後,已當庭捨棄此部分勘驗之請求(見本院前審公文、筆錄卷ㄧ第二六五頁反面)。
另其請求調閱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偵訊錄音光碟部分,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覆以:九十七年七月十五、十八日訊問被告林文烜之光碟,已無留存而無法提供等語,有該署一00年十月六日板檢玉仁九七偵一四一四五字第一四0五五八號函可按(見本院前審公文、筆錄卷一第一四二頁),已無法勘驗;
惟被告林文烜於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偵查中之供述,與其當日調詢中所述,內容大致相同,應可認係出於自由意志而為之陳述,自得作為證據。
㈣、被告陳淑女主張其於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在調查局北機組所製作之調詢筆錄,係調查人員以誘導、推論等不正訊問方式,對其產生無形壓力,致其無法依自由意志陳述,且調查局對其陳述未全部記載,致筆錄內容與其供述不符,嗣後亦不允許被告陳淑女更正內容等語,爭執其證據能力,請求勘驗該日錄音中部分段落,其餘部分則認調詢記載與實際問答之要旨大致相符(見本院前審公文、筆錄卷一第一八四頁)。
本院前審依其所提出認於調詢中受有不正訊問部分進行勘驗結果,認詢問者之口氣和緩,詢答內容即如筆錄所載(同前卷第一八四至一九七頁),且被告陳淑女於閱覽筆錄後,就其中「被告鄭念益有無以口頭指示部分,不是很清楚」,詢問可否修掉,調查員乃再請其說明,經被告陳淑女陳稱:伊後來想想,鄭念益也沒有用口頭,應該是手勢,然後寫在白板等語,調查員則詢以若鄭念益未以口頭說過,請被告陳淑女解釋如何看懂鄭念益所比何意,是否有人跟其說,或鄭念益在外面有跟其說,或為何種情形而能看懂鄭念益之手勢,被告陳淑女稱對於鄭念益有無以口頭指示一事,感覺好像有又好像沒有這樣,不很確定,怕害到鄭念益等語,嗣則表示仍維持筆錄之記載,調查員復詢問尚有無別處要改,被告陳淑女則稱無,並經調查員向被告陳淑女確認已無問題(同前卷第一九五頁反面至一九六頁),何來不允許被告陳淑女更正內容之情。
被告陳淑女辯稱:伊當時很緊張,因伊第一次到調查局,有些回答不是伊原意,有些是因為調查員講了之後,伊想想好像是這樣,可是回去回想不是這樣,有些可能是案發之後,伊可能將看報紙的內容在回答時候講進去等語,惟此屬於其個人心理狀況,及其有無依實際見聞陳述之問題,衡非調查人員有何不正訊問而致使其未能自由陳述。
又被告陳淑女及其辯護人並未說明所主張偵查中受不正訊問之具體情形,亦未進而提出請求就何部分進行勘驗,其空言指稱偵訊時遭不正訊問,自難採信;
承上,堪認被告陳淑女於調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均出於其自由意志,得作為證據。
㈤、被告翁千惠主張其於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在調查局北機組所製作之調詢筆錄,係受調查員誘導,屬非任意性供述云云。
本院前審乃就被告翁千惠之辯護人所主張有不正訊問部分進行勘驗,調查員於詢問時之口氣和緩,先就被告翁千惠所述鄭念益如何暗示之方法詢問細節,且就被告翁千惠所稱有評選委員在現場詢問鄭念益評選何家廠商之事,詢問其故,及既如被告翁千惠所稱均依自由意願評選,為何鄭念益要暗示評選委員,被告翁千惠乃稱有時候也會聽鄭念益的,其後被告翁千惠雖因感覺事態不佳而開始啜泣,惟其亦稱係因不知評選委員要擔這麼重的責任;
調查員乃告知對其最好的幫助就是陳述事實,是否適用證人保護法之決定權在檢察官,至於法律責任是被告要自己面對的,對於已發生而無法改變的事,被告僅能讓傷害降到最低,調查局會依其陳述記載,並對其所述有矛盾或不合理的地方提問,被告可憑己意願陳述,如被告希望檢察官對其適用證人保護法,可以寫在後面的補充意見內,被告翁千惠亦接受此一意見,繼續詢答,被告翁千惠如有認為不同意者,亦能直述其意,表示反對之意見,如調查員反覆再問,被告翁千惠還反問調查員「你是有沒有聽懂?」、「我就不知道啊。」
並無附從或被迫陳述之情形,而實際詢答內容與調詢筆錄記載要旨大致相符(見本院前審公文、筆錄卷二第十四至二五頁),且經被告翁千惠選任之陳明律師在場陪同,並無調查員誘導、不正訊問之情況,更無被告翁千惠所稱持續至偵查中供述等情。
被告翁千惠及其辯護人並未說明所主張偵查中受不正訊問之具體情形,亦未進而提出請求就何部分進行勘驗,其空言指稱偵訊時遭不正訊問,自難為採;
承上,堪認被告翁千惠於調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均出於其自由意志,得作為證據。
㈥、被告廖根木請求調閱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偵訊錄音光碟部分,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覆以:九十七年七月十八日訊問被告廖根木之錄音光碟,已無留存而無法提供等語,有板檢玉仁九七偵一四一四五字第一一0八九三號函說明在案(見本院前審公文、筆錄卷一第二三九頁),已無法勘驗。
參以現階段檢察官實施刑事訴訟程序,多能遵守法律規定,無違法取供之虞,故原則上賦予其偵訊筆錄之證據能力,祇於顯有不可信之例外情況,否定其證據適格;
是爭辯存有此種例外情況者,當須提出相當程度之釋明,非許空泛指摘;
被告廖根木於該次偵訊中所述,雖與其前述供詞有所差異,然與其他證人所述大致相同,被告廖根木於該次偵訊時,係與被告林文烜主動前往往檢署說明案情,檢察官並告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有關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之規定,詢其是否願意作證,被告廖根木仍稱願意,並具結擔保所言為實,觀其陳述內容,均為連續陳述,未有遭打斷,並於閱覽無訛後簽名,且被告廖根木亦未說明該次偵訊有何不正取供之具體情形,堪認其該次偵查中所述,應係出於自由意志,得作為證據。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定有明文;
此所謂之「陳述不符」,係指該陳述之主要待證事實部分,自身前後之陳述有所矛盾不符,導致應為相左之認定,並包括先前之陳述詳盡,於後簡略,甚至改稱忘記、不知道或有正當理由而拒絕陳述(如經許可之拒絕證言)等實質內容已有不符者在內(最高法院一00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九六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本件證人即被告黃連春、鄭念益、沈學聖、吳玉秋、熊鎮、林文烜、翁千惠、陳淑女、林清松、廖根木、蘇貴美、林詩惠、陳世書等人於調詢中之陳述,對渠等以外之其他共同被告而言,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證人黃連春、鄭念益、沈學聖、吳玉秋、熊鎮、林文烜、翁千惠、陳淑女、林清松、廖根木等人於調詢中證述關於其等如何指示、依據指示評選,使特定廠商得標等情,與其等嗣於原審審理中之供述不ㄧ,證人蘇貴美、林詩惠、陳世書等人於調詢中證述關於佳欣旅行社有借牌圍標一事,及支出單據上「代辦餐費」之記載,係浮報費用與里長等瓜分一情,供述前後不ㄧ,惟查:
㈠、證人黃連春、鄭念益、沈學聖、吳玉秋、熊鎮、林文烜、翁千惠、陳淑女、林清松、廖根木等人均任職於三峽鎮公所,渠等接受調詢時,係單獨、各別為之,長官陳佳烜或其他同事並未在場,較不易受到壓力而為不實之證述,且距犯罪事實發生時間較近,記憶力較佳;
該等證人陳述完畢後,返回工作地點,或受長官及同儕壓力,或於審理時與長官陳佳烜同庭應訊,恐受心理壓力影響而飾詞迴護,更異其詞,或距離案發之時更久,記憶不清,故證人於調詢時之陳述,應較有自主意識且趨近於事實;
復上開證人接受調詢時,均有全程錄音,有調查局錄音光碟在卷可稽,調查員應無使用強暴、脅迫、詐術等不法手段取供,而本院前審亦勘驗其中被告沈學聖、吳玉秋、林文烜、陳淑女、翁千惠、熊鎮之錄音,結果均無不正訊問之情節;
且證人黃連春、鄭念益、沈學聖、吳玉秋、熊鎮、林文烜、翁千惠、陳淑女、林清松、廖根木等人證述有依據指示而評選之過程,情節大致相同,又與上開經勘驗者所述大致相符,堪認證人黃連春、鄭念益、沈學聖、吳玉秋、熊鎮、林文烜、翁千惠、陳淑女、林清松、廖根木等於調詢中所述,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之規定,具有特別可信性,且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具有證據能力。
㈡、證人蘇貴美係佳欣旅行社實際負責人,其接受調詢時,距犯罪事實發生時間較近,記憶力較佳,其後於原審審理中,則有「現在讓我看這個,我看不懂」、「我現在不記得」等語(見原審卷七第八七頁),所述與扣案證物及通訊監察內容並不相符,於本院審理中接受交互詰問時,更多稱已不記得、無資料可查等語,相互比較,其於調詢中所述應具有特別可信性;
又證人陳世書、林詩惠任職於佳欣旅行社,於接受調詢時,係單獨、各別為之,證詞不易受他人影響,嗣於法院審理時,其等及上司蘇貴美已有被訴罪責之壓力,而其等於調詢中所述,亦與扣案證物內容相符,故證人陳世書、林詩惠於調詢時之陳述,應較有自主意識,具有特別可信性,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之規定,且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具有證據能力。
四、證人呂佩姿為佳欣旅行社之出納,關於旅行社開立之發票、請款、核銷及帳冊上之記載等經手事務,前於調詢中陳述詳盡,其後於審理中所述簡略,或不一致,或稱「現在我不敢確定」、「我不清楚」、「我現在沒有辦法,記載的時候就可以知道」等語(見原審卷七第二五二頁反面、二五四頁),而其於調詢中所述內容,與扣押證物所示內容相符,則證人呂佩姿先前於調詢中所述,自係記憶較清而具有特別可信性,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之規定,且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具有證據能力。
五、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定有明文;
又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證人之權,證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故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至於該項所謂「顯有不可信性」,係指陳述是否出於供述者之真意、有無違法取供情事之信用性而言,故應就偵查或調查筆錄製作之原因、過程及其功能等加以觀察其信用性,據以判斷該傳聞證據是否有顯不可信之情況,並非對其陳述內容之「證明力」如何加以論斷,二者之層次有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之立法理由,及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六二九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證人黃連春、鄭念益、沈學聖、吳玉秋、熊鎮、林文烜、翁千惠、陳淑女、林清松、廖根木、蘇貴美、林詩惠、陳世書、呂佩姿等人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並經具結而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自筆錄內容觀之,並無不正取供之情事,即就卷證形式上觀察,亦無一望即知之顯不可信情形,被告陳佳烜等及其等辯護人關於主張上開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無證據能力者,均未指出上開證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證人黃連春、鄭念益、沈學聖、吳玉秋、熊鎮、林文烜、翁千惠、陳淑女、林清松、廖根木、蘇貴美、林詩惠、陳世書、呂佩姿等人於偵查中之經具結之證述自有證據能力。
六、關於通訊監察譯文部分:
㈠、按通訊監察之監聽譯文,為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製作而成,屬文書證據之一種,於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對其真實性無爭執時,並依書證調查之規定,於審判期日踐行調查程序,提示譯文供當事人辨認、表示意見並為辯論者,非不得採為證據。
亦即警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依法監聽電話所製作之監察紀錄譯文,乃該監聽電話錄音之派生證據,倘係公務員依法定程序而取得,被告及訴訟關係人就其真實性復無爭執,法院並曾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一項規定,踐行證據調查之法定程序,向被告宣讀或告以要旨,自得採為認定被告有罪之基礎,而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一00年度台上字第五六三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次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並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生效。
通訊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核發,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修正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二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偵辦之初,因被告陳佳烜等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檢察機關認符合該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且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有相當理由可信其等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又難以其他方法蒐集、調查證據,而有監察相關通訊之必要,乃依法核發通訊監察書,實施電話通訊監察,有檢察官辦案進行單、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九十六年四月十七日電廉五字第0九六七八0一二五五0號函,及所附通訊監察報告表、電話清單暨關係一覽表、通聯調閱查詢單(見他字第五六四號偵查卷第三九頁以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六年板檢榮仁監字第一五二、二三四號通訊監察書暨通訊監察電話附表、九六板檢榮仁監(續)字第二0五、二五九、二六二、三一八、三七四、四二九、四七七、五三八、六二五、六九三號通訊監察書暨通訊監察電話附表(見原審卷二第一0八至一三五頁)在卷可稽;
嗣因偵查中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等條文修正,將偵查中通訊監察書之核發權限改由「法院」為之,故改由原審法院核發通訊監察書,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聲監字第一六號通訊監察書暨通訊監察電話附表、九十七年聲監續字第五六、二二七、一四二、二二七號通訊監察書暨通訊監察電話附表(見原審卷二第一三六至一五0頁)等資料在卷足憑。
是本件通訊監察之實施,在現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前者,既經檢察官依修正前法律核准在案,自屬依法所為之合法監聽;
又施行在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之後者,則依法由檢察官聲請,並由法院依法核發通訊監察書為之,俱符合法定程式,所執行之通訊監察,當有證據能力;
再依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將通訊監察結果予以翻譯製作之監聽譯文,亦有證據能力。
七、卷附協一旅行社之對帳資料、姊妹旅行社之會計帳及憑證、佳欣旅行社「應收未收款明細」一紙、佳欣旅行社出團送件公所客戶進度追蹤表、經費結算表、佳欣旅行社帳冊等,係佳欣旅行社之會計林詩惠或出納呂佩姿平日所製作之公司內部帳務資料,核屬從事業務之人於例行性之業務過程所製作之紀錄文書,並無預料日後將會做為訴訟資料,係機械性之例行製作,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第二款之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八、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之四等四條之規定,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得為證據,當事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定有明文。
查其餘下列所用於證明被告陳佳烜等人犯罪之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公訴人、各被告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或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或表示無意見、不爭執,或雖曾表示無證據能力,嗣亦改稱無意見或不爭執等語,其中表示無意見或不爭執部分,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再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上開供述證據製作時之情況,無不當取供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應有證據能力。
乙、有罪部分:
壹、有關旅遊採購圖利及借牌圍標案部分:
一、被告之辯詞:
㈠、被告陳佳烜辯稱:⒈公訴人認被告陳佳烜圖利,主要係證人鄭念益及黃連春二人自白犯罪,惟該二人可受證人保護法及貪污治罪條例減輕或免除其刑之法律雙重寬典,而有為偵查機關誘導、或為邀輕典而為不實之陳述之可能,其等證詞之本質上存有較大之虛偽危險性,為擔保其陳述內容之真實性,應認為有補強證據之必要性,藉以限制其證據價值。
然被告鄭念益、黃連春所述,非但無補強證據,更屬不實,當不足採,且亦無從認定陳佳烜「明知」圍標,仍指示評選委員評選特定廠商之情事。
至黃連春指被告陳佳烜以紙條下指示內定得標廠商,但本案並未扣得任何紙條可佐證其供述屬實,難為不利被告陳佳烜之認定。
⒉依卷附通聯譯文顯示,被告蘇貴美與鄭念益之間有大量通話,但被告蘇貴美與其他三峽鎮公所人員間,並無聯繫,顯見被告蘇貴美僅需聯繫負責標案之行政室鄭念益並告知圍標情事,即可輕易達成圍標目的,此亦經被告蘇貴美前後一致之證述自明。
況被告蘇貴美於一0一年三月十三日審理時,亦證述:沒有告知陳佳烜、詹亦樹、謝朝靖、黃連春等人有關圍標情事,因為鄭念益是承辦人,沒有迴護其他公務員,所承包三峽鎮公所諸多標案,在投標前碰到鎮長時,只會請他多幫忙而已,不會談個別標案,其看到什麼人都會請他多幫忙等語。
⒊黃連春最初於調詢時一再堅稱:沒有任何長官向其表示讓佳欣旅行社得標三峽鎮公所辦理之旅遊案,也不曾聽其他同仁說過有長官指示這樣的事情,其從頭到尾都沒有介入廠商間的業務聯繫或往來,也沒有長官要求其介入過。
鄭念益或王來因二人都不曾向其報告佳欣旅行社有借牌投標之事,其長官不曾、也不會具體指示其將哪家廠商評選為第一名,其均依據廠商的實績、企畫書內容,本於專業來進行評選,鄭念益的講法,全部都不是事實,鎮長陳佳烜也沒有下字條給其過。
雖黃連春於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有部分證述:只要看到佳欣旅行社有來投標,就知道要給他承做,如果沒有佳欣投標,就會問承辦人,承辦人會告訴其等該由那家旅行社投標,因鄭念益有辦法直達天聽,所謂的天聽是指主秘跟鎮長,其只是一個口令一個動作等語;
然旋於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訊問筆錄堅稱:印象中佳欣有承攬大型旅遊活動的經驗,在食宿行程也規劃的妥當,未發生過重大意外事故,其才會評選佳欣旅行社為第一名,之前供稱評選委員會問承辦人,承辦人會告稱該由那家旅行社投標,那天是臨時被約談,心情緊張,其個人沒有證據證明此事等語,黃連春上開澄清符合事理,自屬可採。
黃連春澄清解釋上情後,旋遭收押禁見,此後始改稱:鎮長曾出示紙條給其看等語,即屬為邀減輕其刑之寬典,並獲檢察官同意以證人保護法減刑,以及請求交保所致。
⒋被告吳玉秋證稱:其認為鎮長不會下紙條給黃連春,黃連春會說鎮長下紙條給他,應該是為了不被羈押,其很擔心自己也被羈押,因為其說鎮長沒有下紙條,調查員不相信,其想不出來有人給其指示,只是想可能給其指示的人選只有鄭念益或謝朝靖,因為比較有公務往來,時間久遠,其印象沒有,但調查員不相信指示,怕一直說沒有,會被羈押起來,鎮長跟其接觸的次數很少,有沒有下紙條這件事情,其很確信等語,益徵黃連春所述不實。
⒌被告沈學聖於調查局所述黃連春表示鎮長下紙條等語、黃連春前後不一之陳述,並不可採,況迄今未見該指示之紙條扣案可憑,無以補強供述證據,且被告沈學聖上開陳述,係轉述自黃連春而來,應屬傳聞證據,本不得為不利被告陳佳烜之認定;
又被告沈學聖事後亦表明:最初於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在調查局所述,非出於自由意志,並於原審審理時澄清,黃連春沒有拿過任何紙條給伊看過等語。
⒍黃連春、謝朝靖、沈學聖、林文烜、熊鎮、林清松等人所言,為避免佳欣旅行社或佳欣借牌之旅行社未得標即遭被告陳佳烜責罵,於是配合或聽從被告鄭念益的指示為評選相關事宜,均屬個人臆測之詞,亦未向被告陳佳烜求證,且均無補強證據,均不可採信。
⒎再依「案重初供」之原則,在本案初發生時,被告鄭念益並未指鎮長陳佳烜對投標案件有所指示,甚至明確供稱:「鎮長不會指示我這種事情」,應是被告蘇貴美假藉被告陳佳烜名義佯稱「我已經打點鎮長好了」等語,但質以被告鄭念益有關被告蘇貴美係在何處告知此事?在場者尚有何人?時,被告鄭念益先供稱地點是「她來行政室找我個人」,只有兩個人講這件事情;
後來被告鄭念益又改變說詞稱「在二樓行政室的走廊講的」;
復改稱「在鎮長的辦公室講的,鎮長的辦公室有鎮長、鎮長辦公室的小姐、我跟被告蘇貴美一共四個人」。
果爾,鎮長陳佳烜既已在現場,被告蘇貴美豈有必要特地當著鎮長及鎮長室小姐前,當面告知被告鄭念益她已經打點好鎮長?此陳述顯與常情不符。
況被告鄭念益亦證稱:其從未向鎮長求證此事。
而早在被告陳佳烜於九十一年當選鎮長之前,被告鄭念益於八十八年間已在三峽鎮公所任職,被告蘇貴美斯時已承辦三峽鎮公所之旅遊業務,二人早已熟識,被告鄭念益自有可能循個人私交,圖利被告蘇貴美,故被告鄭念益所述實無可採。
㈡、被告詹亦樹辯稱:⒈被告詹亦樹擔任三峽鎮公所民政課長,後接任主任秘書,與鎮長陳佳烜固關係密切,但不能因此判定被告詹亦樹有罪。
被告鄭念益實際上自八十八年間即開始擔任行政室承辦人,並非被告詹亦樹在鎮長陳佳烜上任之後,為了配合圖利佳欣旅社始推薦被告鄭念益擔任承辦人。
⒉依被告蘇貴美與鄭念益之間通聯內容「你們主字輩稍微用一下心,否則那個不太能動,你懂嗎?」被告鄭念益解釋此通聯係請主任秘書詹亦樹跟內部評選委員交代,千萬不可以跑票云云。
然觀諸全部通聯內容,均未提及被告詹亦樹的名字,更無要求請託被告詹亦樹配合得標之意涵,況被告蘇貴美亦證述:打電話給鄭念益與本案無關,所說主字輩的意思是指主要評選,就是指外部評審等語,更可知該通聯紀錄與詹亦樹無關,被告詹亦樹純係因擔任「主任秘書」一職而無端受牽連。
至被告鄭念益雖證稱: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通聯譯文,係被告詹亦樹叫伊請蘇貴美來辦公室談有關於各里環保義工的投標事宜;
然反觀被告蘇貴美之證述:談話的內容沒有談到「九十六年各里環保義工研習活動」或是「你要去詹亦樹辦公室」的事,不記得當天伊去哪裡,但沒有談這件事情、伊沒有告知詹亦樹要借牌圍標的事等語,可證被告蘇貴美與被告詹亦樹無任何關連,單憑以上通聯紀錄片斷內容,尚不足以認定被告詹亦樹犯罪。
⒊公開招標若採最低價者得標,其服務品質難以確保,而最有利標係採公開評選方式,優勝者得標,可綜合考量服務品質及價格,評估由最適者得標。
參以卷附上證七之簽呈中,在九十年即本案發生之前,當時之行政室主任張勝雄擬簽意見:為顧及品質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換言之,在本案所有被告之前的鎮公所承辦人員,都認為旅遊採購案應該要採限制性招標,目前新北市各區公所之旅遊採購案,仍多採取公開評選「最有利標」之招標方式,行政機關對於各種行政目的要求所做出不同的處分,是行政裁量權之範疇,倘無明顯違法濫權或失當,法院不宜逕為相異之認定;
且法院判斷行為是否違法,亦不能脫離行為之時、空等因素。
⒋原審判決認定被告詹亦樹是會議主持人,對於得標廠商是吉象旅行社,卻由佳欣旅行社職員參加,焉無所疑?惟原判決從未實質認定吉象旅行社由誰參加投標,何來以佳欣旅行社之員工參加投標?況被告詹亦樹何以能對參加投標之代表一望即知該議價人員為佳欣旅行社之代表?本案所有卷證均無法看出廠商是派何人來議價,蓋的章亦非佳欣旅行社職員的章,任何人去參加議價都不可能看出來這個職員到底是哪一家旅行社的職員,不可僅憑被告詹亦樹主持議價,即斷定被告詹亦樹知悉圍標情事。
另採購案金額在「一百萬元以下」者,係由行政室遴選評選委員,再由財勞務採購作業小組評選出得標廠商,評選得標廠商之決定過程被告詹亦樹皆未參與,顯然無法干涉或洩漏廠商報價資料或使特定廠商得標,遑論對評選委員有所指示。
被告詹亦樹自九十五年八月三日升任主任秘書後,參與一百萬元以上旅遊議價案件,僅編號二二三、二六二、二七七共三件,尚無可能僅憑三次議價程序,即推知業者是否有進行違法綁標或圍標之情事。
況採購案金額在一百萬元以上者,除內部評選委員外,尚須由公共工程委員會所選出之外部評選委員四人參與評選,被告詹亦樹自無可能影響評選結果。
被告詹亦樹並無決策權,亦幾乎無參與評選,如行為果有不當,亦僅是行政違失而已,不應課以刑事責任。
⒌被告鄭念益於原審審理時證述:伊沒有親眼看到詹亦樹要求評選委員評選特定廠商為優良等語,對於里、社區補助之旅遊案,被告詹亦樹根本未對評選委員有所指示,且證人亦未明確見聞被告詹亦樹有向評選委員為任何指示,自無從斷定詹亦樹有指示評選委員為不公正評選之犯行。
⒍另證人蘇貴美證述:伊參與三峽鎮公所旅遊採購案的投標,有借牌陪標的情事,只有告訴鄭念益,沒有詹亦樹等語。
被告蘇貴美身為旅遊業者的一端,本身也承認有借牌圍標之情,惟蘇貴美卻從不認為其向被告詹亦樹請託,或有請被告詹亦樹配合得標之情事,被告蘇貴美實無必要於其已認罪之情況下,尚袒護被告詹亦樹,顯見被告蘇貴美此部分之證詞應為可採。
又被告陳世書(已判決確定)是佳欣旅行社參與辦理投標及參標之承辦人員,其亦證述未因投標之事向被告詹亦樹請託,也沒有因為送標單、投標之事宜與被告詹亦樹接觸等語,本案並無補強證據可以證明業者與被告詹亦樹有任何過從甚密的往來。
⒎本案所有遭起訴之評選委員,包含沈學聖、王來因、吳玉秋、翁千惠、魏榮輝、陳君信、林文烜、熊鎮、黃秀梨、林清松,全部於原審證稱並無受到任何指示或施壓。
而證稱有遭受施壓之黃連春,亦未指詹亦樹有何指示施壓之情形。
換言之,除被告鄭念益外,並無任何鎮公所人員認定被告詹亦樹有令特定廠商得標之情事。
㈢、被告鄭念益部分:⒈鄭念益係三峽鎮公所之行政室課員,礙於上級之施壓及命令,不得已而鑄下犯行,被告鄭念益在偵查及審判中均坦承全部犯行,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本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除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二項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外,並經檢察官同意,得依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然被告鄭念益於三峽鎮公所服務時,尚有一「採購花圈花環」前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三四四號),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五年,如本案判處有期徒刑,前案之緩刑即必須撤銷,如此一來,被告鄭念益當初本可適用證人保護法及貪污治罪條例刑之減免之寬典即盡失,原審法院給予被告鄭念益自新之美意等同不存在,況兩案情節極為類似,被告鄭念益皆係迫於上級之壓力,實不得已而鑄下犯行,請考量被告鄭念益犯罪後之態度及犯罪情節,給予自新之機會,諭知免刑判決。
⒉在被告陳佳烜任職兩任鎮長共八年期間,鎮代會所辦之旅遊活動均由佳欣旅行社承辦,而被告鄭念益僅係從高雄調派至三峽鎮公所任職之小職員,一個外地人何以會有動機圖利佳欣旅行社及蘇貴美,還能一手遮天犯下如此大案?實係受上級之指示,被告鄭念益坦承犯行,所述均為事實。
㈣、被告王來因部分:⒈附表一編號二五三之「三峽鎮溪北里辦公處地方建設暨資源回收縣外研習活動」旅遊採購案係被告鄭念益承辦,並非被告王來因承辦之案件。
依被告鄭念益在原審之證述,十萬元以上標案除了托兒所、清潔隊之外,其他都是被告鄭念益負責,十萬元以下的標案才是被告王來因負責,系爭採購案之採購金額為十五萬元,且業務單位並非托兒所或是清潔隊,故非被告王來因所掌業務範圍。
該決標公告及上網公告資料之連絡人均記載為被告鄭念益,顯見被告鄭念益始為本案之承辦人。
被告鄭念益於系爭採購案簽呈中記載為「代簽」,係鄭念益故意填上,雖被告鄭念益陳稱因本案有急迫性,故於王來因有上班之情形下,依照黃連春指示代簽,但已為黃連春於原審審理時否認,黃連春證稱:業務單位簽給鎮長核定的公文,簽准之後會回到原業務單位,再由業務單位的人員交給行政室的王來因或是鄭念益,公文不在伊手上,伊不知道案件的內容,如何叫他們代簽,怎麼知道是急件等語,可知在系爭採購案中被告鄭念益之行為,顯然不符合行政作業程序,且悖於經驗法則,被告鄭念益之證言虛偽不實。
⒉又鎮公所行政室女性職員尚有陳妙秋、周欣惠二人,非如原判決所認定僅有王來因一人。
被告鄭念益於原審證稱:伊承辦之採購案決標後,全部都是用電話通知得標廠商來議價,伊承辦的標案就是伊通知,有時候會叫陳妙秋、周欣惠幫忙等語。
系爭採購案為被告鄭念益承辦,並不會委託王來因聯絡廠商,是系爭檔名000000-000000之錄音電話中自稱三峽鎮公所人員並非王來因,堪可認定。
被告黃連春、鄭念益未具備辨他人聲紋之特別知識,不具備鑑定資格,亦不具備鑑定證人之適格,其二人關於檔名000000-000000之電話錄音究誰為通話當事者之陳述,係其二人之猜測,無證據能力。
⒊王來因於九十六年二月份,始奉派至鎮公所行政室工作,先前從未接觸過採購案,至同年三月底、四月初方開始承辦採購案件,至同年五月二十八日溪北里採購案議價時,最多不過一個多月,承辦案件不多,何來原審判決所推論經常與佳欣旅行社連繫之情事?退萬步言,系爭採購案審標程序中,承辦人僅得就書面審查,若廠商提出符合規定之書面資料,承辦人應予受理,無法推知有借牌圍標情事。
原審判決既認定系爭採購案由被告鄭念益負責前半段之招標審標事宜,王來因僅負責後半段之評選、議價事宜,卻自相矛盾認定「被告王來因既負責審標作業,有檢查廠商有無借牌圍標等不法情事之義務,其居於保證人地位,以視而未見之不作為達到圖利之作為目的,自應構成圖利之不法犯行」。
實則,被告王來因從未負責審標事宜,自然無法如原判決所載至少於審標時即已知悉圍標情事。
㈤、被告沈學聖部分:⒈被告沈學聖於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於北機組會客室內由趙振宇組長進行大約一小時訪談後,趙組長當面表示鄭念益、黃連春已全盤承認受鎮長陳佳烜、主任秘書詹亦樹指示辦事,且鄭念益於評選會議中,有以手勢或以打暗號方式誘導評選委員,須評定某特定廠商,其二人已轉為檢方汙點證人,目的係欲辦陳佳烜及詹亦樹之罪,本案只要評選委員承認配合有此事,將要求檢方不起訴或緩起訴,否則威脅以有串證之虞而聲請羈押,並舉黃連春以貪汙共犯身分移送為例,如法院於一0一年三月十二日勘驗此調詢光碟17:21:01至17:26:25,問方稱:「他們三個評選委員跟你重複性都非常高,好不好。
你至少都跟其中有兩個同時擔任評選委員過,我再告訴沈主秘一件事情,我給他們看了也是相同的資料。
你們串的還真像。
我跟你講,其實沈主秘,基本上來講告訴你,你們串的時候,犯了都同樣的錯誤,不同人講同樣的話,這個就是相同的一個錯誤。
黃連春就是因為串供,才被押起來的。」
及光碟17:27:50至17:28:30,問方:「四個人的答案裡面都有部份雷同,都有部分甚至用字完全一樣,你告訴我會合理嘛?你告訴我,這樣會合理嗎?你們搞不清楚狀況,你今天真的要逼我把你們全部通通都作強制處分嗎?啊?你以為黃連春是怎麼進去的啊,黃連春是串供進去啊,搞不清楚喔。」
且當時被告陳佳烜、詹亦樹皆被收押禁見,故被告沈學聖於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下午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之調查筆錄,係受脅迫誘導後,恐懼被押而為之非任意性供述,且因而延續至檢察官之訊問筆錄。
⒉起訴書附表十二所列沈學聖所涉標案共十二件,除其中如原判決附表一之一編號二五三為無罪外,其餘十一案均為有罪,然該十一案中,除編號二三八「九十六年春季老人公益活動」,及編號二六二「九十六年度各里環保義工工作人員境外資源回觀摩研習活動」被告沈學聖曾自承有受指示、編號二九八「礁溪社區發展協會媽媽隊縣外研習活動」有經調查詢問外,調查局及檢察官並未就其餘案件即原審判決附表一之一所示標案編號二五三、二五四、二五六、二六六、二六八、二七五、二八一、二九二、二九三等標案為訊問調查,被告沈學聖亦未就此八件標案為任何供述,而原審判決竟僅泛言「衡情」,即認定沈學聖於該等標案中受鄭念益之指示而評選,顯在無證據之情況下推定犯罪事實。
⒊被告沈學聖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由三峽鎮公所民政課員調升為兵役課長、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降調為民政課員、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調為三峽鎮立殯葬管理所管理員,九十七年五月七日前,主任秘書兼民政課長詹亦樹因涉本案恐遭羈押,始將被告沈學聖調派為民政課長,觀此調派歷程,並無原審所認懼於鎮長陳佳烜之權勢,若不遵從鄭念益的指示評選特定廠商得標,將會被陳佳烜責罵,甚或調離現職的處分之情形。
⒋被告沈學聖所涉標案,均係公正評選,未受任何人指示。
評選標準如:報價較低,可節省公帑、企畫書內容較優、內容充實、行程較具體、門票費用由廠商吸收等,且評選委員係分批入會議室參加評選工作,皆依客觀、自主、公平立場評選。
尤其標案編號二六二係屬公告金額一百萬元以上案件,有四位外聘委員參與評選,共九位評選委員,其中七位評定吉象旅行社第一名,二位委員評定宏吉旅行社第一名,破除黃連春所述,只要有佳欣投標者,委員一定將優勝廠商投給佳欣之說詞。
又與被告沈學聖評比相同或類似之多位評選委員或有判無罪者,或甚未經偵查起訴者,可證本案就如何受鄭念益指示並無一客觀之認定標準,而係憑一不正方法取得被告沈學聖之自白以推定犯罪事實等語。
㈥、被告吳玉秋部分:⒈被告吳玉秋與被告蘇貴美並不熟識,絕無圖利被告蘇貴美所經營佳欣旅行社、國鶯通運公司等之主觀動機,且被告鄭念益於原審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審理時、黃連春於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六日審理時,均證述吳玉秋任職三峽鎮公所期間,人格特質比較嚴謹、很謹慎、容易緊張,上班時,除公事外,很少與他人接觸及往來,有關評選事宜,均係依投標廠商所提出之投標相關文件,根據政府採購法的相關評選規定辦理,並無接受被告陳佳烜、謝朝靖、詹亦樹或鄭念益之指示而評選特定廠商。
⒉被告吳玉秋參與旅遊招標採購案之評選時,係根據參與投標廠商所提出之投標相關文件,依政府採購法有關採購評選之相關規定辦理。
於接獲承辦人之通知,在處理公務告一段落時,至辦理評選處所,依法進行評選程序。
評選後,即回到工作崗位,繼續處理公務。
對於得標情形並不知悉。
且被告吳玉秋認同臺北縣政府勞務採購稽查報告建議應採併案發包,複數決標方式辦理之意見,絕無明知並圖利被告蘇貴美之犯行。
⒊被告鄭念益雖曾於偵查中稱:附表一編號二六二之「九十六年度各里環保義工工作人員境外資源回收觀摩活動」,被告詹亦樹在開標前,曾請陳佳烜出面指示吳玉秋等語,然被告鄭念益於原審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十二月十一日明確證述:其未向陳佳烜求證等語,故被告鄭念益於偵查中之證述應不可採。
㈦、被告廖根木部分:⒈原審並未指明被告廖根木受被告鄭念益影響之具體內容、受影響評選之案件為何,除依被告廖根木語意不清之「有受影響」自白外,並無其他補助證據足證廖根木該十四件旅遊採購案均受被告鄭念益之影響而為評選。
⒉編號二五六「安坑里辦公地方建設環保工作縣外研習活動」、編號二七五「溪南里辦公處龍舟隊鄰長熱心人士縣外研習活動」、編號二八九「八張里辦公處龍舟隊縣外研習活動」、編號二九九「大有社區發展協會縣外研習活動」等四項,被告廖根木均評選佳欣旅行社為最優良廠商,與得標之廠商不同,顯見該四件標案並未受被告鄭念益之暗示而為評選。
⒊編號二八二「三峽里辦公處環境保護暨龍舟隊縣外研習活動」,及編號二八六「松鶴長壽會縣外環保觀摩研習活動」,僅一家廠商參標,被告廖根木評選該競標廠商得標,並未受被告鄭念益之暗示,且被告翁千惠亦證稱只有一家投標時,鄭念益不會暗示(見原審卷十第十二頁),此兩案僅有一家廠商參標,鄭念益不必、亦不可能有任何之暗示。
⒋編號二六六「安溪里辦公處龍舟隊及義工縣外研習活動」,參標廠商「連福」無報價,故被告廖根木選擇有報價之龍興旅行社為得標廠商,並未受暗示。
⒌編號二四八、二四九、二五四、二九0、二九一、二九八、三0六等七件採購案,被告廖根木係依據評分表上廠商之介紹、交通、食宿、保險、實務經驗、估價單、行程安排等,以企畫書規劃之優劣而為評分。
⒍被告廖根木於九十七年七月十八日所為之自白,係就評選時目睹鄭念益為不法之暗示而為之證述。
其中除了「鄭念益是用暗示方式,有時他會比數字,讓我們來圈選。
我也有遇到鄭念益是在白板上的特定廠商打勾,再馬上擦掉的方式。」
係就實際經驗為證述外,其餘均係出於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
⒎被告廖根木雖曾自白曾目賭鄭念益比手勢,然係被告廖根木看過企畫書、比較過後,雖有看到被告鄭念益暗示,但不知道被告鄭念益是跟誰暗示,推測被告鄭念益是不是對廖根木說這家比較好,跟被告廖根木原來的看法一樣,所以就選比較好的企畫書為優勝,且被告廖根木只是於案發後,回想當時的情形,把之前有看到的部份告訴檢察官,並非當時即知佳欣旅行社用其他廠商陪標,且已明白說明僅有於編號二九八之「礁溪社區發展協會媽媽隊縣外研習活動案」中,有看到被告鄭念意之暗示行為,並非謂所有案件均有看到並受被告鄭念益影響而為評選。
⒏被告翁千惠證稱:有評選委員向鄭念益詢問時,鄭念益才會向該詢問的人比手勢,而且次數很少,且未曾見過廖根木向鄭念益詢問等語。
被告黃連春證稱,係評不出來的案子,委員才會問鄭念益,鄭念益才會有暗示等語。
足見被告鄭念益有指示之案子本就不多。
準此,被告廖根木之自白與作為補強證據之翁千惠、黃連春於原審之證述不符。
⒐被告鄭念益證稱:其並未向委員表示蘇貴美圍標,亦未將蘇貴美說和鎮長打點好了的訊息告訴鎮公所其他人,亦未聽說鎮長有指示鎮公所其他人員都給蘇貴美的廠商得標等情,足證評選前,無人告知評選委員關於被告蘇貴美借標圍標之情事。
⒑被告蘇貴美於原審證稱:和廖根木接觸的情形應該都是得標後要簽約的瑣碎事情,簽約是要看哪一個單位,何人承辦,簽約的單位是業務單位,議價也是在行政室,跟廖根木幾乎都沒有業務接觸,因為都是公司的小姐去辦理等語。
復證稱:就本案未與廖根木就標案之日期及相關內容有過接觸,連絡時亦未表明係哪一家旅行社代表。
通聯譯文中,被告廖根木認為來電者係得標廠商,並不知悉為何旅行社,且被告廖根木所述:「你的合約不是那個」等語,係提醒得標廠商活動日期原為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此三天,更改日期為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合約日期勢必更改之意,不能遽而推論被告廖根木已看過合約。
㈧、被告林文烜部分:⒈被告林文烜於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至北機組約談時,遭調查員以「我們要辦的是鎮長,不是你,上面都已經承認了,你就認吧,會沒事,很快可以回家」等語利誘、詐欺等不正方法取得供述。
⒉被告林文烜雖曾就為何受一名行政室課員指示,供述:「大概是因為我們跟鄭的互動不錯,所以他請我們幫個忙,我們也不反對。」
此屬於被告林文烜個人之意見及推測之詞,無法知悉其他評選委員是否有接受被告鄭念益之指示。
⒊九十七年七月十八日偵訊時,被告林文烜與廖根木係分別應訊,惟觀諸筆錄內容,兩人證述文字竟完全相同,顯見該筆錄係以複製方式製作,並非基於被告林文烜個人供述。
被告林文烜歷次聲請調閱該偵訊錄音錄影光碟,均尋無錄音錄影光碟可供比對,影響被告之辯護權。
⒋同案被告熊鎮及林清松均於偵查中自白有受被告鄭念益指示而為評審,但原審判決渠等二人無罪,卻以上開自白認定被告林文烜有罪,顯已矛盾。
實則被告林文烜參與評選之編號二七五「溪南里辦公處龍舟隊、鄰長、熱心人士縣外研習」、編號二八一「竹崙里辦公處龍舟隊縣外觀摩研習」、編號二九二「龍埔社區發展協會九十六年度龍守中隊縣外研習活動」,及編號二九三「安和社區發展協會志工隊及會員縣外交流研習活動」等四件旅遊採購案,係因企畫書較精美,多為全彩色印刷,封面還附膠套,客觀印象較佳,內容亦優,評分自然會給比較高,並無受被告鄭念益之暗示而影響評分。
原判決僅依被告林文烜之自白及同案被告鄭念益之供述,即認定被告林文烜圖利,顯有違誤。
㈨、被告陳淑女部分:⒈被告陳淑女係於九十六年四月始兼任評選委員,對於採購法令並不熟悉,亦未受過專業採購評選委員訓練,對於起訴書所列各標案,均僅係接獲通知始臨時擔任評選委員,至評選現場,承辦人員將廠商企畫書及評分表交付後,始知當日應評選之案件為何,依照評分表上所列之評分項目及廠商企畫書進行評分,並本於自己之判斷為評選,並未聽從被告鄭念益之指示為評選,並無圖利被告蘇貴美或特定旅行社取得不法利益之主觀犯意,或明知違背法令猶聽從被告鄭念益指示為不法評選之客觀行為。
⒉本案起訴之證據,無非係以被告黃連春、鄭念益之證述,以及同為評選委員之被告沈學聖、吳玉秋、熊鎮、林文烜、翁千惠等人之證述,以其等供稱有受被告鄭念益暗示為據,認定被告陳淑女亦有受被告鄭念益影響,然其等並非被告陳淑女本人,無法知悉被告陳淑女於評選時之內心主觀想法與評選方式,其等縱有關陳淑女之證言,均屬主觀臆測之詞。
⒊原判決除編號二九八「礁溪社區發展協會媽媽隊縣外研習活動」,及編號二九0「改善民俗實踐委員會縣外業務研習活動」外,其餘被告陳淑女被判有罪各案,僅以「衡情」推論,並未具體說明評選過程之行為該當何犯罪構成要件、有何證據、如何證明等項。
⒋被告陳淑女於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至北機組接受調查,起初之自主回答均不為調查員接受,調查員頻頻打斷被告陳淑女供述,更以誘導、推論之方式,予被告陳淑女龐大之無形壓力,直至答覆令調查員滿意,始停止反覆詢問相同問題,甚至曲解被告陳淑女之意思而登載筆錄。
⒌被告陳淑女與鄭念益並不熟稔,公務上亦鮮少往來,於職務範圍內處理事務,並無需懼怕被告鄭念益或是鎮長陳佳烜之權勢;
被告陳淑女與被告蘇貴美或佳欣旅行社亦無私人往來,更無任何利益關係,更絕無從中獲取利益或取得任何獲利機會。
退萬步言,即便被告鄭念益有在評選室以手勢或白板上書寫等暗示之舉動,乃其個人之行為,評選委員即使目睹,仍不應率斷係接受指示而順從被告鄭念益之意評選。
㈩、被告翁千惠部分:被告翁千惠於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為認罪之表示(見原審卷六第一一七頁反面);
惟於原審最後言詞辯論期日之後,又翻異其詞,否認犯行,辯稱:⒈被告翁千惠與被告蘇貴美並不相識,欠缺圖利動機,所為評選均依廠商提供的企畫書自主判斷評選,無不法情事,縱使被告鄭念益有比手劃腳情形,評選委員仍有不予理會、自主判斷之空間,且即便為被告鄭念益暗示的廠商,亦必須是提供之企畫書最完整、詳盡,否則被告翁千惠不予評為優勝廠商,既然企畫書最完整、詳盡,評為優勝廠商事屬正常,難謂有何圖利。
被告翁千惠不知佳欣旅行社究向哪幾間旅行社借牌投標,自不可能有圖利佳欣旅行社之主觀犯意。
⒉被告翁千惠於九十五年以前,未有擔任評選委員之經驗,僅偶參與評選,看不出哪一家廠商製作之企畫書最完備時,才會參考被告鄭念益之意見,然並無具體證據足證被告翁千惠具有不法圖利之犯意,則被告翁千惠之行為縱然失當,亦難以圖利罪相繩,至多屬於行政責任或懲戒責任之範疇。
二、經查:
㈠、上開三峽鎮公所在辦理旅遊勞務招標案中,被告鄭念益在鎮長陳佳烜之授意下,明知被告蘇貴美所經營之佳欣旅行社違反政府採購法借牌圍標,仍以各種暗示手法請各涉案之評選委員配合辦理等事實,業據被告鄭念益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
另被告蘇貴美、林詩惠、陳世書(後二人已判決確定)亦坦承確有借牌圍標等情事,並經證人羅永發、詹進旺、許琀棋、盧進鎰、丁朝明、陳奕翔、劉美忻、劉素愛、李潔玲、翁炳贊、黃連春、陳敏鏱、彭綺蘭、韓瀞誼等人證述在卷,且有如附表七編號一至二一六所示之各相關證據資料等足資為佐,互核情節一致,堪認被告鄭念益、蘇貴美此部分之自白內容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被告陳佳烜、詹亦樹、鄭念益、王來因、沈學聖、吳玉秋、廖根木、林文烜、陳淑女、翁千惠等人均任職於臺北縣三峽鎮公所,均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此經其等自承不諱。
再按,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罪,其所稱主管事務,係指對於自己所主掌管理與執行權責範圍內之事務而言,此種主管事務,究係主辦或兼辦,係出於法令之直接授予或主管長官之事務分配,均非所問;
而所謂監督事務,乃指有權監督權責範圍內之事務,即該事務雖非由其主掌管理與執行,然行為人對於該事務,依法令有予以監察督促之權限。
查:⒈被告陳佳烜係臺北縣三峽鎮鎮長,對於三峽鎮公所辦理旅遊採購案件之招標、決標、履約及驗收等作業程序,具有監督之責。
⒉被告詹亦樹於九十五年八月間前擔任民政課課長,自九十五年八月間以後擔任主任秘書,於九十七年五月九日前兼任民政課課長,並自九十一年十月間起擔任旅遊採購案之評選委員;
其於九十五年八月間前,如未擔任評選委員,僅單純擔任民政課長,對於採購事務雖不具主管、監督之責,惟其與具監督身分之被告陳佳烜仍有共同犯意之聯絡。
至其擔任主任秘書期間,須主持議價程序,並擔任評選委員,旅遊採購案自屬其主管事務範圍。
⒊被告鄭念益、王來因分別擔任行政室課員、助理員,對所經手承辦之旅遊案件之採購事宜,自屬其等主管事務。
⒋被告沈學聖、吳玉秋、廖根木、林文烜、陳淑女、翁千惠等人,均為三峽鎮公所旅遊採購案之評選委員,負責評選選出優勝廠商,作為議價之對象,於所參與評選之旅遊標案評選部分,屬其等主管事務。
㈢、被告陳佳烜、詹亦樹二人明知被告蘇貴美等人借牌圍標,仍違背法令,指示評選委員評選佳欣旅行社或蘇貴美指定之特定廠商為優勝廠商: ⒈ 被告陳佳烜、詹亦樹為指示之經過,經被告鄭念益先後證述如下:⑴其於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調詢時證稱:佳欣旅行社得以經常承作三峽鎮公所發包的旅遊案,伊記得九十一年四月間,陳佳烜就任三峽鎮鎮長約一個多月後,蘇貴美主動到三峽鎮公所行政室找伊,表示伊已與鎮長陳佳烜打點好了,以後三峽鎮公所所有的旅遊案都由她來承作,她也找相關業務單位配合作業;
同時詹亦樹在那段時間也經常找伊去其辦公室,指示伊有關旅遊案要由佳欣旅行社承攬,經過三、四次指示後,伊就瞭解蘇貴美所言為真;
且伊也聽到業務單位都是找佳欣旅行社報價及製作預算書,所以後來不需要詹亦樹指示,伊都會配合佳欣旅行社得標,不過有關里、社區及社團補助旅遊案,詹亦樹並沒有指示伊要配合佳欣旅行社得標等語綦詳(見他字五六四卷第二四一頁)。
被告陳佳烜雖否認上情,辯稱:鄭念益所稱主任秘書詹亦樹在那段時間也經常找伊去辦公室,指示伊有關旅遊案要由佳欣旅行社承攬,惟詹亦樹於九十五年八月三日始擔任主任秘書,與鄭念益所述時間九十一年四月,兩者相隔四年多,顯見鄭念益所言不實等語。
但被告詹亦樹自九十五年八月間起擔任主任秘書,故被告鄭念益在講述九十一年四月間發生之事時,仍以詹亦樹之現職主任秘書稱之,業經被告鄭念益說明其故(見原審卷十第二十頁),此與常情相符,尚難以此頭銜稱呼推翻被告鄭念益證述之可信度。
被告陳佳烜復辯稱:鄭念益於調詢時,先稱蘇貴美係在「行政室」說已與鎮長打點好了,然同日偵訊時卻改稱「在二樓的走廊」告知等語;
再於原審審理時改稱:是在鎮長室裡說「跟鎮長打點好了」,當場有其與鎮長、蘇貴美、鎮長室的小姐等語,是證人鄭念益就「蘇貴美說跟鎮長打點好了」乙節,無論是地點或在場人,前後證述場景、目擊者不同,足見其所述不實等語。
惟經被告鄭念益於原審審理時解釋證稱:這是他們在不同的時間說的,他們就鎮長打點好了這件事情講過很多次等語(見原審卷十第二十頁反面)。
衡諸被告鄭念益自九十一年間起擔任行政室課員,負責三峽鎮公所採購金額在十萬元以上採購案之招標作業,其長官陳佳烜、詹亦樹或旅遊業者蘇貴美欲傳達內定由佳欣旅行社承攬旅遊採購案,由不同人於不同場合,利用多次機會表示,非不合情理;
若被告鄭念益欲捏造其事,其編纂統一之說詞即可達其目的,何需言及行政室、二樓走廊、鎮長室等不同地點,而該等處所均為業者蘇貴美可出入、其曾與之晤面之場所,堪見被告鄭念益確係就其所回憶曾接收該訊息之情形如實描述。
參以證人鄭念益於偵訊時,先說「在行政室」,嗣說在「二樓走廊」(見他字五六四卷第二四一、二六八頁),倘其為求脫罪而為不實陳述,在同一日偵訊中,反而會注意說詞的一致性以取信於人,豈會在同一次偵訊之短時間內,為不同陳述而露出破綻,是證人鄭念益在不同時間在不同場合接受「鎮長已打點好了」之訊息,應事隔已久,其於偵訊過程中,就其印象而為如上陳述,尚稱合理,自難以此排除證人鄭念益證述之可信性。
⑵被告鄭念益又於九十七年五月五日調詢時證稱:鎮長剛上任時,就直接交代伊,說鎮公所所有承辦的旅遊購案,都要交給佳欣旅行社的蘇貴美承作,伊不知道鎮長有無跟謝朝靖講,但那段時間確實都由佳欣旅行社承包;
謝朝靖於九十三年間想要引進其他旅遊業者,導致有某標案佳欣旅行社未得標,蘇貴美去找鎮長,鎮長質問謝朝靖,謝朝靖推說是伊找的廠商,所以伊找當時的民政課課長詹亦樹陪同向鎮長說明,當時有鎮長、詹亦樹及伊三人在場,鎮長當場表示說鎮公所的標案就是要給佳欣旅行社,沒有交代更換廠商,誰都不准更換廠商,謝朝靖也是因為這樣下台,改由詹亦樹接任主任秘書等語(見偵一四一四五卷一第五頁反面)。
雖證人謝朝靖於偵查中,對於證人鄭念益上開陳述欲引進其他廠商遭鎮長質問一節,證稱時間太久,已不復記憶云云。
惟其亦證稱:如果沒有照鄭念益的指示評選給特定廠商,會被叫到鎮長室裡去罵等語(見偵一四一四五號卷三第二五七、二五八頁);
另於原審審理時證稱:鄭念益有暗示,但暗示歸暗示,伊沒有接受鄭念益的意思,後來伊會被陳佳烜罵等語(見原審卷十一第九四頁反面),此與證人鄭念益上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足認被告陳佳烜確有指示鄭念益、謝朝靖等人有關旅遊案件,內定由佳欣旅行社承攬,且謝朝靖曾因未依指示而行,遭被告陳佳烜責罵之事非虛。
⑶被告鄭念益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佳欣旅行社會先向民政課等業務單位提出活動規劃,業務單位就會以佳欣旅行社提供的預算書來寫簽呈,有時候里長會到主秘室跟詹亦樹說這個標案要給佳欣旅行社承包,詹亦樹有時會打電話或當面跟伊說,這個案子要給佳欣旅行社承包等語(見原審卷八第七一頁反面);
另證稱:蘇貴美先在伊辦公室跟伊說「都打點好了」,過了不久,鎮長再叫伊去鎮長的辦公室說,當時民政課課長詹亦樹也在場等語(見原審卷九第十三頁反面)。
衡諸證人鄭念益於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十二月二十五日審理時證稱:其擔任行政室課員負責採購係由詹亦樹推薦,其等交情很好等語,可知被告詹亦樹與證人鄭念益交情匪淺、關係密切,並無仇怨,證人鄭念益當無自陷偽證罪嫌而設詞誣陷之理。
⑷是證人鄭念益就被告陳佳烜、詹亦樹曾指示內定由佳欣旅行社得標之情節,先後供述一致,尚無齟齬之處。
⒉例如其中九十六年度各里環保義工工作人員境外資源回收觀摩研習活動一案(附表一編號二六二):⑴證人鄭念益於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調詢時證稱:所提示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蘇貴美以○○○○○○○○○○號電話與伊以○○○○○○○○○○號手機通聯之紀錄,其內容係因該旅遊案金額在一百萬元以上,須聘請外部評選委員,但蘇貴美可能無法說服外聘委員支持她,所以打電話跟伊說,要請主任秘書詹亦樹跟內部評選委員交待一下,千萬不可以跑票,主任秘書詹亦樹在開標前,向伊表示因為黃連春及吳玉秋比較難搞,他請鎮長陳佳烜出面,親自向他們指示要配合蘇貴美得標等語(見他五六四號卷第二二三頁);
及於九十七年五月五日調詢時陳稱:宏吉旅行社就是多出來的那家廠商,又連福旅行社沒來參加說明會,所以不會得標,這是蘇貴美故意的,而佳欣旅行社是請陳世書來做簡報,內部評選委員黃連春、吳玉秋對於主任秘書詹亦樹要求配合佳欣旅行社圍標之事不願配合,所以由鎮長直接對他們下達指令,所提示伊與蘇貴美於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四十七分之電話譯文,該通電話是詹亦樹要伊叫蘇貴美來辦公室,談有關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九十六年度各里環保義工工作人員境外資源回收觀摩研習活動」要如何投標的事,當天蘇貴美確實有到詹亦樹的辦公室,伊也在場,詹亦樹直接問蘇貴美要由哪家來標這個案子,蘇貴美就說要由「吉象旅行社」來主標,「佳欣」與「連福旅行社」是用來陪標的,詹亦樹就表示他知道了等語(見偵一四一四五卷一第五頁反面、第九頁),對期間經過證述綦詳。
⑵被告鄭念益復於偵訊時證稱:伊記得內部評選委員有詹亦樹、黃連春、吳玉秋、黃秀梨及沈學聖等五人;
黃連春、吳玉秋、黃秀梨及沈學聖都有依詹亦樹之交待,配合蘇貴美得標,不過詹亦樹在開標前,有向伊表示因為黃連春及吳玉秋比較難搞,他請鎮長陳佳烜出面親自向他們指示要配合蘇貴美得標等語(見他五六四卷第二四四頁)。
嗣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上開旅遊案,蘇貴美打電話給伊,希望伊拜託詹亦樹告訴內聘委員不要跑票,伊不知道蘇貴美為何不直接向詹亦樹說,但伊有於上班時間到詹亦樹辦公室,跟詹亦樹說蘇貴美有打電話來,表示上開案件內聘委員不可跑票,但詹亦樹是否有跟評選委員說,伊不知道,詹亦樹有當面跟伊說黃連春、吳玉秋部分有請鎮長出面指示他們要配合等語(見原審卷八第一九四頁反面、第一九七頁反面)。
復於九十九年二月五日審理時證稱:詹亦樹於開標前找蘇貴美到辦公室討論內容,就是要知道由誰得標等語(見原審卷十第二二頁),前後證述之內容仍一致。
被告詹亦樹、蘇貴美在開標前不知避嫌,堂而皇之在開標前夕在辦公室接觸,被告詹亦樹辯稱不知佳欣旅行社有圍標情事,顯不合常情。
⑶又此研習活動係經臺北縣政府於九十六年五月十七日函知,由九十六年度統籌款分配辦理上開活動,核定補助金額一百三十萬元,係三峽鎮公所清潔隊稽查員陳智榮於同年六月四日簽報鎮長陳佳烜核可辦理。
被告鄭念益於同年六月二十日簽擬招標方式採行公開評選最有利標,經被告陳佳烜核可後,三峽鎮公所嗣於九十六年七月六日辦理公開評選上網公告,決標方式採非複數決標,準用最有利標,訂有底價並於底標內決標。
被告鄭念益簽報被告陳佳烜核可成立評選委員會,由內聘委員詹亦樹、黃連春、黃秀梨、吳玉秋、沈學聖,及外聘委員文祖湘、毛正羽、李貽鴻、邱俊銘共九人組成,嗣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辦理評選,共有宏吉、吉象、佳欣、連福四家旅行社投標,評選結果為吉象第一、宏吉第二、佳欣第三、連福第四,評選僅有李貽鴻、邱俊銘選宏吉第一,其餘均選吉象第一。
被告陳佳烜核定底價為每人三千一百四十元,吉象旅行社經二次減價,願以底價承包等情,有上開活動文件一宗扣案足稽。
查證人鄭念益於同年六月二十日簽擬招標方式採行公開評選最有利標,惟政風室主任馬建新會簽意見:「…本案預算一百三十萬元,行程:臺中、南投均屬明確。
本室於九十六年五月十八日接獲廠商檢舉抗議電話如附件。
本案建請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
等語。
然主任秘書詹亦樹、鎮長陳佳烜均批示採行證人鄭念益簽擬意見,此有上開活動文件一宗足稽。
雖證人馬建新於本院審理中,到庭具結證稱:伊確在上開簽呈中加註意見,主要係因有人陳情公所都給固定的旅行社承作,簽呈出去以後,詹亦樹或是陳佳烜都沒有找伊交換意見,伊只是作一個建議,案子如何處理是首長權限,伊不會去影響業務單位,除非有明顯違法情事,因本案只是有人抗議而提出建議,所以也沒有發動其他調查等語(見本院卷二第十九至二二頁)。
衡諸本件招標金額一百三十萬元,為已達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案,標的內容與其他旅遊案件無異,應無採行限制性招標之必要,被告詹亦樹、陳佳烜無視政風室會簽意見,仍批示如鄭念益所擬意見,形式上雖屬其權限,但對已有人提出陳情之案件執意漠示,心態誠屬可疑。
且三峽鎮公所於九十六年七月二十日在招標室進行開標、議價程序,被告詹亦樹為主持人,對於得標廠商為吉象旅行社,卻由佳欣旅行社之職員參加,焉無所疑?足認被告鄭念益證稱:詹亦樹與蘇貴美討論如何向評選委員說項,及由何旅行社得標等情,尚有所據,堪以採信。
⑷另證人黃連春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擔任「九十六年各里環保義工工作人員境外資源回收觀摩研習活動」案件評審,鎮長曾出示紙條給伊看,上面寫內定廠商的名稱「吉象」,不是佳欣旅行社,伊只記得佳欣旅行社,因為在伊的觀念裡,鎮長就是要給佳欣旅行社,其他廠商伊就不會刻意去記名稱,因「吉象」比較陌生,伊怕忘記,所以離開鎮長室後抄在另外一張紙上,伊怕出差錯會被責罵,所以帶進評選會場;
伊在會場要拿給沈學聖看,他當場制止伊,因有外部委員在場等語(見原審卷十第五十頁反面、第一0一頁反面)。
又證人吳玉秋於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調詢時證稱:伊印象中曾經因其他標案被鎮長陳佳烜叫到辦公室,要求必須評選特定廠商為得標廠商,當時陳佳烜用小紙條給伊看欲得標的廠商名稱等語(見偵二0四0三卷第四頁),上開證詞均互核相符,被告陳佳烜、詹亦樹於旅遊標案指示特定廠商之情節,至為明確。
⒊又被告鄭念益擔任行政室課員,負責採購、總務等工作事項,擔任此職位者一般均與鎮長等長官關係密切,評選委員之所以配合被告鄭念益,因為渠等不敢得罪長官,被告鄭念益應亦受有壓力,非其自己決定,因為這是長期的事情,被告鄭念益不可能擅自決定,否則早經撤換等情,業據證人沈學聖、林文烜等人於調詢、偵查中證述明確,所述符合常情。
又證人鄭念益於偵查中亦自承:伊會因本案受到來自於外界的壓力,伊回去之後,鎮長、主任秘書都會給伊壓力,希望伊講對他們有利的事,因為先前新北地檢署承辦陳佳烜涉嫌虛報經費的案件,伊作證之後,他們就一直監視伊,回到家之後,也會監視伊,即使伊手機關機,也會一直打電話找伊;
本案犯罪事實更多,他們一定會更加給伊壓力,所以希望能夠羈押伊,伊願意配合,並轉為污點證人等語(見他五六四卷第二四四至二四五頁)。
衡以一般犯嫌因擔心遭受羈押,或有可能影響其供述之真實性,然本案證人鄭念益反而請求檢察官聲請羈押,可見其遭受被告陳佳烜、詹亦樹施以強大壓力之情,堪以認定。
⒋另黃連春擔任「九十六年各里環保義工工作人員境外資源回收觀摩研習活動」案件評選委員時,被告陳佳烜曾出示寫有「吉象」二字之紙條,指示須評選吉象旅行社為優勝廠商乙節,業據證人黃連春證述如前。
雖黃連春於九十七年七月八日調詢時供稱:伊自始自終對佳欣旅行社比較有印象,至於鎮長有沒有出示記載其他旅行社名稱的字條給伊看,伊記不清楚等語,惟其於原審九十九年三月五日審理時證稱:這個案子是由沈學聖主動提及鎮長有下字條給伊之情,伊於調詢時,因為緊張得記不起來,「九十六年度里鄰長旅遊活動」是佳欣旅行社得標,伊記得很清楚,而吉象旅行社是「九十六年各里環保義工工作人員境外資源回收觀摩研習活動」的得標廠商等語。
衡諸被告蘇貴美係佳欣旅行社負責人,承攬三峽鎮公所多數之旅遊案件,黃連春對其印象深刻,對於其他廠商較無印象,以致其初次接受調查局詢問,因緊張而未能說出其他廠商名稱,尚符常理,自難以此即認黃連春上開證述不實。
再者,被告沈學聖於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調詢時證稱:黃連春向伊表示鎮長有下紙條給他,要他配合,黃連春要拿給伊看,伊制止黃連春,因為還有外部評選在場,伊說外面有外部評選委員,叫黃連春不要拿出來,黃連春說鎮長把自己希望得標的廠商名稱寫在紙條上等語(見偵一四一四五卷二第六二六頁反面、第六五五至六五六頁)。
則黃連春、被告沈學聖就其等於上開案件評選時,黃連春曾欲出示被告陳佳烜指示之紙條予被告沈學聖等情,證述大致相符。
被告陳佳烜雖辯稱:黃連春因獲檢察官同意列為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污點證人」,自身權益亦受誤導等語。
惟黃連春於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初始接受調詢時,係否認與陳佳烜等人共同犯罪,嗣於九十七年七月四日始向調查局人員表示欲適用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並於同年七月八日接受檢察官之訊問;
然黃連春在上開時間前之同年六月五日調詢時,已證稱:有一次開標前,鎮長陳佳烜找伊到鎮長室,向伊出示一張字條,記載某家廠商的名稱,至於是哪一家伊已經忘了,因為鎮長認為伊比較難配合等語(見偵一四一四五卷一第四八一頁);
且除黃連春外,被告沈學聖亦有相符之陳述,是被告陳佳烜上開所辯,不足為採,黃連春、被告沈學聖上開所述,堪以採信。
⒌黃連春在原審審理時另證稱:有關三峽鎮公所承辦之旅遊案,鎮長有下紙條給伊,伊看完後,鎮長就將紙條收回,印象比較深刻的是「九十六年度里鄰長旅遊活動」,還有沈學聖主動供出後,伊想起來還有一個案子,就是「九十六年各里環保義工工作人員境外資源回收觀摩研習活動」,鄭念益轉述上面的意思,表示旅遊標案要給佳欣旅行社蘇貴美承作,伊雖不知鄭念益所指「上面」是誰,但有次佳欣旅行社沒有得標,伊被鎮長質問之後,就知道鎮長要給佳欣旅行社承作,因此伊所認知的高層就是指鎮長等語(見原審卷十第五二頁正、反面)。
嗣亦證稱:伊被罵之後,就沒有照自己的意志去評選,伊是被動接受他的意志去評選,伊於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被約談後,原本以為伊沒有收取廠商的錢,只是被動接受鎮長指示去評選,應該不會構成犯罪,想不到檢察官以圖利罪嫌聲請羈押,伊很驚慌,所以嗣後於同年五月二十八日及六月五日兩次的供述,更不敢說出實情,因此在審判中所言較為實在;
鎮長並非一開始就對伊下紙條,是佳欣旅行社未得標,伊被罵之後才開始的,法院審理時所言才是正確的等語(見原審卷十第一0六頁正、反面)。
參以被告蘇貴美於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偵訊時證稱:伊等去開標、議價,會與鄭念益接洽,但在接洽開標、議價過程中,從未與黃連春聯繫,因為伊等是看網路的公開資料,與黃連春連繫也沒有用等語(見他五六四卷第二六三至二六四頁),則黃連春與被告蘇貴美平日未有業務上接觸,經檢察官執行通訊監察,渠等間未有通話之紀錄,亦未查出二人間有金錢往來關係,可知黃連春與被告蘇貴美並非熟識,倘未受有壓力,何須甘冒為警查獲不法犯行之風險而圖利蘇貴美?黃連春自九十一年間起擔任三峽鎮公所行政室主任,鎮長陳佳烜係其直屬長官,黃連春證稱受鎮長陳佳烜施加壓力,且遭受責罵,因此依其指示評選等語,堪以採信。
⒍被告蘇貴美雖於原審審理時證稱:鄭念益表示鎮長上任後一個月左右,伊就跟他說打點好了,是指伊做不會有問題,其實伊沒有去跟鎮長說什麼,伊自己的心態是認為自己已經準備好了,因為換了新的鎮長等語(見原審卷七第二一一頁),並不否認有對被告鄭念益有上開言語。
惟查,被告陳佳烜在擔任鎮長前,係鎮民代表會主席,被告蘇貴美在地方經營旅遊業多年,且所承攬之業務多與公家有關,不可能對代表會主席毫無交情。
而「打點」一詞具負面評價,尤以對公務機關而言,如事前不可公開之黑箱作業,被告蘇貴美竟敢對公務員鄭念益告以「打點」好其上司,顯非事後所辯「換鎮長,我已經準備好了」之意,是其所稱「打點好了」,應係「已與相關人等談妥」之意。
又被告陳佳烜雖辯稱:其與蘇貴美於九十六年七月十八日下午四時十六分十九秒之通話內容(見電話監聽錄音光碟,檔案名稱000000-000000)係向蘇貴美借一百三十五萬元,當時所說「ㄙㄜ」,是借錢的意思,就是賒的意思等語,證人蘇貴美亦於原審審理時附和其詞。
惟證人蘇貴美於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調詢時已供稱:當年七月中旬有一個旅遊案,預算是一百三十萬元,伊有去鎮長辦公室跟陳佳烜抱怨過,為何要用公開招標、低價標,因為這樣就不能直接給佳欣旅行社做,陳佳烜說會幫伊問一下,之後陳佳烜再打這通電話來,就是告知這個案子要給伊做等語(見偵一四一四五卷二第四二七頁反面),但何以不言明?參以一百三十五萬元之金額非在少數,倘被告蘇貴美確有借予被告陳佳烜一百三十五萬元,理應印象深刻,何以調查局人員提供通訊監察譯文予被告蘇貴美查閱時,其均未提及借款之事,反而對於該等電話中之對話詳細交待前因後果?且其等辯稱借款乙節,並未提出任何證據如金流、相關之匯款單據以實其說,飾詞空言,自難遽信。
被告陳佳烜雖又辯稱:電話中所稱一百三十五萬元與該案決標金額一百三十萬元不符等語。
惟被告陳佳烜並非上開採購案之承辦人員,其陳述金額數目稍有出入,尚符常情,自難因此作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⒎又經被告詹亦樹聲請傳喚之證人即亦曾於三峽鎮公所旅遊標案擔任評選之陳任恩、吳麗芬、林昭榮、陳威霖、溫修煒、林瑞宜、簡美玲、陳雅貞等人於本院前審審理中,雖均證稱:並未在評選現場目睹有人暗示評選委員等語。
惟其等亦均證稱:評選委員係各自到場、各自評選,並非待全體委員到場始一起進行評選等情,而被告鄭念益確有以手勢、勾記或告知評選委員,以企畫書最精美者為優勝廠商等方式暗示評選委員之行為,此經被告鄭念益自承屬實,另亦有多名內部評選委員之證詞在卷;
而依上開黃連春、沈學聖之證詞,沈學聖曾制止黃連春拿出被告陳佳烜指示字條,原因係有外部委員在場等情,顯見渠等仍對於外部委員在場有所顧忌,則上開外部委員未見評選現場有人提出暗示,並不悖常情。
縱其中有人懷疑評選另有內情,在本件已有多名評選委員涉有圖利罪責並遭判刑,亦難期上開同為評選委員之各證人自承亦目睹暗示等情,是此部分證據並無礙於本件事實之認定。
⒏臺北縣政府於九十四年底稽核三峽鎮公所旅遊採購業務,發覺佳欣旅行社之得標率過高,乃發文要求三峽鎮公所改以「併案發包,複數決標」方式辦理旅遊採購業務,以杜絕單一廠商得標率過高之弊端,被告鄭念益乃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提出簽呈,擬將日後之旅遊採購標案採臺北縣政府建議之方式辦理,然被告陳佳烜於同年十二月十四日仍在上開簽呈批示「照往例辦理」等情,業據被告陳佳烜供認不諱,核與被告鄭念益證述情節相符,且有臺北縣政府函影本在卷可稽,足徵被告陳佳烜認依先前之招標方式較易使蘇貴美得標,而無視臺北縣政府之糾正意見,仍批示承前方式辦理。
被告陳佳烜雖辯稱:其不瞭解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因此仍依先前之方式辦理等語。
惟其既不瞭解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而之前之招標方式既已遭上級機關糾正,要求改採「併案發包,複數決標」方式辦理日後之旅遊採購業務,承辦人鄭念益亦簽辦改採「併案發包,複數決標」方式辦理,理應詢問承辦人或開會討論後始作決定,豈能毫不作為,悍然無視上級機關之糾正意見,逕行批示依照往例辦理,被告陳佳烜所辯與其行為不符,難以採信。
⒐綜上,被告陳佳烜、詹亦樹二人所辯各節,均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等對所監督或主管之採購事務,有直接圖利他人不法利益之主觀犯意及客觀行為,均堪認定。
㈣、被告王來因部分:⒈被告王來因否認「三峽鎮溪北里辦公處地方建設暨資源回收縣外研習活動 」(如附表一編號二五三)係由其主辦。
經查,該研習活動係由鎮民代表陳昭炎申請使用配合款辦理,受補助單位為溪北里,由溪北里里長林清明提出活動計畫書,承辦人即民政課課員李福榮簽請補助十五萬元,經鎮長陳佳烜核可後,行政室鄭念益簽請採用「公開徵求書面報價或企畫書」之公告,簽准後,於九十六年五月十七日上網公告預算金額十五萬元,採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決標方式參考最有利標精神,訂有底價並於底價內決標等。
嗣有太豐、連福二家旅行社競標,故於同年五月二十五日開會進行評選,主持人為廖根木,聯絡人及紀錄均為王來因,經評選委員選出連福旅行社為優勝廠商,並於同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招標室辦理議價,主持人為詹亦樹,紀錄為王來因,連福旅行社估價每人三千七百五十元,經二次減價為三千六百元,由連福旅行社得標並簽約,約定該活動於九十六年六月九日、十日舉辦,結束後提出經費結算表金額為十四萬四千元,由課員李福榮辦理核銷,並簽發支票二張予連福旅行社,受款人係「連福旅行社林詩惠」等情,有該活動卷宗資料扣案足稽,被告王來因辯稱未介入本案,已與卷證資料不符。
⒉又三峽鎮公所發給款項連福旅行社之支票,竟以佳欣旅行社職員林詩惠為受款人,可徵連福旅行社係借牌予佳欣旅行社。
本案活動由被告鄭念益負責招標之上網公告,於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辦理評選時,則由被告王來因負責紀錄。
而評選委員評選出最優廠商後,辦理議價時,其紀錄亦為被告王來因。
參以證人鄭念益證述:鎮公所採購案辦理評選後,承辦人即與得標廠商人員於翌日辦理議價等情,衡諸本件鄭念益僅負責前半段之招標事宜,被告王來因則負責後半段之評選、議價事宜,故於評選得標廠商後,應由被告王來因通知最優廠商辦理議價,此經被告王來因於調詢時供稱:伊自九十六年三月八日起至三峽鎮公所行政室擔任助理員,負責的主要業務是三峽鎮公所及所轄單位有關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小額採購業務,還有清潔隊、托兒所的所有招標採購業務,此外伊與鄭念益互為代理人,但實際上伊很少代理鄭念益的業務,從所提示「溪北里辦公處地方建設暨資源回收縣外研習活動」採購卷宗資料上看來,九十六年五月十八日開會通知單與函文、同年五月二十五日開標評審紀錄,及五月二十八日議價紀錄是伊承辦的,故此案應是伊承辦,但不知道為何之前的簽文都是鄭念益簽蓋的,伊現在想不起來原因;
這個採購案是伊以電話通知得標的連福旅行社於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前來議價,都是由伊本人通知,不會請其他人幫伊通知等語(見偵一四一四五卷二第四六八至四六九頁),核與前述扣案之活動資料相符,是被告王來因為上開旅遊採購案之承辦人,並由其通知最優廠商即連福旅行社前來議價之情,自堪採信。
⒊被告王來因雖翻異前供,辯稱:上開研習活動之承辦人為鄭念益等語,惟證人鄭念益於調詢時證稱:經聆聽所播放九十六年五月十七日下午一時四十三分三峽鎮公所與佳欣旅行社通話內容,電話中自稱三峽鎮公所行政室的王姓女子,就是伊同事王來因的聲音沒錯,是王來因打電話通知佳欣旅行社,要佳欣旅行社人員送十萬元以下旅遊案的估價單到三峽鎮公所。
另經聆聽所播放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五十六分三峽鎮公所與佳欣旅行社通話內容,自稱三峽鎮公所的女子,是伊同事王來因沒錯,是王來因在溪北里縣外研習的旅遊案開標後,通知佳欣旅行社人員前來公所議價。
前二通電話中自稱三峽鎮公所人員的女子,伊確定就是王來因,第一,伊與王來因在同一間辦公室一起工作已有一年多時間,所以認得她的聲音;
第二,前二通電話中談到「溪北傳統民俗技藝縣外研習」的案子,屬於十萬元以下逕洽廠商辦理的案子,另外「溪北縣外研習」的案子,則屬於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招標案件,這二件案子都是屬於王來因辦理的業務範圍;
第三,三峽鎮公所二樓行政室裡面,只有她一位姓王的小姐,且伊與王來因互為代理人,就算王來因不在的時候,需要聯絡廠商,也是委託伊代為打電話,不可能由其他行政室的女性員工代王來因撥打前述二通電話,這部分只要向行政室的女性員工查證就可知悉等語(見偵一四一四五卷二第四二三頁)。
另被告黃連春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依伊所聽當庭播放九十六年五月十七日下午一時四十三分及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五十六分十六秒之通訊監察錄音檔案判斷,其中一個女生的聲音應該是王來因的聲音沒有錯,是否正確,仍有待鑑定機關做聲紋比對等語(見原審卷十第五三頁反面)。
經原審將該上開通訊監察錄音光碟送鑑結果,固認檔名○○○○○○○○○○○○之錄音電話因音質不清晰,不符聲紋鑑定條件,無法作聲紋比對分析之情,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調科參字第0九九00一七五七一0號聲紋鑑定報告書一紙在卷可稽。
惟觀之該通電話內容:「陳麗淑:佳欣,你好!」「A:我這裡三峽鎮公所,今天溪北里縣外研習要議價啊。」
「陳麗淑:好。」
「A:現在,十點要過來啊。」
「陳麗淑:十點啊,好。」
「A:好,拜拜。」
(見北機組附件卷一第六十頁反面),所述之事為通知當日上午十時到場議價之事,衡以被告鄭念益、黃連春二人與被告王來因均任職於三峽鎮公所行政室,平日工作相處時間長久、接觸頻繁,雖被告鄭念益、黃連春二人非鑑定專業人員,然其等於辨別該通電話中與佳欣旅行社聯繫之人為行政室內何位女性同仁時,均無遲疑難辨之情形,其等之判斷應有可信度;
而被告王來因於調詢中經閱覽附表一編號二五三之「三峽鎮溪北里辦公處地方建設暨資源回收縣外研習活動」檔卷後,亦自承該案為其承辦,係其以「電話通知得標的連福旅行社」於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前來議價,都是由伊本人通知,不會請其他人幫伊通知等語如前,核與該案由其負責評選、議價之作業程序一節相符,堪認確係由被告王來因通知得標廠商前來辦理議價程序。
如其並未經手該案,於調詢中見調查員所提示之文件,亦記載承辦人為鄭念益,何以猶仍陳述其承辦、參與各節明確,且提出不知為何之前的簽文都是鄭念益簽蓋之疑問,足徵其對於承辦該旅遊標案仍有所記憶,亦無憑空捏造所陳述經手各節之必要,被告王來因事後改稱該案係由鄭念益承辦等語,應係諉責之詞,不足為採。
⒋被告王來因雖於本院前審及本院審理中,聲請傳喚其前於三峽鎮托兒所任職時之同事邱佳莉、李慧怜二人,以證明上開通訊監察錄音內並非王來因的聲音;
惟其二人係被告王來因任職托兒所時之同事,縱其二人到場聽聞,所判斷者係九年前之錄音,其間變化與現今有所差異,現今再聽聞,能否正確判斷並非無疑。
況其二人既係與被告王來因有私誼,本難期待為公正陳述。
而本件三峽鎮公所辦理之旅遊採購案,經使用單位(如三峽鎮公所或轄內各里、社區發展協會等)函請三峽鎮公所同意補助活動經費,三峽鎮公所業務單位(如民政課、社會課、清潔隊等)承辦人員擬具預算書等文件,層簽核准同意補助經費後,其發包程序係由行政室辦理,包括層簽招標方式、辦理招標程序、上網公告採購訊息、召集評選委員選出優勝廠商、進行議價等,故行政室承辦人員聯繫經評選而出之優勝廠商到場議價,為其正常承辦標案模式之一環,如承辦人員業務繁忙而須委請他人代為聯繫廠商,所拜託撥打電話者,衡情應為行政室其他同仁,且亦必告知所要聯絡之優勝廠商名稱及電話等,則當時之行政室主任黃連春、課員鄭念益對於上開通話中自稱「我這裡三峽鎮公所」之女聲,究為行政室內何一女性同仁之聲音,其二人辨識之結果,應具相當可信度。
反之,被告王來因所聲請傳喚之邱佳莉、李慧怜二人均非任職於行政室,未必了解行政室各女性同仁之聲音、腔調、語氣、慣用語等說話特質,衡情難由其等辨認為何人之聲音;
且附表一編號二五三之研習活動採購案,既經被告王來因於調詢中自承為承辦人,復稱通知議價廠商不會假手他人,其亦擔任議價程序之紀錄,則本件事證已足,並無再行傳喚邱佳莉、李慧怜二人之必要,附此敘明。
⒌被告王來因身為行政室助理員,承辦本件標案,明知連福旅行社係蘇貴美借用參標之旅行社,故於通知得標廠商連福旅行社進行議價程序時,亦係致電通知佳欣旅行社職員前來辦理,縱認被告王來因係依投標留存之聯絡電話通知,但接聽電話之人已明確告知係「佳欣」,被告王來因仍告知十點前來議價之事,顯見其知悉聯絡者之身分,被告王來因承辦本件標案,有檢查廠商有無借牌圍標等不法情事之義務,居於保證人之地位,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竟視而未見,能防止而不防止之,以不作為達到圖利之作為目的,自應構成圖利之不法犯行。
㈤、被告沈學聖、吳玉秋、廖根木、林文烜、陳淑女、翁千惠等六人,身為三峽鎮公所財勞務採購評選小組成員,應本於專業、良知,公正辦理評選,不得接受請託而為有利或不利於特定廠商之行為;
惟其等受被告鄭念益之請託評選佳欣旅行社或蘇貴美指定之旅行社為優勝廠商,使其等所評選之對象獲得較高分數,進而得標之利益,均有圖利他人之主觀意思及客觀行為:⒈被告沈學聖部分:⑴被告沈學聖於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調詢時供稱:所提示「九十六年度春季老人福利公益活動」採購卷宗,伊為評選委員,確實有接受他人指示,但伊參與評選的案件很多,不能確定是不是該案件,伊無法逐一確定,但確實有擔任評選委員時被要求給予特定廠商得標的情形,伊印象中九十五年間比較多,但有的標案也是伊自己評選的;
有時候鄭念益會比手勢表示投給哪一家,至於是哪一個標案,伊印象不是很深刻,但伊印象中鄭念益於九十五年以前常用手勢告知評選委員要投給哪家廠商,九十五年以後好像比較少,伊本來不願意違背自由意願評選,但鄭念益私下拜託伊要聽他的,鄭念益也表示很為難,應該是有上層的壓力;
印象中,九十六年間有一個超過一百萬元的案子,鄭念益私下向伊表示,該案二號廠商不錯,可以給他機會,伊則稱但是也不能太爛,會評不下去,伊覺得詹亦樹也叫伊要發問題考考比較強的廠商,因當時鄭念益告訴伊該案子有比較強的廠商進來了,他們說的都比較含蓄,不會說得太明白,鄭念益曾說通常只有一家參標廠商的企畫書會作得比較好,就是投給那一家,此時就不用打暗號,如有分不出企畫書好壞的狀況時,鄭念益就會打暗號給伊等,伊等就按照其暗號投給廠商,如標案企畫書三份做得一樣精美,無從選擇,此情形就會聽從鄭念益的暗示投給特定廠商,依前述譯文,應該是鄭念益有依蘇貴美的要求,給評選委員做暗號,伊等才會投給協一旅行社;
鄭念益暗示時,都會告知是「上面交待的」,但鄭念益沒有說是誰,伊等會相信是因為鄭念益與鎮長及主秘關係密切,鎮長或主秘的私事都是總務鄭念益在處理,全鎮公所都知道,所以「上面交待」是指鎮長陳佳烜或主秘詹亦樹,久而久之,評選委員都達成這個共識,但有些新委員會問鄭念益,鄭念益就會口頭告訴他們。
佳欣旅行社要以哪一家廠商名義得標,就會將那家廠商的企畫書做得比較精美,自己的企畫書就會做得很爛,如此就知道要以那家廠商名義得標,其實沒有人講破一件事,不管誰得標都是佳欣旅行社承包鎮公所之旅遊標案。
另所提示「礁溪社區發展協會媽媽隊縣外研習活動」採購案卷(附表一編號二九八)、九十七年三月五日中午十二時七分九秒、九十七年三月十一日上午九時十八分五十二秒、九十七年三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二十分二秒,鄭念益、蘇貴美及礁溪社區總幹事游金能電話通聯譯文,係因多一家廠商「嚕拉拉」,且佳欣旅行社沒有參標,評選委員不知道到底要給誰,所以鄭念益以暗示方式告訴伊等要投給「協一」,所以評選委員才會都投給「協一」。
所提示「九十六年度各里環保義工工作人員境外資源回收觀摩研習活動」採購案(附表一編號二六二),鄭念益告訴伊如果可能的話給二號一個機會,伊等就知道意思了等語綦詳(見偵一四一四五卷二第六二三至六二六頁),可見被告沈學聖在九十五年以前,即知被告鄭念益以手勢告知評選委員要投給哪家廠商等違法情事。
⑵被告沈學聖嗣於偵查中供稱:從九十四年開始擔任三峽鎮公所採購案之內部評選委員,鄭念益會指示得標廠商,有些有暗示,有些是明示,一般是暗示較多;
鄭念益有時會用手勢比出號碼,或在號碼旁打勾暗示給哪一家;
另鄭念益私下有拜託伊要聽他的,鄭念益說是上面交代的,所謂「上面」應該是主秘及鎮長,但鄭念益沒有明說,因鄭念益是總務,又常處理鎮長及主秘的私事,等於是鎮長及主秘的代言人,所以鄭念益如此說,伊等就不敢講話了。
黃連春準備拿出鎮長寫的紙條給伊看,伊說外面有外部評選委員,叫黃連春不要拿出來,黃連春說鎮長有把自己希望得標的廠商名稱寫在紙條上等語(見偵一四一四五卷二第六五四至六五五頁)。
又此黃連春要拿出紙條給沈學聖觀看,經沈學聖以有外部委員在場而制止,此係黃連春、沈學聖親身經歷之事,渠等對彼此動作描述之證詞自非傳聞。
綜上,被告沈學聖於調詢及偵訊時,均自承受被告鄭念益之指示而為評選。
⑶被告沈學聖雖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翻異前詞否認犯行,辯稱:於調詢時係受脅迫誘導後,恐懼被押而為非任意性供述,且因而延續至檢察官之訊問筆錄等語。
然經本院前審勘驗其接受調詢時之錄音,並未認定其陳述之自由有何受詢問者用語影響之處,已如前述;
被告沈學聖於調詢及偵查中之供述情節,詳實具體,無瑕疵可指,且與證人鄭念益、黃連春證述之情節相符,此外尚有「九十六年度春季老人福利公益活動」(附表一編號二三八)、「九十六年度各里環保義工工作人員境外資源回收觀摩研習活動」(附表一編號二六二)、「三峽鎮公所龍埔社區發展協會社區會員縣外研習活動」(附表一編號二九二)、「礁溪社區發展協會媽媽隊縣外研習活動」(附表一編號二九八)等採購案卷資料可佐。
衡諸一般人因涉嫌犯罪,先後接受調、檢、審之訊問,隨著對於被追訴罪責之日益了解,基於趨吉避凶之本能,自有考量自身利益而逐步修飾所言之可能性。
故於初次接受警方或調查局人員詢問時,倘該偵訊過程並未不法,因係首次被詢及各該問題,較無時間考量不利因素,通常其供述較接近事實真象,此復可自受詢問人說明之程度,判別該等細節是否一般人所易於編纂,被告沈學聖於上開調詢及偵查中能一一說明各受指示之不同情狀,及其心理因素,與其被起訴後於審理中為全盤之否認,兩相比較,其於調查局及偵查中之供述應較可採信。
⑷又被告沈學聖除供承部分採購案受指示外,其餘雖未能確切記憶,然其於調詢中已陳稱因參與評選之案件非常多,無法逐一確定,但鄭念益曾告訴伊等,通常只有一家參標廠商做的企畫書會比較好,這種就不用打暗號,就是投給那一家,如果有分不出企畫書好壞狀況時,鄭念益就會打暗號給伊等,伊等就會按照鄭念益的暗號投給廠商,如果鄭念益沒有暗示,有佳欣旅行社參標的話,就會投給佳欣旅行社,這是共識,因鄭念益會告知是上面交代的,久而久之,評選委員就會達成此一共識,有時佳欣旅行社要以哪一家廠商名義得標,就會將那家廠商的企畫書做得比較精美,佳欣旅行社自己的做得比較爛,伊等就會知道要以那一家廠商名義得標,其實不管誰得標都是佳欣旅行社承包等語(見偵一四一四五卷二第六二五頁),足見其顯然知悉三峽鎮公所之旅遊標案有內定得標廠商、圍標情事,則被告沈學聖所參與評選之案件,已逸脫應本於專業、良知,公正評選之範疇。
再參以被告沈學聖於偵查中所自承接受指示評選案件中最早者為「九十六年度春季老人福利公益活動」,故認於該活動標案之決標日期九十六年四月四日之後其所參與評選之採購案,除編號二五三(此案承辦人為王來因,並無證據足認其有指示評選委員,無罪部分詳如後述)外,其餘部分亦均有圖利他人之犯行。
至在此之前,依其所述在九十五年以前,鄭念益即有以手勢作弊,則被告沈學聖在此之前標案,似亦有不法情事,然此部分犯行並未在起訴範圍(原審亦未判決)內,本院自無從審究。
⑸被告沈學聖擔任三峽鎮公所旅遊採購案之評選委員,明知應本於專業、良知,公正辦理評選,不得接受請託、關說而為有利或不利於特定廠商之行為。
惟其受被告鄭念益之請託,評選佳欣旅行社或蘇貴美指定之旅行社為優勝廠商,因自認承辦人鄭念益與鎮長陳佳烜、主任秘書詹亦樹關係密切,不敢得罪長官,於是接受鄭念益之指示,未依自由意志加以評選,使其所評選之對象獲得較高分數,進而得標之利益,被告沈學聖有圖利他人之主觀意思及客觀行為,堪以認定。
⒉被告吳玉秋部分:⑴被告吳玉秋於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調詢時,雖先稱:伊評選時,係按照廠商提供企畫書的製作、行程食宿、車輛安排、以往實績等項目綜合評量,且若有佳欣旅行社參標的話,伊通常將佳欣旅行社評為第一,因佳欣旅行社長久以來跟三峽鎮公所的合作關係良好,伊個人對佳欣旅行社比較有信心,而協一旅行社位於臺中市,聯繫較為麻煩等語;
惟經詢問人員提示「九十六年度春季老人福利公益活動」採購案會議紀錄暨評比總表共一份,發現被告吳玉秋於九十六年四月三日評選時,係將協一旅行社評選為第一名(雖此附表一編號二三八標案,未列入被告吳玉秋犯行,但此提示僅在喚起被告吳玉秋對招標情形之記憶,此觀下列被告吳玉秋所述有幾次在招標會場發生之情形自明),被告吳玉秋始供稱:伊印象中,旅遊採購案招標作業的承辦人鄭念益,曾經有幾次在評選會議現場,告訴伊等評選委員要選哪一家廠商為第一名,伊有時候也會將鄭念益告訴伊等的廠商評選為第一名,如果鄭念益有告訴伊等要將某家廠商評選為第一名,則表示得標廠商在評選會議以前已經確定了;
參標廠商所製作的企畫書中,如果有一家廠商的企畫書製作得比較精美,伊通常評選那家廠商第一名,如果不能從企畫書判斷優劣,可能就會有評選委員會問鄭念益這次要評選給哪一家廠商,鄭念益就會告訴大家要投給哪一家廠商,伊並非每次都按照鄭念益的意思評選。
伊上開評選協一旅行社為第一名,有可能是鄭念益在開標現場有告訴伊等評選委員要如何評分;
伊於「礁溪社區發展協會媽媽隊縣外研習活動」(附表一編號二九八)評選協一旅行社為第一,有可能也是鄭念益在評選現場有告知評選委員要將協一旅行社選為第一,故伊才會評選協一旅行社為第一。
伊應該曾有依鄭念益之要求,將鄭念益在會場告知的廠商評選為標案的優勝廠商,但不是每一次都是,如果依鄭念益的要求評選,主要是考量需求單位可能跟鄭念益所指定的廠商有長期合作關係,或基於彼此的信賴,使旅遊案可以順利進行,需求單位可能有告知鄭念益轉告評選委員等語(見偵字一四一四五卷二第六八八至六九0頁);
及於當日偵查中供稱:伊擔任評選委員期間,有時候會有人事先暗示要讓哪家廠商得標,印象中鄭念益不是以手勢暗示,而是口頭直接告知要得標的廠商名稱,鄭念益若有講的話,就是跟在場所有評選委員說,伊認為鄭念益有跟那些廠商合作過,經由鄭念益介紹,伊等較為安心,伊也猜想鎮長或主秘有交代轉達他們的意思,因為鄭念益跟他們很要好,故接受鄭念益的暗示,且鄭念益指示的旅行社也不是太差,否則評審也不會同意;
今日調詢時所提示的旅遊標案裡面,伊一定有部份是依照鄭念益的指示評定特定廠商為優勝廠商等語(同前卷第七一一至七一二頁),是被告吳玉秋於調、偵初訊時,已供承其有接受指示而為評選之情形。
⑵被告吳玉秋雖於審理中翻異前詞,辯稱:其上開陳述係受調查員威脅、利誘、疲勞訊問等,屬非任意性供述,無證據能力等語。
惟被告吳玉秋及其辯護人經閱聽全部調詢錄音後,就認為有不正詢問之處請求調查,本院勘驗結果,認調查員態度和緩,並未有脅迫之情況,被告吳玉秋係經思考而為回答,實際詢答內容與筆錄記載與要旨大致相符,並經其充分閱覽筆錄,並無可認被告吳玉秋因受調查員威脅、利誘、疲勞訊問等而為非任意性供述之處,已如前述。
又觀之被告吳玉秋上開於調詢中之陳述經過,先則否認受他人指示評選,並陳述其評選之原則,然經詢問人員提示其於某一標案之評選情形悖於其所述之原則後,其始為坦認犯行,其後供述情節則詳實具體,無瑕疵可指,且與被告鄭念益、黃連春證述之情節相符,兩相比較,其上開於調詢及偵查中之供述,應可採信。
⑶又被告吳玉秋除上開「九十六年度春季老人福利公益活動」外,對於其餘何者受鄭念益指示而為評選,雖無法確切記憶,然其於調詢中亦述及:如果鄭念益有講的話,大致上應該會照他所表示的,不見得每一個,從結果看應該是有,因為鄭念益是有時候有講,因為那時候伊等講都不能給同一間,是說要分散,不能說大家都同一家廠商,鄭念益告訴評選委員時,有可能是因為評選前已經確定得標廠商等語(見本院前審公文、筆錄卷二第八五、八六頁勘驗調詢錄音內容),顯示其知悉三峽鎮公所之旅遊標案有內定得標廠商之情,以其於調詢中所述,僅有一件赴澎湖旅遊之案件未評選佳欣旅行社,為蘇貴美所拜訪詢問其故,其聽從指示而為評選者,當非上開單獨一件標案,則被告吳玉秋於所參與評選之案件,已逸脫應本於專業、良知,公正評選之範疇。
再參以被告吳玉秋於偵查中所自承接受指示評選案件中最早者為「九十六年度春季老人福利公益活動」(此次未起訴,不在原審判決範圍內),故認於該活動標案之決標日期「九十六年四月四日之後」其所參與評選之採購案,除編號二八四(此案承辦人為王來因,並無證據足認其有指示評選委員,無罪部分詳如後述)外,其餘部分亦均有圖利他人之犯行。
⑷被告吳玉秋擔任三峽鎮公所旅遊採購案之評選,明知應本於專業、良知,公正辦理評選,不得接受請託、關說而為有利或不利於特定廠商之行為。
惟其受同案被告鄭念益之請託評選佳欣旅行社或蘇貴美指定之旅行社為優勝廠商,因自認承辦人鄭念益與鎮長陳佳烜、主任秘書詹亦樹關係密切,為不敢得罪長官,於是接受鄭念益之指示,未依其自由意志加以評選,使其所評選之對象獲得較高分數,進而得標之利益,被告吳玉秋有圖利他人之主觀意思及客觀行為,堪以認定。
⒊被告廖根木部分:⑴被告廖根木於九十七年七月十六日調詢及偵訊時,雖矢口否認有何圖利犯行,辯稱:其擔任評選委員時依據自主意志評分,不知道鄭念益暗示評選特定廠商等情;
惟其於同年七月十八日偵訊時,改稱:因伊之前在調查局、地檢署所作陳述有所出入,今日主動到地檢署說明。
伊擔任評選委員時,會議室是透明玻璃隔開的,會場外有廠商可看到會議狀況,評選委員是陸續進場,做完評選就離場,但因廠商在外可見到,鄭念益是用暗示方式,有時他會比數字,讓伊等來圈選;
伊也有遇到鄭念益是在白板上的特定廠商打勾,再馬上擦掉的方式;
或是在企畫書上,把要得標的廠商做得特別精美,其他陪標的則做個二、三頁,落差很大,讓伊等可以明瞭而做評選;
伊擔任評選委員期間,只要鄭念益有指示的採購案,伊都會受影響,就依鄭念益的指示去作,之前在北機組所提示給伊看的採購案就是如此模式;
雖然鄭念益只是行政室科員,伊認為民選地方首長上任後所找的總務,應是受到鎮長信任度比較高的人,伊第一次去評時,鄭念益說:「你們去就知道了。」
所以鄭念益當場作出暗示時,伊就知道是怎麼一回事,之所以會配合,是因為鄭念益跟鎮長的關係,伊等只是基層的公務員,不敢得罪這些人,伊認為鄭念益不可能自己做這些決定,應該有受到壓力,畢竟是長期的事情,鄭念益自己不可能擅自決定,不然早就被換掉了等語(見偵一四一四五卷二第八七四、八七五頁),並經具結擔保所言之真實,其自白內容與證人黃連春、鄭念益、林文烜證述之情節相符,所供承受鄭念益暗示之影響進行評分,堪以認定。
其嗣於審理時翻異前詞,改稱係本於專業客觀之認知加以評選,以認定企畫書最精美者為第一,與鄭念益暗示的相同等語,空言否認,不足為採。
⑵再查,附表一編號二五四所示之「三峽里辦公處觀光推動及環保工作縣外研習活動」採購案,有隆興、協一等二家旅行社投標,經評選由協一旅行社得標,活動日期原訂為九十七年六月二十至二十二日,嗣被告蘇貴美打電話給被告廖根木,表示欲變更為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一至二十三日,經三峽鎮公所發公文變更後,該活動遂延期舉辦等情,有該採購案卷足稽。
則何以得標廠商為協一旅行社,竟由佳欣旅行社之蘇貴美與其連繫延展日期,被告廖根木雖辦稱其接獲蘇貴美之電話時,不知得標廠商為協一旅行社,因此同意蘇貴美之請求等語。
惟該案僅隆興、協一等二家廠商投標,則不論係何者得標,均非佳欣旅行社,且該案之評選委員係於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評選協一旅行社第一,而被告廖根木與蘇貴美通話時間為九十七年六月六日,其間並無其他旅遊標案決標,顯無混淆為佳欣旅行社之可能;
又觀諸被告廖根木與蘇貴美之通話內容,被告廖根木於聽聞蘇貴美表示「三峽里」房間有問題而要改期,未多加詢問係何旅遊標案,即表示:「妳的合約不是那個?」等語,有通訊監察作業報告表在卷可稽(見北機組附件卷一第六一頁反面至六二頁),可見被告廖根木對於該案所指為何仍甚為清楚,並無不知得標廠商非佳欣旅行社之可能。
再者,被告廖根木其後所發出延展期日之公文,其收文者絕非佳欣旅行社,被告廖根木顯然知悉協一旅行社係被告蘇貴美借牌投標,堪以認定。
⑶被告廖根木擔任三峽鎮公所旅遊採購案之評選,明知應本於專業、良知,公正辦理評選,不得接受請託、關說而為有利或不利於特定廠商之行為。
惟其明知蘇貴美借用其他旅行社名義投標,且受被告鄭念益之請託評選佳欣旅行社或蘇貴美指定之旅行社為優勝廠商,因自認承辦人鄭念益與鎮長陳佳烜關係密切,為不敢得罪長官,故依循鄭念益之指示,未依其自由意志加以評選,使其所評選之對象獲得較高分數,進而得標之利益,被告廖根木有圖利他人之主觀意思及客觀行為,堪以認定。
⒋被告林文烜部分:⑴被告林文烜於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調詢時供稱:伊自九十二、九十三年間左右起,經行政室簽請鎮長陳佳烜遴選為採購的評選委員,所提示「九十六年度春季老人福利公益活動」採購案之佳欣、協一及太豐旅行社企畫書三本,伊會評選太豐旅行社為第一名,因為太豐旅行社提供的住宿、行程都比較好,資料也比較完整充實,第二名伊會選佳欣旅行社,原因是行程也不錯,也適合本活動的對象,只是住宿方面沒有太豐旅行社好,另外協一旅行社因為行程比較不適合活動對象,住宿飯店相對也比較差,所以整體綜合考量,協一旅行社是最差的,該採購案資料顯示包括伊所有七位評選委員,均評選協一旅行社為第一名,因伊等七位評選員都是依照鄭念益的意思,評給協一旅行社第一名,事實上伊等在擔任評選委員時,都是依照鄭念益的意思去評定第一名的廠商,至於第二、三名的廠商,就參考企畫書的資料及個人意思自己決定;
鄭念益主要是在評選會場以手勢比出號碼來暗示評選委員去評選出優勝廠商,伊等就依照鄭念益的指示選出第一名的廠商;
這是長久以來的現象,因為總務負責整個鎮公所各課室活動採購發包業務,業務單位都要與行政室配合,另外鎮公所的總務與鎮長關係密切,鎮長很多特別事務都是透過總務來處理,加上很多活動都需要總務幫忙協調,所以伊等才會在評選時,依照鄭念益的指示來評選優勝廠商。
所提示「礁溪社區發展協會媽媽隊縣外研習活動」(附表一編號二九八)採購案卷,伊等都是依照鄭念益的指示決定第一名的廠商等語(見偵一四一四五卷二第七一五至七一七頁)。
嗣於同日偵訊時,亦供稱:伊擔任評選委員時,鄭念益都會事先以手勢比出廠商號碼,暗示要得標的廠商。
因為伊等與鄭念益的互動不錯,所以鄭念益請伊等幫個忙,伊等也不會反對,調詢時所提示之採購案,伊均是接受鄭念益的指示而評定特定廠商為得標廠商等語(同前卷第二二八至二二九頁)。
另被告林文烜於九十七年七月十八日復主動前往地檢署具結證稱:伊擔任評選委員時,評選委員是陸續進場,評選完成後就離場,但會議室是透明玻璃隔開的,廠商人員在會場外可看到會議狀況,所以鄭念益用暗示方式,例如比數字讓伊等圈選;
伊未遇到鄭念益在白板上打勾,再馬上擦掉的方式;
但伊知道另一種方式,即把要得標的廠商之企畫書做得特別精美,其他陪標廠商的企畫書則隨便做,落差很大,讓伊等可以明瞭進行評選。
在伊擔任評選委員期間,只要鄭念益有指示的採購案,伊都會依照指示評選特定廠商為得標廠商;
通常新首長上任後,必須是他信任的人才能擔任總務職位;
伊第一次去評選,也不知道要怎麼評,有問鄭念益,鄭念益說去就知道了,所以鄭念益在現場暗示時,伊就知道是怎麼一回事。
之所以會配合是因為鄭念益跟鎮長的關係,伊等只是基層公務員,不敢得罪這些人,伊認為鄭念益不可能自己做出這些決定,應該有受到壓力,畢竟這是長期的事情,鄭念益自己不可能擅自決定,不然早就被換掉了等語(同前卷第八七四至八七九頁),其自白內容與證人黃連春、鄭念益、廖根木證述之情節相符,且有「九十六年度春季老人福利公益活動」(附表一編號二三八)、「礁溪社區發展協會媽媽隊縣外研習活動」(附表一編號二九八)等採購案卷資料可稽,堪以認定。
又被告林文烜於該次偵訊時之陳述內容記載雖與被告廖根木一致,惟其與被告廖根木係隔離接受訊問,業據其於答辯意旨狀所載明,已無串詞之可能,而訊問單位於得悉被告林文烜之陳述後,認與被告廖根木此前之陳述意旨一致,於筆錄上以拷貝之方式記載該段文字,僅為筆錄製作之簡便,被告林文烜係經具結而為陳述,復有擔保陳述為真之義務,自必注意筆錄之記載,其當庭閱覽筆錄後,認為無訛,並於筆錄末簽名,堪認該筆錄之記載確與其陳述意旨相近,殊難以記載之方式如何而推翻其有為該等陳述,被告林文烜關於此部分之辯解為不可採。
被告林文烜嗣於審理時翻異前詞,改稱:係依據企畫書內容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單價高低,公正客觀的依評選項目之權重,逐項於評分表擇優評分等語,無非卸飾之詞,亦無可採。
⑵被告林文烜除供承部分採購案受指示外,其餘雖未能確切記憶,然其於調詢、偵查中已陳稱:事實上伊擔任評選委員時,都是依照鄭念益的意思去評定第一名的廠商、在伊擔任評選委員期間,只要鄭念益有指示的採購案,伊都會依照指示評選特定廠商為得標廠商等語如前,其亦述及:另一種暗示方式為將要得標的廠商之企畫書做得特別精美,其他陪標廠商的企畫書則隨便做,落差很大,讓伊等可以明瞭進行評選等語,足徵其明知得標、陪標廠商實際上均為同一家廠商運作之圍標情事,且均依鄭念益之指示而評選特定廠商,其所為已逸脫應本於專業、良知,公正評選之範疇,再參以被告林文烜於所自承接受指示評選案件中最早者為「九十六年度春季老人福利公益活動」,故認於該活動標案之決標日期九十六年四月四日之後其所參與評選之採購案,除編號二五八、二八四(此案承辦人為王來因,並無證據足認其有指示評選委員,無罪部分詳如後述)外,其餘部分亦均有圖利他人之犯行。
⑶被告林文烜擔任三峽鎮公所旅遊採購案之評選委員,明知應本於專業、良知,公正辦理評選,不得接受請託、關說而為有利或不利於特定廠商之行為。
惟其受被告鄭念益之請託,評選佳欣旅行社或蘇貴美指定之旅行社為優勝廠商,因自認業務上與承辦人鄭念益多所往來,且鄭念益與鎮長陳佳烜關係密切,不敢得罪長官,於是接受鄭念益之指示,未依自由意志加以評選,使其所評選之對象獲得較高分數,進而得標之利益,被告林文烜有圖利他人之主觀意思及客觀行為,堪以認定。
⒌被告陳淑女部分:⑴被告陳淑女於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調詢時供稱:伊自九十五年底起擔任社會課辦事員,自九十六年四月間起擔任評選委員,伊知道佳欣旅行社職員林詩惠會代替其他得標廠商到鎮公所來簽合約,但那候伊不是很瞭解採購方面的業務,不知道那就是圍標,也不清楚有沒有公務員協助護航的情形。
所提示「礁溪社區發展協會媽媽隊縣外研習活動」(附表一編號二九八)採購案卷,本採購案有協一、驊邦及吉象等三家旅行社參標,應該都是跟佳欣旅行社有關,如果是這三家旅行社得標的話,都是由佳欣旅行社的林詩惠過來簽約,除協一、驊邦及吉象等三家旅行社外,伊還知道隆興旅行社也是佳欣旅行社找來的。
當伊擔任評選委員時,因為參標廠商的名字都會寫在白板上,而鄭念益在評選會場,有時會用手勢暗示要得標的廠商,此外伊記得伊當評選委員沒多久,大概是第一次或第二次參加評選時,在現場有一位評選委員告訴伊,要挑選企畫書做得最漂亮的那個廠商為第一,至於前述「礁溪社區發展協會媽媽隊縣外研習活動」採購案,應該是鄭念益有在會場暗示,所以伊才會給協一旅行社第一;
鄭念益除了用手勢暗示外,還曾經直接在會場內,向所有評選委員口頭表示要給哪家廠商得標,因為鄭念益是行政室的總務,負責採購案的招標業務,且其他評選委員也都沒有表示意見,而伊又剛接評選委員,所以就沒有多問,照著鄭念益的暗示或口頭指示去評選。
伊等評選的原則就二個,第一是挑企畫書做的最漂亮的,第二是照著鄭念益的暗示或口頭指示去評選。
所提示「改善民俗實踐委員會縣外業務研習活動」(附表一編號二九0)旅遊採購案卷,伊等評選七人都給驊邦旅行社第一,只是編號四的委員將驊邦旅行社的評分序位寫成第二;
如前述,評選的原則都一樣,應該還是挑企畫書做得最漂亮的廠商為第一等語(見偵一四一四五卷二第六五九至六六一頁)。
嗣於同日偵訊時亦供稱:伊知道佳欣旅行社的林詩惠會代替其他得標廠商到鎮公所來簽合約,伊有感到奇怪,不曉得這叫圍標,伊知道有參與借牌圍標的廠商包括協一、驊邦、吉象、隆興旅行社,是他們送合約書來才知道;
鄭念益都會事先以手勢暗示要得標的廠商的號碼,但鄭念益不是每一次都會說,若鄭念益沒有暗示,就是自行看資料評選。
另外鄭念益會以口頭告知號碼;
因採購案件太多,有一些是接受鄭念益的指示而評標特定廠商為得標廠商,伊無法確定有那些等語(見偵一四一四五卷二第六八二至六八四頁),是被告陳淑女於調詢及偵訊時,已自承接受被告鄭念益之指示而評選特定廠商之情,詳實具體,且無瑕疵可指,核與證人黃連春、鄭念益、廖根木、林文烜於偵查中證述之情節亦相符合,且有「礁溪社區發展協會媽媽隊縣外研習活動」等採購案卷資料可稽,已堪認定。
被告陳淑女於審理中翻異前詞,辯稱係依照評分表上所列之評分項目及廠商企畫書,本於自己之判斷為評選,並未聽從鄭念益之指示等語,圖卸其責,自難為採。
⑵被告陳淑女除上開「礁溪社區發展協會媽媽隊縣外研習活動」、「改善民俗實踐委員會縣外業務研習活動」外,其餘何者受指示而評選,雖無法確切記憶,衡諸被告陳淑女供稱其擔任評選一、二次就有人告知評選企畫書最精美者,又供稱其受指示評選的案件很多等語,就附表一記載由鄭念益承辦之案件,即編號二四八、二四九、二五四、二六六、二六八、二八一、二八二、二八九、二九0、二九一、二九二、二九八、三0二、三0六、三0七等,衡情亦同有受指示而為評選之圖利情形。
至附表一編號二五八號案件之承辦人為王來因,尚無證據顯示被告陳淑女亦曾受王來因受之指示而為評選,此部分自不成立圖利罪。
⑶被告陳淑女擔任三峽鎮公所旅遊採購案之評選委員,明知應本於專業、良知,公正辦理評選,不得接受請託、關說而為有利或不利於特定廠商之行為。
惟其受被告鄭念益之請託評選佳欣旅行社或蘇貴美指定之旅行社為優勝廠商,因認鄭念益是行政室的總務,負責採購案的招標業務,且其他評選委員也都沒有表示意見,故而依據鄭念益之指示加以評選,使其所評選之對象獲得較高分數,進而得標之利益,被告陳淑女有圖利他人之主觀意思及客觀行為,堪以認定。
⒍被告翁千惠部分:⑴被告翁千惠於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調詢時供稱:伊自九十五年間起擔任評選委員,其他評選委員有時候會問鄭念益:「今天要給那家?」,伊不記得是那位評選委員問的,鄭念益在白板上寫標案名稱、參標廠商名稱與編號,他會用手勢比號碼,或在白板上的參標廠商名稱旁邊打勾,伊都是依自由意願去評選,挑企畫書最漂亮的、內容最豐富的廠商給第一,但有時還是會聽鄭念益的,給鄭念益暗示的特定廠商第一。
鄭念益是總務,是鎮長面前的紅人,所以伊等評選委員都會聽鄭念益的,伊記得很早以前,因伊沒有擔任評選委員的經驗,問鄭念益要怎麼評選,鄭念益說聽他的就好,所以伊就依照鄭念益暗示給予特定廠商第一。
剛開始伊不知道有無廠商圍標及公務人員護航情形,後來發現佳欣旅行社的人常來參標,而且還找其他廠商來標,然實際負責出團的還是佳欣旅行社,伊從九十六年年中開始知道佳欣旅行社借牌得標;
伊曾問過鄭念益到底有哪幾家是佳欣旅行社找來標的,鄭念益有說幾家的名稱,伊只記得驊邦、吉象這二家,至於公務員護航的情形,只有鄭念益在評選時有暗示,其他伊不清楚。
所提示「九十六年度春季老人福利公益活動」(附表一編號二三八)採購案,伊有印象,是鄭念益以伊前述的暗示方法,告訴評選委員要給哪家廠商第一;
一般而言,參標廠商製作企畫書的精美程度不一樣,評選委員的共識是給做得最漂亮的那家廠商第一,如果看不出來,就投給佳欣旅行社,上開標案看不出來,就依據鄭念益的暗示,評給協一旅行社第一。
所提示「礁溪社區發展協會媽媽隊縣外研習活動」(附表一編號二九八)採購案,伊有擔任評選委員,這時伊已經知道協一旅行社也是佳欣旅行社蘇貴美找來的廠商,但不知道另一家「嚕拉拉」是否佳欣旅行社找來的,所以會問鄭念益,而鄭念益說給「協一」,鄭念益先前就告訴伊等「協一」也是蘇貴美找的,且蘇貴美以「協一」名義來標的情形不止一次(見偵一四一四五卷二第八二七至八二九頁)。
嗣於偵訊中亦供稱:伊等上去評選時,書面資料放在桌上,由鄭念益主持會議,鄭念益會用手指比出特定的號碼,讓伊等知道要評給哪一家特定廠商;
當有評選委員問時,鄭念益就會比,如果沒有問的話,伊等看企畫書,製作比較精美的,就知道要讓該家得標。
鄭念益雖是課員,但他是總務,負責行政室的採購、發包,與鎮長的關係很好,鄭念益說的話等於是鎮長的指示,所以才會聽其指示圈選。
伊知道蘇貴美借「吉象」、「驊邦」名義,後來知道還有「協一」,因為伊看到都是佳欣旅行社的人來等語(同前卷第八四八、八四九頁)。
被告翁千惠於調詢及偵訊時,已坦承知有圍標情事,且接受被告鄭念益之指示而評選特定廠商,所供詳實具體,無瑕疵可指,核與證人黃連春、鄭念益、廖根木、林文烜於偵查中證述之情節均相符合,且有上述經提示之「九十六年度春季老人福利公益活動」等採購案卷資料可稽,已堪認定。
⑵本案起訴後,被告翁千惠先後於原審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九月十一日準備程序中,承認有檢察官起訴之事實,對於起訴書附表十二所列之採購案均認罪。
嗣於九十九年三月十九日審理中接受交互詰問時,雖證稱:伊都是依照廠商提供的企畫書內容,自主判斷優劣來評選,但是鄭念益負責採購發包的工作,這是他的業務,跟鎮長的關係甚為密切,所以伊在評選的過程中,多少有受鄭念益的影響,但伊有一個原則,也要鄭念益暗示的廠商提供的企畫書內容最完整、最詳盡,不然不可能評選為優勝廠商等語,似稱其評選仍有其自主性。
然其於同日審理時又證稱:伊個人有接受鄭念益暗示有二件,包括「礁溪社區發展協會媽媽隊縣外研習活動」、「改善民俗實踐委員會縣外研習活動」,另外三件即「九十六年春季老人福利公益活動縣外研習活動」、「臺北縣義勇消防總隊三峽分隊縣外研習活動」、「三峽鎮九十七年參加國家重大建設暨村里自治業務縣外研習活動」,鄭念益沒有指示,至於「九十六年春季老人福利公益活動縣外研習活動」是鄭念益對別人暗示的與伊評選的廠商一樣。
「改善民俗實踐業務研習活動」評選結果都是給驊邦第一,伊在調詢時,調查員有提示卷證,伊看伊等的評選結果一樣,才推論這件大家都有受到暗示,至於伊自己確實有受到鄭念益的暗示,但不知其他人有沒有。
伊有向鄭念益問過蘇貴美是否有找廠商圍標或借牌的情形,因為伊在服務中心上班,服務中心是開放空間,旁邊是收發室,伊於九十六年六、七月間,觀察到佳欣旅行社職員一次拿二、三封標單,伊奇怪怎麼一次拿那麼多份,當天又看見鄭念益拿標單上去,伊就直覺問鄭念益。
伊會依照鄭念益的指示評選,是因為伊個人認為鄭念益負責這件事,非常重要,他應該跟鎮長的關係不錯,所以會受到鄭念益的影響來評選等語,其猶仍自承受被告鄭念益之指示而為評選。
嗣被告翁千惠於其後之審理程序翻異前詞而否認犯行,辯稱:伊係依照企畫書優劣去評選,並未受到鄭念益之影響等語,徒託空言,難以為信。
⑶被告翁千惠除供承部分採購案受指示外,其餘雖未能確切記憶,然參諸其前述記得很早以前,因無擔任評選委員的經驗,問鄭念益要怎麼評選,鄭念益說聽他的就好,所以就依照鄭念益暗示給予特定廠商第一、從九十六年年中開始知道佳欣旅行社借牌得標、且鄭念益有告知所借旅行社名稱等語,足徵其均依鄭念益之指示而評選特定廠商,所為已逸脫應本於專業、良知,公正評選之範疇,再參以被告翁千惠於所自承接受指示評選案件中最早者為「九十六年度春季老人福利公益活動」,故認於該活動標案之決標日期九十六年四月四日之後其所參與評選之採購案,除編號二五八、二八四、二八九(承辦人為王來因,並無證據足認其有指示評選委員,無罪部分詳如後述)外,其餘部分亦均有圖利他人之犯行。
⑷又政府採購法明定廠商不得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且依該法九十四條第二項授權發布之法規命令,即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六條亦規定,應公正辦理評選,而行政院工程委員會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四條本於職權發布之職權命令,即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則規定不得未公正辦理採購(第五點準用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七條第六款)、應依據法令,本於專業及良知,公正執行職務,不為及不受任何請託或關說(第四點)、訂定、審定評選項目及其配分或權重,不應以有利或不利於特定廠商為目的(第七點),此等公平公正之要求,均為評選職能所當然。
被告翁千惠擔任三峽鎮公所旅遊採購案之評選委員,明知應本於專業、良知,公正辦理評選,不得接受請託、關說而為有利或不利於特定廠商之行為,竟因自認承辦人鄭念益與鎮長陳佳烜關係密切,不敢得罪長官,故接受鄭念益之指示、請託,評選佳欣旅行社或蘇貴美指定之旅行社為優勝廠商,使其所評選之對象獲得較高分數之利益,且於明知有圍標之情事時,猶仍進行評選,則被告翁千惠有圖利他人之主觀意思及客觀行為,堪以認定。
㈥、按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係以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定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並因而獲得不法利益,為其構成要件,且無處罰未遂犯之特別規定。
是該罪屬於結果犯,而所謂「不法利益」,係指合法利益以外之有形、無形之利益而言;
此與「犯罪所得」之概念,並非相同。
故不法利益,不以積極取得有形之財產利益為限,縱消極免除處罰,減少財產上損失,亦難謂非獲得不法利益。
又不法利益雖有時無法計算,仍無礙於該罪之成立(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00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蘇貴美等佳欣旅行社人員,分別借用隆興、吉象、詠泰、驊邦、太豐、協一、連福等旅行社名義及證件投標,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之規定(被告蘇貴美此部分犯行已判決確定),此種圍標型態形式上雖有多家廠商競標,然實質上使採購案失去競標之作用,違反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政府機關採購作業設有審標程序,即為防止廠商利用該等不法手段圖取不法利益。
被告陳佳烜既內定旅遊標案均由蘇貴美承作,被告詹亦樹、鄭念益與黃連春等人承其指示而與之共謀,明知被告蘇貴美有借牌圍標之不法情事,被告鄭念益、王來因於進行審標時,均未使之廢標,而三峽鎮公所旅遊採購案,多數均屬未達公告金額、逾公告金額百分之十者,其決標方式採取「訂有底價參最有利標精神得標」,因此設有評選委員會評選出優勝廠商,進而進行議價以產生得標廠商;
評選委員即被告沈學聖、吳玉秋、廖根木、林文烜、陳淑女、翁千惠等人應依其專業知識公正評選,被告鄭念益受被告陳佳烜、詹亦樹之指示,再指示評選委員評定特定廠商為優勝廠商,以影響評選之方式內定由蘇貴美以其所屬之佳欣旅行社或所指定之旅行社得標,並刻意忽略上開借牌圍標情事,使原應廢標之不利益成為開標、得標之結果,且使原本公正評選可能無法優勝之廠商成為得標廠商,使蘇貴美獲取不法之利益,其利益為該整件標案之得標,其所得為該標案之決標金額(如蘇貴美嗣申請核銷請領之實際金額小於該決標金額者,即為該核銷金額);
而本院向隆興、驊邦、協一等旅行社調取承辦三峽鎮公所旅遊資料、帳冊,均函覆稱:系爭資料因借牌而交由佳欣旅行社,據悉為檢調查扣,無法提供云云(本院卷三第)。
而扣案之帳冊僅係一般收入、支出,且多案交錯,甚有與本案無涉者,無法判斷各案之獲利情形(見附表七編號一0九、一一一、一一七、一一八、一二一、一二二、一二三、一二四、一五五、一五七);
被告蘇貴美則稱:伊所保管之相關帳冊除已查扣外,因公司遭小偷,相關資料已滅失,無法提出;
另時間久遠無法查知具體獲利,但伊一般利潤係百分之零點五等語(見本院卷二第一二0頁,卷三第五頁),則被告陳佳烜等人所圖得被告蘇貴美之利益,應係附表一「決標金額」欄所示之價金(如核銷金額小於決標金額,即以核銷金額計算),乘以百分之零點五計算之金額。
㈦、綜上所述,被告陳佳烜、詹亦樹、鄭念益、王來因、沈學聖、吳玉秋、廖根木、林文烜、陳淑女、翁千惠等人明知違背法令,所為直接圖得被告蘇貴美不法利益,並因而使之得利之事證,均臻明確,除被告鄭念益坦承犯行外,被告陳佳烜、詹亦樹所辯各節,及其餘被告在審理中翻供所辯各節,顯係卸責之詞,委無足採,其等上開犯行,均堪認定,俱應依法論科。
伍、新、舊法之比較
一、刑法部分:被告陳佳烜、詹亦樹、鄭念益等人關於附表一編號一至一九五(除編號三、八五外)所示行為後,刑法及刑法施行法部分條文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日經公布修正,並均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條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以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
又刑法第十一條之規定,雖於同次修正為「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或保安處分之規定者,亦適用之。
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惟該條文之規定,性質上屬於法律適用之準據法,且無關乎犯罪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有效之現行條文。
再者,犯罪在新法施行前,新法施行後之緩刑宣告,應適用新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
而關於新舊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除易刑處分事項不必綜合比較,得分別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外,原則上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以定其應適用之法律,一經定其應適用之法律,即應整體適用,不得任意割裂適用(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九十七年第二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經查:
㈠、刑法第十條第二項關於公務員之規定:刑法所稱之公務員,依修正前刑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係謂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修正後則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前開修正涉及公務員定義之變更,自屬法律變更。
又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亦於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並於同年七月一日施行,修正前第二條:「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
其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亦同。」
之規定,因應刑法修正而改為「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
因此修正後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關於公務員之規定,即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十條第二項有關公務員之定義;
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第十條第二項有關公務員之定義較修正前趨於嚴格,自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惟不論依據修正前或後之刑法規定,被告陳佳烜、詹亦樹、鄭念益等人依法均具有公務員身分,對其等而言,修正前、後法律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應綜合全部罪刑比較結果而為適用之。
㈡、刑法第二十八條關於共同正犯之規定:刑法第二十八條修正後,已將修正前之「實施」修正為「實行」。
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之規定,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完全未參與犯罪相關行為之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然仍肯認共謀共同正犯之處罰。
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九三四、七0七三號判決意旨、本院暨所屬法院九十六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一號可資參照)。
本案被告陳佳烜等人之犯罪行為,均已著手實行,不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之規定,均構成共同正犯,刑法第二十八條之修正內容,對本案認定為共同正犯之被告而言,尚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應依本案綜合全部罪刑比較結果適用之。
㈢、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關於罰金刑之規定:按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法定罰金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同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法定罰金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其最高刑部分固無變更,惟其最低刑度部分,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為一元以上,並以銀元為計算單位,修正後則規定罰金刑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經比較修正前、後之刑罰法律,法定刑最低罰金部分,修正後之規定顯未較有利於被告等人。
㈣、刑法第五十六條有關連續犯之規定:修正後之刑法第五十六條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連續犯規定之刪除,顯然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變更。
對被告陳佳烜、詹亦樹、鄭念益等人而言,依修正前法律應論連續犯者,依修正後之新法,須數罪併罰,自以行為時舊法較有利於前開被告。
㈤、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數罪併罰之規定: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二十年。」
修正後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
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前刑法較有利於被告。
另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亦應適用最有利於被告之法律。
㈥、刑法第五十九條關於酌減其刑之規定: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雖經修訂,惟屬法院就刑之酌減認定標準見解之明文化,非屬法律之變更,應綜合全部罪刑比較結果而為適用之。
㈦、綜合比較:揆諸前揭刑法條文修正前、後之說明及最高法院決議意旨、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綜合比較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前後之刑法相關規定,應以修正前之刑法對被告陳佳烜、詹亦樹、鄭念益等人較為有利,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㈧、另刑法第三十七條關於褫奪公權之規定亦經修訂,原條文第二項規定:「宣告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
修正後規定為:「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
因屬從刑之科刑規範事項之變更,應隨同主刑適用,自無庸另為法律變更之比較,故本件應隨主刑適用。
二、貪污治罪條例部分:
㈠、被告鄭念益、沈學聖、吳玉秋、廖根木、林文烜、陳淑女、翁千惠等人行為後,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二項業於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修正前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
因而查獲其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因刑法第四章章名已由「共犯」,修正為「正犯與共犯」,爰配合修正為:「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
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惟修正後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二項增加「正犯」之規定,對上開被告而言,於修正前與修正後並無不同,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於前揭條例修正施行後法院為裁判時,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
㈡、被告陳佳烜、詹亦樹、鄭念益、沈學聖、吳玉秋、廖根木、林文烜、陳淑女、翁千惠等人行為後,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於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自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施行,本次係將本條例第六條之「明知違背法令」的概括規定,修正為「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或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其立法理由謂: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公務員圖利罪條文中所指之「法令」,應限縮適用範圍,以與公務員之職務具有直接關係者為限,以達公務員廉潔及公正執行職務信賴要求外,更避免原條文及有關「違背法令」的範圍不明確,致使公務人員不敢勇於任事,延滯行政效率的不良影響等語,故此次修法實係將九十年十一月七日修法之立法理由及實務見解所闡釋之「法令」法理,予以法文化(參見立法院公報第九一八卷第十七期院會紀錄),自無庸列入新舊法之比較。
陸、論罪部分:
一、各被告罪名:
㈠、被告陳佳烜部分:被告陳佳烜係三峽鎮鎮長,負責綜理三峽鎮公所各項政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其對於三峽鎮公所辦理旅遊採購案件之招標、決標、履約及驗收等作業程序(下稱採購事務),具有監督之責,核其所為如犯罪事實欄附表二之一所示犯行,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公務員對於監督事務圖利罪。
其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所為(如附表二之一編號一),均時間緊接,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依法加重其刑。
㈡、被告詹亦樹部分:⒈被告詹亦樹於九十五年八月間前,未擔任評選委員,亦無主持議價程序之單純擔任民政課長期間,對於採購事務不具有主管、監督之責,已如前述,惟其所為如事實欄附表二之二編號一內之相關犯行部分,與被告陳佳烜具有共同犯意之聯絡,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仍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公務員對於監督事務圖利罪。
⒉又其於該期間如擔任評選委員,或主持議價程序,即具採購事務主管之責,其自九十五年八月擔任主任秘書後,襄助鎮長處理三峽鎮公所各項政務,對於採購作業具有監督之責,並因主任秘書須主持議價程序,故其就招標程序之採購事務具有主管之責,是其所為如事實欄附表二之二所示之相關犯行部分,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公務員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
⒊其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所為(如附表二之二編號一),均時間緊接,各觸犯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從其情節較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公務員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斷,並加重其刑。
㈢、被告鄭念益部分:被告鄭念益自九十一年間起擔任行政室課員,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查三峽鎮有關勞務及財物之採購由行政室負責,而被告鄭念益係採購金額十萬元以上且未包含清潔隊、托兒所採購業務之承辦人員,故被告鄭念益對於旅遊案件之採購事務具有主管之責,核其所為如事實欄附表二之四所示之犯行,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公務員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
其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所為(如附表二之四編號一),均時間緊接,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依法加重其刑。
㈣、被告王來因部分:被告王來因自九十六年三月間起擔任行政室助理員,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查三峽鎮有關勞務及財物之採購由行政室負責,而被告王來因係採購金額十萬元以下及清潔隊、托兒所採購業務之承辦人員,對於旅遊案件之採購事務具有主管之責,核其所為如事實欄附表二之五所示之犯行,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公務員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
㈤、被告沈學聖、吳玉秋、廖根木、林文烜、陳淑女、翁千惠部分:被告沈學聖、吳玉秋、廖根木、林文烜、陳淑女、翁千惠等人行為當時均任職於三峽鎮公所,均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其等均為三峽鎮公所旅遊採購案之評選委員,負責評選優勝廠商,作為議價之對象,進而成為得標廠商,亦具採購事務主管之責,核其等分別所為如事實欄附表二之六、二之七、二之八、二之九、二之十、二之十一所示之犯行,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公務員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
二、共犯關係:被告陳佳烜、詹亦樹、鄭念益、沈學聖、吳玉秋、廖根木、林文烜、陳淑女、翁千惠等人(原判決於此部分贅載謝朝靖、漏載鄭念益,應予更正,另被告沈學聖、吳玉秋、廖根木、林文烜、陳淑女、翁千惠等人均僅有附表二之六、二之七、二之八、二之九、二之十、二之十一分載其個人所參與部分)與黃連春,就圖利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至被告王來因固有圖利犯行,惟無證據足認其與本案何人具有共同犯意之聯絡。
再按,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係屬身分犯,以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為犯罪主體,無此身分者,依同條例第三條之規定,固亦得成立本罪之共同正犯,然必無此身分者與有此身分者,並非互相對立之「對向犯」,而係彼此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朝同一目的,共同對於有此身分者所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得該有此身分者本人或圖得其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始足當之;
若該有此身分者所圖利之對象即係該無此身分者,則二人係居於彼此相互對立之對向關係,行為縱有合致,並使該無此身分者因而得不法之利益,但二人之行為既各有其目的,分別就各該行為負責,彼此間無所謂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除另有處罰該無此身分者之他項罪名外,尚難以上開圖利罪之共同正犯論處,此觀之同條例第十一條之行賄罪,其法定刑遠較上開圖利罪為輕,無此身分者,就違背職務之行為行賄時,僅論以較輕之行賄罪,未行賄時,殊無反論以較重之圖利罪自明。
查佳欣旅行社係由被告蘇貴美與友人合資設立,其為負責人及實際經營者,與三峽鎮鎮長陳佳烜交情良好,鎮公所之公務員均知其與陳佳烜為很好的朋友等情,業經被告蘇貴美陳稱在卷(見他字五六四卷第二0一頁反面、偵一四一四五卷二第四二七頁),被告鄭念益亦於調詢中陳稱:旅遊案的業務承辦人都知道所有的投標廠商都是蘇貴美所安排,評選委員也都知道相關投標廠商都是蘇貴美安排的,鎮長在剛上任時,就直接交代伊,他上任之後所有鎮公所承辦的旅遊採購案,都要交給佳欣蘇貴美承作等語(見他字五六四卷第二二二頁、偵一四一四五卷一第五頁反面),堪認被告陳佳烜因與被告蘇貴美為舊識,交情匪淺,復受蘇貴美之請託,允諾旅遊標案均內定由蘇貴美承作,由其擔任負責人之佳欣旅行社或其所指定之旅行社承攬,其餘承辦人員、評選委員亦直接或間接承其指示而為,故其所圖利之對象既為被告蘇貴美,雙方處於對向關係,被告蘇貴美為使投標廠商達一定家數,且提高其所掌控旅行社得標機率而為借牌投標之犯行,與上開公務員圖利之行為各有其目的,應分別就各該行為負責,彼此間無所謂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被告蘇貴美自無可能就圖利罪部分與該等公務員成立共犯。
三、分論併罰:被告陳佳烜、詹亦樹、鄭念益等人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之連續犯行,與其等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以後之各次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被告沈學聖、吳玉秋、廖根木、林文烜、陳淑女、翁千惠等人之各次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四、按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
因而查獲其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所謂「在偵查中自白者」,係指被告對於自己所為已經構成犯罪要件之事實,在偵查中向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坦白陳述而言;
另所謂「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係指各該行為人之實際所得部分,鼓勵其自動繳交以獲寬典。
經查:
㈠、被告鄭念益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罪,已認定如前,其於偵查中已自白所為,且本身無實際犯罪所得,就其所犯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二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㈡、被告沈學聖、吳玉秋、廖根木、林文烜、陳淑女、翁千惠、林來因等人,均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罪,已認定如前,雖其等嗣後於審理中多所辯駁,惟觀其等於偵查中,各就所為有所自白,被告王來因於偵查亦已自承為承辦人、未假手他人撥打電話通知優勝廠商等情,不能謂非對於犯罪情節之自白,而上開被告等人本身無實際犯罪所得,故就其等所犯,分別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二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五、按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在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查被告王來因承辦「溪北里辦公處地方建設暨資源回收縣外研習活動」採購案時,明知連福旅行社係被告蘇貴美借牌投標、得標之廠商,仍容任該標案進行及議價,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犯行,已認定如前,其僅於一標案中以不作為方式圖利被告蘇貴美,其本身並無所得,情節尚稱輕微,爰依上開規定遞減其刑。
六、按證人保護法第二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鄭念益、翁千惠二人於偵查中,均供述與本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及其他同案被告之犯罪事實,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同案被告者,經請求適用證人保護法之規定,經檢察官同意,此為起訴書所載明(見起訴書第五二頁),爰依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遞減其等之刑,並依刑法第六十六條但書規定,減至三分之二。
七、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五十九條定有明文。
經查:
㈠、被告沈學聖、吳玉秋、廖根木、林文烜、陳淑女等人分別所犯如事實欄附表二之六、二之七、二之八、二之九、二之十所示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其法定自由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雖均業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二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亦應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以上。
惟衡諸被告沈學聖、吳玉秋、廖根木、林文烜、陳淑女等人任職於三峽鎮公所,並無採購作業之專業知識,於平常工作之外奉命擔任採購案件之評選委員,因忌憚鎮長陳佳烜之權勢,因此配合評選特定廠商,惟其等自身未獲取任何利益,若仍科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以上,顯然情輕法重,爰均依刑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遞減其等之刑。
被告翁千惠所犯如事實欄附表二之十一所示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雖業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二項前段、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遞減其刑,惟其犯罪情節與上開被告相同,應為相同之處理,故亦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遞減其刑。
㈡、被告鄭念益雖係受被告陳佳烜之指示犯罪,本身並無所得,且於犯罪後,自始坦認所為、供出其他被告之重要犯罪情節,足見悛悔,態度良好,本院業於量刑時有所考量,然衡酌其主管採購業務,卻長期違反採購程序,不惟以積極之作為圖利私人,且影響及於其他基層公務員,於犯案當時,並無顯可憫恕之情狀,無可適用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㈢、被告王來因所犯如附表二之五所示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罪,其法定自由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經依前述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二項前段、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遞減其刑,其法定刑度已降為有期徒刑一年三月以上,已無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情輕法重狀況,自無再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之必要,附此敘明。
柒、原審就旅遊採購圖利及借牌圍標案部分,據以論科,固非無見,惟查:(一)被告蘇貴美即為被圖利之對象,如前所述,原判決於事實欄關於被告陳佳烜、詹亦樹、鄭念益、王來因等人圖利對象之記載,已屬有誤;
所認被告蘇貴美亦為被告陳佳烜、詹亦樹、鄭念益等人之共犯,亦有未當。
(二)又被告沈學聖、吳玉秋、廖根木、林文烜、陳淑女、翁千惠等人各與被告陳佳烜、詹亦樹、鄭念益等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部分,僅其等上開被認定有罪之部分(即分如附表二之六、二之七、二之八、二之九、二之十、二之十一所載其個人所參與部分),原判決未予區分,認上開被告等人於事實欄壹之圖利部分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容有未洽。
(三)刑法第三十八條業經修正,貪污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應予追繳沒收或發還被害人之財物之規定亦配合刪除,依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三、刑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應優先適用刑法,原判決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既認被告陳佳烜、詹亦樹、鄭念益共同圖他人不法利益,並未認定彼等本身有何犯罪所得,乃又諭知應連帶追繳圖利他人之金額,發還新北市三峽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並以財產抵償,顯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
㈣被告林文烜被訴於附表一編號二五三部分、被告陳佳烜、詹亦樹、鄭念益等人於附表一之二編號二七0部分,應均為無罪,原審於此等部分俱宣告有罪,尚有違誤(此部分經本院前審改判無罪確定,非本院審理範圍)。
被告陳佳烜、詹亦樹、鄭念益、沈學聖、吳玉秋、廖根木、林文烜、陳淑女、翁千惠、王來因等人均不服原審關於其等有罪部分之判決,各以前開辯詞否認犯罪提起上訴,惟本院就如何認定其等犯行及所辯如何不可採之理由,已列舉事證並說明如前,其餘所辯於本院之認定不生影響,除被告林文烜關於附表一編號二五三所示標案、被告陳佳烜、詹亦樹、鄭念益關於附表一編號二七0標案等部分之上訴為有理由外(已無罪確定),其餘上訴均無理由。
原判決並有前揭其餘可議之處,此部分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就此部分撤銷改判。
捌、科刑部分:
一、被告陳佳烜部分:爰審酌被告陳佳烜為民選地方首長,職司三峽鎮鎮長要職,應知國家賦予地方施政之經費,均來自民脂民膏,應廉潔自持,以合法公正之採購程序選擇優良廠商,以節省公帑,為民謀福,竟囿於私人情誼,無視合法採購程序,以國家經費圖私人利益,對國家資源分配之公平性造成重大而深遠之負面影響,且敗壞官箴,腐蝕國民對於公務員廉潔性之信賴,法所難容;
被告陳佳烜並施壓於下屬,使三峽鎮公所上下之間充斥扭曲文化,實不足取;
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圖利他人之金額、圖利時間長達五年多之久,及其犯罪後之態度、其自身未獲取財物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即附表二之一所示之刑,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各宣告褫奪公權,及定其應執行刑。
二、被告詹亦樹部分:爰審酌被告詹亦樹先後擔任三峽鎮公所民政課課長、主任秘書,位居要職,應瞭解依法行政乃公務員應恪遵之基本原則,竟因長官即鎮長陳佳烜之要求,即同流合污、為虎作倀,未能為下屬表率,反指示採購案件承辦人員圖利特定廠商,侵蝕國家資源分配之公平性,敗壞官箴,減損國民對於公務員廉潔性之信賴,法所難容;
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圖利他人之金額、期間,及其犯罪後之態度、其自身未獲取財物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三項即附表二之二所示之刑,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各宣告褫奪公權,及定其應執行刑。
三、被告鄭念益部分:爰審酌被告鄭念益擔任三峽鎮公所行政室課員,為鎮公所採購發包事務之承辦人員,應瞭解依法行政乃公務員應恪遵之基本原則,竟因長官要求,即同流合污、為虎作倀,自恃與鎮長陳佳烜關係良好,逾越本份、積極圖利特定人,影響國家資源分配之公平性,敗壞官箴,腐蝕國民對於公務員廉潔性之信賴,法所難容;
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圖利他人之金額、期間,及其因鎮長陳佳烜施以壓力,忌憚鎮長之權勢及責罵,始配合圖利犯行,自調詢之始即全部坦承所為,供述其他共犯之犯罪事證,使檢察官得以追訴其他共犯,犯罪後態度良好,其自身亦未獲取財物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四項即附表二之四所示之刑,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各宣告褫奪公權;
又被告鄭念益所涉附表二之四編號一至三十六所示犯行之犯罪時間,均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減刑基準日以前,雖其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之罪,但因分別宣告未逾一年六月有期徒刑,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仍合於減刑要件,爰分別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如附表二之四「宣告刑」欄內所減得之刑;
禠奪公權部分,亦依上開減刑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依主刑減刑標準減二分之一(但期間不得少於一年),並就各該減得之刑與其餘不應減刑之宣告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件被告鄭念益居犯罪樞紐地位,雖因其供述而得取得偵辦本案之重大進展,但依其犯罪之時間、介入之程度,本院認予以減刑已足夠,被告及其辯護人請求免刑或緩刑,本院認不宜。
四、被告王來因部分:爰審酌被告王來因擔任三峽鎮公所行政室助理員,為鎮公所採購發包事務之承辦人員,應瞭解依法行政乃公務員應恪遵之基本原則,竟容任蘇貴美借牌投標之事實,圖利私人,亦有非是;
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圖利他人之金額、僅參與一件犯行,及其犯罪後之態度、其自身未獲取財物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五項所示之刑,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宣告褫奪公權。
再查,被告王來因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經此偵、審之教訓及刑之宣告後,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故併予宣告緩刑,以啟自新。
五、被告沈學聖、吳玉秋、廖根木、林文烜、陳淑女、翁千惠部分:爰審酌被告沈學聖、吳玉秋、廖根木、林文烜、陳淑女、翁千惠等人均任職於三峽鎮公所,受遴選擔任鎮公所旅遊標案之評選委員,應依據法令,本於專業及良知,公正執行職務,不為及不受任何請託或關說,竟因認鄭念益與長官即鎮長陳佳烜等人之關係良好,受其指示或暗示時,不敢得罪而依其指示評選特定廠商,圖利私人,影響國家資源分配之公平性,且敗壞官箴,腐蝕國民對於公務員廉潔性之信賴,均非法之所許;
兼衡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等之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圖利他人之金額、次數非多,其等職務本非採購業務,係被遴選為評選委員而被動配合圖利犯行,及其等犯罪後之態度、自身均未獲取財物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六至十一項即附表二之六至二之十一所示之刑,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各宣告褫奪公權;
其等犯行中,犯罪時間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分別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禠奪公權部分,亦依主刑減刑標準減二分之一(但期間不得少於一年),並分別就各該減得之刑與其餘不應減刑之宣告刑,分別定其等應執行刑。
末查,被告沈學聖、吳玉秋、廖根木、林文烜、陳淑女、翁千惠等六人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其等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經此偵、審之教訓及刑之宣告後,應皆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等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為適當,均併為宣告緩刑,以啟自新。
玖、關於沒收:被告陳佳烜等人行為後,刑法第三十八條關於沒收之規定,於一0五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依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三規定,應自一0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且之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
另刑法第二條第二項亦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已明確規範修正後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應適用裁判時法,並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
而貪污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一項關於沒收之特別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者,其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亦配合修正刪除,是本案自應逕行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相關規定,以為被告陳佳烜等人是否沒收之依據。
而本件被告陳佳烜因私人情誼圖利被告蘇貴美,其餘被告詹亦樹、鄭念益、王來因、沈學聖、吳玉秋、廖根木、林文烜、陳淑女、翁千惠等人則係屈從長官陳佳烜之指示辦理,其等本人並無所得,自無庸對被告陳佳烜、詹亦樹、鄭念益、王來因、沈學聖、吳玉秋、廖根木、林文烜、陳淑女、翁千惠為沒收之宣告。
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壹、公訴意旨另認如附表一之一編號三、八五、一九六、四九、八九、一七六所示標案部分,亦涉及犯罪,惟本院審理後認不足以證明被告陳佳烜等人犯罪:
一、附表一之一編號三(辦理本鎮五寮里辦公處環保義工縣外研習活動)、八五(九十三年度里鄰長及社區里監事聯合講習暨觀摩活動)、一九六(中興社區發展協會幹部及會員縣外研習活動)所示標案部分:按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畫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
其辦理第二次公告者,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定有明文。
故三峽鎮公所採購案件,其採購金額達一百萬元以上,經採取限制性招標,得與單一廠商進行比價、議價;
若採購金額未達一百萬元而採取「公開取得價單或企畫書」方式,未有三家以上廠商時,經首長核准,得與單一廠商進行比價、議價,此亦據被告鄭念益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見原審卷十第十八頁反面)。
從而,附表一之一編號三、八五、一九六所示之標案(另附表一之一編號八六案與編號八五屬同一案件,即三峽鎮公所僅有編號八五之案件,有該所九十八年十月十二日北縣峽行字第0九八00三0三四0號函在卷可憑,見本院前審公文、筆錄卷三第二八七之八頁),因上開規定而僅有佳欣旅行社與三峽鎮公所進行議價,進而得標,既無佳欣旅行社以外之廠商參標,自無借牌圍牌之情事,三峽鎮公所與佳欣旅行社議價,係依據上開法律規定行之,並無違背法令之可言,於此部分,承辦之被告陳佳烜、詹亦樹、鄭念益等人自無違犯圖利罪,本應就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然檢察官認被告陳佳烜、詹亦樹、鄭念益此部分被訴犯行,與該等被告上開經判決有罪部分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二、附表一之一編號四九(中正社區發展協會會員縣外研習活動)、八九(弘道里農村產業縣外研習活動)、一七六(溪東里巡守隊員縣外研習活動)所示標案部分:經調閱扣案證物,並未見附表一之一編號四九、八九、一七六號等標案相關之投標、開標及決標等標案文件,本院前審曾發函分別向執行本案搜索扣押之北機組、新北市三峽區公所查索,北機組覆以:該等標案,僅扣得相關核銷憑證,標案原始文件則盡付闕如等語,有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一0一年八月二十八日電廉九字第一0一七八五00四五0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前審公文、筆錄卷三第六頁),足徵該等標案文件未經調查站移送檢察署。
另三峽區公所則於一0一年十月十一日以新北峽秘字第一0一二一0八九三0號函覆稱:該等標案文件已佚失而無法提供等情(見本院前審公文、筆錄卷二第二一四至二二五頁、卷三第六十至六一頁),是附表一之一編號四九、八九、一七六號等標案並無相關證據可為論罪之基礎,於此部分,不足證明被告陳佳烜、詹亦樹、鄭念益、吳玉秋、林文烜(以上編號四九),被告陳佳烜、詹亦樹、吳玉秋、林文烜(以上編號八九),被告陳佳烜、鄭念益、沈學聖、吳玉秋(以上編號一七六)等人違犯圖利罪,原應就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然此部分與該等被告上開經判決有罪部分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貳、九十四年度、九十五年度鎮民免費公車委託民間營運案部分(即起訴書犯事實實三有關被告陳佳烜、詹亦樹、吳玉秋圖利國鶯通運公司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臺北縣三峽鎮公所自九十四年起,開辦鎮民免費公車委託案,採一年一約之方式辦理,其中「九十四年度鎮民免費公車委託民間營運案」、「九十五年度鎮民免費公車委託民間營運案」均採「未訂底價最有利標得標」之方式決標。
詎被告陳佳烜為使蘇貴美擔任實際負責人之「國鶯通運公司」能順利得標承作上開營運案件,仍承前對於監督之事務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明知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竟仍違背上開法律規定,於辦理「九十四年度鎮民免費公車委託民間營運案」勞務採購案發包作業時,由與其有概括犯意聯絡之主任秘書謝朝靖,於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簽擬遴選謝朝靖、黃連春、被告詹亦樹、被告吳玉秋、陳君信(前農業課課長,已退休)等五人擔任該採購案之內部評選委員,並經被告陳佳烜核可,嗣同年三月十八日該採購案辦理公開評選前,再由被告陳佳烜以字條指示黃連春、謝朝靖以口頭指示被告吳玉秋、詹亦樹、陳君信評選「國鶯通運公司」為優勝廠商,直接圖國鶯通運公司不法利益,因而使該公司獲得不法利益五百九十九萬九千九百五十五元。
另於辦理「九十五年度鎮民免費公車委託民間營運案」勞務採購案發包作業時,仍由被告謝朝靖於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簽擬遴選謝朝靖、詹亦樹、黃秀梨、吳玉秋、黃連春等五人擔任該採購案之內部評選委員,並經被告陳佳烜核可,嗣同年二月二十七日該採購案辦理公開評選前,仍由被告陳佳烜以字條指示被告黃連春、謝朝靖以口頭指示被告吳玉秋、詹亦樹、黃秀梨評選「國鶯通運公司」為優勝廠商,直接圖國鶯通運公司不法利益,因而使該公司獲得不法利益三百九十萬元。
被告詹亦樹、吳玉秋、黃連春、陳君信、黃秀梨等內部評選委員均明知應公正辦理評選(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六條)、不得未公正辦理採購(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五點準用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七條第六款),且應依據法令,本於專業及良知,公正執行職務,不為及不受任何請託或關說(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四點)、訂定、審定評選項目及其配分或權重,不應以有利或不利於特定廠商為目的(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七點),惟仍聽從被告陳佳烜、謝朝靖之指示,竟分別與渠等共同基於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評選國鶯通運公司為得標廠商,直接圖該公司不法利益,並因而使該公司獲得前揭利益。
因認被告陳佳烜、詹亦樹、吳玉秋等人此部分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對於主管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罪嫌。
二、起訴書認被告陳佳烜、詹亦樹、吳玉秋等人涉圖利罪嫌,無非依被告鄭念益、吳玉秋、蘇貴美之供述,證人黃連春之證詞,及三峽鎮公所九十四年度、九十五年度鎮民免費公車委託民間營運案之評審小組評分總表暨評選委員會委員評分表、最有利標公開評選紀錄、決標紀錄、決標公告,為其論斷之依據。
三、訊據被告陳佳烜、詹亦樹、吳玉秋等人固均坦承辦理三峽鎮公所九十四年度、九十五年度鎮民免費公車委託民間營運案之核定、評審等工作,且由國鶯交通公司以最有利標取得經營權之事實不諱,但均堅決否認被訴圖利之犯行,並辯解如下:
㈠、被告陳佳烜辯稱:其主觀上並無明知違背法令而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之故意,客觀上亦不知蘇貴美有借牌、圍標之事,亦未指示包括鄭念益、黃連春、詹亦樹、謝朝靖等人從事不法行為。
起訴書所指其事前以字條指示由國鶯通運公司得標,均係推論、臆測之詞,無證據能力,更無證明力。
而黃連春所指其以字條指示云云,更無任何證據可資佐證。
其雖擔任鎮長,但並無採購之專業知識,對於標案是否採取「最有利標」並不了解,僅係依各課專業判斷建議後核章,無違法圖利之故意等語。
㈡、被告詹亦樹則辯稱:九十四、九十五年度鎮民免費公車委託案之內部評選委員並非由其選定,其僅因擔任鎮公所一級主管而被選為評選委員,並無權力亦無能力影響其他委員評選之結果。
其既為九十四、九十五年度鎮民免費公車委託案之業務承辦單位主管,規劃公車站點及路線,本屬職責所在,無任何不當之處。
本件免費公車案之招標方式,係由被告鄭念益所擬簽,其無招標方式之決定權限;
其擔任九十四年、九十五年度鎮民免費公車委託案內部評選委員過程中,從未受他人指示配合特定廠商得標,更未指示或請託、影響其他評選委員評選或招標之公正性,無被訴圖利之行為等語。
㈢、被告吳玉秋則辯稱:其在受承辦人員通知後,在處理公務告一段落時,前往辦理評選處所,評選完畢即回到工作崗位,不知悉評選後之得標結果;
其評分係根據參與投標廠商所提出之簡報內容等投標相關文件,並根據政府採購法有關採購評選之相關規定,參與三峽鎮公所鎮民公車委託案之評選,大約就營運計畫及分析(占二十五分)、廠商所具備之專業人力、經驗或實績等資格,以及公司營運負責人、主要工作人員之經驗及能力(占十五分)、品保計畫(占十五分)、財務計畫的合理性(占十分)、場地規劃(占二十分)以及簡報及答詢(占十五分),分項評比,評分後再加總計分,決定評分之序位,伊僅就自己參與之評比表依法評比,評比前、評比中,無法得知其他評選委員之評比序位,評選後即回到工作崗位繼續處理公務,不知悉評選後得標情形,且認同臺北縣政府於勞務採購稽查報告建議應採併案發包,複數決標方式辦理之意見。
九十四年度之鎮民免費公車委託案,由於國鶯通運公司係由蘇貴美親自參加簡報,加上所提出之書面資料十分詳盡,因此九名評選委員中,即有八名委員評選國鶯通運公司為第一名,另一名委員亦將國鶯通運公司評為第二名,且其給予國鶯通運公司之評分僅較臺北汽車客運多二分;
於九十五年度鎮民免費公車委託案中,由於國鶯通運公司已有經營一年之經驗,路線經營十分熟悉,未曾聽聞有負面評價,且提供之書面資料及簡報內容均極吸引評選委員,因此八名評選委員中,有六名評選委員評選國鶯通運公司為第一名,另二名評選委員將國鶯通運公司評選為第二名,所給評分與第一名之臺北汽車客運分別為一分及二分之差距,而臺北汽車客運之價格較國鶯通運公司低,因此其依廠商報價組成之合理性項目,給臺北客運公司十五分,給國鶯通運公司十四分,符合規定並無圖利特定廠商等語。
四、依卷內相關證據資料顯示,臺北縣三峽鎮公所辦理九十四年度、九十五年度鎮民免費公車委託案之採購過程如下:
㈠、九十四年度鎮民免費公車委託案部分:三峽鎮公所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召開研商開辦鎮民免費公車案籌備會,於同年十二月十七日召開鎮民免費公車行駛路線說明會,委請國鶯通運公司估價一千四百九十九萬九千八百八十七元,被告鄭念益於九十四年一月六日簽請臺北縣政府核准是否採行最有利標,臺北縣政府於九十四年二月一日以北府採二字第0九四0000五三一號函核准採行最有利標方式採購。
被告鄭念益遂於同年二月十六日簽請成立評選委員會,由主任秘書謝朝靖推舉外聘及內聘委員,經鎮長陳佳烜同意;
鎮公所於同年二月十七日上網公告,預算金額為一千四百九十九萬九千八百八十七元。
參加投標之廠商有頂呱呱通運公司(標價為一千四百九十九萬九千八百八十七元)、國鶯通運公司、臺北汽車客運公司(標價為一千一百二十二萬三千六百八十元)、泰發交通公司(標價為一千四百九十九萬八千八百八十七元),評選委員中僅吳木富評選臺北汽車客運公司第一、國鶯通運公司第二,其餘(徐金基、陳嘉欽、汪海鄂、謝朝靖、詹亦樹、黃連春、吳玉秋、陳君信)均評選國鶯通運公司第一、臺北汽車客運公司第二。
評選後由國鶯通運公司得標,該公司與三峽鎮公所簽約。
㈡、九十五年度鎮民免費公車委託案部分:三峽鎮公所委請國鶯通運公司估價為九百八十萬元,鎮長陳佳烜核定底價為九百七十九萬元,被告鄭念益於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簽請裁示應採何種招標方式,謝朝靖原批「請業務課提卓見供參核」,後加註「奉示爰例辦理」;
被告鄭念益於同年一月二十二日簽採公開評選、準用最有利標方式。
鎮公所於九十五年二月十日上網公告,採不訂底價最有利標,預算金額為九百九十萬元,計有日光客運公司、臺北客運公司、國鶯通運公司三家公司競標。
本案內聘委員有謝朝靖、詹亦樹、黃連春、吳玉秋、黃秀梨,外聘委員有徐金基、汪海鄂、陳榮明、楊立奇,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評選時有八位委員出席(徐金基未出席),其中六人評選國鶯通運公司第一、臺北客運公司第二,另有二人選臺北客運公司第一、國鶯通運公司第二(因僅有影本資料,無法辨認委員編號為何人),最後由國鶯通運公司得標,得標價為九百七十五萬元。
㈢、嗣於九十六年度後,鎮民免費公車委託案改採公開招標方式,預算金額為一千一百九十八萬零八百元,底價為一千一百七十九萬六千元,計有國鶯通運公司(一千一百七十八萬七千九百八十四元)、鴻禧公司(一千一百九十一萬三千三百元)、福圓公司(一千一百八十七萬一千七百六十八元)競標,最後由國鶯通運公司以一千一百七十八萬七千九百八十四元得標。
而九十七年度鎮民免費公車委託案,亦採公開招標方式,底價為一千一百九十五萬元。
計有國鶯通運公司(一千一百九十六萬四千四百五十六元)、裕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一千一百九十七萬一千九百九十二元)、世界聯合通運有限公司(一千一百九十七萬九千九百九十六元)競標,最後由國鶯公司減價後以底標承攬得標。
五、關於被告陳佳烜部分,經查:
㈠、公訴人認被告陳佳烜曾以字條指示黃連春內定由國鶯通運公司得標部分,而涉圖利之犯行,無非以證人黃連春在調查局之證詞,為其主要論斷之依據。
惟對照證人黃連春在調詢、偵查及審理中所述情節,前後並不一致:⒈證人黃連春固於九十七年六月五日調查局人員詢問時,一度證稱:經回憶,有一次在標案開標前,詳細時間不記得,陳佳烜找伊到鎮長室,向伊出示一張字條,記載某家廠商名稱,至於是哪一家廠商,伊已忘記,因鎮長認為伊比較難配合,伊不清楚陳佳烜為何出示該張字條,除該次外,陳佳烜沒有另外明示或暗示得標廠商的行為等語(見偵一四一四五號偵卷二第四八一、四八二頁)。
⒉嗣於九十七年七月八日調查局人員詢問時,就被告陳佳烜於旅遊標案指示評選委員之事證時,證稱:陳佳烜出示之字條上只有記載「佳欣」二個字,至於陳佳烜是不是曾經出示記載其他廠商名稱的字條,伊已經忘了,印象中只記得陳佳烜在里鄰長自強活動那個案子,曾經出示佳欣的字條給伊看,伊投給佳欣旅行社的陪標廠商吉象旅行社時,一百萬元以上的標案,鎮長都會親自下字條給伊,告訴伊要投給誰,一定是有人告訴伊要投給吉象,但是伊對陳佳烜有沒有下字條要伊投給吉象,印象比較模糊等語(見偵一四一四五卷二第五九六、五九七、六00頁)。
對照前後證述內容,證人黃連春並未指稱被告陳佳烜有對其出示記載「國鶯」公司名稱之字條。
⒊證人黃連春又於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調查局人員詢問時供稱:伊可以確定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公開評選的「九十六年度各里環保義工工作人員境外資源回收觀摩研習活動」標案,陳佳烜有下紙條給伊,這個標案是鎮長直接指示要伊投給誰,但伊現在忘記廠商的名稱等語(見偵一四一四五卷二第八八三頁)。
⒋其後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標案太多伊記不住,印象中只有對佳欣比較深刻,伊覺得記不下來,特別寫下來的情形只有一次等語(見原審卷十第一0一頁反面)。
承上證人黃連春之證述內容,其對於被告陳佳烜下字條指示內容,只對「佳欣」旅行社較有印象,嗣經調查局人員提示被告沈學聖之供詞,始對被告陳佳烜指示「吉象」旅行社乙事有所記憶,然不論係吉象或佳欣,證人黃連春始終均未提及「國鶯」公司,則被告陳佳烜有否下紙條指示評選國鶯通運公司一節,尚難憑以認定。
㈡、次就證人黃連春下紙條指示評選國鶯通運公司之證詞,其於九十七年七月八日調詢時陳稱:雖然三峽鎮公所各年度鎮民公車委託案,伊沒有印象鎮長曾經寫過字條指示要給國鶯通運公司得標,但歷年來的案件,顯示鎮長就是要將案件給蘇貴美承辦,所以伊也一定會得到訊息要將票投給國鶯通運公司,因為伊印象中鎮民公車委託案的金額很大,蘇貴美都是自己來參與說明會,所以大家看到蘇貴美之後,就知道要投給她等語(見同上偵查卷第六00頁)。
是其除重申被告陳佳烜並未以字條指示評選國鶯通運公司外,並說明其係憑藉對於之前旅遊標案之印象,而認被告陳佳烜屬意蘇貴美承辦;
至其餘評選委員則係見蘇貴美出席說明會而知悉要投給蘇貴美之公司。
故證人黃連春其後於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調詢時改稱:伊並非出自意願而評選國鶯通運公司為得標廠商,是陳佳烜在「評選前」透過鎮長室小姐通知伊到鎮長辦公室,「出示便條紙」寫明屬意由「國鶯通運公司」為得標廠商,伊依照陳佳烜指示評選國鶯通運公司為得標廠商,陳佳烜透過便條紙指示伊評選指定廠商,並非單一事件,實際上三峽鎮公所在陳佳烜任內,只要超過一百萬元標案且採最有利標評選方式,都是由陳佳烜指定得標廠商等語(見偵二0四0三卷第十六頁),與其先前證述內容差異甚大,非無瑕疵可指。
另證人黃連春於偵查時亦證稱:只要招標金額超過一百萬的,就會由鎮長下字條指示,因為鎮民公車委託案最後是由國鶯通運公司得標,所以鎮長當初出示的字條上面寫的是國鶯的名字等語(見偵一四一四五卷二第六一三頁),顯係以倒果為因之方法,推定被告陳佳烜有出示書寫國鶯通運公司名稱之字條而為指示,對照其先前證稱陳佳烜出示之字條上只有記載「佳欣」二字、無印象有寫字條指示給國鶯通運公司得標等語,已難憑以認定被告陳佳烜於鎮民免費公車委託案確有具體之指示;
此外,復無其他證據可資補強認定被告陳佳烜確於此鎮民免費公車委託案中,有以字條指示證人黃連春,尚難遽而採信證人黃連春於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調詢時,所為與其後前後不一之證詞論斷被告陳佳烜犯圖利罪。
㈢、另證人鄭念益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鎮長或謝朝靖均無指示伊在九十四年、九十五年度之鎮民免費公車委託案要由國鶯通運公司得標,亦未要求伊轉告其他評選委員等語(見原審卷九第十二頁)。
衡諸被告鄭念益於調詢、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對其所涉其他犯行均坦承不諱,且對於被告陳佳烜之其他犯行,亦多為不利於被告陳佳烜之證述,並希冀適用證人保護法中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當無獨對此部分虛偽證述再犯偽證罪之必要,其此部分所述,應堪採信。
㈣、再關於九十四年度鎮民免費公車委託案部分,承辦人鄭念益於九十四年一月六日簽擬採行「不訂底價、固定金額總價決標」之最有利標決標方式,並呈報上級政府機關核准,時任主任秘書之謝朝靖簽擬:「一、如擬,陳報縣府核備後依規辦理發包作業。」
被告陳佳烜則批示:「如擬。」
此有附於上開採購案卷宗之簽呈足稽。
可知被告陳佳烜亦認同被告鄭念益所擬陳報上級機關核備。
該案嗣經臺北縣政府同意採行最有利標,亦有臺北縣政府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北府採二字第0九四0000二七六號函在卷可憑。
雖案發後經檢視九十四年度鎮民免費公車委託案採行「不訂底價、固定金額總價決標」之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認有利於國鶯通運公司,然此招標方式既經呈報上級政府機關核准,自難認為被告陳佳烜有何圖利之不法行為。
㈤、被告陳佳烜雖關於三峽鎮公所之一般旅遊標案有指示詹亦樹、黃連春、鄭念益等人內定蘇貴美所屬或指定之借牌旅行社為得標廠商之犯行,已如前述有罪判決所載。
而國鶯通運公司之負責人同為被告蘇貴美,亦為被告陳佳烜所明知,然國鶯通運公司與佳欣旅行社具獨立法人人格,參加投標之案件亦不相同,被告陳佳烜對於國鶯通運公司參與鎮民公車委託案之採購有無涉犯圖利罪,應視被告陳佳烜在此標案進行過程中有無公訴人起訴之犯罪行為,殊難以被告陳佳烜於其他旅遊標案曾指示被告鄭念益等人圖利蘇貴美,即推論被告陳佳烜於其他標案亦有圖利國鶯通運公司之犯行。
㈥、公訴人雖認被告陳佳烜以指定特定人評選之方式,於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核可簽擬遴選謝朝靖、黃連春、詹亦樹、吳玉秋、陳君信等五人擔任內部評選委員;
另於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核可簽擬遴選謝朝靖、黃連春、詹亦樹、吳玉秋、黃秀梨等五人擔任內部評選委員;
以此內定評審委員之方式圖利蘇貴美。
惟三峽鎮公所承辦之採購案件,採購金額在一百萬元以下者,僅有內部評選委員,採購金額在一百萬元以上者,除有內部評選委員外,另有外部評選委員,而內部評選委員多由三峽鎮公所各課室主管或課員擔任之,業據證人鄭念益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且有附表所載評選委員可稽。
而九十四年、九十五年度鎮民免費公車委託案之採購金額高達約一千萬元左右,謝朝靖身為鎮公所主任秘書,簽擬評選委員名單,均挑選各課室主管級人員(謝朝靖為主任秘書、黃連春為行政室主任、詹亦樹為民政課課長、吳玉秋為財政課課長、陳君信為農業課課長、黃秀梨為社會課課長),並未違反往例,亦無不合常理之處,被告陳佳烜據此核定,符合行政規範。
六、關於被告詹亦樹部分,經查:
㈠、公訴人雖認被告詹亦樹受謝朝靖之口頭指示,評選國鶯通運公司為優勝廠商,惟證人謝朝靖於調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均堅決否認有指示被告詹亦樹等評選委員之行為(見偵二0四0三卷第九七至一0一頁、第一一三頁,原審卷十一第九三至九四頁);
另證人黃秀梨於調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亦均否認受謝朝靖或他人之指示(見偵二0四0三卷第七二、七三、二三五頁,原審卷十第一五六頁);
證人陳君信於調詢、偵查時,亦均否認受謝朝靖或他人之指示(見偵二0四0三卷第七八至八十頁、第二二六頁),是同時擔任評審委員謝朝靖、黃秀梨、陳君信,均否認有受指示而為評選之事。
㈡、又證人鄭念益係前述旅遊採購案之主要承辦人,亦為本件免費公車案之承辦人,被告陳佳烜倘欲內定國鶯通運公司為得標廠商,衡情應指示被告鄭念益從中運作,最有可能達其目的;
惟證人鄭念益於原審審理時證稱:鎮長或主秘謝朝靖均無指示伊在承辦九十四年、九十五年之鎮民免費公車委託案中,要由國鶯通運公司得標,亦未要伊轉告其他評選委員等語(見原審卷九第十二頁)。
衡諸證人鄭念益自始即坦承犯行,希冀適用證人保護法中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當無虛偽證述再犯偽證罪之必要,其所述應堪採信;
被告陳佳烜既未指示謝朝靖,謝朝靖亦未指示承辦之被告鄭念益,則其是否對被告詹亦樹指示如何評審,亦堪存疑。
再者,被告詹亦樹雖於前述一般旅遊標案知悉被告陳佳烜內定由蘇貴美所屬或指定之旅行社得標之心意,因而指示鄭念益等人於其他旅遊標案指示評選委員如何評選之犯行,已如前述,而國鶯通運公司與佳欣旅行社之負責人同為蘇貴美,此亦為被告詹亦樹所明知;
但國鶯通運公司與佳欣旅行社參加投標之案件亦不相同,不當然等同被告詹亦樹在國鶯通運公司參與鎮民免費公車委託案中,必然有圖利之罪行,應視被告詹亦樹在此標案進行過程中,有無不法之行為,殊難僅以被告詹亦樹於另旅遊標案曾指示被告鄭念益等人圖利佳欣旅行社一節,用以推論其於鎮民免費公車委託案,亦有圖利國鶯通運公司之犯行。
依上說明,本案並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詹亦樹有何圖利國鶯通運公司之客觀行為,即難以被告詹亦樹前述經認定有罪部分,遽認被告詹亦樹圖利國鶯通運公司。
七、關於被告吳玉秋部分,經查:
㈠、公訴人認被告吳玉秋受謝朝靖口頭指示,於九十四年、九十五年度鎮民公車委託案評選國鶯通運公司為優勝廠商,惟證人謝朝靖、詹亦樹、黃秀梨於調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均堅決否認有指示吳玉秋等評選委員之行為(證人謝朝靖部分見偵二0四0三卷第九七至一0一頁、第一一三頁,原審卷十一第九三至九四頁;
證人詹亦樹部分見偵二0四0三卷第八四、二三三頁;
證人黃秀梨部分見偵二0四0三卷第七二、七三、二三五頁,原審卷十第一五六頁);
而同為評審之證人陳君信於調詢、偵訊時,亦均否認有受謝朝靖或他人之指示(見偵二0四0三卷第七八至八十頁、第二二六頁),故由其他評選委員之證詞,無從證明謝朝靖有為該等指示,被告吳玉秋辯稱亦未受謝朝靖之指示,並非不合情理。
㈡、又證人鄭念益已證稱被告陳佳烜、謝朝靖未指示九十四年、九十五年度鎮民免費公車案要由國鶯通運公司得標,亦未指示運作其他評審委員等語,謝朝靖亦否認指示被告吳玉秋如何評審,依前揭所述,不能執此認被告吳玉秋圖利。
㈢、至被告吳玉秋於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一日偵訊時,雖曾供稱:鄭念益、謝朝靖有告知伊要評選國鶯通運公司為優勝廠商,說這是陳佳烜的意思,伊亦依照指示評給國鶯通運公司,因之前伊沒照評,鎮長就會去罵伊之前在財政課的課長謝朝靖,伊覺得是一種壓力而願意配合等語。
惟此部分供詞非但與其前、後之供述不一(詳下述),亦與同案被告謝朝靖、鄭念益所述迥異;
且證人鄭念益已自白犯行,並明確證述長官陳佳烜、詹亦樹等人於旅遊標案之犯罪,實無於此鎮民公車委託案獨為虛偽證述而另觸偽證罪嫌之必要,被告吳玉秋上開供述內容之可信度已屬有疑。
㈣、被告吳玉秋於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調詢時,係否認於鎮民免費公車委託案曾受指示,雖於同年八月二十一日改口稱受鄭念益、謝朝靖指示云云,但業經其於原審審理時翻異所述,並解釋稱:伊於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初次接受調詢時,有看見十幾名同事被傳喚;
八月二十一日調詢時,僅看到黃連春一同被傳喚,當時伊知道黃連春因此案被羈押,當天調查員有提示黃連春的筆錄,表示黃連春說鎮長有下紙條給他及伊,因鄭念益說伊與黃連春比較不配合,所以鎮長親自下紙條,黃連春都已經承認了,當時伊認為鎮長不會下紙條給黃連春,黃連春會如此說,應該是為了不被羈押,伊很擔心自己也被羈押,故而說有受到指示,因伊說鎮長沒有下紙條給伊,調查員不相信沒有人指示,伊怕一直說沒有,會被羈押,因而設想如果有人給伊指示,可能是比較有公務往來的鄭念益或謝朝靖,調查員說筆錄已經傳真給檢察官看過,到檢察官那裡就是確認調查局筆錄,只要簡單扼要回答就好,調查員說檢察官只會問伊為何要接受指示,伊只要針對該點回答就可以,故伊於檢察官覆訊時,也說這二個人給伊指示,因鎮長跟伊接觸的次數很少,有沒有下紙條這件事情,伊很確信,至於其他人,例如鄭念益或是謝朝靖有沒有告訴伊,時間久遠,伊不敢確定,但伊在評選時,是依法評選,並不是有人指示而影響伊評選,伊不記得鄭念益或謝朝靖有指示等語(見原審卷十一第五七頁反面、第六四頁反面)。
參以黃連春係於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經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羈押,被告吳玉秋於同年七月十五日初次接受調詢當天,黃連春並未接受詢問,嗣被告吳玉秋於同年八月二十一日再度接受調詢當日,證人黃連春亦接受調詢,是證人吳玉秋上開所辯尚有所據。
被告吳玉秋前開所辯調查局人員不相信伊未受指示,伊因害怕一再否認會遭羈押,又記憶模糊,於是證述受業務上密切往來之鄭念益、謝朝靖之指示等詞,參諸調查局人員為查緝犯罪,以懷疑態度突破犯嫌人之心防,雖屬偵訊技巧範圍,然接受訊問人出於緊張、揣測等之心理狀態,亦非毫無可能,再以被告鄭念益亦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沒有跟吳玉秋說要給國鶯通運公司得標等語(見原審卷九第十二頁)。
衡以證人鄭念益於調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自始坦承犯行,希冀適用證人保護法中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當無虛偽證述再犯偽證罪之必要,其所述應堪採信,則被告鄭念益既未指示被告吳玉秋,被告吳玉秋於偵查中卻自承受鄭念益之指示評選國鶯通運公司,顯見其關於受鄭念益、謝朝靖指示部分之供詞亦有出於臆測之虞,自難依憑被告吳玉秋前後不一致之供詞作為論斷其犯罪之證據。
八、綜上所述,本案九十四年度、九十五年度鎮民免費公車委託民間營運案部分,查無被告陳佳烜、詹亦樹、吳玉秋圖利國鶯通運公司之犯行,依前揭法條及判例意旨,本應為無罪之判決,原審同此認定(其餘涉案之評審委員謝朝靖、黃連春、陳君信、黃秀梨,均無罪判決確定),惟起訴書認被告陳佳烜、詹亦樹、吳玉秋被訴此部分犯行,與被告三人其他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經判決有罪(即附表一編號一九五之前)之犯行部分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論理並無不合之處。
九、檢察官不服原審關於此部分之判決,提起上訴,意旨略以:
㈠、證人黃連春於審理中曾證稱,若能讓伊依自主意志評選,九十五年度的鎮民免費公車委託案,伊會投給臺北客運,因臺北客運為大公司,保養維修制度確實,也有跑三峽的路線,且標價低於國鶯很多,可以節省公帑,第二年伊印象很深刻,因臺北客運連續二年沒得標,還來公所跟伊抗議等語,堪認於九十四年、九十五年度之鎮民免費公車委託案,不乏與國鶯通運公司競爭之對手,甚至對手更為優秀,上開標案有此具有市場競爭性之基礎事實,所有內部評選委員均評選國鶯通運公司第一,其理由何在,殊難想像。
㈡、黃連春無論係在調詢、偵查、審理中之供證,核均相符,只要關於鎮民免費公車委託案之問題,黃連春均堅定答稱係評選前陳佳烜在鎮長辦公室向伊出示便條紙,寫明屬意國鶯通運公司為得標廠商之情,前後並無二致,相似證詞亦據被告吳玉秋於調詢及偵查中指證歷歷,對此部分犯罪事實應具相當證明力。
㈢、黃連春更於言詞辯論期日義憤填膺供稱:有關評選鎮民免費公車委託案,其他已為辯論之同案被告辯護人說評選國鶯是伊個人的意思,撇開九十四年鎮民免費公車委託案有八個委員一致評選國鶯不談,九十五年度鎮民公車委託案外聘委員有四位,出席三位,其中有二位是投給臺北客運第一,為何不比照九十四年度這種方式評選臺北客運為第一?伊等如果沒有接到指示的話,為何要做這麼痛苦的事情等語,更足佐憑鎮民公車委託案確由被告陳佳烜指示內部評選委員而為之事實,否則何以內部評選委員有如此一致性、準確性地評選國鶯通運公司。
㈣、原審認定同案被告蘇貴美為使鎮民公車委託案順利開標,向泰發交通公司負責人朱碧珍借用泰發公司之名義及證件投標,因此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進而在被告陳佳烜、詹亦樹二人此無罪部分論述陳佳烜、詹亦樹明知國鶯通運公司與佳欣旅行社之負責人同為蘇貴美,被告詹亦樹知悉陳佳烜內定由佳欣旅行社得標之心意,因而指示鄭念益等人向其他評選委員指示評選佳欣旅行社或其借牌之旅行社為得標廠商,主觀上欲使國鶯通運公司得標,亦相信依其影響力會達成其目的等情,何以最後又認定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陳佳烜、詹亦樹有何圖利國鶯通運公司之行為?被告陳佳烜、詹亦樹二人既知蘇貴美在鎮民公車委託案中仍有借牌圍標,又於前述之旅遊採購案中有指示評選委員評選佳欣旅行社或其借牌之旅行社為得標廠商之犯行,何以在鎮民公車委託案未如此為之?若非被告蘇貴美已與三峽鎮公所內人員達成合意,其所使用之借牌圍標手段又怎能發生效果?
㈤、原審於旅遊採購案部分認定被告黃連春、吳玉秋知有借牌圍標情事而判處有罪,則無論以被告蘇貴美設法借牌圍標所要達到效益之角度,或被告陳佳烜、詹亦樹配合蘇貴美所要實施方式之角度,均當認定被告黃連春、吳玉秋對於鎮民公車委託案亦知情有借牌圍標情形,且同受鎮長陳佳烜、主任秘書謝朝靖之指示為之,始符常理。
且無論鎮民公車委託案中評選委員之評選結果,是否本於專業、良知,依自由意志為評選,只要上開被告知悉被告蘇貴美有借牌圍標情事,則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本文規定,綜理鎮務之被告陳佳烜、為採購案議價主持人及公開評選會議召集人之被告謝朝靖,乃至於擔任評選委員之被告黃連春、詹亦樹、吳玉秋、陳君信、黃秀梨等人,均有責任於開標前「不予開標」、開標後「不予決標」,於決標、議價程序時「撤銷決標」,其等消極不作為而使第三人圖得不法利益,亦當構成圖利罪等語。
十、本院查:證人黃連春關於鎮民公車委託案有無被訴之受被告陳佳烜以字條指示等情,所述前後不一,且曾陳稱:伊沒有印象鎮長曾經跟伊寫過字條,其係由歷年來之案件顯示鎮長要給蘇貴美承辦,故伊會得到要將票投給國鶯通運公司之訊息,因標案金額很大,蘇貴美都是親自來參加說明會,大家看到蘇貴美後,就知道要投給她等語(見偵一四一四五卷二第六00頁);
及陳稱:因鎮民公車委託案最後是由國鶯通運公司得標,所以當初字條上寫的是國鶯的名字等語(同前卷第六一三頁),不僅相互矛盾,且多出於既定印象或倒果為因之臆測,故其於評選時囿於該等心理因素,而有如能依自由意志評選,其會投給臺北客運之說,非無可能,則其關於鎮民公車委託案之證詞非無瑕疵。
至有否競標廠商、各家競標廠商優秀與否,有賴當時內、外部評選委員之判斷,能否以所有內部評選委員均評選國鶯通運公司第一,即認其等均係受指示而為,自未盡然。
又被告蘇貴美於九十四年鎮民免費公車委託案,係新借用泰發交通公司參與投標,此與其另於旅遊標案借用之旅行社廠商均不相同,且僅用於陪標,參加投標廠商共有頂呱呱通運公司、國鶯通運公司、臺北汽車客運公司、泰發交通公司等四家廠商,已如前述,非僅法定之三家參標廠商門檻爾,被告蘇貴美尚親自出席鎮民公車委託案之說明會,爭取國鶯通運公司得標之機會,則被告陳佳烜、詹亦樹、吳玉秋及同為評審之謝朝靖、黃連春、陳君信、黃秀梨等人是否均知借牌之事而有「不予開標」、「不予決標」、「撤銷決標」之責,並無實據可佐;
承上,檢察官提起上訴,仍執其他標案之證據以推論方式認定本案犯行,其舉證猶不能使本院形成被告陳佳烜、詹亦樹、吳玉秋等人關於鎮民公車委託案部分成立犯罪之確信。
況檢察官所指居於樞紐之同案被告謝朝靖已經法院認定無罪確定,則檢察官所指其受被告陳佳烜指示,口頭告知被告詹亦樹、吳玉秋等人評選國鶯公司得標之事實自不成立。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陳佳烜、詹亦樹、吳玉秋有何公訴意旨所指此部分犯行,自難遽以圖利罪責相繩,檢察官此部分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丁、無罪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五有關被告陳志育、蘇貴美所涉「龍埔里九十三年度環保義工研習活動」(即附表一之一編號七七,附表五編號一之二):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志育自九十二年起,擔任臺北縣三峽鎮龍埔里里長,明知於辦理里內由三峽鎮公所補助經費之旅遊活動時,該經費之支用、核銷,應據實請領,實報實銷,惟竟與被告蘇貴美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九十三年九月間,利用職務上辦理「龍埔里九十三年度環保義工研習活動」(即附表一之一編號七七,附表五編號一之二)之機會,先以公函向三峽鎮公所申請補助款項,待公所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同意核撥二十六萬元補助後,與被告蘇貴美協議旅遊活動實際參與人數、地點及天數,嗣於旅遊活動結束後,再由被告蘇貴美指示與其有犯意聯絡之佳欣旅行社會計林詩惠浮編人數、天數及調整單價,將調整後之經費概算表及行程表,提出向三峽鎮公所申請核撥補助款,致使三峽鎮公所不知情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登載於職務上製作之核銷憑證,繼而核定撥款二十五萬二千元,足以生損害於國庫及三峽鎮公所對於預算執行之正確性。
俟佳欣旅行社取得全數款項後,再將核銷金額與實際支出金額之差價,以「代墊餐費」、「代辦餐費」等名義登帳支出,並將差價餘款交付與被告陳志育。
因認被告蘇貴美、陳志育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嫌、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起訴書第二十頁、第五四頁)。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
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
又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此分別有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四十年臺上字第八六號、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可資參照。
再者,我國刑事訴訟制度業已修正為以當事人進行主義為主,職權進行主義為輔,檢察官立於原告之地位,其對於被告之犯罪事實負有積極舉證之義務,刑事被告則無自證無罪之義務,被告在訴訟上所為之辯解,只須達於對起訴事證提出合理質疑之程度為已足,檢察官如對於被告所為之辯解仍有爭執,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規定,負積極舉證之責。
參、次按,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必因法律或命令賦予行為人以一定之職務,而行為人竟利用此項職務之機會予以詐財者,始足當之;
若其用以詐財之行為,與其法令上之職務無所關涉者,即無利用其職務之機會以詐財之可言,故行為人固不以原有此項職務為限,然必須有利用其職務上之機會以詐取財物為要件。
又該罪性質上係屬詐欺罪之一種;
故其犯罪構成要件應以行為人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主觀犯意存在,並表現於外,在客觀上有利用其職務上可乘之事機,而使相對人陷於錯誤致交付財物,以遂其獲取不法所有犯意之目的者始克相當。
另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
肆、公訴意旨認被告陳志育、蘇貴美二人涉有此部分犯行,無非以被告陳志育所述有無參加之供詞前後不一,認實則未舉行此次活動;
加以佳欣旅行社公司之帳簿內,載有「存李世慶,借支票開給龍埔里二十五萬」之記載,而認佳欣旅行社借用李世慶之支票支付二十五萬元給被告陳志育,而認上開活動為假,係以此為名向三峽鎮公所詐取財物。
訊據被告蘇貴美、陳志育固供承以「龍埔里九十三年度環保義工研習活動」為名,向三峽鎮公所取得二十五萬二千元補助款之事實不諱,但均堅決否認被訴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行。
被告陳志育辯稱:龍埔里於九十三年間確實有辦理本項研習活動,僅因被告陳志育誤將九十二、九十三年之活動混淆,供述前後不符致生誤會。
九十三年度龍埔里環保義工研習活動,係由由民政課課長詹亦樹及課員李福榮主辦,龍埔里辦公室協辦,活動日期為九十三年九月十日、十一日、十二日共三日共三日,活動地點為屏東墾丁,由鎮公所補助活動費二十五萬二千元,活動係由民政課主辦,因被告陳志育並未參加此次活動,加以時隔已久,以致印象模糊,惟於調查局初次偵訊,被告陳志育即已明指係民政課課長詹亦樹辦理之活動,且此次活動因有參加成員於墾丁水上活動乘坐香蕉船時,發生意外造成手臂受傷之情形,足證確有本次活動。
且李世慶之支票帳戶內並無二十五萬元支票兌現之記錄,亦無被告陳志育有收受二十五萬元之任何事證。
被告蘇貴美亦辯稱確有舉辦本件活動,並依程序核銷請款,無詐取公有財物等語。
伍、經查:
一、三峽鎮公所辦理之旅遊採購案,其招標、決標、履約及驗收程序如下:使用單位(例如三峽鎮公所或轄內之各里、社區發展協會等)尋求活動經費來源,先向旅行業者詢價,提出旅行業者代為製作之相關旅遊活動行程及經費概算表,函請三峽鎮公所同意補助活動經費,三峽鎮公所業務單位(如民政課、社會課、清潔隊等)承辦人員擬具預算書等文件,簽請承辦單位主管、行政室主任、主計室主任、主任秘書等人層轉鎮長決行同意補助經費,再由行政室辦理發包程序。
行政室承辦人員簽請上開人員層轉鎮長決行,採用簽報之招標方式,再辦理招標程序,並上網公告相關採購訊息。
經評審委員評審選出優勝旅行社業者,鎮公所承辦人員與其議價後,由該旅行社得標並與鎮公所簽約。
活動結束後,由旅行社提供活動參加人員名冊、照片、經費概算表、行程表等資料給鎮公所承辦人員,據以辦理驗收、核銷事宜等情,業據被告鄭念益、蘇貴美、林詩惠等人供述明確,且有如附表壹之一所示旅遊採購案相關卷宗扣案足稽,堪以採信。
二、就三峽鎮轄內之各里尋求活動經費來源,先向旅行業者詢價,並提出相關旅遊活動行程及經費概算表,函請三峽鎮公所同意補助活動經費之程序,其上開文件資料係由佳欣旅行社公司代為製作乙節,被告蘇貴美於調查局人員詢問時供稱:一般而言,公所承辦人、里長或社區發展協會理事,他們會先來找我詢價、行程及確定住宿點後,會先跟我講他們有多少錢以及要去的人數,要求我們先幫他們做概算表等語(見偵一四一四五卷一第二八三頁),核與被告即三峽鎮龍埔里陳志育於調查局人員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供述相符。
從而,本件龍埔里里長陳志育承往例向佳欣旅行社詢價,佳欣旅行社製作活動行程及經費概算表後,交由被告陳志育向三峽鎮公所申請補助經費之情,堪以認定。
衡諸里長陳志育並非旅遊專業人員,其為向三峽鎮公所申請旅遊補助經費,向旅行社詢價,並委由旅行社製作活動行程表及經費概算表,至為正常,亦與三峽鎮其他里之作法相同,衡情並無不法。
且需求單位所提出之經費概算,尚須經三峽鎮公所承辦單位擬具預算書後呈報長官核示,故需求單位在此階段,根本不知此活動將有多少預算,難認有施用詐術之行為。
再者,需求單位向佳欣旅行社公司詢價,縱使有讓佳欣旅行社承攬之意,然承辦單位要採取何種招標、決標方式?有那幾家旅行社參標?評審結果如何?均視後續程序之進行而有不同之結果,故在需求單位向特定廠商詢價此階段,難認有圖利他人之意,自難以此認為被告等人有施用詐欺之犯行。
三、其後,承辦人員擬具預算書等文件,簽請承辦單位主管、行政室主任、主計室主任、主任秘書等人層轉鎮長決行同意補助經費,再由行政室辦理發包程序。
行政室承辦人員簽請上開人員層轉鎮長決行,採用簽報之招標方式,再辦理招標程序,並上網公告相關採購訊息。
經評審委員評審選出優勝旅行社業者,鎮公所承辦人員與其議價後,由該旅行社得標並與鎮公所簽約,以上招標、決標程序,均由三峽鎮公所業務單位之承辦人員簽請長官同意後負責執行,里長即被告陳志育並未參與,業據被告陳志育供承在卷,核與同為里長或社團負責人之洪陳國、劉錦煌、謝麗玲、林坤郎、李秋維、李文富、林金耀、蘇伯聰、陳志泉、李瓊蓉、秦友茂、李萬興、林清明、方進陸、邱顯童、周文森、林正宗、陳欽生、翁建利、高隆明、蘇明中、楊文安、周繁盛、陳培錐、張寶日、楊春華等人供述在卷,且經本院核閱如附表壹之一所示之相關旅遊採購案卷宗可稽。
是在招標、決標階段,里長陳志育既未參與,自無實施詐術之可能。
四、至於旅遊活動結束後,由旅行社提供活動參加人員名冊、照片、經費概算表、行程表等資料給鎮公所承辦人員,據以辦理驗收、核銷事宜,亦係由三峽鎮公所業務單位承辦人員簽請長官同意後負責執行,被告陳志育均未參與,亦據上開證人陳述相符,所述請款流程亦與證人即主計室主任陳敏章於九十七年十月一日調查局人員詢問及檢察官偵訊時證述之情節相符。
雖證人即同案被告林詩惠於審理時證稱:活動結束後會製作經費結算表,該表有二種,一種是向鎮公所核銷款項之結算表,另一種是依領隊所給單據,經核對估價單所製作而成之結算表,我會將上開二種結算表傳真給里長,並通知前來領取上述二種結算表差額之「代辦餐費」等語(見原審九十九年七月二日筆錄)。
但被告陳志育堅決否認曾領取差額,且證人林詩惠係針對一般情形之作法,並非特定指被告陳志育亦有此作為,已難執此遽認被告陳志育涉案。
況就本案旅遊採購案之核銷程序,證人即三峽鎮公所主計室主任陳敏章於九十七年十月一日調查局人員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均證稱:我自九十三年六月底至九十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止在三峽鎮公所擔任主計室主任,主要業務是綜理鎮公所主計業務,包含編列預算、結算、編制會計月報表及公所內部所有核銷業務。
……研習活動勞務採購程序,首先由申請單位承辦人提出計畫書、預算來源,其中預算來源包含民意代表補助款、山員潭回饋金及公所補助款,再交由業務單位承辦人依公文流程會行政室、財政課及主計室,最後請鎮長或主秘核准,再由行政室負責招標作業。
開標時若金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主計室會派員出席開標會場,若金額在一百萬元以下,則主計室不派員出席開標現場,改以事後進行書面審核。
發包後由業務單位負責履約的程序,由得標廠商、業務單位及申請單位自行協商相關的研習活動事宜,研習活動結束後,由業務單位負責驗收作業,驗收完成後業務單位承辦人會檢附驗收紀錄、研習人員名冊、活動照片、決標文件、旅遊計畫及原簽等資料,簽呈給單位主管並會財政課及主計室,最後鎮長或主秘核定付款。
……(問:三峽鎮公所之驗收方式為何?)印象中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之前採書面驗收,主計人員也是採書面監驗,後來因為臺北縣政府工務局採購稽核小組指摘驗收並無紀錄,列入重大缺失,所以九十四年十一月之後,鎮公所之旅遊案均由業務單位承辦人至活動現場進行人數清點等實質驗收 並作成紀錄,主計及政風人員則以不定期之方式進行監驗。
……(問:三峽鎮公所辦理之研習活動,經費若有結餘如何處理?)業務單位會把得標廠商履約完畢的經費結算表、支付明細簽報出來,我們進行書面審查後,就依據結算金額支付,如果結算金額比合約金額少,因為沒有支付出去,錢當然就還在公庫內,沒有處理的問題。
(問:若廠商履約完畢的經費結算表,經查核後發現實際花費金額與經費結算表不符,如何處理?)如果人數、行程不變,廠商有能力少花錢,就是廠商的利潤,除非廠商虛報人數及行程,來獲取不應得的利潤,因為是單價決標,依合約精神要予以追回等語。
…(問:依你前述,核銷需依實核銷,是否依規定不得以不實之單據核銷,或虛報人數及旅遊天數?其法源依據為何?)確實要依實核銷,去的人數、天數一定要依合約處理,如果合約訂定三十人的旅遊,實際只去了十五人,該旅遊案申請核銷就只能請十五個人的錢,如果發包合約是二天的旅遊,實際只去了一天,就只能申請核銷一天旅遊的錢,不能多核銷,不然就是詐領公款,相關規定在「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三、四點說明的很清楚,法源應該是主計法。
…(問:出遊團體之預算如果沒有包括行程最後一天的晚餐,實際上卻檢具行程最後一天的晚餐費用,這樣可以辦理核銷嗎?)概算表內沒有這筆預算就不行,除非他們有另外的簽呈,而且這份簽呈最慢必須在辦裡核銷前就得跑完所有公文流程,並在辦裡核銷時提出等語(見偵一四一四五卷三第四二八至四三八頁)。
準此,被告蘇貴美與被告陳志育是否共同涉嫌向鎮公所詐領金錢,首應視其等有無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五所述「浮編人數、天數及調整單價」之行為。
五、查被告蘇貴美於調查局人員詢問時,供承核銷旅遊日數與實際旅遊日數不一致者,明確指陳之案件僅有「龍埔社區發展協會九十六年度縣外研習活動」(附表壹之一編號二七八)及「龍埔里辦公處環保觀摩研習活動」(未列在起訴書附表內,故未經起訴),是本件「龍埔里九十三年度環保義工研習活動」案被告蘇貴美並無自白,另被告陳志育對有無舉行則供述前後不一。
另被告蘇貴美雖於原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述,惟縱使證人蘇貴美之證述能證明實際出團日期與核銷日期不同,然依現有證據,僅有佳欣旅行社與被告游金能(已死亡)連繫所製作之「出國送件公所客戶進度追縱表」,此與被告陳志育所涉無關。
另證人林詩惠證稱其會與每位里長對帳云云,但況縱有對帳之行為,不代表雙方即有協議浮編不實人數、天數或調整單價之行為。
此外,尚無證據足認被告蘇貴美與陳志育共謀以不實之旅遊行程向三峽鎮公所詐取財物,難認犯罪。
六、被告陳志育於偵查中一度稱施九十三年並未舉辦活動,嗣於審理中改稱:因九十二年間與民政課合辦墾丁旅遊,九十三年間龍埔里單獨辦墾丁旅遊,因二者地點相同,且伊均係由踏配偶參加,始將二者混淆,誤以為僅有一次活動,而為錯誤陳述。
公訴人則執此指被告陳志育於九十三年並未舉辦該項活動,而與被告蘇貴美共同以不實資料向三峽鎮公所詐取財物云云。
但上開九十三年活動確有舉辦,業據證人即參與該項旅遊活動之陳廖月燕、陳秀錦、呂秀美、林陳妙齡、王炳杰、陳李碧喜、王秀華、王新惠、劉欽地於本院審理中證述綦詳,互核一致,並提出上開活動所拍攝之照片附卷可證。
另證人即三峽區公所臨時人員李姿緣到庭證稱:伊有參加民政科在墾丁舉辦的活動,但不確定是哪一次,該次活動伊在乘坐香蕉船時,不慎落海左手骨折受傷云云(見本院卷二第四八至六五頁、第七五至九三頁),雖證人李姿緣證稱具體活動時間、內容已不記得,但依本院書狀卷一第二百七十五頁所附李姿緣健保局就醫明細表顯示,證人李姿緣係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在屏東縣恆春鎮南門醫院就診,另於九十二年九月九日在恩主公醫院複診,有診斷證明書可稽(見同上卷第二三六頁),是九十二年六月底,三峽鎮民政課確在墾丁辦理活動甚明。
綜上所述,本件「龍埔里九十三年度環保義工研習活動」確於九十三年間舉辦,而被告蘇貴美所提請款資料亦須經層層實質審查,非一經提出,公務員即須登載,故被告陳志育、蘇貴美並無起訴書所認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行,被告陳志育、蘇貴美二人所辯均堪採信。
此外,復查 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陳志育、蘇貴美有何公訴人指摘之犯行,不能證明其二人犯罪,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及判例意旨,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原審調查後同此認定,為被告陳志育、蘇貴美此部分被訴事實均無罪之判決(即原審判決書附表參、二),並無違誤。
七、檢察官不服原判決,上訴略以:依被告陳志育之供述,本件活動並未舉辦,被告陳志育、蘇貴美二人係藉此不實事項詐得活動經費云云,指摘原判決不當。
惟本項活動確已依約舉辦,有上開參加活動之證人、旅遊照片可憑,至為明確。
而刑事訴訟採證據裁判原則,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達到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足當之;
倘其證明之程度,尚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仍不能據為被告有罪之認定。
本件公訴人所舉之證據,既無法使本院產生被告陳志育、蘇貴美二人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仍應為被告陳志育、蘇貴美二人均無罪之諭知,檢察官此部分之上訴,依前揭說明並無理由,應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八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七條,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八款、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八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七條、第十條第一項、第十四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異海、羅松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陳明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就第二審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之部分,如提起上訴,應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規定之拘束。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 于 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附表冊)
附表1 :旅遊購案(即原判決附表壹之一)
┌──┬────┬────┬────┬───┬────┬─────┬────┬───┐
│案號│決標日期│招標方式│標案名稱│得標 │其他競標│ 決標金額 │評選委員│備 考│
│ │ │ │ │ 廠商│旅行社 │(核銷金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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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1.10.23│限制性招│三峽鎮公│佳欣 │隆興、姊│5,245,000 │曾美玉 │議價主│
│ │ │標(經公│所91年度│ │妹 │(5,077,160│王贈勳 │持人:│
│ │ │開評選)│里鄰長及│ │ │) │柯麗美 │黃連春│
│ │ │ │社區理監│ │ │ │張玉霞 │承辦人│
│ │ │ │事聯合講│ │ │ │黃連春 │:鄭念│
│ │ │ │習觀摩活│ │ │ │詹亦樹 │益 │
│ │ │ │動 │ │ │ │ │ │
├──┼────┼────┼────┼───┼────┼─────┼────┼───┤
│ 2 │91.10.25│公開取得│本所清潔│佳欣 │隆興、姊│399,200 │陳純桔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隊中部觀│ │妹 │(285,506) │吳玉秋 │持人:│
│ │ │企劃書 │摩環保活│ │ │ │陸金獅 │黃連春│
│ │ │ │動 │ │ │ │黃連春 │紀錄:│
│ │ │ │ │ │ │ │ │簡美雲│
│ │ │ │ │ │ │ │ │承辦人│
│ │ │ │ │ │ │ │ │:鄭念│
│ │ │ │ │ │ │ │ │益 │
├──┼────┼────┼────┼───┼────┼─────┼────┼───┤
│ 4 │92.3.4 │公開取得│辦理本鎮│佳欣 │同興、翔│241,500 │林昭榮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財稅及預│ │福、姊妹│(212,680) │溫修煒 │持人:│
│ │ │企劃書 │算業務縣│ │ │ │黃連春 │黃連春│
│ │ │ │外研習活│ │ │ │ │承辦人│
│ │ │ │動 │ │ │ │ │:鄭念│
│ │ │ │ │ │ │ │ │益 │
├──┼────┼────┼────┼───┼────┼─────┼────┼───┤
│ 5 │92.4.22 │公開取得│本鎮鳶山│姊妹 │翔福、佳│272,0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里辦公處│ │欣 │(272,480) │吳玉秋 │持人:│
│ │ │企劃書 │暨清潔隊│ │ │ │林科里 │黃連春│
│ │ │ │環保縣外│ │ │ │林昭榮 │承辦人│
│ │ │ │研習活動│ │ │ │林清松 │:鄭念│
│ │ │ │ │ │ │ │吳麗芬 │益 │
│ │ │ │ │ │ │ │黃連春 │ │
├──┼────┼────┼────┼───┼────┼─────┼────┼───┤
│ 6 │92.4.23 │公開取得│本鎮溪北│通利 │詠泰、隆│139,44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里辦公處│ │興 │(137,640) │吳玉秋 │持人:│
│ │ │企劃書 │辦理環保│ │ │ │林科里 │黃連春│
│ │ │ │義工縣外│ │ │ │林昭榮 │承辦人│
│ │ │ │觀摩活動│ │ │ │林清松 │:鄭念│
│ │ │ │ │ │ │ │溫修煒 │益 │
│ │ │ │ │ │ │ │黃連春 │ │
├──┼────┼────┼────┼───┼────┼─────┼────┼───┤
│ 7 │92.4.28 │公開取得│本鎮溪東│佳欣 │楓蓮、隆│229,4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辦公處辦│ │興、姊妹│(207,200) │吳玉秋 │持人:│
│ │ │企劃書 │理巡守隊│ │ │ │林昭榮 │黃連春│
│ │ │ │縣外觀摩│ │ │ │林清松 │承辦人│
│ │ │ │研習活動│ │ │ │溫修煒 │:鄭念│
│ │ │ │ │ │ │ │黃連春 │益 │
├──┼────┼────┼────┼───┼────┼─────┼────┼───┤
│ 8 │92.5.6 │公開取得│辦理本所│佳欣 │通利、翔│203,6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92年國家│ │福 │(190,262) │吳玉秋 │持人:│
│ │ │企劃書 │重大建設│ │ │ │林科里 │黃連春│
│ │ │ │及業務觀│ │ │ │林昭榮 │承辦人│
│ │ │ │摩研習活│ │ │ │林清松 │:鄭念│
│ │ │ │動 │ │ │ │溫修煒 │益 │
│ │ │ │ │ │ │ │黃連春 │ │
├──┼────┼────┼────┼───┼────┼─────┼────┼───┤
│ 9 │92.6.24 │公開取得│辦理本所│佳欣 │通利、翔│249,625 │無評選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92年度調│ │福 │(241,320) │委員資 │持人:│
│ │ │企劃書 │解會業務│ │ │ │料 │黃連春│
│ │ │ │觀摩活動│ │ │ │ │承辦人│
│ │ │ │ │ │ │ │ │:鄭念│
│ │ │ │ │ │ │ │ │益 │
├──┼────┼────┼────┼───┼────┼─────┼────┼───┤
│ 10 │92.5.23 │公開取得│辦理本鎮│佳欣 │通利、欣│每人1,288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安和社區│ │欣通運、│(220,000) │吳玉秋 │持人:│
│ │ │企劃書 │縣外公益│ │姊妹 │ │林科里 │黃連春│
│ │ │ │環保觀摩│ │ │ │林昭榮 │承辦人│
│ │ │ │活動 │ │ │ │林清松 │:鄭念│
│ │ │ │ │ │ │ │黃連春 │益 │
│ │ │ │ │ │ │ │陳任恩 │ │
│ │ │ │ │ │ │ │吳麗芬 │ │
├──┼────┼────┼────┼───┼────┼─────┼────┼───┤
│ 11 │92.5.28 │公開取得│辦理本鎮│佳欣 │隆興、南│298,550 ( │詹亦樹 │承辦人│
│ │ │報價單或│竹崙社區│ │和、翔福│298,550) │吳玉秋 │:鄭念│
│ │ │企劃書 │發展協會│ │、正安 │ │林清松 │益 │
│ │ │ │縣外觀摩│ │ │ │黃連春 │ │
│ │ │ │研習活動│ │ │ │陳任恩 │ │
│ │ │ │ │ │ │ │吳麗芬 │ │
├──┼────┼────┼────┼───┼────┼─────┼────┼───┤
│ 12 │92.5.30 │公開取得│辦理本鎮│佳欣 │正安、隆│298,850 (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竹崙里環│ │興、翔福│298,850) │吳玉秋 │持人:│
│ │ │企劃書 │保義工縣│ │、南和 │ │黃連春 │謝朝靖│
│ │ │ │外觀摩研│ │ │ │林昭榮 │承辦人│
│ │ │ │習活動 │ │ │ │陳任恩 │:鄭念│
│ │ │ │ │ │ │ │吳麗芬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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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92.6.3 │公開取得│辦理本鎮│姊妹 │翔福、隆│299,600 ( │吳玉秋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安溪社區│ │興、南和│299,600) │林科里 │持人:│
│ │ │企劃書 │環保義工│ │ │ │林昭榮 │謝朝靖│
│ │ │ │縣外研習│ │ │ │林清松 │承辦人│
│ │ │ │活動 │ │ │ │黃連春 │:鄭念│
│ │ │ │ │ │ │ │陳任恩 │益 │
│ │ │ │ │ │ │ │吳麗芬 │ │
│ │ │ │ │ │ │ │溫修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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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92.6.11 │公開取得│辦理本鎮│佳欣 │翔福、隆│900,000 ( │吳玉秋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安溪社區│ │興 │897,750) │林昭榮 │持人:│
│ │ │企劃書 │發展協會│ │ │ │林清松 │謝朝靖│
│ │ │ │縣外研習│ │ │ │黃連春 │承辦人│
│ │ │ │活動 │ │ │ │陳任恩 │:鄭念│
│ │ │ │ │ │ │ │吳麗芬 │益 │
│ │ │ │ │ │ │ │溫修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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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92.6.24 │公開取得│本鎮龍埔│佳欣 │隆興、詠│389,500 │吳玉秋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里辦公處│ │泰 │(366,625) │林科里 │持人:│
│ │ │企劃書 │暨本所民│ │ │ │林昭榮 │黃連春│
│ │ │ │政課縣外│ │ │ │林清松 │承辦人│
│ │ │ │里業務研│ │ │ │黃連春 │:鄭念│
│ │ │ │習活動 │ │ │ │陳任恩 │益 │
│ │ │ │ │ │ │ │吳麗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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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92.7.16 │公開取得│弘道里辦│佳欣 │姊妹、詠│229,2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公處龍舟│ │泰 │(224,270) │吳玉秋 │持人:│
│ │ │企劃書 │隊巡守隊│ │ │ │溫修煒 │黃連春│
│ │ │ │及鄰長縣│ │ │ │黃連春 │承辦人│
│ │ │ │外研習活│ │ │ │林清松 │:鄭念│
│ │ │ │動 │ │ │ │吳麗芬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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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92.7.23 │公開取得│辦理本鎮│佳欣 │通利、詠│258,6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大埔社區│ │泰 │(260,000) │吳玉秋 │持人:│
│ │ │企劃書 │縣外研習│ │ │ │林科里 │黃連春│
│ │ │ │觀摩活動│ │ │ │黃連春 │承辦人│
│ │ │ │ │ │ │ │林昭榮 │:鄭念│
│ │ │ │ │ │ │ │林清松 │益 │
│ │ │ │ │ │ │ │吳麗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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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92.7.23 │公開取得│辦理本鎮│姊妹 │隆興、翔│272,0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鳶山里辦│ │福 │(288,200) │吳玉秋 │持人:│
│ │ │企劃書 │公處環保│ │ │ │林科里 │黃連春│
│ │ │ │義工縣外│ │ │ │林昭榮 │承辦人│
│ │ │ │研習觀摩│ │ │ │林清松 │:鄭念│
│ │ │ │活動 │ │ │ │吳麗芬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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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92.7.25 │公開取得│辦理本鎮│佳欣 │隆興、翔│180,0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溪北社區│ │福 │(180,000) │林昭榮 │持人:│
│ │ │企劃書 │發展協會│ │ │ │吳玉秋 │謝朝靖│
│ │ │ │幹部縣外│ │ │ │林清松 │承辦人│
│ │ │ │研習活動│ │ │ │吳麗芬 │:鄭念│
│ │ │ │ │ │ │ │黃連春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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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92.7.31 │公開取得│中正里辦│佳欣 │隆興、翔│280,0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公處巡守│ │福 │(279,000) │吳玉秋 │持人:│
│ │ │企劃書 │隊暨鄰長│ │ │ │溫修煒 │謝朝靖│
│ │ │ │縣外研習│ │ │ │黃連春 │承辦人│
│ │ │ │活動 │ │ │ │林清松 │:鄭念│
│ │ │ │ │ │ │ │吳麗芬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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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92.7.31 │公開取得│中正里辦│佳欣 │詠泰、通│219,6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公處媽媽│ │利 │(219,580) │吳玉秋 │持人:│
│ │ │企劃書 │隊縣外研│ │ │ │溫修煒 │謝朝靖│
│ │ │ │習活動 │ │ │ │黃連春 │承辦人│
│ │ │ │ │ │ │ │林清松 │:鄭念│
│ │ │ │ │ │ │ │吳麗芬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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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92.7.31 │公開取得│辦理本鎮│姊妹 │佳欣、隆│226,170 │林清松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嘉添里辦│ │興 │(200,000) │黃連春 │持人:│
│ │ │企劃書 │公處環保│ │ │ │詹亦樹 │謝朝靖│
│ │ │ │義工縣外│ │ │ │吳玉秋 │承辦人│
│ │ │ │研習觀摩│ │ │ │溫修煒 │:鄭念│
│ │ │ │活動 │ │ │ │吳麗芬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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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92.8.1 │公開取得│三峽鎮公│翔福鶯│姊妹、通│148,8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寓大廈聯│歌分公│利 │(148,800) │林科里 │持人:│
│ │ │企劃書 │合會幹部│司 │ │ │溫修煒 │謝朝靖│
│ │ │ │觀摩研習│ │ │ │陳任恩 │承辦人│
│ │ │ │活動 │ │ │ │吳麗芬 │:鄭念│
│ │ │ │ │ │ │ │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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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92.8.1 │公開取得│添福社區│佳欣 │隆興、翔│259,150 │林科里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 │福 │(241,400) │陳任恩 │持人:│
│ │ │企劃書 │龍舟隊縣│ │ │ │吳麗芬 │謝朝靖│
│ │ │ │外研習活│ │ │ │溫修煒 │承辦人│
│ │ │ │動 │ │ │ │詹亦樹 │:鄭念│
│ │ │ │ │ │ │ │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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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92.8.15 │公開取得│92年度第│佳欣 │隆興、姊│405,000 │吳玉秋 │承辦人│
│ │ │報價單或│1 次里業│ │妹 │(359,720) │林科里 │:鄭念│
│ │ │企劃書 │務聯繫會│ │ │ │溫修煒 │益 │
│ │ │ │報縣外觀│ │ │ │黃連春 │ │
│ │ │ │摩研習活│ │ │ │林清松 │ │
│ │ │ │動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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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92.8.25 │公開取得│添福里辦│金環球│隆興、通│188,4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公處巡守│旅行社│利 │(188,400) │林昭榮 │持人:│
│ │ │企劃書 │隊縣外研│ │ │ │吳玉秋 │謝朝靖│
│ │ │ │習暨觀摩│ │ │ │陳任恩 │承辦人│
│ │ │ │活動 │ │ │ │林科里 │:鄭念│
│ │ │ │ │ │ │ │溫修煒 │益 │
│ │ │ │ │ │ │ │吳麗芬 │ │
│ │ │ │ │ │ │ │黃連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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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92.8.26 │公開取得│介壽里辦│佳欣 │詠泰、翔│198,400 │吳玉秋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公處鄰長│ │福 │(198,400) │林昭榮 │持人:│
│ │ │企劃書 │、龍舟隊│ │ │ │陳任恩 │謝朝靖│
│ │ │ │、拔河隊│ │ │ │林科里 │承辦人│
│ │ │ │縣外研習│ │ │ │林清松 │:鄭念│
│ │ │ │活動 │ │ │ │溫修煒 │益 │
│ │ │ │ │ │ │ │吳麗芬 │ │
│ │ │ │ │ │ │ │黃連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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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92.8.27 │公開取得│安坑里辦│佳欣 │通利、詠│130,0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公處巡守│ │泰 │(130,000) │吳玉秋 │持人:│
│ │ │企劃書 │隊縣外治│ │ │ │林昭榮 │黃連春│
│ │ │ │安研習活│ │ │ │溫修煒 │承辦人│
│ │ │ │動 │ │ │ │林清松 │:鄭念│
│ │ │ │ │ │ │ │黃連春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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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92.9.2 │公開取得│介壽社區│佳欣 │肯加、翔│238,88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 │福 │(238,880) │吳玉秋 │持人:│
│ │ │企劃書 │縣外研習│ │ │ │林科里 │謝朝靖│
│ │ │ │活動 │ │ │ │溫修煒 │承辦人│
│ │ │ │ │ │ │ │黃連春 │:鄭念│
│ │ │ │ │ │ │ │林昭榮 │益 │
│ │ │ │ │ │ │ │林清松 │ │
│ │ │ │ │ │ │ │吳麗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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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92.9.3 │公開取得│中興社區│通利 │詠泰、姊│235,44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理監事、│ │妹 │(211,700) │吳玉秋 │持人:│
│ │ │企劃書 │聘僱人員│ │ │ │林科里 │謝朝靖│
│ │ │ │、媽媽隊│ │ │ │溫修煒 │承辦人│
│ │ │ │、長壽俱│ │ │ │黃連春 │:鄭念│
│ │ │ │樂部、工│ │ │ │陳任恩 │益 │
│ │ │ │作幹部人│ │ │ │林清松 │ │
│ │ │ │員現外觀│ │ │ │吳麗芬 │ │
│ │ │ │摩活動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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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92.9.3 │公開取得│溪東里辦│吉象 │隆興、通│178,0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公處環保│ │利 │(178,000) │吳玉秋 │持人:│
│ │ │企劃書 │義工縣外│ │ │ │林科里 │謝朝靖│
│ │ │ │研習暨觀│ │ │ │溫修煒 │承辦人│
│ │ │ │摩活動 │ │ │ │黃連春 │:鄭念│
│ │ │ │ │ │ │ │陳任恩 │益 │
│ │ │ │ │ │ │ │林清松 │ │
│ │ │ │ │ │ │ │吳麗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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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92.9.10 │公開取得│永館里辦│佳欣 │通利、姊│292,500 │吳玉秋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公處環保│ │妹 │(262,500) │林科里 │持人:│
│ │ │企劃書 │義工縣外│ │ │ │溫修煒 │謝朝靖│
│ │ │ │研習活動│ │ │ │黃連春 │承辦人│
│ │ │ │,約計39│ │ │ │陳任恩 │:鄭念│
│ │ │ │人 │ │ │ │林清松 │益 │
│ │ │ │ │ │ │ │吳麗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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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92.9.16 │公開取得│92年度本│佳欣 │隆興、吉│571,976 │林清松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所員工文│ │象 │(436,744) │陳任恩 │持人:│
│ │ │企劃書 │康休閒活│ │ │ │林科里 │謝朝靖│
│ │ │ │動,約計│ │ │ │溫修煒 │承辦人│
│ │ │ │142 人 │ │ │ │吳玉秋 │:鄭念│
│ │ │ │ │ │ │ │林昭榮 │益 │
│ │ │ │ │ │ │ │黃連春 │ │
│ │ │ │ │ │ │ │吳麗芬 │ │
│ │ │ │ │ │ │ │黃惠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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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92.9.16 │公開取得│有木里辦│佳欣 │通利、姊│249,750 │林清松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公處92年│ │妹 │(249,750) │陳任恩 │持人:│
│ │ │企劃書 │地方建設│ │ │ │林科里 │謝朝靖│
│ │ │ │縣外研習│ │ │ │溫修煒 │承辦人│
│ │ │ │活動,約│ │ │ │吳玉秋 │:鄭念│
│ │ │ │計45人 │ │ │ │林昭榮 │益 │
│ │ │ │ │ │ │ │黃連春 │ │
│ │ │ │ │ │ │ │吳麗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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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92.9.22 │公開取得│竹崙里辦│佳欣 │通利、姊│276,0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公處92年│ │妹 │(298,550) │吳玉秋 │持人:│
│ │ │企劃書 │地方建設│ │ │ │黃連春 │謝朝靖│
│ │ │ │縣外研習│ │ │ │陳任恩 │承辦人│
│ │ │ │活動 │ │ │ │林清松 │:鄭念│
│ │ │ │ │ │ │ │吳麗芬 │益 │
│ │ │ │ │ │ │ │翁振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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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92.9.24 │公開取得│各社區發│佳欣 │隆興、姊│283,500 │林清松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展協會縣│ │妹 │(233,305) │吳麗芬 │持人:│
│ │ │企劃書 │外業務研│ │ │ │林昭榮 │黃連春│
│ │ │ │習活動,│ │ │ │吳玉秋 │承辦人│
│ │ │ │約計70人│ │ │ │詹亦樹 │:鄭念│
│ │ │ │ │ │ │ │黃連春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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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92.9.24 │公開取得│礁溪社區│佳欣 │吉象、通│248,0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守望相助│ │利 │(244,776) │吳玉秋 │持人:│
│ │ │企劃書 │中隊縣外│ │ │ │黃連春 │黃連春│
│ │ │ │研習活動│ │ │ │林昭榮 │承辦人│
│ │ │ │ │ │ │ │林清松 │:鄭念│
│ │ │ │ │ │ │ │吳麗芬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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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92.9.24 │公開取得│礁溪社區│佳欣 │吉象、通│248,0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龍舟隊、│ │利 │ │吳玉秋 │持人:│
│ │ │企劃書 │拔河隊縣│ │ │ │黃連春 │黃連春│
│ │ │ │外研習活│ │ │ │林昭榮 │承辦人│
│ │ │ │動 │ │ │ │林清松 │:鄭念│
│ │ │ │ │ │ │ │吳麗芬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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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92.10.1 │公開取得│茶葉生產│吉象 │隆興、佳│481,800 │吳玉秋 │承辦人│
│ │ │報價單或│班縣外觀│ │欣 │(388,025) │溫修煒 │:鄭念│
│ │ │企劃書 │摩研習活│ │ │ │黃連春 │益 │
│ │ │ │動 │ │ │ │林昭榮 │ │
│ │ │ │ │ │ │ │吳麗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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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92.10.7 │公開取得│五寮里辦│佳欣 │翔福、姊│298,125 │吳玉秋 │承辦人│
│ │ │報價單或│公處92年│ │妹 │(298,125) │黃連春 │:鄭念│
│ │ │企劃書 │縣外地方│ │ │ │林昭榮 │益 │
│ │ │ │建設觀摩│ │ │ │陳任恩 │ │
│ │ │ │研習活動│ │ │ │吳麗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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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92.10.16│公開招標│三峽鎮92│佳欣 │隆興、姊│5,514,500 │詹亦樹 │承辦人│
│ │ │ │年里鄰長│ │妹 │(5,298,715│吳玉秋 │:鄭念│
│ │ │ │及社區理│ │ │) │鈕先鉞 │益 │
│ │ │ │監事聯合│ │ │ │周宏農 │ │
│ │ │ │講習暨觀│ │ │ │黃連春 │ │
│ │ │ │摩活動 │ │ │ │林清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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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92.11.4 │公開取得│安溪里辦│佳欣 │詠泰、翔│297,6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公處92年│ │福 │(297,600) │黃連春 │持人:│
│ │ │企劃書 │巡守隊縣│ │ │ │林昭榮 │黃連春│
│ │ │ │外研習活│ │ │ │陳任恩 │承辦人│
│ │ │ │動 │ │ │ │林清松 │:鄭念│
│ │ │ │ │ │ │ │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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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92.11.12│公開取得│三峽里辦│佳欣 │隆興、姊│234,000 │詹亦樹 │承辦人│
│ │ │報價單或│公處環保│ │妹 │(234,000) │吳玉秋 │:鄭念│
│ │ │企劃書 │義工縣外│ │ │ │溫修煒 │益 │
│ │ │ │研習活動│ │ │ │黃連春 │ │
│ │ │ │,約計45│ │ │ │林昭榮 │ │
│ │ │ │人 │ │ │ │陳任恩 │ │
│ │ │ │ │ │ │ │吳麗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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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92.11.21│公開取得│有木里辦│詠泰 │隆興、佳│188,37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公處環境│ │欣 │(188,175) │吳玉秋 │持人:│
│ │ │企劃書 │保護縣外│ │ │ │溫修煒 │黃連春│
│ │ │ │研習觀摩│ │ │ │黃連春 │承辦人│
│ │ │ │活動 │ │ │ │林昭榮 │:鄭念│
│ │ │ │ │ │ │ │陳任恩 │益 │
│ │ │ │ │ │ │ │吳麗芬 │ │
│ │ │ │ │ │ │ │林文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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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92.11.25│公開取得│三峽里辦│佳欣 │姊妹、翔│274,500 │詹亦樹 │承辦人│
│ │ │報價單或│公處龍舟│ │福 │(270,000) │吳玉秋 │:鄭念│
│ │ │企劃書 │隊研習活│ │ │ │溫修煒 │益 │
│ │ │ │動 │ │ │ │黃連春 │ │
│ │ │ │ │ │ │ │林清松 │ │
│ │ │ │ │ │ │ │吳麗芬 │ │
├──┼────┼────┼────┼───┼────┼─────┼────┼───┤
│ 46 │92.12.10│公開取得│大有社區│佳欣 │姊妹、隆│104,625 │吳玉秋 │承辦人│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 │興 │(102,000) │溫修煒 │:鄭念│
│ │ │企劃書 │會員縣外│ │ │ │黃連春 │益 │
│ │ │ │研習活動│ │ │ │林昭榮 │ │
│ │ │ │ │ │ │ │林清松 │ │
│ │ │ │ │ │ │ │吳麗芬 │ │
├──┼────┼────┼────┼───┼────┼─────┼────┼───┤
│ 47 │92.12.15│公開取得│92年度民│佳欣 │隆興、詠│999,52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防、義警│ │泰 │(972,000) │黃連春 │持人:│
│ │ │企劃書 │縣外研習│ │ │ │林昭榮 │黃連春│
│ │ │ │暨觀摩活│ │ │ │陳任恩 │承辦人│
│ │ │ │動 │ │ │ │吳麗芬 │:鄭念│
│ │ │ │ │ │ │ │ │益 │
├──┼────┼────┼────┼───┼────┼─────┼────┼───┤
│ 48 │93.2.5 │公開取得│93年文書│佳欣 │詠泰、隆│202,5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管考作業│ │興 │(202,144) │林清松 │持人:│
│ │ │企劃書 │研習活動│ │ │ │吳玉秋 │黃連春│
│ │ │ │, 約計39│ │ │ │溫修煒 │承辦人│
│ │ │ │人 │ │ │ │吳麗芬 │:鄭念│
│ │ │ │ │ │ │ │黃連春 │益 │
│ │ │ │ │ │ │ │陳君信 │ │
│ │ │ │ │ │ │ │林昭榮 │ │
├──┼────┼────┼────┼───┼────┼─────┼────┼───┤
│ 50 │93.3.10 │公開取得│礁溪社區│佳欣 │詠泰、姊│217,8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 │妹 │(219,600) │吳玉秋 │持人:│
│ │ │企劃書 │縣外研習│ │ │ │黃連春 │黃連春│
│ │ │ │活動,約│ │ │ │林昭榮 │承辦人│
│ │ │ │計180人 │ │ │ │陳君信 │:鄭念│
│ │ │ │ │ │ │ │陳任恩 │益 │
│ │ │ │ │ │ │ │林清松 │ │
│ │ │ │ │ │ │ │吳麗芬 │ │
│ │ │ │ │ │ │ │林文烜 │ │
├──┼────┼────┼────┼───┼────┼─────┼────┼───┤
│ 51 │93.4.1 │公開取得│93年度調│佳欣 │姊妹、隆│295,0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解委員會│ │興 │(295,000) │陳君信 │持人:│
│ │ │企劃書 │業務觀摩│ │ │ │陳任恩 │詹亦樹│
│ │ │ │活動 │ │ │ │林清松 │承辦人│
│ │ │ │ │ │ │ │林昭榮 │:鄭念│
│ │ │ │ │ │ │ │林文烜 │益 │
├──┼────┼────┼────┼───┼────┼─────┼────┼───┤
│ 52 │93.4.14 │公開取得│93年度公│佳欣 │隆興、姊│132,000 │陳任恩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私立幼托│ │妹 │(118,626) │詹亦樹 │持人:│
│ │ │企劃書 │、園所長│ │ │ │吳玉秋 │詹亦樹│
│ │ │ │縣外教學│ │ │ │溫修煒 │承辦人│
│ │ │ │觀摩活動│ │ │ │黃連春 │:魏友│
│ │ │ │,約計40│ │ │ │林昭榮 │賢 │
│ │ │ │人 │ │ │ │陳君信 │ │
│ │ │ │ │ │ │ │林清松 │ │
│ │ │ │ │ │ │ │吳麗芬 │ │
│ │ │ │ │ │ │ │林文烜 │ │
├──┼────┼────┼────┼───┼────┼─────┼────┼───┤
│ 53 │93.4.20 │公開取得│93年度地│姊妹 │佳欣、隆│936,625 │林清松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方建設及│ │興 │(936,625) │陳君信 │持人:│
│ │ │企劃書 │環保觀摩│ │ │ │吳玉秋 │謝朝靖│
│ │ │ │活動,約│ │ │ │溫修煒 │承辦人│
│ │ │ │計125 人│ │ │ │詹亦樹 │:魏友│
│ │ │ │ │ │ │ │陳純桔 │賢 │
├──┼────┼────┼────┼───┼────┼─────┼────┼───┤
│ 54 │93.4.23 │公開取得│龍埔社區│佳欣 │姊妹、隆│267,525 │黃連春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 │興 │(267,525) │吳麗芬 │持人:│
│ │ │企劃書 │(龍守中 │ │ │ │溫修煒 │黃連春│
│ │ │ │隊)縣外 │ │ │ │林文烜 │承辦人│
│ │ │ │研習活動│ │ │ │陳君信 │:鄭念│
│ │ │ │,約計45│ │ │ │詹亦樹 │益 │
│ │ │ │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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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93.4.29 │公開取得│龍埔社區│佳欣 │姊妹、隆│297,500 │詹亦樹 │承辦人│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 │興 │(295,425) │溫修煒 │:魏友│
│ │ │企劃書 │縣外研習│ │ │ │林清松 │賢 │
│ │ │ │活動,約│ │ │ │黃連春 │ │
│ │ │ │計85 人 │ │ │ │吳麗芬 │ │
│ │ │ │ │ │ │ │林文烜 │ │
│ │ │ │ │ │ │ │陳君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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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93.5.7 │公開取得│秀川里辦│佳欣 │詠泰、隆│298,800 │沒有開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公處93年│ │興 │(293,820) │標紀錄 │持人:│
│ │ │企劃書 │度地方建│ │ │ │ │黃連春│
│ │ │ │設縣外研│ │ │ │ │承辦人│
│ │ │ │習活動 │ │ │ │ │:鄭念│
│ │ │ │ │ │ │ │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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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93.5.10 │公開取得│鳶山里辦│佳欣 │隆興、詠│231,12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公處93年│ │泰 │(231,120) │吳玉秋 │持人:│
│ │ │企劃書 │度地方建│ │ │ │黃連春 │謝朝靖│
│ │ │ │設縣外研│ │ │ │吳麗芬 │承辦人│
│ │ │ │習活動 │ │ │ │林文烜 │:鄭念│
│ │ │ │ │ │ │ │陳君信 │益 │
│ │ │ │ │ │ │ │林清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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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93.5.11 │公開取得│五寮里辦│佳欣 │隆興、姊│297,800 │黃連春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公處93年│ │妹 │(297,800) │陳君信 │持人:│
│ │ │企劃書 │度地方建│ │ │ │林文烜 │黃連春│
│ │ │ │設縣外研│ │ │ │吳玉秋 │承辦人│
│ │ │ │習活動 │ │ │ │吳麗芬 │:魏友│
│ │ │ │ │ │ │ │詹亦樹 │賢 │
│ │ │ │ │ │ │ │林清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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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93.5.17 │公開取得│溪北社區│佳欣 │姊妹、隆│249,24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 │興 │(245,170) │吳玉秋 │持人:│
│ │ │企劃書 │縣外觀摩│ │ │ │溫修煒 │謝朝靖│
│ │ │ │研習活動│ │ │ │林清松 │承辦人│
│ │ │ │ │ │ │ │黃連春 │:鄭念│
│ │ │ │ │ │ │ │吳麗芬 │益 │
│ │ │ │ │ │ │ │林文烜 │ │
│ │ │ │ │ │ │ │陳君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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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93.5.20 │公開取得│礁溪社區│佳欣 │姊妹、隆│148,500 │林清松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 │興 │(149,870) │溫修煒 │持人:│
│ │ │企劃書 │媽媽隊戶│ │ │ │陳任恩 │黃連春│
│ │ │ │外觀摩參│ │ │ │吳麗芬 │承辦人│
│ │ │ │訪活動 │ │ │ │黃連春 │:鄭念│
│ │ │ │ │ │ │ │陳君信 │益 │
│ │ │ │ │ │ │ │林文烜 │ │
│ │ │ │ │ │ │ │詹亦樹 │ │
│ │ │ │ │ │ │ │吳玉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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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93.6.4 │公開取得│溪東里守│佳欣 │隆興、姊│237,130 │黃連春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望相助巡│ │妹 │(237,130) │詹亦樹 │持人:│
│ │ │企劃書 │守隊縣外│ │ │ │吳玉秋 │黃連春│
│ │ │ │研習活動│ │ │ │溫修煒 │承辦人│
│ │ │ │ │ │ │ │林清松 │:鄭念│
│ │ │ │ │ │ │ │吳麗芬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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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93.6.7 │公開取得│安和社區│佳欣 │隆興、姊│290,000 │詹亦樹 │承辦人│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 │妹 │(288,000) │吳玉秋 │:鄭念│
│ │ │企劃書 │老人會縣│ │ │ │溫修煒 │益 │
│ │ │ │外研習觀│ │ │ │黃連春 │ │
│ │ │ │摩活動 │ │ │ │陳君信 │ │
│ │ │ │ │ │ │ │林清松 │ │
│ │ │ │ │ │ │ │吳麗芬 │ │
│ │ │ │ │ │ │ │林文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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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93.6.11 │公開取得│租佃調解│佳欣 │姊妹、隆│214,000 │詹亦樹 │承辦人│
│ │ │報價單或│委員93年│ │興 │(200,000) │吳玉秋 │:鄭念│
│ │ │企劃書 │度業務研│ │ │ │溫修煒 │益 │
│ │ │ │討會 │ │ │ │陳君信 │ │
│ │ │ │ │ │ │ │陳任恩 │ │
│ │ │ │ │ │ │ │林清松 │ │
│ │ │ │ │ │ │ │吳麗芬 │ │
│ │ │ │ │ │ │ │林文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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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93.6.25 │公開取得│竹崙社區│佳欣 │姊妹、隆│297,887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 │興 │(297,887) │吳玉秋 │持人:│
│ │ │企劃書 │會員縣外│ │ │ │陳任恩 │謝朝靖│
│ │ │ │地方建設│ │ │ │林清松 │承辦人│
│ │ │ │研習活動│ │ │ │吳麗芬 │:魏友│
│ │ │ │ │ │ │ │林文烜 │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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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93.7.12 │公開取得│中正里巡│佳欣 │驊邦、隆│259,200 │吳玉秋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守隊縣外│ │興、姊妹│(259,200) │黃連春 │持人:│
│ │ │企劃書 │研習活動│ │ │ │林清松 │謝朝靖│
│ │ │ │ │ │ │ │吳麗芬 │承辦人│
│ │ │ │ │ │ │ │林文烜 │:鄭念│
│ │ │ │ │ │ │ │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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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93.7.21 │公開取得│中正里地│佳欣 │姊妹、隆│259,098 │吳玉秋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方建設縣│ │興 │(259,098) │詹亦樹 │持人:│
│ │ │企劃書 │外研習活│ │ │ │溫修煒 │謝朝靖│
│ │ │ │動 │ │ │ │陳任恩 │承辦人│
│ │ │ │ │ │ │ │林清松 │:鄭念│
│ │ │ │ │ │ │ │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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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93.7.23 │公開取得│安溪社區│佳欣 │姊妹、隆│300,0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 │興 │(300,000) │吳玉秋 │持人:│
│ │ │企劃書 │環保、廚│ │ │ │黃連春 │謝朝靖│
│ │ │ │餘回收生│ │ │ │溫修煒 │承辦人│
│ │ │ │活研習營│ │ │ │陳君信 │:鄭念│
│ │ │ │活動 │ │ │ │陳任恩 │益 │
│ │ │ │ │ │ │ │林清松 │ │
│ │ │ │ │ │ │ │吳麗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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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93.7.23 │公開取得│托兒所93│佳欣 │隆興、姊│205,650 │陳任恩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年度暑期│ │妹 │(152,035) │詹亦樹 │持人:│
│ │ │企劃書 │教職員工│ │ │ │吳麗芬 │謝朝靖│
│ │ │ │縣外教學│ │ │ │溫修煒 │記錄:│
│ │ │ │觀摩研習│ │ │ │黃連春 │鄭念益│
│ │ │ │活動,約│ │ │ │吳玉秋 │承辦人│
│ │ │ │計45人 │ │ │ │林清松 │:魏友│
│ │ │ │ │ │ │ │陳君信 │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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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93.7.28 │公開取得│鳶山里環│佳欣 │隆興、姊│300,000 │黃連春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保義工縣│ │妹 │(300,000) │溫修煒 │持人:│
│ │ │企劃書 │外研習活│ │ │ │陳君信 │黃連春│
│ │ │ │動 │ │ │ │陳任恩 │承辦人│
│ │ │ │ │ │ │ │林清松 │:鄭念│
│ │ │ │ │ │ │ │吳麗芬 │益 │
│ │ │ │ │ │ │ │林文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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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93.8.3 │公開取得│弘道里地│佳欣 │姊妹、隆│179,900 │吳玉秋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方建設縣│ │興 │(179,900) │黃連春 │持人:│
│ │ │企劃書 │外研習活│ │ │ │溫修煒 │詹亦樹│
│ │ │ │動 │ │ │ │陳君信 │承辦人│
│ │ │ │ │ │ │ │林清松 │:魏友│
│ │ │ │ │ │ │ │林文烜 │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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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93.8.9 │公開取得│93年度第│佳欣 │隆興、姊│622,800 │吳玉秋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1 次里業│ │妹 │(581,280) │黃連春 │持人:│
│ │ │企劃書 │務會報縣│ │ │ │溫修煒 │謝朝靖│
│ │ │ │外觀摩研│ │ │ │陳君信 │承辦人│
│ │ │ │習活動 │ │ │ │吳麗芬 │:鄭念│
│ │ │ │ │ │ │ │林文烜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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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93.8.19 │公開取得│財稅預算│佳欣 │隆興、姊│199,640 │吳玉秋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業務縣外│ │妹 │(170,371) │詹亦樹 │持人:│
│ │ │企劃書 │研習活動│ │ │ │林昭榮 │謝朝靖│
│ │ │ │,約計28│ │ │ │林清松 │承辦人│
│ │ │ │人 │ │ │ │吳麗芬 │:鄭念│
│ │ │ │ │ │ │ │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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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93.8.27 │公開取得│安溪里巡│佳欣 │隆興、姊│109,798 │吳玉秋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守隊縣外│ │妹 │(109,798) │黃連春 │持人:│
│ │ │企劃書 │研習活動│ │ │ │林清松 │謝朝靖│
│ │ │ │,約計41│ │ │ │吳麗芬 │承辦人│
│ │ │ │人 │ │ │ │林文烜 │:鄭念│
│ │ │ │ │ │ │ │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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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93.8.31 │公開取得│嘉添里環│佳欣 │隆興、姊│274,370 │吳玉秋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保義工縣│ │妹 │(261,580) │黃連春 │持人黃│
│ │ │企劃書 │外研習活│ │ │ │詹亦樹 │連春承│
│ │ │ │動 │ │ │ │林昭榮 │辦人:│
│ │ │ │ │ │ │ │陳任恩 │鄭念益│
│ │ │ │ │ │ │ │林清松 │ │
│ │ │ │ │ │ │ │林文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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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93.9.6 │公開取得│93年度社│佳欣 │姊妹、隆│422,800 │林清松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區發展協│ │興 │(369,580) │陳任恩 │持人:│
│ │ │企劃書 │會理事長│ │ │ │吳玉秋 │謝朝靖│
│ │ │ │暨總幹事│ │ │ │吳麗芬 │承辦人│
│ │ │ │縣外研習│ │ │ │詹亦樹 │:鄭念│
│ │ │ │活動 │ │ │ │黃連春 │益 │
│ │ │ │ │ │ │ │林文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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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93.9.7 │公開取得│龍埔里知│佳欣 │姊妹、隆│248,96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性之旅民│ │興 │(248,960) │吳玉秋 │持人:│
│ │ │企劃書 │俗技藝探│ │ │ │黃連春 │黃連春│
│ │ │ │討與學習│ │ │ │陳任恩 │承辦人│
│ │ │ │活動 │ │ │ │林清松 │:鄭念│
│ │ │ │ │ │ │ │吳麗芬 │益 │
│ │ │ │ │ │ │ │林文烜 │ │
├──┼────┼────┼────┼───┼────┼─────┼────┼───┤
│ 78 │93.9.13 │公開取得│介壽社區│姊妹 │隆興、佳│201,600 │詹亦樹 │承辦人│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 │欣 │(201,600) │吳玉秋 │:鄭念│
│ │ │企劃書 │縣外研習│ │ │ │黃連春 │益 │
│ │ │ │活動 │ │ │ │陳君信 │ │
│ │ │ │ │ │ │ │林清松 │ │
│ │ │ │ │ │ │ │吳麗芬 │ │
│ │ │ │ │ │ │ │林文烜 │ │
├──┼────┼────┼────┼───┼────┼─────┼────┼───┤
│ 79 │93.9.14 │公開取得│忠孝社區│佳欣 │姊妹、隆│250,000 │詹亦樹 │承辦人│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 │興 │(249,704) │吳玉秋 │:鄭念│
│ │ │企劃書 │縣外研習│ │ │ │黃連春 │益 │
│ │ │ │觀摩活動│ │ │ │陳君信 │ │
│ │ │ │ │ │ │ │林清松 │ │
│ │ │ │ │ │ │ │吳麗芬 │ │
│ │ │ │ │ │ │ │林文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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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 │93.9.15 │公開取得│大埔社區│佳欣 │隆興、姊│274,2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 │妹 │(274,200) │吳玉秋 │持人:│
│ │ │企劃書 │縣外研討│ │ │ │盧蓮春 │黃連春│
│ │ │ │活動 │ │ │ │陳君信 │承辦人│
│ │ │ │ │ │ │ │陳任恩 │:鄭念│
│ │ │ │ │ │ │ │林清松 │益 │
│ │ │ │ │ │ │ │吳麗芬 │ │
│ │ │ │ │ │ │ │林文烜 │ │
├──┼────┼────┼────┼───┼────┼─────┼────┼───┤
│ 81 │93.9.15 │公開取得│中興社區│佳欣 │姊妹、隆│274,2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 │興 │(274,200) │吳玉秋 │持人:│
│ │ │企劃書 │理監事暨│ │ │ │黃連春 │黃連春│
│ │ │ │會員縣外│ │ │ │陳君信 │承辦人│
│ │ │ │研習活動│ │ │ │陳任恩 │:鄭念│
│ │ │ │ │ │ │ │林清松 │益 │
│ │ │ │ │ │ │ │吳麗芬 │ │
│ │ │ │ │ │ │ │林文烜 │ │
├──┼────┼────┼────┼───┼────┼─────┼────┼───┤
│ 82 │93.9.24 │公開取得│五寮里知│佳欣 │隆興、姊│166,1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性之旅鄉│ │妹 │(166,100) │黃連春 │持人:│
│ │ │企劃書 │土領域探│ │ │ │林昭榮 │黃連春│
│ │ │ │討與學習│ │ │ │陳君信 │承辦人│
│ │ │ │活動 │ │ │ │林清松 │:鄭念│
│ │ │ │ │ │ │ │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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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93.9.24 │公開取得│田間調查│詠泰 │佳欣、姊│419,6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員與農事│ │妹、博覽│(340,783) │黃連春 │持人:│
│ │ │企劃書 │服務班縣│ │家、音樂│ │林昭榮 │謝朝靖│
│ │ │ │外觀摩活│ │達 │ │吳玉秋 │承辦人│
│ │ │ │動 │ │ │ │吳麗芬 │:鄭念│
│ │ │ │ │ │ │ │ │益 │
├──┼────┼────┼────┼───┼────┼─────┼────┼───┤
│ 84 │93.10.1 │公開取得│自然景觀│佳欣 │姊妹、隆│294,500 │陳純桔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保護協會│ │興 │(294,500) │黃連春 │持人:│
│ │ │企劃書 │環保教育│ │ │ │陳君信 │謝朝靖│
│ │ │ │宣導及學│ │ │ │吳玉秋 │承辦人│
│ │ │ │員參訪活│ │ │ │陳任恩 │:魏友│
│ │ │ │動 │ │ │ │吳麗芬 │賢 │
│ │ │ │ │ │ │ │林文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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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93.11.4 │公開取得│93年度民│佳欣 │隆興、姊│918,4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防、義警│ │妹 │(918,400) │林昭榮 │持人:│
│ │ │企劃書 │縣外研習│ │ │ │吳玉秋 │黃連春│
│ │ │ │暨觀摩活│ │ │ │黃連春 │承辦人│
│ │ │ │動 │ │ │ │吳麗芬 │:鄭念│
│ │ │ │ │ │ │ │林文烜 │益 │
├──┼────┼────┼────┼───┼────┼─────┼────┼───┤
│ 88 │93.11.8 │公開取得│礁溪里地│佳欣 │姊妹、詠│209,2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方建設縣│ │泰 │(209,200) │黃連春 │持人:│
│ │ │企劃書 │外研習活│ │ │ │吳玉秋 │謝朝靖│
│ │ │ │動 │ │ │ │陳任恩 │承辦人│
│ │ │ │ │ │ │ │林清松 │:鄭念│
│ │ │ │ │ │ │ │林文烜 │益 │
├──┼────┼────┼────┼───┼────┼─────┼────┼───┤
│ 90 │93.11.12│公開取得│溪南里茶│佳欣 │姊妹 │196,0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葉產銷班│ │ │(196,000) │吳玉秋 │持人:│
│ │ │企劃書 │縣外研習│ │ │ │黃連春 │黃連春│
│ │ │ │活動 │ │ │ │陳任恩 │承辦人│
│ │ │ │ │ │ │ │林清松 │:鄭念│
│ │ │ │ │ │ │ │吳麗芬 │益 │
│ │ │ │ │ │ │ │林文烜 │ │
├──┼────┼────┼────┼───┼────┼─────┼────┼───┤
│ 91 │93.11.22│公開取得│溪南里蔬│佳欣 │隆興 │200,0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菜產銷班│ │ │(196,000) │吳玉秋 │持人:│
│ │ │企劃書 │縣外研習│ │ │ │陳任恩 │黃連春│
│ │ │ │活動 │ │ │ │吳麗芬 │承辦人│
│ │ │ │ │ │ │ │黃連春 │:鄭念│
│ │ │ │ │ │ │ │林清松 │益 │
│ │ │ │ │ │ │ │林文烜 │ │
├──┼────┼────┼────┼───┼────┼─────┼────┼───┤
│ 92 │93.11.30│公開取得│溪東里環│吉象 │姊妹 │246,240 │林昭榮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保義工縣│ │ │(245,100) │黃連春 │持人:│
│ │ │企劃書 │外研習活│ │ │ │陳君信 │黃連春│
│ │ │ │動 │ │ │ │林清松 │承辦人│
│ │ │ │ │ │ │ │吳麗芬 │:鄭念│
│ │ │ │ │ │ │ │林文烜 │益 │
├──┼────┼────┼────┼───┼────┼─────┼────┼───┤
│ 93 │93.12.1 │公開取得│三峽里生│佳欣 │詠泰、佳│180,000 │陳純桔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態環保研│ │欣 │(177,300) │林昭榮 │持人:│
│ │ │企劃書 │習暨觀摩│ │ │ │詹亦樹 │謝朝靖│
│ │ │ │活動 │ │ │ │黃連春 │承辦人│
│ │ │ │ │ │ │ │吳玉秋 │:魏友│
│ │ │ │ │ │ │ │陳君信 │賢 │
│ │ │ │ │ │ │ │陳任恩 │ │
│ │ │ │ │ │ │ │吳麗芬 │ │
│ │ │ │ │ │ │ │林文烜 │ │
├──┼────┼────┼────┼───┼────┼─────┼────┼───┤
│ 94 │93.12.6 │公開取得│安溪里龍│佳欣 │姊妹、詠│294,0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舟隊員研│ │泰、冠鵬│(294,000) │林昭榮 │持人:│
│ │ │企劃書 │習活動 │ │ │ │黃連春 │謝朝靖│
│ │ │ │ │ │ │ │陳君信 │記錄:│
│ │ │ │ │ │ │ │吳麗芬 │鄭念益│
│ │ │ │ │ │ │ │林文烜 │承辦人│
│ │ │ │ │ │ │ │ │:魏友│
│ │ │ │ │ │ │ │ │賢 │
├──┼────┼────┼────┼───┼────┼─────┼────┼───┤
│ 95 │93.12.6 │公開取得│安溪里環│佳欣 │姊妹、隆│194,205 │林昭榮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保義工隊│ │興、經典│(194,205) │詹亦樹 │持人:│
│ │ │企劃書 │縣外研習│ │ │ │黃連春 │謝朝靖│
│ │ │ │活動 │ │ │ │陳君信 │記錄:│
│ │ │ │ │ │ │ │林清松 │鄭念益│
│ │ │ │ │ │ │ │吳麗芬 │承辦人│
│ │ │ │ │ │ │ │林文烜 │:魏友│
│ │ │ │ │ │ │ │ │賢 │
├──┼────┼────┼────┼───┼────┼─────┼────┼───┤
│ 96 │93.12.10│公開取得│添福社區│佳欣 │姊妹 │300,0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 │ │(290,190) │林昭榮 │持人:│
│ │ │企劃書 │會員縣外│ │ │ │黃連春 │謝朝靖│
│ │ │ │研習活動│ │ │ │吳玉秋 │承辦人│
│ │ │ │ │ │ │ │陳君信 │:魏友│
│ │ │ │ │ │ │ │陳任恩 │賢 │
│ │ │ │ │ │ │ │吳麗芬 │ │
│ │ │ │ │ │ │ │林文烜 │ │
├──┼────┼────┼────┼───┼────┼─────┼────┼───┤
│ 97 │93.12.15│公開取得│添福里巡│佳欣 │姊妹、經│176,580 │林昭榮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守隊隊員│ │典 │(176,580) │黃連春 │持人:│
│ │ │企劃書 │縣外研習│ │ │ │吳玉秋 │謝朝靖│
│ │ │ │活動 │ │ │ │陳君信 │記錄:│
│ │ │ │ │ │ │ │陳任恩 │魏友賢│
│ │ │ │ │ │ │ │林清松 │承辦人│
│ │ │ │ │ │ │ │吳麗芬 │:鄭念│
│ │ │ │ │ │ │ │ │益 │
├──┼────┼────┼────┼───┼────┼─────┼────┼───┤
│ 98 │94.1.19 │公開取得│仁愛社區│佳欣 │姊妹、隆│117,660 │陳雅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 │興 │(117,660) │詹亦樹 │持人:│
│ │ │企劃書 │會員縣外│ │ │ │黃連春 │黃連春│
│ │ │ │研習活動│ │ │ │吳玉秋 │承辦人│
│ │ │ │ │ │ │ │陳君信 │:鄭念│
│ │ │ │ │ │ │ │沈學聖 │益 │
│ │ │ │ │ │ │ │吳麗芬 │ │
│ │ │ │ │ │ │ │林文烜 │ │
├──┼────┼────┼────┼───┼────┼─────┼────┼───┤
│ 99 │94.1.26 │公開取得│溪南里 (│佳欣 │吉象 │294,000 │陳純桔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溪北、溪│ │ │(294,000) │林昭榮 │持人:│
│ │ │企劃書 │東)環保 │ │ │ │詹亦樹 │謝朝靖│
│ │ │ │義工縣外│ │ │ │黃連春 │承辦人│
│ │ │ │觀摩研習│ │ │ │陳雅 │:魏友│
│ │ │ │活動 │ │ │ │吳玉秋 │賢 │
│ │ │ │ │ │ │ │陳君信 │ │
│ │ │ │ │ │ │ │林清松 │ │
│ │ │ │ │ │ │ │林瑞 │ │
│ │ │ │ │ │ │ │吳麗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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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94.3.3 │公開取得│中正社區│隆興 │佳欣、吉│175,380 │陳雅貞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 │象 │(175,380) │詹亦樹 │持人:│
│ │ │企劃書 │會員縣外│ │ │ │黃連春 │黃連春│
│ │ │ │研習觀摩│ │ │ │吳玉秋 │承辦人│
│ │ │ │活動 │ │ │ │陳君信 │:鄭念│
│ │ │ │ │ │ │ │陳任恩 │益 │
│ │ │ │ │ │ │ │沈學聖 │ │
│ │ │ │ │ │ │ │林瑞宜 │ │
│ │ │ │ │ │ │ │吳麗芬 │ │
│ │ │ │ │ │ │ │林文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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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94.3.3 │公開取得│礁溪社區│隆興 │佳欣、吉│146,900 │陳雅貞 │承辦人│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 │象 │(164,900) │詹亦樹 │:鄭念│
│ │ │企劃書 │會員縣外│ │ │ │黃連春 │益 │
│ │ │ │研習觀摩│ │ │ │吳玉秋 │ │
│ │ │ │活動 │ │ │ │陳君信 │ │
│ │ │ │ │ │ │ │陳任恩 │ │
│ │ │ │ │ │ │ │沈學聖 │ │
│ │ │ │ │ │ │ │林瑞宜 │ │
│ │ │ │ │ │ │ │吳麗芬 │ │
│ │ │ │ │ │ │ │林文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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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94.3.10 │公開取得│五寮里94│吉象 │隆興、姊│299,200 │詹亦樹 │承辦人│
│ │ │報價單或│年度地方│ │妹 │(299,200) │吳玉秋 │:鄭念│
│ │ │企劃書 │建設研習│ │ │ │陳君信 │益 │
│ │ │ │活動 │ │ │ │陳任恩 │ │
│ │ │ │ │ │ │ │林清松 │ │
│ │ │ │ │ │ │ │沈學聖 │ │
│ │ │ │ │ │ │ │吳麗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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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94.3.23 │公開取得│94年度改│吉象 │佳欣、隆│184,6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善民俗實│ │興 │(184,600) │吳玉秋 │持人:│
│ │ │企劃書 │踐委員會│ │ │ │陳雅貞 │謝朝靖│
│ │ │ │縣外業務│ │ │ │陳君信 │承辦人│
│ │ │ │研習活動│ │ │ │沈學聖 │:鄭念│
│ │ │ │ │ │ │ │林瑞宜 │益 │
│ │ │ │ │ │ │ │吳麗芬 │ │
│ │ │ │ │ │ │ │林文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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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94.4.6 │公開取得│清潔隊94│佳欣 │姊妹、隆│786,500 │陳純桔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年度文康│ │興 │(596,300) │陳威霖 │持人:│
│ │ │企劃書 │活動 │ │ │ │詹亦樹 │謝朝靖│
│ │ │ │ │ │ │ │黃連春 │承辦人│
│ │ │ │ │ │ │ │吳玉秋 │:魏友│
│ │ │ │ │ │ │ │陳君信 │賢 │
│ │ │ │ │ │ │ │陳任恩 │ │
│ │ │ │ │ │ │ │沈學聖 │ │
│ │ │ │ │ │ │ │林瑞宜 │ │
│ │ │ │ │ │ │ │吳麗芬 │ │
│ │ │ │ │ │ │ │林文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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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94.4.18 │公開取得│94年度調│隆興 │姊妹、吉│292,0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解委員會│ │象 │(290,000) │陳威霖 │持人:│
│ │ │企劃書 │縣外業務│ │ │ │黃連春 │謝朝靖│
│ │ │ │觀摩活動│ │ │ │吳玉秋 │承辦人│
│ │ │ │ │ │ │ │陳君信 │:鄭念│
│ │ │ │ │ │ │ │陳任恩 │益 │
│ │ │ │ │ │ │ │沈學聖 │ │
│ │ │ │ │ │ │ │林瑞宜 │ │
│ │ │ │ │ │ │ │吳麗芬 │ │
│ │ │ │ │ │ │ │林文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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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94.4.18 │公開取得│溪東社區│佳欣 │吉象、姊│138,470 │陳威霖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排只隊縣│ │妹 │(138,470) │詹亦樹 │持人:│
│ │ │企劃書 │外業務觀│ │ │ │黃連春 │謝朝靖│
│ │ │ │摩研習活│ │ │ │吳玉秋 │承辦人│
│ │ │ │動 │ │ │ │陳君信 │:鄭念│
│ │ │ │ │ │ │ │陳任恩 │益 │
│ │ │ │ │ │ │ │沈學聖 │ │
│ │ │ │ │ │ │ │林瑞宜 │ │
│ │ │ │ │ │ │ │吳麗芬 │ │
│ │ │ │ │ │ │ │林文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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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94.4.21 │公開取得│民俗文物│吉象 │姊妹、隆│157,080 │陳雅貞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協會春季│ │興 │(131,600) │陳威霖 │持人:│
│ │ │企劃書 │縣外研習│ │ │ │詹亦樹 │謝朝靖│
│ │ │ │活動 │ │ │ │黃連春 │記錄:│
│ │ │ │ │ │ │ │林瑞宜 │魏友賢│
│ │ │ │ │ │ │ │吳玉秋 │承辦人│
│ │ │ │ │ │ │ │陳君信 │:鄭念│
│ │ │ │ │ │ │ │陳任恩 │益 │
│ │ │ │ │ │ │ │沈學聖 │ │
│ │ │ │ │ │ │ │吳麗芬 │ │
│ │ │ │ │ │ │ │林文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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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94.4.21 │公開取得│安溪里巡│佳欣 │吉象、姊│244,280 │陳雅貞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守隊縣外│ │妹 │(244,280) │陳威霖 │持人:│
│ │ │企劃書 │研習活動│ │ │ │詹亦樹 │謝朝靖│
│ │ │ │ │ │ │ │黃連春 │記錄:│
│ │ │ │ │ │ │ │林瑞宜 │魏友賢│
│ │ │ │ │ │ │ │吳玉秋 │承辦人│
│ │ │ │ │ │ │ │陳君信 │:鄭念│
│ │ │ │ │ │ │ │陳任恩 │益 │
│ │ │ │ │ │ │ │沈學聖 │ │
│ │ │ │ │ │ │ │吳麗芬 │ │
│ │ │ │ │ │ │ │林文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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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94.4.25 │公開取得│鎮立托兒│姊妹 │佳欣、隆│166,320 │陳威霖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所春季校│ │興 │(166,376) │詹亦樹 │持人:│
│ │ │企劃書 │外教學活│ │ │ │黃連春 │黃連春│
│ │ │ │動 │ │ │ │吳玉秋 │記錄:│
│ │ │ │ │ │ │ │陳雅貞 │魏友賢│
│ │ │ │ │ │ │ │陳君信 │承辦人│
│ │ │ │ │ │ │ │沈學聖 │:鄭念│
│ │ │ │ │ │ │ │林瑞宜 │益 │
│ │ │ │ │ │ │ │吳麗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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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94.5.12 │公開取得│清潔隊環│翔福鶯│隆興、姊│590,460 │陳純桔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保觀摩研│歌分公│妹 │(476,096) │陳威霖 │持人:│
│ │ │企劃書 │習活動 │司 │ │ │詹亦樹 │謝朝靖│
│ │ │ │ │ │ │ │黃連春 │承辦人│
│ │ │ │ │ │ │ │吳玉秋 │:魏友│
│ │ │ │ │ │ │ │沈學聖 │賢 │
│ │ │ │ │ │ │ │林瑞宜 │ │
│ │ │ │ │ │ │ │吳麗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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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94.5.19 │公開取得│94年基層│吉象 │姊妹、佳│199,5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組織業務│ │欣 │(199,500) │陳威霖 │持人:│
│ │ │企劃書 │觀摩研習│ │ │ │黃連春 │謝朝靖│
│ │ │ │活動 │ │ │ │吳玉秋 │記錄:│
│ │ │ │ │ │ │ │陳雅貞 │魏友賢│
│ │ │ │ │ │ │ │陳任恩 │承辦人│
│ │ │ │ │ │ │ │沈學聖 │:鄭念│
│ │ │ │ │ │ │ │林瑞宜 │益 │
│ │ │ │ │ │ │ │林文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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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94.5.23 │公開取得│秀川里里│佳欣 │姊妹、吉│297,000 │陳雅貞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民縣外研│ │象 │(297,000) │陳威霖 │持人:│
│ │ │企劃書 │習活動 │ │ │ │黃連春 │謝朝靖│
│ │ │ │ │ │ │ │詹亦樹 │承辦人│
│ │ │ │ │ │ │ │吳玉秋 │:鄭念│
│ │ │ │ │ │ │ │沈學聖 │益 │
│ │ │ │ │ │ │ │林文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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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94.5.25 │公開取得│自然景觀│詠泰 │姊妹、佳│286,800 │陳純桔 │承辦人│
│ │ │報價單或│保護協會│ │欣 │(286,800) │詹亦樹 │:魏友│
│ │ │企劃書 │廚餘回收│ │ │ │黃連春 │賢 │
│ │ │ │及環保教│ │ │ │吳玉秋 │ │
│ │ │ │育宣導參│ │ │ │林清松 │ │
│ │ │ │訪活動 │ │ │ │沈學聖 │ │
│ │ │ │ │ │ │ │林瑞宜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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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94.5.30 │公開取得│安和社區│佳欣 │姊妹、隆│295,200 │陳雅貞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 │興 │(295,200) │沈學聖 │持人:│
│ │ │企劃書 │縣外研習│ │ │ │林文烜 │謝朝靖│
│ │ │ │活動 │ │ │ │吳麗芬 │承辦人│
│ │ │ │ │ │ │ │陳威霖 │:鄭念│
│ │ │ │ │ │ │ │陳任恩 │益 │
│ │ │ │ │ │ │ │吳玉秋 │ │
│ │ │ │ │ │ │ │林清松 │ │
│ │ │ │ │ │ │ │詹亦樹 │ │
│ │ │ │ │ │ │ │林瑞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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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94.6.2 │公開取得│溪東里巡│詠泰 │佳欣、隆│275,63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守隊縣外│ │興 │(275,630) │黃連春 │持人:│
│ │ │企劃書 │研習活動│ │ │ │陳雅貞 │謝朝靖│
│ │ │ │ │ │ │ │陳任恩 │承辦人│
│ │ │ │ │ │ │ │沈學聖 │:鄭念│
│ │ │ │ │ │ │ │吳麗芬 │益 │
│ │ │ │ │ │ │ │林文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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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94.6.10 │公開取得│龍埔社區│翔福 │姊妹、佳│292,600 │陳雅貞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 │欣 │(292,600) │陳威霖 │持人:│
│ │ │企劃書 │會員縣外│ │ │ │黃連春 │謝朝靖│
│ │ │ │研習活動│ │ │ │陳任恩 │承辦人│
│ │ │ │ │ │ │ │沈學聖 │:鄭念│
│ │ │ │ │ │ │ │吳麗芬 │益 │
│ │ │ │ │ │ │ │林文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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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94.6.17 │公開取得│大有社區│吉象 │佳欣、姊│284,000 │陳雅貞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 │妹 │(284,000) │黃連春 │持人:│
│ │ │企劃書 │縣外研習│ │ │ │詹亦樹 │謝朝靖│
│ │ │ │活動 │ │ │ │陳任恩 │承辦人│
│ │ │ │ │ │ │ │林清松 │:鄭念│
│ │ │ │ │ │ │ │沈學聖 │益 │
│ │ │ │ │ │ │ │林瑞宜 │ │
│ │ │ │ │ │ │ │吳麗芬 │ │
│ │ │ │ │ │ │ │林文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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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94.6.29 │公開取得│鳶山里地│佳欣 │姊妹、隆│297,600 │簡美玲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方建設縣│ │興 │(297,600) │陳威霖 │持人:│
│ │ │企劃書 │外研習活│ │ │ │吳玉秋 │謝朝靖│
│ │ │ │動 │ │ │ │陳任恩 │承辦人│
│ │ │ │ │ │ │ │林清松 │:鄭念│
│ │ │ │ │ │ │ │沈學聖 │益 │
│ │ │ │ │ │ │ │林瑞宜 │ │
│ │ │ │ │ │ │ │吳麗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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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94.6.30 │公開取得│八張里環│吉象 │佳欣、姊│192,000 │林文烜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保義工縣│ │妹 │(192,000) │沈學聖 │持人:│
│ │ │企劃書 │外研習活│ │ │ │詹亦樹 │謝朝靖│
│ │ │ │動 │ │ │ │吳麗芬 │承辦人│
│ │ │ │ │ │ │ │林瑞宜 │:魏友│
│ │ │ │ │ │ │ │陳威霖 │賢 │
│ │ │ │ │ │ │ │黃連春 │ │
│ │ │ │ │ │ │ │陳君信 │ │
│ │ │ │ │ │ │ │陳純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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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94.7.4 │公開取得│永館里環│詠泰 │隆興、佳│243,250 │林文烜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保義工縣│ │欣 │(201,500) │吳麗芬 │持人:│
│ │ │企劃書 │外研習活│ │ │ │林清松 │謝朝靖│
│ │ │ │動 │ │ │ │沈學聖 │承辦人│
│ │ │ │ │ │ │ │黃連春 │:鄭念│
│ │ │ │ │ │ │ │陳威霖 │益 │
│ │ │ │ │ │ │ │林瑞宜 │ │
│ │ │ │ │ │ │ │詹亦樹 │ │
│ │ │ │ │ │ │ │吳玉秋 │ │
├──┼────┼────┼────┼───┼────┼─────┼────┼───┤
│121 │94.7.11 │公開取得│鳶山里「│姊妹 │佳欣、吉│291,900 │陳威霖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生態保護│ │象 │(271,050) │陳任恩 │持人:│
│ │ │企劃書 │暨環境資│ │ │ │詹亦樹 │謝朝靖│
│ │ │ │源整合」│ │ │ │沈學聖 │承辦人│
│ │ │ │縣外研習│ │ │ │林瑞宜 │:鄭念│
│ │ │ │活動 │ │ │ │吳麗芬 │益記錄│
│ │ │ │ │ │ │ │林文烜 │:魏友│
│ │ │ │ │ │ │ │ │賢 │
├──┼────┼────┼────┼───┼────┼─────┼────┼───┤
│122 │94.7.14 │公開取得│長壽會社│佳欣 │隆興、姊│241,380 │陳雅貞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會福利縣│ │妹 │(241,380) │陳威霖 │持人:│
│ │ │企劃書 │外研習活│ │ │ │詹亦樹 │謝朝靖│
│ │ │ │動 │ │ │ │陳任恩 │承辦人│
│ │ │ │ │ │ │ │林清松 │:鄭念│
│ │ │ │ │ │ │ │沈學聖 │益 │
│ │ │ │ │ │ │ │吳麗芬 │ │
│ │ │ │ │ │ │ │林文烜 │ │
│ │ │ │ │ │ │ │吳淑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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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94.7.20 │公開取得│有木里環│太豐 │佳欣、姊│145,95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境保護縣│ │妹 │(145,950) │陳威霖 │持人:│
│ │ │企劃書 │外研習活│ │ │ │黃連春 │謝朝靖│
│ │ │ │動 │ │ │ │吳玉秋 │承辦人│
│ │ │ │ │ │ │ │陳任恩 │:鄭念│
│ │ │ │ │ │ │ │林清松 │益 │
│ │ │ │ │ │ │ │沈學聖 │ │
│ │ │ │ │ │ │ │林瑞宜 │ │
│ │ │ │ │ │ │ │吳麗芬 │ │
│ │ │ │ │ │ │ │林文烜 │ │
│ │ │ │ │ │ │ │簡美玲 │ │
├──┼────┼────┼────┼───┼────┼─────┼────┼───┤
│124 │94.7.20 │公開取得│嘉添里環│太豐 │佳欣 │232,000 │陳威霖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保義工縣│ │ │(232,000) │詹亦樹 │持人:│
│ │ │企劃書 │外研習活│ │ │ │黃連春 │謝朝靖│
│ │ │ │動 │ │ │ │吳玉秋 │承辦人│
│ │ │ │ │ │ │ │陳任恩 │:鄭念│
│ │ │ │ │ │ │ │林清松 │益 │
│ │ │ │ │ │ │ │沈學聖 │ │
│ │ │ │ │ │ │ │林瑞宜 │ │
│ │ │ │ │ │ │ │吳麗芬 │ │
│ │ │ │ │ │ │ │林文烜 │ │
├──┼────┼────┼────┼───┼────┼─────┼────┼───┤
│125 │94.7.26 │公開取得│龍埔里民│佳欣 │姊妹、太│145,800 │黃連春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防分團隊│ │豐 │(145,800) │簡美玲 │持人:│
│ │ │企劃書 │縣外研習│ │ │ │詹亦樹 │謝朝靖│
│ │ │ │活動 │ │ │ │林清松 │承辦人│
│ │ │ │ │ │ │ │吳麗芬 │:鄭念│
│ │ │ │ │ │ │ │林文烜 │益 │
│ │ │ │ │ │ │ │王月萍 │ │
├──┼────┼────┼────┼───┼────┼─────┼────┼───┤
│126 │94.7.26 │公開取得│龍埔社區│佳欣 │太豐、姊│107,300 │簡美玲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 │妹 │(107,300) │詹亦樹 │持人:│
│ │ │企劃書 │志工縣外│ │ │ │黃連春 │謝朝靖│
│ │ │ │研習活動│ │ │ │林清松 │承辦人│
│ │ │ │ │ │ │ │吳麗芬 │:鄭念│
│ │ │ │ │ │ │ │林文烜 │益 │
│ │ │ │ │ │ │ │王月萍 │ │
├──┼────┼────┼────┼───┼────┼─────┼────┼───┤
│127 │94.7.28 │公開取得│耕地三七│太豐 │隆興、姊│295,0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五租佃調│ │妹 │(265,000) │陳威霖 │持人:│
│ │ │企劃書 │解委員業│ │ │ │吳玉秋 │謝朝靖│
│ │ │ │務觀摩縣│ │ │ │熊鎮 │承辦人│
│ │ │ │外研習活│ │ │ │林瑞宜 │:鄭念│
│ │ │ │動 │ │ │ │吳麗芬 │益記錄│
│ │ │ │ │ │ │ │簡美玲 │:魏友│
│ │ │ │ │ │ │ │王月萍 │賢 │
├──┼────┼────┼────┼───┼────┼─────┼────┼───┤
│128 │94.8.4 │公開取得│中興社區│詠泰 │佳欣、姊│288,000 │簡美玲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 │妹 │(284,400) │黃連春 │持人:│
│ │ │企劃書 │龍舟隊及│ │ │ │吳玉秋 │謝朝靖│
│ │ │ │社區幹部│ │ │ │沈學聖 │承辦人│
│ │ │ │縣外研習│ │ │ │林瑞宜 │:鄭念│
│ │ │ │活動 │ │ │ │吳麗芬 │益 │
│ │ │ │ │ │ │ │林文烜 │ │
│ │ │ │ │ │ │ │王月萍 │ │
├──┼────┼────┼────┼───┼────┼─────┼────┼───┤
│129 │94.8.9 │公開取得│大埔里地│金環球│隆興、姊│196,250 │簡美玲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方建設縣│ │妹 │(196,250) │吳玉秋 │持人:│
│ │ │企劃書 │外研習活│ │ │ │陳任恩 │謝朝靖│
│ │ │ │動 │ │ │ │沈學聖 │承辦人│
│ │ │ │ │ │ │ │林瑞宜 │:鄭念│
│ │ │ │ │ │ │ │吳麗芬 │益 │
│ │ │ │ │ │ │ │林文烜 │ │
├──┼────┼────┼────┼───┼────┼─────┼────┼───┤
│130 │94.8.10 │公開取得│中正里巡│佳欣 │隆興、姊│283,200 │簡美玲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守隊縣外│ │妹 │(265,500) │陳威霖 │持人:│
│ │ │企劃書 │研習活動│ │ │ │林清松 │詹亦樹│
│ │ │ │ │ │ │ │沈學聖 │承辦人│
│ │ │ │ │ │ │ │熊鎮 │:鄭念│
│ │ │ │ │ │ │ │林瑞宜 │益 │
│ │ │ │ │ │ │ │吳麗芬 │ │
│ │ │ │ │ │ │ │王月萍 │ │
├──┼────┼────┼────┼───┼────┼─────┼────┼───┤
│131 │94.8.10 │公開取得│中正里龍│佳欣 │太豐、隆│195,200 │陳威霖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舟隊縣外│ │興 │(195,200) │林清松 │持人:│
│ │ │企劃書 │研習活動│ │ │ │沈學聖 │詹亦樹│
│ │ │ │ │ │ │ │林瑞宜 │承辦人│
│ │ │ │ │ │ │ │吳麗芬 │:鄭念│
│ │ │ │ │ │ │ │簡美玲 │益 │
│ │ │ │ │ │ │ │王月萍 │ │
├──┼────┼────┼────┼───┼────┼─────┼────┼───┤
│132 │94.8.10 │公開取得│弘道里龍│吉象 │佳欣、太│230,400 │簡美玲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舟隊縣外│ │豐 │(230,400) │陳威霖 │持人:│
│ │ │企劃書 │研習活動│ │ │ │林清松 │詹亦樹│
│ │ │ │ │ │ │ │沈學聖 │承辦人│
│ │ │ │ │ │ │ │熊鎮 │:鄭念│
│ │ │ │ │ │ │ │林瑞宜 │益 │
│ │ │ │ │ │ │ │吳麗芬 │ │
│ │ │ │ │ │ │ │王月萍 │ │
├──┼────┼────┼────┼───┼────┼─────┼────┼───┤
│133 │94.8.10 │公開取得│安和社區│吉象 │佳欣、姊│230,400 │簡美玲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 │妹 │(230,400) │陳威霖 │持人:│
│ │ │企劃書 │會員業務│ │ │ │林清松 │詹亦樹│
│ │ │ │舞技研習│ │ │ │沈學聖 │承辦人│
│ │ │ │觀摩活動│ │ │ │熊鎮 │:鄭念│
│ │ │ │ │ │ │ │林瑞宜 │益 │
│ │ │ │ │ │ │ │吳麗芬 │ │
│ │ │ │ │ │ │ │王月萍 │ │
├──┼────┼────┼────┼───┼────┼─────┼────┼───┤
│134 │94.8.10 │公開取得│溪南里橫│姊妹 │太豐、佳│106,425 │陳威霖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溪義警民│ │欣 │(106,425) │林清松 │持人:│
│ │ │企劃書 │防中隊縣│ │ │ │沈學聖 │詹亦樹│
│ │ │ │外研習活│ │ │ │熊鎮 │承辦人│
│ │ │ │動 │ │ │ │林瑞宜 │:鄭念│
│ │ │ │ │ │ │ │吳麗芬 │益 │
│ │ │ │ │ │ │ │簡美玲 │ │
│ │ │ │ │ │ │ │王月萍 │ │
├──┼────┼────┼────┼───┼────┼─────┼────┼───┤
│135 │94.8.18 │公開取得│中正社區│隆興 │吉象、姊│283,500 │簡美玲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理監事暨│ │妹 │(277,200) │陳威霖 │持人:│
│ │ │企劃書 │聘僱工作│ │ │ │詹亦樹 │謝朝靖│
│ │ │ │人員縣外│ │ │ │黃連春 │承辦人│
│ │ │ │研習活動│ │ │ │吳玉秋 │:鄭念│
│ │ │ │ │ │ │ │林清松 │益 │
│ │ │ │ │ │ │ │沈學聖 │ │
│ │ │ │ │ │ │ │熊鎮 │ │
│ │ │ │ │ │ │ │吳麗芬 │ │
├──┼────┼────┼────┼───┼────┼─────┼────┼───┤
│136 │94.8.19 │公開取得│大豹溪河│協一 │姊妹、太│355,200 │熊鎮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川巡守隊│ │豐 │(266,400) │陳威霖 │持人:│
│ │ │企劃書 │觀摩活動│ │ │ │詹亦樹 │詹亦樹│
│ │ │ │ │ │ │ │黃連春 │承辦人│
│ │ │ │ │ │ │ │吳玉秋 │:鄭念│
│ │ │ │ │ │ │ │陳任恩 │益 │
│ │ │ │ │ │ │ │林清松 │ │
│ │ │ │ │ │ │ │沈學聖 │ │
│ │ │ │ │ │ │ │吳麗芬 │ │
│ │ │ │ │ │ │ │王月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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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94.8.19 │公開取得│體育會幹│協一 │金環球 │171,6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部研習訓│ │ │ │陳威霖 │持人:│
│ │ │企劃書 │練活動 │ │ │ │黃連春 │詹亦樹│
│ │ │ │ │ │ │ │吳玉秋 │承辦人│
│ │ │ │ │ │ │ │陳任恩 │:鄭念│
│ │ │ │ │ │ │ │林清松 │益 │
│ │ │ │ │ │ │ │沈學聖 │ │
│ │ │ │ │ │ │ │熊鎮 │ │
│ │ │ │ │ │ │ │吳麗芬 │ │
│ │ │ │ │ │ │ │王月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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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94.8.22 │公開取得│94年度生│協一 │隆興、姊│140,000 │黃連春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物多樣性│ │妹 │(116,099) │吳玉秋 │持人:│
│ │ │企劃書 │學習活動│ │ │ │林清松 │謝朝靖│
│ │ │ │ │ │ │ │沈學聖 │承辦人│
│ │ │ │ │ │ │ │熊鎮 │:鄭念│
│ │ │ │ │ │ │ │林瑞宜 │益 │
│ │ │ │ │ │ │ │簡美玲 │ │
│ │ │ │ │ │ │ │王月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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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94.8.23 │公開招標│94年度里│佳欣 │吉象、姊│5,527,825 │詹亦樹 │召集人│
│ │ │ │鄰長及社│ │妹 │(4,182,710│黃連春 │:謝朝│
│ │ │ │區理監事│ │ │) │吳麗芬 │靖 │
│ │ │ │聯合講習│ │ │ │連榮寬 │記錄:│
│ │ │ │暨觀摩活│ │ │ │陳桓敦 │鄭念益│
│ │ │ │動 │ │ │ │陳墀吉 │ │
│ │ │ │ │ │ │ │鈕先鉞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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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94.8.23 │公開取得│溪南里龍│協一 │姊妹、隆│198,000 │王月萍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舟隊縣外│ │興 │(197,250) │沈學聖 │持人:│
│ │ │企劃書 │研習活動│ │ │ │黃連春 │謝朝靖│
│ │ │ │ │ │ │ │吳麗芬 │承辦人│
│ │ │ │ │ │ │ │林瑞宜 │:鄭念│
│ │ │ │ │ │ │ │陳任恩 │益 │
│ │ │ │ │ │ │ │熊鎮 │ │
│ │ │ │ │ │ │ │簡美玲 │ │
│ │ │ │ │ │ │ │詹亦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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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94.8.24 │公開取得│三峽里生│太豐 │姊妹、隆│167,700 │王月萍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態保護暨│ │興 │(167,700) │陳威霖 │持人:│
│ │ │企劃書 │環境資源│ │ │ │詹亦樹 │詹亦樹│
│ │ │ │整合縣外│ │ │ │吳玉秋 │承辦人│
│ │ │ │研習活動│ │ │ │陳任恩 │:魏友│
│ │ │ │ │ │ │ │林瑞宜 │賢 │
│ │ │ │ │ │ │ │吳淑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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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94.8.25 │公開取得│94年公寓│詠泰 │姊妹、隆│962,000 │陳威霖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大廈管理│ │興 │(471,174) │吳玉秋 │持人:│
│ │ │企劃書 │人員研習│ │ │ │陳任恩 │詹亦樹│
│ │ │ │活動 │ │ │ │林瑞宜 │承辦人│
│ │ │ │ │ │ │ │王月萍 │:鄭念│
│ │ │ │ │ │ │ │吳淑娟 │益 │
├──┼────┼────┼────┼───┼────┼─────┼────┼───┤
│143 │94.8.25 │公開取得│溪東社區│太豐 │姊妹、佳│194,700 │陳威霖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會員縣外│ │欣 │(193,325) │吳玉秋 │持人:│
│ │ │企劃書 │觀摩研習│ │ │ │陳任恩 │詹亦樹│
│ │ │ │活動 │ │ │ │林瑞宜 │承辦人│
│ │ │ │ │ │ │ │王月萍 │:鄭念│
│ │ │ │ │ │ │ │吳淑娟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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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94.8.30 │公開取得│竹崙里龍│金環球│隆興、姊│216,450 │陳威霖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舟隊縣外│ │妹 │(146,250) │林瑞宜 │持人:│
│ │ │企劃書 │研習活動│ │ │ │吳麗芬 │謝朝靖│
│ │ │ │ │ │ │ │吳玉秋 │承辦人│
│ │ │ │ │ │ │ │王月萍 │:鄭念│
│ │ │ │ │ │ │ │林清松 │益 │
│ │ │ │ │ │ │ │簡美玲 │ │
│ │ │ │ │ │ │ │詹亦樹 │ │
├──┼────┼────┼────┼───┼────┼─────┼────┼───┤
│145 │94.8.31 │公開取得│添福里龍│姊妹 │協一、隆│119,000 │陳威霖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舟賽選手│ │興 │(116,000) │黃連春 │持人:│
│ │ │企劃書 │縣外研習│ │ │ │吳玉秋 │謝朝靖│
│ │ │ │活動 │ │ │ │沈學聖 │記錄:│
│ │ │ │ │ │ │ │熊鎮 │鄭念益│
│ │ │ │ │ │ │ │林瑞宜 │開標人│
│ │ │ │ │ │ │ │吳麗芬 │:魏友│
│ │ │ │ │ │ │ │簡美玲 │賢 │
│ │ │ │ │ │ │ │王月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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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94.9.9 │公開取得│94年度民│姊妹 │吉象、太│970,6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防義警縣│ │豐 │(959,604) │陳威霖 │持人:│
│ │ │企劃書 │外研習活│ │ │ │沈學聖 │謝朝靖│
│ │ │ │動,約計│ │ │ │熊鎮 │承辦人│
│ │ │ │230 人 │ │ │ │林瑞宜 │:鄭念│
│ │ │ │ │ │ │ │吳麗芬 │益 │
│ │ │ │ │ │ │ │簡美玲 │ │
│ │ │ │ │ │ │ │王月萍 │ │
│ │ │ │ │ │ │ │吳淑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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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94.9.9 │公開取得│龍埔里龍│佳欣 │姊妹、隆│245,96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舟隊員縣│ │興 │(245,960) │陳威霖 │持人:│
│ │ │企劃書 │外研習活│ │ │ │沈學聖 │詹亦樹│
│ │ │ │動 │ │ │ │熊鎮 │承辦人│
│ │ │ │ │ │ │ │林瑞宜 │:鄭念│
│ │ │ │ │ │ │ │吳麗芬 │益 │
│ │ │ │ │ │ │ │簡美玲 │ │
│ │ │ │ │ │ │ │王月萍 │ │
│ │ │ │ │ │ │ │吳淑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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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94.9.16 │公開取得│有木里地│吉象 │ │276,75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方建設縣│ │ │(276,750) │陳威霖 │持人:│
│ │ │企劃書 │外研習活│ │ │ │黃連春 │謝朝靖│
│ │ │ │動 │ │ │ │吳玉秋 │承辦人│
│ │ │ │ │ │ │ │沈學聖 │:鄭念│
│ │ │ │ │ │ │ │熊鎮 │益 │
│ │ │ │ │ │ │ │林瑞宜 │ │
│ │ │ │ │ │ │ │吳麗芬 │ │
│ │ │ │ │ │ │ │簡美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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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94.9.19 │公開取得│安坑里 (│吉象 │佳欣、姊│107,070 ( │(無開 │ │
│ │ │報價單或│昭義社) │ │妹 │無核銷資料│標資料)│ │
│ │ │企劃書 │縣外研習│ │ │) │ │ │
│ │ │ │活動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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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94.9.19 │公開取得│礁溪社區│吉象 │太豐、佳│251,600 │簡美玲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守望相助│ │欣 │(251,600) │詹亦樹 │持人:│
│ │ │企劃書 │中隊縣外│ │ │ │黃連春 │詹亦樹│
│ │ │ │研習觀摩│ │ │ │吳玉秋 │承辦人│
│ │ │ │活動 │ │ │ │陳任恩 │:鄭念│
│ │ │ │ │ │ │ │沈學聖 │益 │
│ │ │ │ │ │ │ │吳麗芬 │ │
│ │ │ │ │ │ │ │王月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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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94.9.21 │公開取得│介壽社區│驊邦 │佳欣、姊│297,000 │簡美玲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 │妹 │(297,000) │陳威霖 │持人:│
│ │ │企劃書 │九十四年│ │ │ │詹亦樹 │謝朝靖│
│ │ │ │度會員縣│ │ │ │黃連春 │承辦人│
│ │ │ │外研習活│ │ │ │沈學聖 │:鄭念│
│ │ │ │動 │ │ │ │熊鎮 │益 │
│ │ │ │ │ │ │ │林瑞宜 │ │
│ │ │ │ │ │ │ │吳麗芬 │ │
│ │ │ │ │ │ │ │王月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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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94.9.21 │公開取得│安溪社區│驊邦 │吉象、太│296,400 │陳威霖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 │豐 │ │詹亦樹 │持人:│
│ │ │企劃書 │九十四年│ │ │ │黃連春 │謝朝靖│
│ │ │ │度縣外研│ │ │ │沈學聖 │承辦人│
│ │ │ │習活動 │ │ │ │熊鎮 │:鄭念│
│ │ │ │ │ │ │ │林瑞宜 │益 │
│ │ │ │ │ │ │ │吳麗芬 │ │
│ │ │ │ │ │ │ │王月萍 │ │
├──┼────┼────┼────┼───┼────┼─────┼────┼───┤
│153 │94.9.22 │公開取得│仁愛社區│吉象 │詠泰、佳│149,200 │陳威霖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 │欣 │(149,200) │熊鎮 │持人:│
│ │ │企劃書 │龍舟女子│ │ │ │詹亦樹 │謝朝靖│
│ │ │ │隊縣外研│ │ │ │黃連春 │承辦人│
│ │ │ │習活動 │ │ │ │林瑞宜 │:鄭念│
│ │ │ │ │ │ │ │吳玉秋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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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94.9.26 │公開取得│94年度員│姊妹 │佳欣、驊│140,000 │黃連春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工知性之│ │邦 │(124,000) │陳威霖 │持人:│
│ │ │企劃書 │旅文康活│ │ │ │詹亦樹 │詹亦樹│
│ │ │ │動 │ │ │ │林清松 │承辦人│
│ │ │ │ │ │ │ │林瑞宜 │:鄭念│
│ │ │ │ │ │ │ │林文烜 │益 │
│ │ │ │ │ │ │ │簡美玲 │ │
│ │ │ │ │ │ │ │王月萍 │ │
├──┼────┼────┼────┼───┼────┼─────┼────┼───┤
│155 │94.9.26 │公開取得│94年義消│佳欣 │太豐、詠│548,91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縣外研習│ │泰 │(544,300) │陳威霖 │持人:│
│ │ │企劃書 │活動 │ │ │ │黃連春 │詹亦樹│
│ │ │ │ │ │ │ │林清松 │承辦人│
│ │ │ │ │ │ │ │林瑞宜 │:鄭念│
│ │ │ │ │ │ │ │林文烜 │益 │
│ │ │ │ │ │ │ │簡美玲 │ │
│ │ │ │ │ │ │ │王月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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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94.9.26 │公開取得│溪東里地│太豐 │驊邦、吉│294,0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方建設縣│ │象 │ │陳威霖 │持人:│
│ │ │企劃書 │外研習活│ │ │ │黃連春 │詹亦樹│
│ │ │ │動 │ │ │ │林清松 │承辦人│
│ │ │ │ │ │ │ │林瑞宜 │:鄭念│
│ │ │ │ │ │ │ │林文烜 │益 │
│ │ │ │ │ │ │ │簡美玲 │ │
│ │ │ │ │ │ │ │王月萍 │ │
├──┼────┼────┼────┼───┼────┼─────┼────┼───┤
│157 │94.9.27 │公開取得│忠孝社區│佳欣 │姊妹 │155,000 │林文烜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 │ │(153,450) │沈學聖 │持人:│
│ │ │企劃書 │幹部暨會│ │ │ │黃連春 │詹亦樹│
│ │ │ │員縣外研│ │ │ │吳麗芬 │承辦人│
│ │ │ │習活動 │ │ │ │吳玉秋 │:鄭念│
│ │ │ │ │ │ │ │林清松 │益 │
│ │ │ │ │ │ │ │王月萍 │ │
│ │ │ │ │ │ │ │詹亦樹 │ │
│ │ │ │ │ │ │ │熊鎮 │ │
├──┼────┼────┼────┼───┼────┼─────┼────┼───┤
│158 │94.10.3 │公開取得│94年度產│佳欣 │驊邦、太│394,400 │熊鎮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銷班幹部│ │豐 │(394,400) │陳任恩 │持人:│
│ │ │企劃書 │聯合觀摩│ │ │ │林瑞宜 │謝朝靖│
│ │ │ │活動 │ │ │ │吳麗芬 │承辦人│
│ │ │ │ │ │ │ │林文烜 │:鄭念│
│ │ │ │ │ │ │ │簡美玲 │益 │
│ │ │ │ │ │ │ │王月萍 │ │
│ │ │ │ │ │ │ │沈學聖 │ │
├──┼────┼────┼────┼───┼────┼─────┼────┼───┤
│159 │94.10.6 │公開取得│安溪社區│驊邦 │太豐、姊│245,520 │熊鎮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 │妹 │(245,520) │詹亦樹 │持人:│
│ │ │企劃書 │志工縣外│ │ │ │林瑞宜 │謝朝靖│
│ │ │ │研習活動│ │ │ │黃連春 │承辦人│
│ │ │ │ │ │ │ │吳麗芬 │:鄭念│
│ │ │ │ │ │ │ │林文烜 │益 │
│ │ │ │ │ │ │ │王月萍 │ │
│ │ │ │ │ │ │ │林清松 │ │
│ │ │ │ │ │ │ │沈學聖 │ │
│ │ │ │ │ │ │ │簡美玲 │ │
├──┼────┼────┼────┼───┼────┼─────┼────┼───┤
│160 │94.10.12│公開取得│茶葉生產│驊邦 │ │586,200 │原住民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研究班縣│ │ │(425,573) │標僅一 │持人:│
│ │ │企劃書 │外觀摩研│ │ │ │家投標 │謝朝靖│
│ │ │ │習活動 │ │ │ │,逕行 │承辦人│
│ │ │ │ │ │ │ │得標, │:鄭念│
│ │ │ │ │ │ │ │不用評 │益 │
│ │ │ │ │ │ │ │選 │ │
├──┼────┼────┼────┼───┼────┼─────┼────┼───┤
│161 │94.11.23│公開取得│體育會香│佳欣 │吉象、太│196,000 │黃連春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功協會縣│ │豐 │(191,100) │吳麗芬 │持人:│
│ │ │企劃書 │外研習活│ │ │ │林瑞宜 │黃連春│
│ │ │ │動 │ │ │ │王月萍 │記錄:│
│ │ │ │ │ │ │ │林文烜 │魏友賢│
│ │ │ │ │ │ │ │詹亦樹 │承辦人│
│ │ │ │ │ │ │ │陳任恩 │:鄭念│
│ │ │ │ │ │ │ │ │益 │
├──┼────┼────┼────┼───┼────┼─────┼────┼───┤
│162 │94.12.21│公開取得│安溪里環│佳欣 │吉象、太│136,8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保義工縣│ │豐 │(136,800) │黃連春 │持人:│
│ │ │企劃書 │外研習活│ │ │ │陳任恩 │謝朝靖│
│ │ │ │動 │ │ │ │王月萍 │承辦人│
│ │ │ │ │ │ │ │林文烜 │:魏友│
│ │ │ │ │ │ │ │吳麗芬 │賢 │
│ │ │ │ │ │ │ │林瑞宜 │ │
├──┼────┼────┼────┼───┼────┼─────┼────┼───┤
│163 │94.12.23│公開取得│添福里巡│佳欣 │驊邦、詠│273,920 ( │林文烜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守隊、鄰│ │泰 │無核銷資料│簡美玲 │持人:│
│ │ │企劃書 │長、環保│ │ │) │沈學聖 │謝朝靖│
│ │ │ │義工縣外│ │ │ │熊鎮 │承辦人│
│ │ │ │研習活動│ │ │ │吳麗芬 │:鄭念│
│ │ │ │ │ │ │ │林清松 │益 │
│ │ │ │ │ │ │ │鄭文俊 │ │
├──┼────┼────┼────┼───┼────┼─────┼────┼───┤
│164 │95.1.3 │公開取得│婦女防災│詠泰 │佳欣、凱│191,6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協會縣外│ │旭 │177,230) │林文烜 │持人:│
│ │ │企劃書 │研習活動│ │ │ │鄭文俊 │謝朝靖│
│ │ │ │ │ │ │ │王月萍 │承辦人│
│ │ │ │ │ │ │ │熊鎮 │:鄭念│
│ │ │ │ │ │ │ │黃連春 │益 │
│ │ │ │ │ │ │ │陳任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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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95.1.3 │公開取得│礁溪里龍│詠泰 │凱旭、佳│191,800 │鄭文俊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舟賽隊員│ │欣 │(189,600) │林文烜 │持人:│
│ │ │企劃書 │縣外研習│ │ │ │王月萍 │謝朝靖│
│ │ │ │活動 │ │ │ │詹亦樹 │承辦人│
│ │ │ │ │ │ │ │熊鎮 │:魏友│
│ │ │ │ │ │ │ │黃連春 │賢 │
│ │ │ │ │ │ │ │陳任恩 │ │
├──┼────┼────┼────┼───┼────┼─────┼────┼───┤
│166 │95.1.4 │公開取得│礁溪里環│詠泰 │佳欣、凱│189,600 │林文烜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保義工縣│ │旭 │(189,600) │熊鎮 │持人:│
│ │ │企劃書 │外研習活│ │ │ │鄭文俊 │謝朝靖│
│ │ │ │動 │ │ │ │黃連春 │承辦人│
│ │ │ │ │ │ │ │詹亦樹 │:魏友│
│ │ │ │ │ │ │ │陳任恩 │賢 │
│ │ │ │ │ │ │ │王月萍 │ │
├──┼────┼────┼────┼───┼────┼─────┼────┼───┤
│167 │95.1.11 │公開取得│安坑里昭│佳欣 │吉象、驊│106,8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義社縣外│ │邦 │(106,800) │吳麗芬 │持人:│
│ │ │企劃書 │研習活動│ │ │ │黃連春 │詹亦樹│
│ │ │ │ │ │ │ │鄭文俊 │承辦人│
│ │ │ │ │ │ │ │沈學聖 │:鄭念│
│ │ │ │ │ │ │ │王月萍 │益 │
│ │ │ │ │ │ │ │林文烜 │ │
├──┼────┼────┼────┼───┼────┼─────┼────┼───┤
│168 │95.1.11 │公開取得│安溪里巡│驊邦 │ │263,48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守隊縣外│ │ │(263,480) │吳麗芬 │持人:│
│ │ │企劃書 │研習活動│ │ │ │鄭文俊 │詹亦樹│
│ │ │ │ │ │ │ │王月萍 │承辦人│
│ │ │ │ │ │ │ │黃連春 │:鄭念│
│ │ │ │ │ │ │ │沈學聖 │益 │
│ │ │ │ │ │ │ │林文烜 │ │
├──┼────┼────┼────┼───┼────┼─────┼────┼───┤
│169 │95.1.11 │公開取得│體育會社│佳欣 │詠泰、隆│241,600 (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交舞委員│ │興 │無核銷資料│吳麗芬 │持人:│
│ │ │企劃書 │會縣外研│ │ │) │黃連春 │詹亦樹│
│ │ │ │習活動 │ │ │ │鄭文俊 │承辦人│
│ │ │ │ │ │ │ │沈學聖 │:鄭念│
│ │ │ │ │ │ │ │王月萍 │益 │
│ │ │ │ │ │ │ │林文烜 │ │
├──┼────┼────┼────┼───┼────┼─────┼────┼───┤
│170 │95.1.18 │公開取得│安和社區│隆興 │佳欣、詠│181,500 │黃秀梨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 │泰 │(181,500) │陳威霖 │持人:│
│ │ │企劃書 │縣外研習│ │ │ │翁千惠 │謝朝靖│
│ │ │ │活動 │ │ │ │林清松 │承辦人│
│ │ │ │ │ │ │ │詹亦樹 │:鄭念│
│ │ │ │ │ │ │ │吳玉秋 │益 │
│ │ │ │ │ │ │ │黃連春 │ │
├──┼────┼────┼────┼───┼────┼─────┼────┼───┤
│171 │95.1.25 │公開取得│龍埔里地│佳欣 │太豐、隆│497,000 │林文烜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方建設縣│ │興 │(481,700) │吳玉秋 │持人:│
│ │ │企劃書 │外研習活│ │ │ │王崇欽 │謝朝靖│
│ │ │ │動 │ │ │ │陳威霖 │記錄:│
│ │ │ │ │ │ │ │黃連春 │魏友賢│
│ │ │ │ │ │ │ │林清松 │承辦人│
│ │ │ │ │ │ │ │王月萍 │:鄭念│
│ │ │ │ │ │ │ │ │益 │
├──┼────┼────┼────┼───┼────┼─────┼────┼───┤
│172 │95.2.10 │公開取得│溪北里環│太豐 │隆興、佳│285,600 │王月萍 │承辦人│
│ │ │報價單或│保義工縣│ │欣 │(285,600) │黃連春 │:魏友│
│ │ │企劃書 │外研習活│ │ │ │黃秀梨 │賢 │
│ │ │ │動 │ │ │ │沈學聖 │ │
│ │ │ │ │ │ │ │詹亦樹 │ │
│ │ │ │ │ │ │ │熊鎮 │ │
│ │ │ │ │ │ │ │吳麗芬 │ │
├──┼────┼────┼────┼───┼────┼─────┼────┼───┤
│173 │95.2.16 │公開取得│五寮里環│佳欣 │太豐 │292,950 │林文烜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保義工縣│ │ │(288,300) │黃連春 │持人:│
│ │ │企劃書 │外研習活│ │ │ │王月萍 │謝朝靖│
│ │ │ │動 │ │ │ │沈學聖 │承辦人│
│ │ │ │ │ │ │ │王崇欽 │:鄭念│
│ │ │ │ │ │ │ │吳麗芬 │益 │
│ │ │ │ │ │ │ │詹亦樹 │ │
├──┼────┼────┼────┼───┼────┼─────┼────┼───┤
│174 │95.2.16 │公開取得│弘道里里│佳欣 │隆興、驊│243,600 │黃連春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民環保研│ │邦 │(243,600) │沈學聖 │持人:│
│ │ │企劃書 │習活動 │ │ │ │王月萍 │謝朝靖│
│ │ │ │ │ │ │ │王崇欽 │承辦人│
│ │ │ │ │ │ │ │吳麗芬 │:魏友│
│ │ │ │ │ │ │ │林文烜 │賢 │
│ │ │ │ │ │ │ │詹亦樹 │ │
├──┼────┼────┼────┼───┼────┼─────┼────┼───┤
│175 │95.2.16 │公開取得│礁溪社區│佳欣 │隆興 │393,600 │黃連春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 │ │(393,600) │沈學聖 │持人:│
│ │ │企劃書 │社區環保│ │ │ │王崇欽 │謝朝靖│
│ │ │ │義工縣外│ │ │ │王月萍 │承辦人│
│ │ │ │研習活動│ │ │ │吳麗芬 │:魏友│
│ │ │ │ │ │ │ │詹亦樹 │賢 │
│ │ │ │ │ │ │ │林文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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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95.3.2 │公開取得│中正社區│佳欣 │太豐 │187,050 │王月萍 │承辦人│
│ │ │報價單或│環保義工│ │ │(186,950) │黃秀梨 │:魏友│
│ │ │企劃書 │縣外研習│ │ │ │林文烜 │賢 │
│ │ │ │活動,約│ │ │ │黃連春 │ │
│ │ │ │計145人 │ │ │ │吳麗芬 │ │
│ │ │ │ │ │ │ │沈學聖 │ │
│ │ │ │ │ │ │ │熊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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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95.3.7 │公開取得│忠孝社區│佳欣 │太豐、驊│392,000 │陳威霖 │承辦人│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 │邦 │(392,000) │王月萍 │:魏友│
│ │ │企劃書 │幹部暨會│ │ │ │林清松 │賢 │
│ │ │ │員縣外環│ │ │ │詹亦樹 │ │
│ │ │ │保觀摩研│ │ │ │王崇欽 │ │
│ │ │ │習活動 │ │ │ │吳玉秋 │ │
│ │ │ │ │ │ │ │翁千惠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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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95.3.13 │公開取得│大有社區│協一 │佳欣、太│285,600 │黃連春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 │豐 │(285,600) │黃秀玉 │持人:│
│ │ │企劃書 │社區工作│ │ │ │沈學聖 │謝朝靖│
│ │ │ │幹部及會│ │ │ │王崇欽 │承辦人│
│ │ │ │員縣外研│ │ │ │王月萍 │:鄭念│
│ │ │ │習活動 │ │ │ │黃秀梨 │益 │
│ │ │ │ │ │ │ │吳麗芬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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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95.3.15 │公開取得│竹崙里地│驊邦 │隆興、佳│193,600 │陳威霖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方建設縣│ │欣 │(193,600) │吳玉秋 │持人:│
│ │ │企劃書 │外研習活│ │ │ │王崇欽 │謝朝靖│
│ │ │ │動 │ │ │ │詹亦樹 │承辦人│
│ │ │ │ │ │ │ │黃秀玉 │:鄭念│
│ │ │ │ │ │ │ │翁千惠 │益 │
│ │ │ │ │ │ │ │王月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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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95.3.20 │公開取得│長壽會垃│佳欣 │太豐 │290,000 │王月萍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圾強制分│ │ │ │吳玉秋 │持人:│
│ │ │企劃書 │類觀摩研│ │ │ │陳威霖 │謝朝靖│
│ │ │ │習活動 │ │ │ │詹亦樹 │承辦人│
│ │ │ │ │ │ │ │王崇欽 │:魏友│
│ │ │ │ │ │ │ │林文烜 │賢 │
│ │ │ │ │ │ │ │黃秀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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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95.3.20 │公開取得│體育會武│驊邦 │佳欣、隆│194,81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術委員會│ │興 │(186,600) │黃連春 │持人:│
│ │ │企劃書 │九十五年│ │ │ │沈學聖 │謝朝靖│
│ │ │ │度聯合研│ │ │ │王月萍 │承辦人│
│ │ │ │習活動 │ │ │ │吳麗芬 │:鄭念│
│ │ │ │ │ │ │ │黃秀梨 │益 │
│ │ │ │ │ │ │ │熊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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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95.3.22 │公開取得│三峽里環│太豐 │佳欣、驊│296,1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保工作縣│ │邦 │ (263,200)│翁千惠 │持人:│
│ │ │企劃書 │外研習活│ │ │ │陳盛霖 │謝朝靖│
│ │ │ │動 │ │ │ │黃連春 │承辦人│
│ │ │ │ │ │ │ │王崇欽 │:魏友│
│ │ │ │ │ │ │ │王月萍 │賢 │
│ │ │ │ │ │ │ │黃秀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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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95.3.27 │公開取得│介壽社區│隆興 │ │341,880 │黃秀梨 │承辦人│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 │ │(341,880) │王月萍 │:鄭念│
│ │ │企劃書 │會員縣外│ │ │ │黃連春 │益 │
│ │ │ │研習活動│ │ │ │林文烜 │ │
│ │ │ │ │ │ │ │沈學聖 │ │
│ │ │ │ │ │ │ │吳麗芬 │ │
│ │ │ │ │ │ │ │王崇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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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95.3.27 │公開取得│永館里龍│協一 │佳欣、驊│192,000 │黃秀梨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舟隊縣外│ │邦 │(182,400) │王月萍 │持人:│
│ │ │企劃書 │研習活動│ │ │ │黃連春 │詹亦樹│
│ │ │ │ │ │ │ │林文烜 │承辦人│
│ │ │ │ │ │ │ │沈學聖 │:鄭念│
│ │ │ │ │ │ │ │吳麗芬 │益 │
│ │ │ │ │ │ │ │王崇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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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95.3.27 │公開取得│溪東社區│驊邦 │佳欣、太│193,200 │黃秀梨 │承辦人│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 │豐 │(193,200) │王月萍 │:鄭念│
│ │ │企劃書 │幹部及媽│ │ │ │王崇欽 │益 │
│ │ │ │媽隊縣外│ │ │ │黃連春 │ │
│ │ │ │研習活動│ │ │ │林文烜 │ │
│ │ │ │ │ │ │ │沈學聖 │ │
│ │ │ │ │ │ │ │吳麗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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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95.4.3 │公開取得│安溪里龍│佳欣 │太豐、驊│313,500 │林文烜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舟隊縣外│ │邦 │(313,500) │黃連春 │持人:│
│ │ │企劃書 │研習活動│ │ │ │黃秀梨 │謝朝靖│
│ │ │ │ │ │ │ │吳麗芬 │記錄:│
│ │ │ │ │ │ │ │熊鎮 │魏友賢│
│ │ │ │ │ │ │ │沈學聖 │承辦人│
│ │ │ │ │ │ │ │黃秀玉 │:鄭念│
│ │ │ │ │ │ │ │林文烜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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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95.04.06│公開取得│竹崙社區│佳欣 │太豐、驊│284,515 │陳威霖 │議價主│
│ │ │ │發展協會│ │邦 │(284,515) │吳玉秋 │持人:│
│ │ │ │社區成長│ │ │ │王崇欽 │謝朝靖│
│ │ │ │學習縣外│ │ │ │林清松 │承辦人│
│ │ │ │研習活動│ │ │ │黃秀玉 │:鄭念│
│ │ │ │ │ │ │ │詹亦樹 │益 │
│ │ │ │ │ │ │ │林文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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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95.04.06│公開取得│安溪里鄰│協一 │佳欣、太│293,020 │陳威霖 │議價主│
│ │ │ │長、巡守│ │豐 │(293,020) │吳玉秋 │持人:│
│ │ │ │隊、社區│ │ │ │王崇欽 │謝朝靖│
│ │ │ │理監事縣│ │ │ │林清松 │承辦人│
│ │ │ │外研習活│ │ │ │黃秀玉 │:鄭念│
│ │ │ │動 │ │ │ │林文烜 │益 │
│ │ │ │ │ │ │ │詹亦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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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95.4.10 │公開取得│龍埔社區│驊邦 │隆興、佳│294,684 │黃秀梨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 │欣 │(294,684) │黃秀玉 │持人:│
│ │ │企劃書 │社區幹部│ │ │ │黃連春 │謝朝靖│
│ │ │ │暨土風舞│ │ │ │沈學聖 │承辦人│
│ │ │ │班縣外研│ │ │ │吳麗芬 │:鄭念│
│ │ │ │習活動 │ │ │ │陳任恩 │益 │
│ │ │ │ │ │ │ │熊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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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95.4.10 │公開取得│龍埔社區│佳欣 │隆興、驊│250,000 │黃秀梨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 │邦 │(245,280) │黃連春 │持人:│
│ │ │企劃書 │會員縣外│ │ │ │黃秀玉 │詹亦樹│
│ │ │ │研習活動│ │ │ │沈學聖 │承辦人│
│ │ │ │ │ │ │ │熊鎮 │:鄭念│
│ │ │ │ │ │ │ │陳任恩 │益 │
│ │ │ │ │ │ │ │吳麗芬 │ │
├──┼────┼────┼────┼───┼────┼─────┼────┼───┤
│192 │95.04.10│公開取得│龍埔社區│驊邦 │隆興、佳│294,680 │黃秀梨 │議價主│
│ │ │ │發展協會│ │欣 │(294,684) │黃連春 │持人:│
│ │ │ │社區幹部│ │ │ │黃秀玉 │詹亦樹│
│ │ │ │暨土風舞│ │ │ │沈學聖 │承辦人│
│ │ │ │班縣外研│ │ │ │熊鎮 │:鄭念│
│ │ │ │習活動 │ │ │ │陳任恩 │益 │
│ │ │ │ │ │ │ │吳麗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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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95.04.17│公開取得│95年度調│隆興 │ │289,000 │林文烜 │議價主│
│ │ │ │解委員會│ │ │(289,000) │黃連春 │持人:│
│ │ │ │業務縣外│ │ │ │沈學聖 │謝朝靖│
│ │ │ │觀摩研討│ │ │ │熊鎮 │承辦人│
│ │ │ │會活動 │ │ │ │吳麗芬 │:鄭念│
│ │ │ │ │ │ │ │林清松 │益 │
│ │ │ │ │ │ │ │黃秀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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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95.04.17│公開取得│95年度春│協一 │ │272,950 │黃秀玉 │議價主│
│ │ │ │季老人福│ │ │(272,950) │林文烜 │持人:│
│ │ │ │利研考公│ │ │ │黃連春 │謝朝靖│
│ │ │ │益縣外活│ │ │ │沈學聖 │記錄:│
│ │ │ │動 │ │ │ │熊鎮 │魏友賢│
│ │ │ │ │ │ │ │吳麗芬 │承辦人│
│ │ │ │ │ │ │ │林清松 │:鄭念│
│ │ │ │ │ │ │ │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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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95.05.08│公開取得│三峽鎮立│佳欣 │太豐、隆│173,215 │林清松 │議價主│
│ │ │ │托兒所戶│ │興 │ │沈學聖 │持人:│
│ │ │ │外教學活│ │ │ │黃連春 │謝朝靖│
│ │ │ │動 │ │ │ │黃秀梨 │承辦人│
│ │ │ │ │ │ │ │林文烜 │:魏友│
│ │ │ │ │ │ │ │熊鎮 │賢 │
│ │ │ │ │ │ │ │吳麗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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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95.07.05│公開取得│鳶山里辦│驊邦 │ │186,620 │詹亦樹 │議價主│
│ │ │ │公處縣外│ │ │(186,620) │陳威霖 │持人:│
│ │ │ │觀摩活動│ │ │ │吳玉秋 │詹亦樹│
│ │ │ │ │ │ │ │林清松 │承辦人│
│ │ │ │ │ │ │ │熊鎮 │:魏友│
│ │ │ │ │ │ │ │黃秀玉 │賢 │
│ │ │ │ │ │ │ │翁千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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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95.07.10│公開取得│永館里辦│協一 │ │188,000 │黃秀梨 │議價主│
│ │ │ │公處縣外│ │ │(182,400) │王月萍 │持人:│
│ │ │ │環保研習│ │ │ │黃連春 │詹亦樹│
│ │ │ │活動 │ │ │ │林文烜 │承辦人│
│ │ │ │ │ │ │ │吳麗芬 │:鄭念│
│ │ │ │ │ │ │ │王崇欽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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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95.07.10│公開取得│九十五年│協一 │ │240,000 │林文烜 │議價主│
│ │ │ │度里業務│ │ │(206,080) │陳任恩 │持人:│
│ │ │ │聯繫會報│ │ │ │吳麗芬 │詹亦樹│
│ │ │ │縣外觀摩│ │ │ │沈學聖 │承辦人│
│ │ │ │活動 │ │ │ │詹亦樹 │:鄭念│
│ │ │ │ │ │ │ │陳威霖 │益 │
│ │ │ │ │ │ │ │翁千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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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95.07.10│公開取得│中正里巡│驊邦 │ │235,000 │林文烜 │議價主│
│ │ │ │守隊縣外│ │ │(235,000) │陳任恩 │持人:│
│ │ │ │研習活動│ │ │ │吳麗芬 │詹亦樹│
│ │ │ │ │ │ │ │沈學聖 │記錄:│
│ │ │ │ │ │ │ │詹亦樹 │魏友賢│
│ │ │ │ │ │ │ │陳威霖 │承辦人│
│ │ │ │ │ │ │ │ │:鄭念│
│ │ │ │ │ │ │ │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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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95.07.12│公開取得│中正里龍│驊邦 │ │141,0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 │舟隊縣外│ │ │(141,000) │吳玉秋 │持人:│
│ │ │ │研習活動│ │ │ │林清松 │謝朝靖│
│ │ │ │ │ │ │ │翁千惠 │承辦人│
│ │ │ │ │ │ │ │王崇欽 │:鄭念│
│ │ │ │ │ │ │ │吳麗芬 │益 │
│ │ │ │ │ │ │ │黃秀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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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95.07.17│公開取得│八張里縣│太豐 │驊邦、佳│266,000 │林文烜 │議價主│
│ │ │ │外環保觀│ │欣 │ │沈學聖 │持人:│
│ │ │ │摩研習活│ │ │ │黃秀梨 │吳玉秋│
│ │ │ │動 │ │ │ │吳麗芬 │記錄:│
│ │ │ │ │ │ │ │熊鎮 │陳妙秋│
│ │ │ │ │ │ │ │陳威霖 │承辦人│
│ │ │ │ │ │ │ │陳任恩 │:鄭念│
│ │ │ │ │ │ │ │ │益 │
├──┼────┼────┼────┼───┼────┼─────┼────┼───┤
│203 │95.07.17│公開取得│弘道里龍│佳欣 │太豐、協│144,000 │陳任恩 │承辦人│
│ │ │ │舟隊暨環│ │一 │(144,000) │沈學聖 │:魏友│
│ │ │ │保研習活│ │ │ │黃秀梨 │賢 │
│ │ │ │動 │ │ │ │吳麗芬 │ │
│ │ │ │ │ │ │ │陳威霖 │ │
│ │ │ │ │ │ │ │熊鎮 │ │
│ │ │ │ │ │ │ │林文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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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95.07.24│公開取得│金圳里地│驊邦 │隆興、佳│244,550 │林文烜 │議價主│
│ │ │ │方建設縣│ │欣 │(244.550) │沈學聖 │持人:│
│ │ │ │外觀摩研│ │ │ │黃秀梨 │詹亦樹│
│ │ │ │習活動 │ │ │ │吳玉秋 │承辦人│
│ │ │ │ │ │ │ │熊鎮 │:鄭念│
│ │ │ │ │ │ │ │黃連春 │益 │
│ │ │ │ │ │ │ │翁千惠 │ │
├──┼────┼────┼────┼───┼────┼─────┼────┼───┤
│206 │95.08.09│公開取得│中正社區│佳欣 │隆興、太│196,940 │翁千惠 │承辦人│
│ │ │ │發展協會│ │豐 │(196,940) │陳威霖 │:魏友│
│ │ │ │縣外環保│ │ │ │林清松 │賢 │
│ │ │ │研習活動│ │ │ │吳玉秋 │ │
│ │ │ │ │ │ │ │林祈帆 │ │
│ │ │ │ │ │ │ │王崇欽 │ │
│ │ │ │ │ │ │ │黃秀玉 │ │
├──┼────┼────┼────┼───┼────┼─────┼────┼───┤
│207 │95.08.09│公開取得│中埔里地│驊邦 │屋外、隆│126,600 │翁千惠 │議價主│
│ │ │ │方建設縣│ │興、佳欣│(126,600) │陳盛霖 │持人:│
│ │ │ │外研習活│ │ │ │林清松 │詹亦樹│
│ │ │ │動 │ │ │ │吳玉秋 │承辦人│
│ │ │ │ │ │ │ │林祈帆 │:鄭念│
│ │ │ │ │ │ │ │王崇欽 │益 │
│ │ │ │ │ │ │ │黃秀玉 │ │
├──┼────┼────┼────┼───┼────┼─────┼────┼───┤
│208 │95.08.23│公開取得│鳶山里環│佳欣 │太豐、隆│209,840 │陳威霖 │議價主│
│ │ │ │保工作縣│ │興 │(496,100 │王崇欽 │持人:│
│ │ │ │外研習活│ │ │) │翁千惠 │詹亦樹│
│ │ │ │動 │ │ │ │陳任恩 │記錄:│
│ │ │ │ │ │ │ │林祈帆 │魏友賢│
│ │ │ │ │ │ │ │吳玉秋 │承辦人│
│ │ │ │ │ │ │ │黃秀玉 │:鄭念│
│ │ │ │ │ │ │ │ │益 │
├──┼────┼────┼────┼───┼────┼─────┼────┼───┤
│209 │95.08.23│公開取得│清潔隊「│驊邦 │ │611,000 │陳威霖 │承辦人│
│ │ │ │95年度文│ │ │(611,000) │王崇欽 │:魏友│
│ │ │ │康活動」│ │ │ │翁千惠 │賢 │
│ │ │ │ │ │ │ │林祈帆 │ │
│ │ │ │ │ │ │ │吳玉秋 │ │
│ │ │ │ │ │ │ │黃秀玉 │ │
│ │ │ │ │ │ │ │陳任恩 │ │
├──┼────┼────┼────┼───┼────┼─────┼────┼───┤
│210 │95.08.23│公開取得│本所各課│驊邦 │ │145,700 │陳威霖 │議價主│
│ │ │ │室主管暨│ │ │ │王崇欽 │持人:│
│ │ │ │代表會縣│ │ │ │翁千惠 │詹亦樹│
│ │ │ │外參訪活│ │ │ │陳任恩 │承辦人│
│ │ │ │動 │ │ │ │林祈帆 │:魏友│
│ │ │ │ │ │ │ │吳玉秋 │賢 │
│ │ │ │ │ │ │ │黃秀玉 │ │
├──┼────┼────┼────┼───┼────┼─────┼────┼───┤
│211 │95.09.13│公開取得│鎮民廚餘│佳欣 │隆興、太│980,100 │翁千惠 │承辦人│
│ │ │ │環保縣外│ │豐 │(980,100) │沈學聖 │:魏友│
│ │ │ │觀摩研習│ │ │ │陳任恩 │賢 │
│ │ │ │活動 │ │ │ │林祈帆 │ │
│ │ │ │ │ │ │ │王崇欽 │ │
│ │ │ │ │ │ │ │吳玉秋 │ │
│ │ │ │ │ │ │ │黃秀玉 │ │
├──┼────┼────┼────┼───┼────┼─────┼────┼───┤
│212 │95.09.20│公開取得│礁溪里龍│佳欣 │隆興、太│146,540 │黃秀玉 │議價主│
│ │ │ │舟隊縣外│ │豐 │(146,540) │沈學聖 │持人:│
│ │ │ │研習活動│ │ │ │林祈帆 │詹亦樹│
│ │ │ │ │ │ │ │翁千惠 │承辦人│
│ │ │ │ │ │ │ │王崇欽 │:鄭念│
│ │ │ │ │ │ │ │吳玉秋 │益 │
│ │ │ │ │ │ │ │林清松 │ │
├──┼────┼────┼────┼───┼────┼─────┼────┼───┤
│213 │95.09.20│公開取得│體育會社│協一 │佳欣、太│126,400 │翁千惠 │議價主│
│ │ │ │交舞委員│ │豐 │(126,400) │林清松 │持人:│
│ │ │ │會縣外研│ │ │ │王崇欽 │詹亦樹│
│ │ │ │習活動 │ │ │ │吳玉秋 │承辦人│
│ │ │ │ │ │ │ │黃秀玉 │:鄭念│
│ │ │ │ │ │ │ │沈學聖 │益 │
│ │ │ │ │ │ │ │林祈帆 │ │
├──┼────┼────┼────┼───┼────┼─────┼────┼───┤
│214 │95.09.25│公開取得│溪北里環│太豐 │隆興、協│195,000 │黃秀梨 │議價主│
│ │ │ │保義工生│ │一 │(195,000) │黃連春 │持人:│
│ │ │ │態保護縣│ │ │ │林文烜 │詹亦樹│
│ │ │ │外研習活│ │ │ │陳任恩 │承辦人│
│ │ │ │動 │ │ │ │廖根木 │:鄭念│
│ │ │ │ │ │ │ │沈學聖 │益 │
│ │ │ │ │ │ │ │翁千惠 │ │
├──┼────┼────┼────┼───┼────┼─────┼────┼───┤
│215 │95.09.26│公開取得│礁溪社區│驊邦 │隆興、佳│126,900 │沈學聖 │議價主│
│ │ │ │發展協會│ │欣 │ │陳任恩 │持人:│
│ │ │ │守望相助│ │ │ │熊鎮 │詹亦樹│
│ │ │ │縣外觀摩│ │ │ │王崇欽 │記錄:│
│ │ │ │活動 │ │ │ │林清松 │魏友賢│
│ │ │ │ │ │ │ │黃秀梨 │承辦人│
│ │ │ │ │ │ │ │吳玉秋 │:鄭念│
│ │ │ │ │ │ │ │ │益 │
├──┼────┼────┼────┼───┼────┼─────┼────┼───┤
│216 │95.09.27│公開取得│95年秋季│太豐 │ │265,640 │黃秀梨 │議價主│
│ │ │ │老人福利│ │ │(265,640) │沈學聖 │持人:│
│ │ │ │研考公益│ │ │ │陳任恩 │詹亦樹│
│ │ │ │活動 │ │ │ │熊鎮 │記錄:│
│ │ │ │ │ │ │ │王崇欽 │魏友賢│
│ │ │ │ │ │ │ │林清松 │承辦人│
│ │ │ │ │ │ │ │吳玉秋 │:鄭念│
│ │ │ │ │ │ │ │ │益 │
├──┼────┼────┼────┼───┼────┼─────┼────┼───┤
│217 │95.10.04│公開取得│溪南里龍│協一 │隆興、太│137,400 │王崇欽 │議價主│
│ │ │ │舟隊縣外│ │豐 │(137,400) │吳玉秋 │持人:│
│ │ │ │研習活動│ │ │ │林清松 │詹亦樹│
│ │ │ │ │ │ │ │廖根木 │承辦人│
│ │ │ │ │ │ │ │沈學聖 │:鄭念│
│ │ │ │ │ │ │ │林文烜 │益 │
│ │ │ │ │ │ │ │翁千惠 │ │
├──┼────┼────┼────┼───┼────┼─────┼────┼───┤
│218 │95.10.11│公開取得│長壽會95│太豐 │ │300,000 │黃秀梨 │議價主│
│ │ │ │年度秋季│ │ │(300,000) │黃連春 │持人:│
│ │ │ │觀摩交流│ │ │ │沈學聖 │詹亦樹│
│ │ │ │縣外研習│ │ │ │熊鎮 │記錄:│
│ │ │ │活動 │ │ │ │林文烜 │魏友賢│
│ │ │ │ │ │ │ │廖根木 │承辦人│
│ │ │ │ │ │ │ │魏榮輝 │:鄭念│
│ │ │ │ │ │ │ │ │益 │
├──┼────┼────┼────┼───┼────┼─────┼────┼───┤
│221 │95.10.11│公開取得│水稻生產│隆興 │驊邦、太│366,000 │熊鎮 │議價主│
│ │ │ │研究班暨│ │豐 │(155,550) │吳玉秋 │持人:│
│ │ │ │田間調查│ │ │ │黃秀梨 │詹亦樹│
│ │ │ │員縣外觀│ │ │ │沈學聖 │記錄:│
│ │ │ │摩研習活│ │ │ │林清松 │鄭念益│
│ │ │ │動 │ │ │ │翁千惠 │開標:│
│ │ │ │ │ │ │ │王崇欽 │魏友賢│
├──┼────┼────┼────┼───┼────┼─────┼────┼───┤
│222 │95.10.25│公開取得│溪東里巡│佳欣 │隆興、太│274,950 │翁千惠 │議價主│
│ │ │ │守工作暨│ │豐 │(274,950) │王崇欽 │持人:│
│ │ │ │排只傳統│ │ │ │吳玉秋 │詹亦樹│
│ │ │ │文化推展│ │ │ │廖根木 │承辦人│
│ │ │ │縣外觀摩│ │ │ │林清松 │:鄭念│
│ │ │ │活動 │ │ │ │游媗妅 │益 │
│ │ │ │ │ │ │ │林祈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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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95.11.02│公開評選│95年里鄰│佳欣 │建安 │4,400,000 │鈕先鉞 │議價主│
│ │ │ │長及社區│ │ │(4,067,365│詹亦樹 │持人:│
│ │ │ │理監事聯│ │ │) │黃連春 │詹亦樹│
│ │ │ │合講習暨│ │ │ │吳玉秋 │承辦人│
│ │ │ │觀摩活動│ │ │ │沈學聖 │:鄭念│
│ │ │ │ │ │ │ │連榮寬 │益 │
│ │ │ │ │ │ │ │黃秀梨 │ │
│ │ │ │ │ │ │ │李貽鴻 │ │
│ │ │ │ │ │ │ │文祖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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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95.11.06│公開取得│安溪社區│協一 │隆興、太│292,000 │黃秀梨 │議價主│
│ │ │ │發展協會│ │豐 │(291,300) │沈學聖 │持人:│
│ │ │ │縣外研習│ │ │ │魏榮輝 │詹亦樹│
│ │ │ │參訪活動│ │ │ │林祈帆 │承辦人│
│ │ │ │ │ │ │ │林文烜 │:鄭念│
│ │ │ │ │ │ │ │黃連春 │益 │
│ │ │ │ │ │ │ │廖根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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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95.11.06│公開取得│安溪社區│協一 │隆興、太│116,800 │黃秀梨 │議價主│
│ │ │ │發展協會│ │豐 │(116,800) │沈學聖 │持人:│
│ │ │ │志工縣外│ │ │ │魏榮輝 │詹亦樹│
│ │ │ │研習參訪│ │ │ │林祈帆 │承辦人│
│ │ │ │活動 │ │ │ │林文烜 │:鄭念│
│ │ │ │ │ │ │ │黃連春 │益 │
│ │ │ │ │ │ │ │廖根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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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95.11.08│公開取得│95年度租│驊邦 │隆興、太│279,800 │翁千惠 │議價主│
│ │ │ │佃調解委│ │豐 │(279,800) │吳玉秋 │持人:│
│ │ │ │員會業務│ │ │ │王崇欽 │詹亦樹│
│ │ │ │觀摩縣外│ │ │ │翁千惠 │承辦人│
│ │ │ │研討會活│ │ │ │黃秀梨 │:鄭念│
│ │ │ │動 │ │ │ │林清松 │益 │
│ │ │ │ │ │ │ │林祈帆 │ │
│ │ │ │ │ │ │ │魏榮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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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95.11.27│公開取得│95年度推│佳欣 │協一、隆│329,000 │黃秀梨 │議價主│
│ │ │ │展社區發│ │興 │(319,600) │林文烜 │持人:│
│ │ │ │展工作績│ │ │ │沈學聖 │詹亦樹│
│ │ │ │優社區實│ │ │ │黃連春 │承辦人│
│ │ │ │地參訪活│ │ │ │魏榮輝 │:鄭念│
│ │ │ │動 │ │ │ │翁千惠 │益 │
│ │ │ │ │ │ │ │廖根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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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95.11.29│公開取得│95年度民│驊邦 │太豐、佳│969,600 │沈學聖 │議價主│
│ │ │ │防、義警│ │欣 │ │吳玉秋 │持人:│
│ │ │ │縣外研習│ │ │ │翁千惠 │詹亦樹│
│ │ │ │活動 │ │ │ │林清松 │承辦人│
│ │ │ │ │ │ │ │王崇欽 │:鄭念│
│ │ │ │ │ │ │ │林祈帆 │益 │
│ │ │ │ │ │ │ │游媗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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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95.12.04│公開取得│嘉添里地│佳欣 │協一、隆│156,000 │廖根木 │議價主│
│ │ │ │方建設暨│ │興 │ │翁千惠 │持人:│
│ │ │ │資源回收│ │ │ │黃秀梨 │詹亦樹│
│ │ │ │縣外研習│ │ │ │沈學聖 │承辦人│
│ │ │ │活動 │ │ │ │魏榮輝 │:鄭念│
│ │ │ │ │ │ │ │林文烜 │益 │
│ │ │ │ │ │ │ │黃連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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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95.12.18│公開取得│介壽里辦│驊邦 │協一、隆│199,980 │魏榮輝 │議價主│
│ │ │ │公處環保│ │興 │(194,700) │黃連春 │持人:│
│ │ │ │研習活動│ │ │ │翁千惠 │詹亦樹│
│ │ │ │ │ │ │ │林文烜 │承辦人│
│ │ │ │ │ │ │ │黃秀梨 │:魏友│
│ │ │ │ │ │ │ │林清松 │賢 │
│ │ │ │ │ │ │ │林祺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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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95.12.25│公開取得│95年度改│驊邦 │ │195,650 │廖根木 │議價主│
│ │ │ │善民俗實│ │ │(145,600) │王崇欽 │持人:│
│ │ │ │踐委員會│ │ │ │翁千惠 │詹亦樹│
│ │ │ │縣外業務│ │ │ │林祈帆 │承辦人│
│ │ │ │研習活動│ │ │ │沈學聖 │:鄭念│
│ │ │ │ │ │ │ │林文烜 │益 │
│ │ │ │ │ │ │ │黃連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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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96.04.04│公開取得│96年度春│協一 │太豐、佳│420,000 │林祈帆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季老人福│ │欣 │(418,500) │游媗妅 │持人:│
│ │ │企劃書 │利公益活│ │ │ │翁千惠 │詹亦樹│
│ │ │ │動 │ │ │ │吳玉秋 │承辦人│
│ │ │ │ │ │ │ │沈學聖 │:鄭念│
│ │ │ │ │ │ │ │林文烜 │益 │
│ │ │ │ │ │ │ │熊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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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96.04.10│公開取得│三峽鎮清│佳欣 │連福、協│744,000 │吳玉秋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潔隊資源│ │一、威寶│(710,400) │林清松 │持人:│
│ │ │企畫書 │回收環保│ │ (外來廠│ │游媗妅 │詹亦樹│
│ │ │ │觀摩研習│ │商) │ │魏榮輝 │承辦人│
│ │ │ │活動 │ │ │ │林祈帆 │:王來│
│ │ │ │ │ │ │ │黃秀梨 │因 │
│ │ │ │ │ │ │ │廖根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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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96.04.20│公開取得│三峽鎮溪│驊邦 │ │118,000 │沈學聖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北里巡守│ │ │(118,000) │游媗妅 │持人:│
│ │ │企畫書 │隊縣外研│ │ │ │陳淑女 │詹亦樹│
│ │ │ │習活動 │ │ │ │魏榮輝 │承辦人│
│ │ │ │ │ │ │ │黃秀梨 │:鄭念│
│ │ │ │ │ │ │ │廖根木 │益 │
│ │ │ │ │ │ │ │翁千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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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96.05.01│公開取得│三峽鎮和│驊邦 │肯加 │292,000 │魏榮輝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平社區發│ │ │(292,000) │翁千惠 │持人:│
│ │ │企畫書,│展協會縣│ │ │ │吳玉秋 │詹亦樹│
│ │ │公告預算│外研習活│ │ │ │游媗妅 │承辦人│
│ │ │300,000 │動 │ │ │ │陳淑女 │:鄭念│
│ │ │ │ │ │ │ │林清松 │益 │
│ │ │ │ │ │ │ │楊景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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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96.05.01│公開取得│三峽鎮龍│驊邦 │肯加 │294,000 │魏榮輝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埔里社區│ │ │(294,000) │翁千惠 │持人:│
│ │ │企畫書 │發展協會│ │ │ │吳玉秋 │詹亦樹│
│ │ │ │社區幹部│ │ │ │游媗妅 │承辦人│
│ │ │ │及龍守中│ │ │ │陳淑女 │:鄭念│
│ │ │ │隊縣外參│ │ │ │林清松 │益 │
│ │ │ │訪活動 │ │ │ │楊景龍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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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96.05.04│公開取得│三峽鎮溪│太豐 │ │294,000 │魏榮輝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北里社區│ │ │(294,000) │沈學聖 │持人:│
│ │ │企畫書 │發展協會│ │ │ │黃秀梨 │詹亦樹│
│ │ │ │縣外觀摩│ │ │ │游媗妅 │承辦人│
│ │ │ │研習活動│ │ │ │廖根木 │:鄭念│
│ │ │ │ │ │ │ │楊景龍 │益 │
│ │ │ │ │ │ │ │陳淑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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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96.05.04│公開取得│三峽鎮公│佳欣 │驊邦、協│294,600 │魏榮輝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所龍埔社│ │一 │ │沈學聖 │持人:│
│ │ │企畫書 │區發展協│ │ │ │楊景龍 │詹亦樹│
│ │ │ │會社區會│ │ │ │陳淑女 │承辦人│
│ │ │ │員縣外研│ │ │ │黃秀梨 │:王來│
│ │ │ │習活動 │ │ │ │游媗妅 │因 │
│ │ │ │ │ │ │ │廖根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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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96.05.15│公開取得│三峽鎮三│隆興 │協一 │155,800 │魏榮輝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峽民防分│ │ │(155,800) │游媗妅 │持人:│
│ │ │企畫書 │隊縣外研│ │ │ │陳淑女 │詹亦樹│
│ │ │ │習活動 │ │ │ │吳玉秋 │承辦人│
│ │ │ │ │ │ │ │廖根木 │:鄭念│
│ │ │ │ │ │ │ │楊景龍 │益 │
│ │ │ │ │ │ │ │林清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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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 │96.05.15│公開取得│三峽鎮介│隆興 │連福、太│294,000 │魏榮輝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壽社區發│ │豐 │(294,000) │吳玉秋 │持人:│
│ │ │企畫書 │展協會縣│ │ │ │林清松 │詹亦樹│
│ │ │ │外研習活│ │ │ │陳淑女 │承辦人│
│ │ │ │動 │ │ │ │廖根木 │:鄭念│
│ │ │ │ │ │ │ │游媗妅 │益 │
│ │ │ │ │ │ │ │楊景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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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96.05.18│公開取得│台北縣義│佳欣 │隆興、太│526,400 │魏榮輝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勇消防總│ │豐 │(526,400) │林文烜 │持人:│
│ │ │企畫書 │隊三峽分│ │ │ │沈學聖 │詹亦樹│
│ │ │ │隊縣外研│ │ │ │翁千惠 │承辦人│
│ │ │ │習活動 │ │ │ │熊鎮 │:鄭念│
│ │ │ │ │ │ │ │黃秀梨 │益 │
│ │ │ │ │ │ │ │陳淑女 │ │
├──┼────┼────┼────┼───┼────┼─────┼────┼───┤
│253 │96.05.25│公開取得│三峽鎮溪│連福 │太豐 │144,000 │林清松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北里辦公│ │ │(144,000) │魏榮輝 │持人:│
│ │ │企畫書,│處地方建│ │ │ │黃連春 │詹亦樹│
│ │ │公告預算│設暨資源│ │ │ │林文烜 │承辦人│
│ │ │150,000 │回收縣外│ │ │ │沈學聖 │:王來│
│ │ │ │研習活動│ │ │ │黃秀梨 │因 │
│ │ │ │ │ │ │ │熊鎮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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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96.05.28│公開取得│三峽鎮三│協一 │隆興 │232,500 │陳淑女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峽里辦公│ │ │(232,500) │沈學聖 │持人:│
│ │ │企畫書 │處觀光推│ │ │ │林清松 │詹亦樹│
│ │ │ │動及環保│ │ │ │吳玉秋 │承辦人│
│ │ │ │工作縣外│ │ │ │楊景龍 │:鄭念│
│ │ │ │研習活動│ │ │ │廖根木 │益 │
│ │ │ │ │ │ │ │游媗妅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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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96.06.15│公開取得│溪東里辦│佳欣 │太豐、隆│193,500 │沈學聖 │議價主│
│ │ │ │公處巡守│ │興 │(193,500) │林文烜 │持人:│
│ │ │ │隊縣外觀│ │ │ │熊鎮 │詹亦樹│
│ │ │ │摩活動 │ │ │ │黃秀梨 │承辦人│
│ │ │ │ │ │ │ │魏榮輝 │:王來│
│ │ │ │ │ │ │ │廖根木 │因 │
│ │ │ │ │ │ │ │黃連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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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96.06.22│公開取得│安坑里辦│驊邦 │佳欣 │290,000 │魏榮輝 │議價主│
│ │ │ │公處地方│ │ │(290,000) │林清松 │持人:│
│ │ │ │建設環保│ │ │ │林祈帆 │詹亦樹│
│ │ │ │工作縣外│ │ │ │沈學聖 │承辦人│
│ │ │ │研習活動│ │ │ │廖根木 │:鄭念│
│ │ │ │ │ │ │ │黃連春 │益 │
│ │ │ │ │ │ │ │黃秀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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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96.06.27│公開取得│安和社區│協一(│隆興、佳│293,000 │楊景龍 │議價主│
│ │ │ │發展協會│企畫書│欣 │(293,000) │林祈帆 │持人:│
│ │ │ │老人俱樂│較精美│ │ │吳玉秋 │詹亦樹│
│ │ │ │部會員業│,印章│ │ │陳淑女 │承辦人│
│ │ │ │務交流研│與扣押│ │ │翁千惠 │:鄭念│
│ │ │ │習活動 │物符)│ │ │廖根木 │益 │
│ │ │ │ │ │ │ │游媗妅 │ │
├──┼────┼────┼────┼───┼────┼─────┼────┼───┤
│258 │96.07.09│公開取得│永館里辦│協一 │隆興 │161,250 │魏榮輝 │議價主│
│ │ │ │公處龍舟│ │ │(161,250) │翁千惠 │持人:│
│ │ │ │隊縣外研│ │ │ │黃連春 │詹亦樹│
│ │ │ │習活動 │ │ │ │游媗妅 │承辦人│
│ │ │ │ │ │ │ │林文烜 │:王來│
│ │ │ │ │ │ │ │陳淑女 │因 │
│ │ │ │ │ │ │ │熊鎮 │ │
├──┼────┼────┼────┼───┼────┼─────┼────┼───┤
│259 │96.07.09│公開取得│嘉添里辦│佳欣 │太豐 │232,000 │魏榮輝 │議價主│
│ │ │ │公處環保│ │ │(232,000) │黃連春 │持人:│
│ │ │ │資源回收│ │ │ │林文烜 │詹亦樹│
│ │ │ │暨親子生│ │ │ │翁千惠 │承辦人│
│ │ │ │態保護縣│ │ │ │游媗妅 │:鄭念│
│ │ │ │外研習活│ │ │ │陳淑女 │益 │
│ │ │ │動 │ │ │ │熊鎮 │ │
├──┼────┼────┼────┼───┼────┼─────┼────┼───┤
│260 │96.07.11│公開取得│溪東里辦│隆興 │ │195,220 │林清松 │議價主│
│ │ │ │公處環保│ │ │(195,220) │游媗妅 │持人:│
│ │ │ │工作縣外│ │ │ │陳淑女 │詹亦樹│
│ │ │ │研習活動│ │ │ │熊鎮 │承辦人│
│ │ │ │ │ │ │ │吳玉秋 │:鄭念│
│ │ │ │ │ │ │ │翁千惠 │益 │
│ │ │ │ │ │ │ │林文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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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96.07.16│公開取得│龍埔社區│佳欣 │隆興 │195,650 │林文烜 │議價主│
│ │ │ │發展協會│ │ │(195,650) │翁千惠 │持人:│
│ │ │ │太極拳班│ │ │ │廖根木 │詹亦樹│
│ │ │ │及幹部縣│ │ │ │熊鎮 │承辦人│
│ │ │ │外研習活│ │ │ │游媗妅 │:鄭念│
│ │ │ │動 │ │ │ │黃秀梨 │益 │
│ │ │ │ │ │ │ │陳淑女 │ │
├──┼────┼────┼────┼───┼────┼─────┼────┼───┤
│262 │96.07.20│公開取得│96年度各│吉象 │佳欣、宏│1,256,000 │毛正羽 │議價主│
│ │ │ │里環保義│ │吉、連福│ │邱俊銘 │持人:│
│ │ │ │工工作人│ │ │ │李貽鴻 │詹亦樹│
│ │ │ │員境外資│ │ │ │文祖湘 │承辦人│
│ │ │ │源回收觀│ │ │ │詹亦樹 │:鄭念│
│ │ │ │摩研習活│ │ │ │黃連春 │益 │
│ │ │ │動 │ │ │ │吳玉秋 │ │
│ │ │ │ │ │ │ │黃秀梨 │ │
│ │ │ │ │ │ │ │沈學聖 │ │
├──┼────┼────┼────┼───┼────┼─────┼────┼───┤
│263 │96.07.23│公開取得│仁愛社區│佳欣 │協一、太│166,000 │林祈帆 │議價主│
│ │ │ │發展協會│ │豐 │(124,500) │魏榮輝 │持人:│
│ │ │ │龍舟隊縣│ │ │ │廖根木 │詹亦樹│
│ │ │ │外研習活│ │ │ │林清松 │承辦人│
│ │ │ │動 │ │ │ │林文烜 │:鄭念│
│ │ │ │ │ │ │ │游媗妅 │益 │
│ │ │ │ │ │ │ │陳淑女 │ │
├──┼────┼────┼────┼───┼────┼─────┼────┼───┤
│265 │96.07.23│公開取得│鎮立托兒│隆興 │ │133,300 │林清松 │議價主│
│ │ │ │所96年度│ │ │(117,800) │魏榮輝 │持人:│
│ │ │ │教職員工│ │ │ │林祈帆 │詹亦樹│
│ │ │ │縣外教學│ │ │ │廖根木 │承辦人│
│ │ │ │活動 │ │ │ │林文烜 │:王來│
│ │ │ │ │ │ │ │陳淑女 │因 │
│ │ │ │ │ │ │ │游媗妅 │ │
├──┼────┼────┼────┼───┼────┼─────┼────┼───┤
│266 │96.07.30│公開取得│安溪里辦│隆興 │連福 │117,720 │黃連春 │議價主│
│ │ │ │公處龍舟│ │ │(117,720) │魏榮輝 │持人:│
│ │ │ │隊及義工│ │ │ │沈學聖 │詹亦樹│
│ │ │ │縣外研習│ │ │ │陳淑女 │承辦人│
│ │ │ │活動 │ │ │ │廖根木 │:鄭念│
│ │ │ │ │ │ │ │翁千惠 │益 │
│ │ │ │ │ │ │ │黃秀梨 │ │
├──┼────┼────┼────┼───┼────┼─────┼────┼───┤
│267 │96.08.06│公開取得│插角里辦│佳欣 │吉象 │144,050 │熊鎮 │議價主│
│ │ │ │公處龍舟│ │ │(144,050) │魏榮輝 │持人:│
│ │ │ │隊縣外研│ │ │ │沈學聖 │詹亦樹│
│ │ │ │習活動 │ │ │ │林祈帆 │承辦人│
│ │ │ │ │ │ │ │吳玉秋 │:鄭念│
│ │ │ │ │ │ │ │楊景龍 │益 │
│ │ │ │ │ │ │ │陳淑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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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 │96.08.06│公開取得│有木里辦│連福 │驊邦 │157,500 │熊鎮 │議價主│
│ │ │ │公處護溪│ │ │(157,500) │魏榮輝 │持人:│
│ │ │ │保魚河川│ │ │ │沈學聖 │詹亦樹│
│ │ │ │巡守隊縣│ │ │ │林祈帆 │承辦人│
│ │ │ │外研習活│ │ │ │吳玉秋 │:鄭念│
│ │ │ │動 │ │ │ │楊景龍 │益 │
│ │ │ │ │ │ │ │陳淑女 │ │
├──┼────┼────┼────┼───┼────┼─────┼────┼───┤
│269 │96.08.06│公開取得│鳶山里辦│佳欣 │協一、驊│392,280 │熊鎮 │議價主│
│ │ │ │公處生態│ │邦 │(392,280) │魏榮輝 │持人:│
│ │ │ │環境保護│ │ │ │沈學聖 │詹亦樹│
│ │ │ │暨龍舟隊│ │ │ │林祈帆 │承辦人│
│ │ │ │縣外研習│ │ │ │吳玉秋 │:鄭念│
│ │ │ │活動 │ │ │ │楊景龍 │益 │
│ │ │ │ │ │ │ │陳淑女 │ │
├──┼────┼────┼────┼───┼────┼─────┼────┼───┤
│273 │96.08.27│公開取得│永館里辦│吉象 │ │112,000 │林祈帆 │議價主│
│ │ │ │公處環保│ │ │(112,000) │翁千惠 │持人:│
│ │ │ │縣外研習│ │ │ │游媗妅 │詹亦樹│
│ │ │ │活動 │ │ │ │魏榮輝 │承辦人│
│ │ │ │ │ │ │ │吳玉秋 │:鄭念│
│ │ │ │ │ │ │ │林義豪 │益 │
│ │ │ │ │ │ │ │黃連春 │ │
├──┼────┼────┼────┼───┼────┼─────┼────┼───┤
│274 │96.08.27│公開取得│五寮里辦│連福 │ │146,760 │林祈帆 │議價主│
│ │ │ │公處地方│ │ │(146,760) │翁千惠 │持人:│
│ │ │ │建設生態│ │ │ │游媗妅 │詹亦樹│
│ │ │ │縣外研習│ │ │ │魏榮輝 │承辦人│
│ │ │ │活動 │ │ │ │吳玉秋 │:鄭念│
│ │ │ │ │ │ │ │林義豪 │益 │
│ │ │ │ │ │ │ │黃連春 │ │
├──┼────┼────┼────┼───┼────┼─────┼────┼───┤
│275 │96.09.10│公開取得│溪南里辦│太豐 │佳欣 │244,670 │林文烜 │議價主│
│ │ │ │公處龍舟│ │ │(237,016) │黃連春 │持人:│
│ │ │ │隊、鄰長│ │ │ │沈學聖 │詹亦樹│
│ │ │ │、熱心人│ │ │ │黃秀梨 │承辦人│
│ │ │ │士縣外研│ │ │ │魏榮輝 │:鄭念│
│ │ │ │習活動 │ │ │ │廖根木 │益 │
│ │ │ │ │ │ │ │林義豪 │ │
├──┼────┼────┼────┼───┼────┼─────┼────┼───┤
│276 │96.09.10│公開取得│老人會96│驊邦 │ │293,850 │林文烜 │議價主│
│ │ │ │年度秋季│ │ │(290,850) │沈學聖 │持人:│
│ │ │ │老人福利│ │ │ │魏榮輝 │詹亦樹│
│ │ │ │研考公益│ │ │ │黃連春 │承辦人│
│ │ │ │活動 │ │ │ │廖根木 │:鄭念│
│ │ │ │ │ │ │ │林義豪 │益 │
│ │ │ │ │ │ │ │黃秀梨 │ │
├──┼────┼────┼────┼───┼────┼─────┼────┼───┤
│277 │96.09.11│公開評選│96年度里│佳欣 │協一 │3,480,000 │李貽鴻 │議價主│
│ │ │ │鄰長暨社│ │ │(2,888,400│李青松 │持人:│
│ │ │ │區理監事│ │ │) │(未到 │詹亦樹│
│ │ │ │聯合講習│ │ │ │) │承辦人│
│ │ │ │觀摩活動│ │ │ │連榮寬 │:鄭念│
│ │ │ │ │ │ │ │邱俊銘 │益 │
│ │ │ │ │ │ │ │詹亦樹 │ │
│ │ │ │ │ │ │ │黃連春 │ │
│ │ │ │ │ │ │ │吳玉秋 │ │
│ │ │ │ │ │ │ │黃秀梨 │ │
│ │ │ │ │ │ │ │沈學聖 │ │
├──┼────┼────┼────┼───┼────┼─────┼────┼───┤
│279 │96.09.26│公開取得│長壽會96│佳欣 │驊邦 │127,120 │魏榮輝 │議價主│
│ │ │ │年度秋季│ │ │(127,120) │沈學聖 │持人:│
│ │ │ │縣外研習│ │ │ │林文烜 │詹亦樹│
│ │ │ │活動 │ │ │ │游媗妅 │承辦人│
│ │ │ │ │ │ │ │黃秀梨 │:鄭念│
│ │ │ │ │ │ │ │陳淑女 │益 │
│ │ │ │ │ │ │ │黃連春 │ │
├──┼────┼────┼────┼───┼────┼─────┼────┼───┤
│281 │96.09.26│公開取得│竹崙里辦│協一 │隆興 │127,200 │魏榮輝 │議價主│
│ │ │ │公處龍舟│ │ │ │黃秀梨 │持人:│
│ │ │ │隊縣外觀│ │ │ │沈學聖 │詹亦樹│
│ │ │ │摩研習活│ │ │ │游媗妅 │承辦人│
│ │ │ │動 │ │ │ │林文烜 │:鄭念│
│ │ │ │ │ │ │ │黃連春 │益 │
│ │ │ │ │ │ │ │陳淑女 │ │
├──┼────┼────┼────┼───┼────┼─────┼────┼───┤
│282 │96.09.28│公開取得│三峽里辦│協一 │ │127,280 │魏榮輝 │議價主│
│ │ │ │公處生態│ │ │(127,280) │林祈帆 │持人:│
│ │ │ │環境保護│ │ │ │陳淑女 │詹亦樹│
│ │ │ │暨龍舟隊│ │ │ │楊景龍 │承辦人│
│ │ │ │縣外研習│ │ │ │翁千惠 │:鄭念│
│ │ │ │活動 │ │ │ │廖根木 │益 │
│ │ │ │ │ │ │ │游媗妅 │ │
├──┼────┼────┼────┼───┼────┼─────┼────┼───┤
│283 │96.09.27│公開取得│溪北里辦│驊邦 │ │244,800 │魏榮輝 │議價主│
│ │ │ │公處環保│ │ │(244,800) │陳淑女 │持人:│
│ │ │ │義工資源│ │ │ │廖根木 │詹亦樹│
│ │ │ │回收暨生│ │ │ │林祈帆 │承辦人│
│ │ │ │態保護縣│ │ │ │翁千惠 │:王來│
│ │ │ │外研習活│ │ │ │游媗妅 │因 │
│ │ │ │動 │ │ │ │楊景龍 │ │
├──┼────┼────┼────┼───┼────┼─────┼────┼───┤
│284 │96.10.22│公開取得│溪北社區│協一 │ │144,000 │魏榮輝 │議價主│
│ │ │ │發展協會│ │ │(144,000) │林祈帆 │持人:│
│ │ │ │理監事及│ │ │ │林文烜 │詹亦樹│
│ │ │ │義工環保│ │ │ │黃連春 │承辦人│
│ │ │ │觀摩活動│ │ │ │翁千惠 │:王來│
│ │ │ │ │ │ │ │吳玉秋 │因 │
│ │ │ │ │ │ │ │林清松 │ │
├──┼────┼────┼────┼───┼────┼─────┼────┼───┤
│286 │96.10.24│公開取得│松鶴長壽│姊妹 │ │293,400 │楊景龍 │議價主│
│ │ │ │會縣外環│ │ │ │魏榮輝 │持人:│
│ │ │ │保觀摩研│ │ │ │廖根木 │詹亦樹│
│ │ │ │習活動 │ │ │ │翁千惠 │承辦人│
│ │ │ │ │ │ │ │游媗妅 │:鄭念│
│ │ │ │ │ │ │ │吳玉秋 │益 │
│ │ │ │ │ │ │ │林義豪 │ │
├──┼────┼────┼────┼───┼────┼─────┼────┼───┤
│287 │96.11.07│公開取得│礁溪社區│佳欣 │太豐、 │264,000 │魏榮輝 │議價主│
│ │ │ │發展協會│ │ │(264,000) │吳玉秋 │持人:│
│ │ │ │縣外觀摩│ │ │ │林祈帆 │詹亦樹│
│ │ │ │研習活動│ │ │ │楊景龍 │承辦人│
│ │ │ │ │ │ │ │游媗妅 │:王來│
│ │ │ │ │ │ │ │翁千惠 │因 │
│ │ │ │ │ │ │ │林文烜 │ │
├──┼────┼────┼────┼───┼────┼─────┼────┼───┤
│288 │96.11.07│公開取得│秀川里辦│佳欣 │隆興旅行│332,400 │魏榮輝 │議價主│
│ │ │ │公處縣外│ │社 │(332,400) │林祈帆 │持人:│
│ │ │ │環保觀摩│ │ │ │林文烜 │詹亦樹│
│ │ │ │研習活動│ │ │ │吳玉秋 │承辦人│
│ │ │ │ │ │ │ │游媗妅 │:王來│
│ │ │ │ │ │ │ │楊景龍 │因 │
│ │ │ │ │ │ │ │翁千惠 │ │
├──┼────┼────┼────┼───┼────┼─────┼────┼───┤
│289 │96.11.14│公開取得│八張里辦│協一 │佳欣 │145,800 │魏榮輝 │議價主│
│ │ │ │公處龍舟│ │ │(145,800) │林祈帆 │持人:│
│ │ │ │隊縣外觀│ │ │ │廖根木 │詹亦樹│
│ │ │ │摩活動 │ │ │ │吳玉秋 │記錄:│
│ │ │ │ │ │ │ │游媗妅 │鄭念益│
│ │ │ │ │ │ │ │陳淑女 │審標:│
│ │ │ │ │ │ │ │翁千惠 │王來因│
├──┼────┼────┼────┼───┼────┼─────┼────┼───┤
│290 │96.11.28│公開取得│改善民俗│驊邦 │今天、太│156,800 │翁千惠 │議價主│
│ │ │ │實踐委員│ │豐 │ │吳玉秋 │持人:│
│ │ │ │會縣外業│ │ │ │陳淑女 │詹亦樹│
│ │ │ │務研習活│ │ │ │林祈帆 │承辦人│
│ │ │ │動 │ │ │ │游媗妅 │:鄭念│
│ │ │ │ │ │ │ │韓瀞誼 │益 │
│ │ │ │ │ │ │ │廖根木 │ │
├──┼────┼────┼────┼───┼────┼─────┼────┼───┤
│291 │96.11.28│公開取得│96年社區│協一 │隆興、今│390,400 │翁千惠 │議價主│
│ │ │ │發展工作│ │天 │(332,550) │吳玉秋 │持人:│
│ │ │ │績優社區│ │ │ │陳淑女 │詹亦樹│
│ │ │ │實地參訪│ │ │ │林祈帆 │承辦人│
│ │ │ │活動 │ │ │ │游媗妅 │:鄭念│
│ │ │ │ │ │ │ │韓瀞誼 │益 │
│ │ │ │ │ │ │ │廖根木 │ │
├──┼────┼────┼────┼───┼────┼─────┼────┼───┤
│292 │96.12.03│公開取得│龍埔社區│驊邦 │連福、飛│295,120 │沈學聖 │議價主│
│ │ │ │發展協會│ │馳、太豐│(295,120) │林義豪 │持人:│
│ │ │ │96年度龍│ │、屋外 │ │黃連春 │詹亦樹│
│ │ │ │守中隊縣│ │ │ │游媗妅 │承辦人│
│ │ │ │外研習活│ │ │ │林文烜 │:鄭念│
│ │ │ │動 │ │ │ │黃秀梨 │益 │
│ │ │ │ │ │ │ │韓瀞誼 │ │
├──┼────┼────┼────┼───┼────┼─────┼────┼───┤
│293 │96.12.03│公開取得│安和社區│吉象 │佳欣 │117,600 │沈學聖 │議價主│
│ │ │ │發展協會│ │ │(108,780) │林義豪 │持人:│
│ │ │ │志工隊及│ │ │ │黃連春 │詹亦樹│
│ │ │ │會員縣外│ │ │ │游媗妅 │承辦人│
│ │ │ │業務交流│ │ │ │林文烜 │:鄭念│
│ │ │ │研習活動│ │ │ │黃秀梨 │益 │
│ │ │ │ │ │ │ │韓瀞誼 │ │
│ │ │ │ │ │ │ │ │ │
├──┼────┼────┼────┼───┼────┼─────┼────┼───┤
│294 │96.12.12│公開取得│溪東社區│佳欣 │隆興 │212,000 │林文烜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 │ │ │楊景龍 │持人:│
│ │ │企劃書 │96年度績│ │ │ │林祈帆 │詹亦樹│
│ │ │ │優社區觀│ │ │ │沈學聖 │承辦人│
│ │ │ │摩活動 │ │ │ │廖根木 │:鄭念│
│ │ │ │ │ │ │ │翁千惠 │益 │
│ │ │ │ │ │ │ │游媗妅 │ │
├──┼────┼────┼────┼───┼────┼─────┼────┼───┤
│298 │97.03.11│公開取得│礁溪社區│協一 │驊邦、吉│176,400 │陳淑女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 │象、魯啦│ │游媗妅 │持人:│
│ │ │企劃書 │媽媽隊縣│ │啦(外來│ │翁千惠 │詹亦樹│
│ │ │ │外研習活│ │廠商) │ │沈學聖 │承辦人│
│ │ │ │動 │ │ │ │廖根木 │:鄭念│
│ │ │ │ │ │ │ │吳玉秋 │益 │
│ │ │ │ │ │ │ │林文烜 │ │
├──┼────┼────┼────┼───┼────┼─────┼────┼───┤
│299 │97.03.18│公開取得│大有社區│驊邦 │佳欣、連│243,600 │楊景龍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 │福 │ │林祈帆 │持人:│
│ │ │企劃書 │縣外觀摩│ │ │ │游媗妅 │詹亦樹│
│ │ │ │活動 │ │ │ │廖根木 │承辦人│
│ │ │ │ │ │ │ │林清松 │:鄭念│
│ │ │ │ │ │ │ │吳玉秋 │益 │
│ │ │ │ │ │ │ │翁千惠 │ │
├──┼────┼────┼────┼───┼────┼─────┼────┼───┤
│300 │97.03.21│公開取得│三峽鎮長│佳欣 │協一 │438,750 │林文烜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壽會97年│ │ │ │廖根木 │持人:│
│ │ │企劃書 │會務交流│ │ │ │韓瀞誼 │詹亦樹│
│ │ │ │研習活動│ │ │ │黃秀梨 │承辦人│
│ │ │ │ │ │ │ │黃連春 │:鄭念│
│ │ │ │ │ │ │ │林義豪 │益 │
│ │ │ │ │ │ │ │沈學聖 │ │
├──┼────┼────┼────┼───┼────┼─────┼────┼───┤
│301 │97.04.01│公開取得│三峽鎮老│佳欣 │驊邦 │424,500 │翁千惠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人會97年│ │ │ │吳玉秋 │持人:│
│ │ │企劃書 │度春季老│ │ │ │林祈帆 │詹亦樹│
│ │ │ │人福利公│ │ │ │游媗妅 │承辦人│
│ │ │ │益活動 │ │ │ │陳淑女 │:鄭念│
│ │ │ │150人 │ │ │ │林義豪 │益 │
│ │ │ │ │ │ │ │林清松 │ │
├──┼────┼────┼────┼───┼────┼─────┼────┼───┤
│302 │97.04.02│公開取得│龍埔社區│吉象 │連福、協│127,200 │翁千惠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 │一 │ │林祈帆 │持人:│
│ │ │企劃書 │太極拳班│ │ │ │林義豪 │詹亦樹│
│ │ │ │縣外研習│ │ │ │吳玉秋 │承辦人│
│ │ │ │活動40人│ │ │ │游媗妅 │:鄭念│
│ │ │ │ │ │ │ │陳淑女 │益 │
│ │ │ │ │ │ │ │林清松 │ │
├──┼────┼────┼────┼───┼────┼─────┼────┼───┤
│303 │97.04.07│公開取得│清潔隊97│佳欣 │連福 │965,250 │無委員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年縣外環│ │ │ │名單 │持人:│
│ │ │企劃書 │保觀摩活│ │ │ │ │詹亦樹│
│ │ │ │動135人 │ │ │ │ │承辦人│
│ │ │ │ │ │ │ │ │:王來│
│ │ │ │ │ │ │ │ │因 │
├──┼────┼────┼────┼───┼────┼─────┼────┼───┤
│304 │97.04.09│公開取得│三峽鎮橫│驊邦 │ │292,800 │廖根木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溪民防、│ │ │ │楊景龍 │持人:│
│ │ │企劃書 │義警及地│ │ │ │吳玉秋 │詹亦樹│
│ │ │ │方治安人│ │ │ │游媗妅 │承辦人│
│ │ │ │員縣外觀│ │ │ │翁千惠 │:鄭念│
│ │ │ │摩活動80│ │ │ │林文烜 │益 │
│ │ │ │人 │ │ │ │林清松 │ │
├──┼────┼────┼────┼───┼────┼─────┼────┼───┤
│305 │97.04.09│公開取得│三峽鎮97│吉象 │ │145,200 │廖根木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年度參觀│ │ │ │游媗妅 │持人:│
│ │ │企劃書 │國家重大│ │ │ │林文烜 │詹亦樹│
│ │ │ │建設暨村│ │ │ │楊景龍 │承辦人│
│ │ │ │里自治業│ │ │ │翁千惠 │:鄭念│
│ │ │ │務縣外研│ │ │ │林清松 │益 │
│ │ │ │習活動40│ │ │ │吳玉秋 │ │
│ │ │ │人 │ │ │ │ │ │
├──┼────┼────┼────┼───┼────┼─────┼────┼───┤
│306 │97.04.17│公開取得│三峽鎮介│協一 │隆興、連│292,800 │廖根木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壽社區發│ │福、金車│(292,800) │游媗妅 │持人:│
│ │ │企劃書 │展協會會│ │(外來廠│ │陳淑女 │詹亦樹│
│ │ │ │員縣外研│ │商) │ │林祈帆 │承辦人│
│ │ │ │習活動 │ │ │ │翁千惠 │:鄭念│
│ │ │ │120人 │ │ │ │林清松 │益 │
│ │ │ │ │ │ │ │楊景龍 │ │
├──┼────┼────┼────┼───┼────┼─────┼────┼───┤
│307 │97.04.23│公開取得│三峽鎮龍│驊邦 │隆興 │293,600 │吳玉秋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埔里社區│ │ │(293,600) │陳淑女 │持人:│
│ │ │企劃書 │發展協會│ │ │ │林清松 │詹亦樹│
│ │ │ │97年度會│ │ │ │翁千惠 │承辦人│
│ │ │ │員縣外研│ │ │ │林義豪 │:鄭念│
│ │ │ │習活動80│ │ │ │韓瀞誼 │益 │
│ │ │ │人 │ │ │ │楊景龍 │ │
├──┼────┼────┼────┼───┼────┼─────┼────┼───┤
│308 │97.04.23│公開取得│三峽鎮長│姊妹 │ │292,600 │陳淑女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壽會97年│ │ │(292,600) │吳玉秋 │持人:│
│ │ │企劃書 │度會員研│ │ │ │翁千惠 │詹亦樹│
│ │ │ │習活動 │ │ │ │林義豪 │承辦人│
│ │ │ │110人 │ │ │ │林清松 │:鄭念│
│ │ │ │ │ │ │ │韓瀞誼 │益 │
│ │ │ │ │ │ │ │楊景龍 │ │
└──┴────┴────┴────┴───┴────┴─────┴────┴───┘
附表1-1 :即原判決附表壹之一中證據不足【舊法】部分┌──┬────┬────┬────┬───┬────┬─────┬────┬───┐
│案號│決標日期│招標方式│標案名稱│得標 │其他競標│ 決標金額 │評選委員│備 考│
│ │ │ │ │ 廠商│旅行社 │(核銷金額)│ │ │
├──┼────┼────┼────┼───┼────┼─────┼────┼───┤
│ 3 │92.1.15 │公開取得│辦理本鎮│佳欣 │ │180,0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五寮里辦│ │ │(180,000) │溫修煒 │持人:│
│ │ │企劃書 │公處環保│ │ │ │黃連春 │黃連春│
│ │ │ │義工縣外│ │ │ │ │承辦人│
│ │ │ │研習活動│ │ │ │ │:鄭念│
│ │ │ │ │ │ │ │ │益 │
├──┼────┼────┼────┼───┼────┼─────┼────┼───┤
│ 49 │93.2.19 │公開取得│中正社區│佳欣 │詠泰、姊│196,0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 │妹 │(191,200) │吳玉秋 │持人:│
│ │ │企劃書 │會員縣外│ │ │ │溫修煒 │黃連春│
│ │ │ │研習活動│ │ │ │黃連春 │承辦人│
│ │ │ │ │ │ │ │陳君信 │:鄭念│
│ │ │ │ │ │ │ │林清松 │益 │
│ │ │ │ │ │ │ │吳麗芬 │ │
│ │ │ │ │ │ │ │林文烜 │ │
├──┼────┼────┼────┼───┼────┼─────┼────┼───┤
│ 77 │93.9.9 │公開取得│龍埔里93│佳欣 │姊妹、隆│252,0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年度環保│ │興 │(252,000) │吳玉秋 │持人:│
│ │ │企劃書 │義工研習│ │ │ │黃連春 │黃連春│
│ │ │ │活動 │ │ │ │陳任恩 │承辦人│
│ │ │ │ │ │ │ │林清松 │:鄭念│
│ │ │ │ │ │ │ │吳麗芬 │益 │
├──┼────┼────┼────┼───┼────┼─────┼────┼───┤
│ 85 │93.10.4 │限制性招│93年里鄰│佳欣 │ │5,514,500 │詹亦樹 │召集人│
│ │ │標(經公│長及社區│ │ │(4,989,524│黃連春 │:謝朝│
│ │ │開評選)│理監事聯│ │ │) │吳麗芬 │靖 │
│ │ │ │合講習暨│ │ │ │鈕先鉞 │記錄:│
│ │ │ │觀摩活動│ │ │ │曾勝雄 │鄭念益│
│ │ │ │ │ │ │ │鄭建瑋 │ │
├──┼────┼────┼────┼───┼────┼─────┼────┼───┤
│ 86 │93.10.7 │公開招標│台北縣三│佳欣 │姊妹 │5,200,000 │ │ │
│ │ │ │峽鎮93年│ │ │ │ │ │
│ │ │ │度里鄰長│ │ │ │ │ │
│ │ │ │及社區理│ │ │ │ │ │
│ │ │ │監事聯合│ │ │ │ │ │
│ │ │ │講習觀摩│ │ │ │ │ │
│ │ │ │活動 │ │ │ │ │ │
├──┼────┼────┼────┼───┼────┼─────┼────┼───┤
│ 89 │93.11.11│公開取得│弘道里農│姊妹 │佳欣、隆│133,25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村產業縣│ │興 │(133,250) │林昭榮 │持人:│
│ │ │企劃書 │外研習活│ │ │ │吳玉秋 │謝朝靖│
│ │ │ │動 │ │ │ │黃連春 │承辦人│
│ │ │ │ │ │ │ │林清松 │:魏友│
│ │ │ │ │ │ │ │林文烜 │賢 │
├──┼────┼────┼────┼───┼────┼─────┼────┼───┤
│176 │95.2.24 │公開取得│溪東里巡│隆興 │太豐、佳│145,800 │沈學聖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守隊員縣│ │欣 │(145,800) │黃秀梨 │持人:│
│ │ │企劃書 │外研習活│ │ │ │黃秀玉 │黃連春│
│ │ │ │動 │ │ │ │吳玉秋 │承辦人│
│ │ │ │ │ │ │ │王崇欽 │:鄭念│
│ │ │ │ │ │ │ │黃連春 │益 │
│ │ │ │ │ │ │ │林清松 │ │
├──┼────┼────┼────┼───┼────┼─────┼────┼───┤
│196 │95.06.07│公開取得│中興社區│佳欣 │ │214,140 │黃秀玉 │議價主│
│ │ │ │發展協會│ │ │(214,140) │林清松 │持人:│
│ │ │ │幹部及會│ │ │ │陳威霖 │謝朝靖│
│ │ │ │員縣外研│ │ │ │詹亦樹 │承辦人│
│ │ │ │習活動 │ │ │ │吳麗芬 │:鄭念│
│ │ │ │ │ │ │ │王崇欽 │益 │
│ │ │ │ │ │ │ │翁千惠 │ │
└──┴────┴────┴────┴───┴────┴─────┴────┴───┘
附表1-2 :即原判決附表壹之一中證據不足【新法】部分┌──┬────┬────┬────┬───┬────┬─────┬────┬───┐
│案號│決標日期│招標方式│標案名稱│得標 │其他競標│ 決標金額 │評選委員│備 考│
│ │ │ │ │ 廠商│旅行社 │(核銷金額)│ │ │
├──┼────┼────┼────┼───┼────┼─────┼────┼───┤
│204 │95.07.17│公開取得│大埔里環│佳欣 │ │197,400 │陳任恩 │承辦人│
│ │ │ │保研習活│ │ │(197,400) │沈學聖 │:魏友│
│ │ │ │動,約計│ │ │ │黃秀梨 │賢 │
│ │ │ │42人 │ │ │ │吳麗芬 │ │
│ │ │ │ │ │ │ │熊鎮 │ │
│ │ │ │ │ │ │ │陳威霖 │ │
│ │ │ │ │ │ │ │林文烜 │ │
├──┼────┼────┼────┼───┼────┼─────┼────┼───┤
│219 │95.10.11│公開取得│秀川里縣│佳欣 │ │450,000 │黃連春 │議價主│
│ │ │ │外環保研│ │ │(450,000) │沈學聖 │持人:│
│ │ │ │習觀摩活│ │ │ │熊鎮 │詹亦樹│
│ │ │ │動,約計│ │ │ │林文烜 │記錄:│
│ │ │ │100 人 │ │ │ │黃秀梨 │魏友賢│
│ │ │ │ │ │ │ │廖根木 │承辦人│
│ │ │ │ │ │ │ │魏榮輝 │:鄭念│
│ │ │ │ │ │ │ │ │益 │
├──┼────┼────┼────┼───┼────┼─────┼────┼───┤
│220 │95.10.11│公開取得│安和社區│佳欣 │ │220,000 │黃秀梨 │議價主│
│ │ │ │發展協會│ │ │(220,000) │黃連春 │持人:│
│ │ │ │老人俱樂│ │ │ │沈學聖 │詹亦樹│
│ │ │ │部會員縣│ │ │ │熊鎮 │記錄:│
│ │ │ │外觀摩活│ │ │ │林文烜 │魏友賢│
│ │ │ │動,約計│ │ │ │魏榮輝 │承辦人│
│ │ │ │100人 │ │ │ │廖根木 │:鄭念│
│ │ │ │ │ │ │ │ │益 │
├──┼────┼────┼────┼───┼────┼─────┼────┼───┤
│229 │95.12.04│公開取得│添福社區│佳欣 │ │158,200 │黃秀梨 │議價主│
│ │ │ │發展協會│ │ │(158,200) │魏榮輝 │持人:│
│ │ │ │社區幹部│ │ │ │沈學聖 │詹亦樹│
│ │ │ │、會員及│ │ │ │廖根木 │承辦人│
│ │ │ │工作人員│ │ │ │翁千惠 │:鄭念│
│ │ │ │縣外研習│ │ │ │黃連春 │益 │
│ │ │ │活動,約│ │ │ │林文烜 │ │
│ │ │ │計35人 │ │ │ │ │ │
├──┼────┼────┼────┼───┼────┼─────┼────┼───┤
│232 │95.12.18│公開取得│婦女防災│佳欣 │ │117,600 │黃秀梨 │議價主│
│ │ │ │協會縣外│ │ │(117,600) │魏榮輝 │持人:│
│ │ │ │觀摩研習│ │ │ │黃連春 │詹亦樹│
│ │ │ │活動,約│ │ │ │翁千惠 │、魏友│
│ │ │ │計40人 │ │ │ │林文烜 │賢承辦│
│ │ │ │ │ │ │ │林祺堂 │人:鄭│
│ │ │ │ │ │ │ │林清松 │念益 │
├──┼────┼────┼────┼───┼────┼─────┼────┼───┤
│234 │96.01.29│公開取得│里業務聯│佳欣 │ │141,200 │沈學聖 │議價主│
│ │ │ │繫會報縣│ │ │ │黃連春 │持人:│
│ │ │ │外觀摩研│ │ │ │游媗妅 │詹亦樹│
│ │ │ │習活動40│ │ │ │林文烜 │承辦人│
│ │ │ │人 │ │ │ │廖根木 │:鄭念│
│ │ │ │ │ │ │ │林祈帆 │益 │
│ │ │ │ │ │ │ │林祺堂 │ │
├──┼────┼────┼────┼───┼────┼─────┼────┼───┤
│235 │96.03.14│公開取得│中正社區│佳欣 │ │145,600 │楊景龍 │議價主│
│ │ │ │發展協會│ │ │(145,570) │廖根木 │持人:│
│ │ │ │會員暨環│ │ │ │林清松 │詹亦樹│
│ │ │ │保義工縣│ │ │ │游媗妅 │承辦人│
│ │ │ │外研習活│ │ │ │王崇欽 │:鄭念│
│ │ │ │動,約計│ │ │ │吳玉秋 │益 │
│ │ │ │70人 │ │ │ │翁千惠 │ │
├──┼────┼────┼────┼───┼────┼─────┼────┼───┤
│236 │96.03.27│公開取得│大有社區│佳欣 │ │258,000 │林清松 │議價主│
│ │ │ │發展協會│ │ │(258,000) │翁千惠 │持人:│
│ │ │ │會員縣外│ │ │ │陳淑女 │詹亦樹│
│ │ │ │研習活動│ │ │ │游媗妅 │承辦人│
│ │ │ │,約計 │ │ │ │林祈帆 │:鄭念│
│ │ │ │120人 │ │ │ │吳玉秋 │益 │
│ │ │ │ │ │ │ │楊景龍 │ │
├──┼────┼────┼────┼───┼────┼─────┼────┼───┤
│237 │96.03.27│公開取得│橫溪地區│佳欣 │ │260,000 │林清松 │議價主│
│ │ │ │義警、民│ │ │(127,600) │陳淑女 │持人:│
│ │ │ │防人員縣│ │ │255,200 │吳玉秋 │詹亦樹│
│ │ │ │外研習活│ │ │ │翁千惠 │承辦人│
│ │ │ │動,約計│ │ │ │游媗妅 │:鄭念│
│ │ │ │80人 │ │ │ │楊景龍 │益 │
│ │ │ │ │ │ │ │林祈帆 │ │
├──┼────┼────┼────┼───┼────┼─────┼────┼───┤
│240 │96.04.10│公開取得│三峽鎮清│佳欣 │ │973,500 │吳玉秋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潔隊辦理│ │ │(973,500) │林清松 │持人:│
│ │ │企畫書,│環保觀摩│ │ │ │黃秀梨 │詹亦樹│
│ │ │公告預算│縣外研習│ │ │ │游媗妅 │承辦人│
│ │ │990,000 │活動,約│ │ │ │魏榮輝 │:鄭念│
│ │ │ │計330 人│ │ │ │廖根木 │益 │
│ │ │ │ │ │ │ │林祈帆 │ │
├──┼────┼────┼────┼───┼────┼─────┼────┼───┤
│241 │96.04.11│公開取得│三峽鎮長│佳欣 │ │560,000 │熊鎮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壽會縣外│ │ │(560,000) │沈學聖 │持人:│
│ │ │企畫書 │觀摩研習│ │ │ │林文烜 │詹亦樹│
│ │ │ │活動,約│ │ │ │陳淑女 │承辦人│
│ │ │ │計160 人│ │ │ │林祈帆 │:鄭念│
│ │ │ │ │ │ │ │游媗妅 │益 │
│ │ │ │ │ │ │ │廖根木 │ │
├──┼────┼────┼────┼───┼────┼─────┼────┼───┤
│247 │96.05.15│公開取得│三峽鎮公│佳欣 │ │292,800 │魏榮輝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所礁溪社│ │ │ │陳淑女 │持人:│
│ │ │企畫書 │區發展協│ │ │ │游媗妅 │詹亦樹│
│ │ │ │會會員縣│ │ │ │吳玉秋 │承辦人│
│ │ │ │外研習活│ │ │ │廖根木 │:鄭念│
│ │ │ │動,約計│ │ │ │楊景龍 │益 │
│ │ │ │120 人 │ │ │ │林清松 │ │
├──┼────┼────┼────┼───┼────┼─────┼────┼───┤
│251 │96.05.18│公開取得│96年度參│佳欣 │ │301,000 │林文烜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觀國家重│ │ │(232,300) │沈學聖 │持人:│
│ │ │企畫書 │大建設暨│ │ │ │魏榮輝 │詹亦樹│
│ │ │ │里業務聯│ │ │ │熊鎮 │承辦人│
│ │ │ │繫會報縣│ │ │ │翁千惠 │:鄭念│
│ │ │ │外研習活│ │ │ │黃秀梨 │益 │
│ │ │ │動,約計│ │ │ │陳淑女 │ │
│ │ │ │70人 │ │ │ │ │ │
├──┼────┼────┼────┼───┼────┼─────┼────┼───┤
│252 │96.05.25│公開取得│96年度調│佳欣 │ │235,200 │魏榮輝 │承辦人│
│ │ │報價單或│解委員會│ │ │(235,200) │黃連春 │:鄭念│
│ │ │企畫書 │業務縣外│ │ │ │沈學聖 │益 │
│ │ │ │觀摩及研│ │ │ │林清松 │ │
│ │ │ │討活動,│ │ │ │熊鎮 │ │
│ │ │ │,約計24│ │ │ │林文烜 │ │
│ │ │ │人 │ │ │ │黃秀梨 │ │
├──┼────┼────┼────┼───┼────┼─────┼────┼───┤
│264 │96.07.23│公開取得│96年度耕│佳欣 │ │234,000 │林祈帆 │議價主│
│ │ │ │地三七五│ │ │(232,500) │林清松 │持人:│
│ │ │ │租佃委員│ │ │ │游媗妅 │詹亦樹│
│ │ │ │會業務觀│ │ │ │魏榮輝 │承辦人│
│ │ │ │摩研討會│ │ │ │林文烜 │:鄭念│
│ │ │ │,約計15│ │ │ │廖根木 │益 │
│ │ │ │人 │ │ │ │陳淑女 │ │
├──┼────┼────┼────┼───┼────┼─────┼────┼───┤
│270 │96.08.13│公開取得│龍埔里龍│吉象 │ │156,400 │沈學聖 │議價主│
│ │ │ │舟隊職員│ │ │(156,400) │魏榮輝 │持人:│
│ │ │ │及相關工│ │ │ │廖根木 │詹亦樹│
│ │ │ │作人員縣│ │ │ │林文烜 │承辦人│
│ │ │ │外研習活│ │ │ │熊鎮 │:鄭念│
│ │ │ │動 │ │ │ │黃連春 │益 │
│ │ │ │ │ │ │ │黃秀梨 │ │
├──┼────┼────┼────┼───┼────┼─────┼────┼───┤
│271 │96.08.27│公開取得│三峽鎮鎮│佳欣 │ │165,200 │林祈帆 │議價主│
│ │ │ │民代表會│ │ │(70,800) │翁千惠 │持人:│
│ │ │ │國內考察│ │ │ │魏榮輝 │詹亦樹│
│ │ │ │活動,約│ │ │ │吳玉秋 │承辦人│
│ │ │ │計14人 │ │ │ │游媗妅 │:鄭念│
│ │ │ │ │ │ │ │黃連春 │益 │
│ │ │ │ │ │ │ │林義豪 │ │
├──┼────┼────┼────┼───┼────┼─────┼────┼───┤
│272 │96.08.27│公開取得│礁溪社區│佳欣 │ │176,250 │林祈帆 │議價主│
│ │ │ │發展協會│ │ │(176,100) │翁千惠 │持人:│
│ │ │ │守望相助│ │ │ │魏榮輝 │詹亦樹│
│ │ │ │隊縣外研│ │ │ │吳玉秋 │承辦人│
│ │ │ │習活動,│ │ │ │游媗妅 │:鄭念│
│ │ │ │約計75人│ │ │ │黃連春 │益 │
│ │ │ │ │ │ │ │林義豪 │ │
├──┼────┼────┼────┼───┼────┼─────┼────┼───┤
│278 │96.09.12│公開取得│龍埔社區│佳欣 │ │294,000 │魏榮輝 │議價主│
│ │ │ │發展協會│ │ │(294,000) │林祈帆 │持人:│
│ │ │ │96年度縣│ │ │ │陳淑女 │詹亦樹│
│ │ │ │外研習活│ │ │ │林清松 │承辦人│
│ │ │ │動,約計│ │ │ │廖根木 │:鄭念│
│ │ │ │80人 │ │ │ │游媗妅 │益 │
│ │ │ │ │ │ │ │翁千惠 │ │
├──┼────┼────┼────┼───┼────┼─────┼────┼───┤
│280 │96.09.26│公開取得│溪東社區│佳欣 │ │147,200 │魏榮輝 │議價主│
│ │ │ │發展協會│ │ │(147,200) │沈學聖 │持人:│
│ │ │ │義警及民│ │ │ │林文烜 │詹亦樹│
│ │ │ │防人員縣│ │ │ │陳淑女 │承辦人│
│ │ │ │外研習活│ │ │ │黃秀梨 │:鄭念│
│ │ │ │動,約計│ │ │ │游媗妅 │益 │
│ │ │ │40人 │ │ │ │黃連春 │ │
├──┼────┼────┼────┼───┼────┼─────┼────┼───┤
│285 │96.10.22│公開取得│安溪社區│佳欣 │ │244,800 │魏榮輝 │議價主│
│ │ │ │發展協會│ │ │(244,800) │林祈帆 │持人:│
│ │ │ │96年度會│ │ │ │林文烜 │詹亦樹│
│ │ │ │員縣外研│ │ │ │黃連春 │承辦人│
│ │ │ │習活動,│ │ │ │翁千惠 │:鄭念│
│ │ │ │約計80人│ │ │ │吳玉秋 │益 │
│ │ │ │ │ │ │ │林清松 │ │
├──┼────┼────┼────┼───┼────┼─────┼────┼───┤
│295 │97.01.10│公開取得│仁愛社區│佳欣 │ │177,000 │吳玉秋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 │ │(177,000) │林祈帆 │持人:│
│ │ │企劃書 │會員縣外│ │ │ │翁千惠 │詹亦樹│
│ │ │ │觀摩研習│ │ │ │林文烜 │承辦人│
│ │ │ │活動,約│ │ │ │陳淑女 │:鄭念│
│ │ │ │計60人 │ │ │ │林清松 │益 │
│ │ │ │ │ │ │ │楊景龍 │ │
├──┼────┼────┼────┼───┼────┼─────┼────┼───┤
│296 │97.01.10│公開取得│忠孝社區│佳欣 │ │195,000 │吳玉秋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 │ │(195,000) │陳淑女 │持人:│
│ │ │企劃書 │知性文化│ │ │ │翁千惠 │詹亦樹│
│ │ │ │觀摩研習│ │ │ │林文烜 │承辦人│
│ │ │ │活動,約│ │ │ │林清松 │:鄭念│
│ │ │ │計200人 │ │ │ │林祈帆 │益 │
│ │ │ │ │ │ │ │楊景龍 │ │
├──┼────┼────┼────┼───┼────┼─────┼────┼───┤
│297 │97.03.10│公開取得│中正社區│ │ │294,600 │沈學聖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佳欣 │ │ │黃連春 │持人:│
│ │ │企劃書 │暨環保義│ │ │ │韓瀞誼 │詹亦樹│
│ │ │ │工縣外研│ │ │ │林文烜 │承辦人│
│ │ │ │習活動 │ │ │ │黃秀梨 │:鄭念│
│ │ │ │120人 │ │ │ │林義豪 │益 │
│ │ │ │ │ │ │ │廖根木 │ │
├──┼────┼────┼────┼───┼────┼─────┼────┼───┤
│309 │97.4.30 │ │三峽鎮立│佳欣 │ │82,800 │ │ │
│ │ │ │托兒所春│ │ │ │ │ │
│ │ │ │季校外教│ │ │ │ │ │
│ │ │ │學活動 │ │ │ │ │ │
└──┴────┴────┴────┴───┴────┴─────┴────┴───┘
附表1-3:蘇貴美借牌廠商
┌─┬──────────────┬────────┬─────┐
│編│ 借 牌 公 司 名 稱 │代表人或代理人或│ 借牌時間 │
│號│ │從業人員 │ │
├─┼──────────────┼────────┼─────┤
│ 1│隆興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盧進鎰 │91年間某日│
│ │(本件簡稱隆興旅行社) │ │ │
├─┼──────────────┼────────┼─────┤
│ 2│姊妹旅行社有限公司 │總經理詹進旺 │91年間某日│
│ │(本件簡稱姊妹旅行社,實際負│ │ │
│ │責人楊國典) │ │ │
├─┼──────────────┼────────┼─────┤
│ 3│翔福旅行社有限公司鶯歌分公司│實際負責人劉素愛│91年間某日│
│ │(本件簡稱翔福鶯歌旅行社,代│ │ │
│ │表人曾啟哲,該公司所涉違反政│ │ │
│ │府採購法第92條罪嫌已罹於追訴│ │ │
│ │權時效,檢察官不予簽分偵辦)│ │ │
├─┼──────────────┼────────┼─────┤
│ 4│詠泰旅行社有限公司(本件簡稱│負責人劉美忻 │92年間某日│
│ │詠泰旅行社,所涉違反政府採購│ │ │
│ │法第92條罪嫌已罹於追訴權時效│ │ │
│ │,檢察官不予簽分偵辦) │ │ │
├─┼──────────────┼────────┼─────┤
│ 5│金環球旅行社有限公司(本件簡│負責人翁炳贊 │92年間某日│
│ │稱金環球旅行社,所涉違反政府│ │ │
│ │採購法第92條罪嫌已罹於追訴權│ │ │
│ │時效,檢察官不予簽分偵辦) │ │ │
├─┼──────────────┼────────┼─────┤
│ 6│吉象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許琀棋 │92年間某日│
│ │(本件簡稱吉象旅行社) │ │ │
├─┼──────────────┼────────┼─────┤
│ 7│驊邦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實際負責人許琀棋│93年間某日│
│ │(本件簡稱驊邦旅行社) │ │ │
├─┼──────────────┼────────┼─────┤
│ 8│太豐旅行社有限公司 │負責人丁朝明 │94年間某日│
│ │(本件簡稱太豐旅行社) │ │ │
├─┼──────────────┼────────┼─────┤
│ 9│協一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羅永發 │94年間某日│
│ │(本件簡稱協一旅行社) │ │ │
├─┼──────────────┼────────┼─────┤
│10│連福旅行社有限公司 │負責人陳奕翔 │96年間某日│
│ │(本件簡稱連福旅行社) │ │ │
└─┴──────────────┴────────┴─────┘
附表2-1:被告陳佳烜部分
┌──┬──────┬───────┬─────────┐
│編號│ 犯 罪 事 實│ 罪 名 │ 宣 告 刑 │
├──┼──────┼───────┼─────────┤
│ 1 │附表1 │共同連續犯公務│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 │編號1 至195 │員對監督事務圖│褫奪公權肆年。 │
│ │部分 │利罪 │ │
├──┼──────┼───────┼─────────┤
│ 2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編號197 部分│監督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3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編號198 部分│監督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4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編號199 部分│監督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5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編號200 部分│監督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6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編號201 部分│監督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7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編號202 部分│監督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8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編號203 部分│監督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9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編號205 部分│監督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10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編號206 部分│監督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11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編號207 部分│監督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12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編號208 部分│監督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13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編號209 部分│監督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14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編號210 部分│監督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15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編號211 部分│監督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16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編號212 部分│監督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17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編號213 部分│監督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18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編號214 部分│監督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19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編號215 部分│監督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20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編號216 部分│監督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21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編號217 部分│監督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22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編號218 部分│監督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23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編號221 部分│監督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24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編號222 部分│監督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25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編號223 部分│監督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26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編號224 部分│監督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27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編號225 部分│監督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28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編號226 部分│監督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29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編號227 部分│監督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30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編號228 部分│監督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31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編號230 部分│監督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32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編號231 部分│監督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33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編號233 部分│監督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34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編號238 部分│監督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35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編號239 部分│監督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36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編號242 部分│監督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37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編號243 部分│監督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38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編號244 部分│監督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39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編號245 部分│監督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40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編號246 部分│監督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41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編號248 部分│監督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42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編號249 部分│監督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43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編號250 部分│監督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44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編號253 部分│監督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45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編號254 部分│監督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46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編號255 部分│監督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47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編號256 部分│監督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48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編號257 部分│監督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49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編號258 部分│監督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50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編號259 部分│監督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51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編號260 部分│監督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52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編號261 部分│監督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53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編號262 部分│監督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54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編號263 部分│監督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55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編號265 部分│監督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56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編號266 部分│監督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57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編號267 部分│監督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58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編號268 部分│監督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59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編號269 部分│監督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60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編號273 部分│監督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61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編號274 部分│監督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62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編號275 部分│監督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63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編號276 部分│監督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64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編號277 部分│監督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65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編號279 部分│監督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66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編號281 部分│監督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67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編號282 部分│監督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68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編號283 部分│監督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69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編號284 部分│監督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70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編號286 部分│監督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71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編號287 部分│監督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72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編號288 部分│監督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73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編號289 部分│監督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74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編號290 部分│監督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75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編號291 部分│監督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76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編號292 部分│監督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77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編號293 部分│監督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78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編號294 部分│監督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79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編號298 部分│監督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80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編號299 部分│監督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81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編號300 部分│監督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82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編號301 部分│監督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83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編號302 部分│監督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84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編號303 部分│監督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85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編號304 部分│監督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86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編號305 部分│監督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87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編號306 部分│監督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88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編號307 部分│監督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89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編號308 部分│監督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附表2-2:被告詹亦樹部分
┌──┬──────┬───────┬─────────┐
│編號│ 犯 罪 事 實│ 罪 名 │ 宣 告 刑 │
├──┼──────┼───────┼─────────┤
│ 1 │附表1 │共同連續犯公務│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 │編號1 至195 │員對主管事務圖│褫奪公權叁年。 │
│ │部分 │利罪。 │ │
├──┼──────┼───────┼─────────┤
│ 2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編號197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3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編號198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4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編號199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5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編號200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6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編號201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7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編號202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8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編號203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9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編號205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10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編號206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11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編號207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12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編號208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13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編號209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14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編號210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15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編號211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16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編號212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17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編號213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18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編號214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19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編號215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20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編號216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21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編號217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22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編號218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23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編號221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24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編號222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25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編號223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26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編號224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27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編號225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28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編號226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29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編號227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30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編號228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31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編號230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32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編號231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33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編號233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34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編號238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35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編號239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36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編號242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37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編號243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38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編號244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39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編號245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40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編號246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41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編號248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42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編號249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43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編號250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44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編號253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45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編號254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46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編號255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47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編號256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48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編號257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49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編號258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50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編號259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51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編號260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52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編號261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53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編號262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54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編號263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55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編號265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56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編號266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57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編號267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58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編號268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59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編號269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60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編號273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61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編號274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62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編號275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63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編號276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64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編號277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65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編號279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66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編號281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67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編號282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68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編號283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69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編號284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70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編號286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71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編號287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72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編號288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73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編號289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74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編號290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75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編號291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76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編號292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77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編號293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78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編號294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79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編號298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80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編號299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81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編號300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82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編號301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83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編號302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84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編號303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85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編號304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86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編號305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87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編號306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88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編號307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 89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編號308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貳年。 │
└──┴──────┴───────┴─────────┘
(附表2-3,被告黃連春部分,已判決確定,略)
附表2-4 :被告鄭念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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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犯罪事實 │ 罪 名 │ 宣 告 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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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附表1 │共同連續犯公務│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編號1 至195 │員對主管事務圖│褫奪公權壹年。減為│
│ │部分 │利罪 │有期徒刑捌月;褫奪│
│ │ │ │公權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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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編號197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減為有期│
│ │ │ │徒刑陸月;褫奪公權│
│ │ │ │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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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編號198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 │ │ │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 │ │ │褫奪公權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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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編號199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 │ │ │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 │ │ │褫奪公權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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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編號200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 │ │ │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 │ │ │褫奪公權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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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編號201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 │ │ │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 │ │ │褫奪公權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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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編號202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 │ │ │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 │ │ │褫奪公權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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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編號203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 │ │ │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 │ │ │褫奪公權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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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編號205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 │ │ │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 │ │ │褫奪公權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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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編號206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 │ │ │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 │ │ │褫奪公權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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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編號207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 │ │ │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 │ │ │褫奪公權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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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編號208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 │ │ │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 │ │ │褫奪公權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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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編號209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 │ │ │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 │ │ │褫奪公權壹年。 │
│ │ │ │(原判決漏載褫奪公│
│ │ │ │權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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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編號210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 │ │ │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 │ │ │褫奪公權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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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編號211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 │ │ │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 │ │ │褫奪公權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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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編號212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 │ │ │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 │ │ │褫奪公權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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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編號213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 │ │ │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 │ │ │褫奪公權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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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編號214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 │ │ │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 │ │ │褫奪公權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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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編號215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 │ │ │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 │ │ │褫奪公權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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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編號216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 │ │ │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 │ │ │褫奪公權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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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編號217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 │ │ │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 │ │ │褫奪公權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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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編號218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 │ │ │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 │ │ │褫奪公權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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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編號221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 │ │ │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 │ │ │褫奪公權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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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編號222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 │ │ │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 │ │ │褫奪公權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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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編號223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 │ │ │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 │ │ │褫奪公權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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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編號224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 │ │ │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 │ │ │褫奪公權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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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編號225部分 │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 │ │ │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 │ │ │褫奪公權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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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編號226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 │ │ │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 │ │ │褫奪公權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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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編號227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 │ │ │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 │ │ │褫奪公權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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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編號228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 │ │ │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 │ │ │褫奪公權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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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編號230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 │ │ │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 │ │ │褫奪公權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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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編號231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 │ │ │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 │ │ │褫奪公權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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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編號233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 │ │ │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 │ │ │褫奪公權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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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編號238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 │ │ │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 │ │ │褫奪公權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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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編號239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 │ │ │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 │ │ │褫奪公權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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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編號242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 │ │ │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 │ │ │褫奪公權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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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編號243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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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編號244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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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編號245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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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編號246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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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編號248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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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編號249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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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編號250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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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編號253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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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編號254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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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編號255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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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編號256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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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編號257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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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編號258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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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編號259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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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編號260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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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編號261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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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編號262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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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編號263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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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編號265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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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編號266部分 │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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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編號267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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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編號268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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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編號269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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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編號273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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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編號274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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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編號275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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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編號276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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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編號277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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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編號279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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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編號281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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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編號282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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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編號283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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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編號284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
│ 70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編號286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
│ 71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編號287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
│ 72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編號288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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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編號289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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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編號290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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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編號291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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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編號292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
│ 77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編號293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
│ 78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編號294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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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編號298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
│ 80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編號299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
│ 81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編號300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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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編號301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
│ 83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編號302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
│ 84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編號303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
│ 85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編號304部分 │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
│ 86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編號305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
│ 87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編號306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
│ 88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編號307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
│ 89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編號308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
附註: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66條後段)規定遞減其刑。
所涉犯罪時間(決標日)在96年4 月24日以後,無從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以下同。
附表2-5:被告王來因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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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犯 罪 事 實│ 罪 名 │ 宣 告 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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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附表1 │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編號253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緩刑│
│ │ │ │叁年。 │
└──┴──────┴───────┴─────────┘
附註: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第12條第1項規定,遞減其刑。
附表2-6:被告沈學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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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犯 罪 事 實│ 罪 名 │ 宣 告 刑 │
├──┼──────┼───────┼─────────┤
│ 1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編號238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壹年。減為│
│ │ │ │有期徒刑捌月,褫奪│
│ │ │ │公權壹年。 │
├──┼──────┼───────┼─────────┤
│ 2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編號254部分 │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壹年。 │
├──┼──────┼───────┼─────────┤
│ 3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編號256部分 │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壹年。 │
├──┼──────┼───────┼─────────┤
│ 4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編號262部分 │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壹年。 │
├──┼──────┼───────┼─────────┤
│ 5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編號266部分 │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壹年。 │
├──┼──────┼───────┼─────────┤
│ 6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編號268部分 │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壹年。 │
├──┼──────┼───────┼─────────┤
│ 7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編號275部分 │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壹年。 │
├──┼──────┼───────┼─────────┤
│ 8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編號281部分 │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壹月。 │
├──┼──────┼───────┼─────────┤
│ 9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編號292部分 │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壹年。 │
├──┼──────┼───────┼─────────┤
│ 10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編號293部分 │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壹年。 │
├──┼──────┼───────┼─────────┤
│ 11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編號298部分 │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壹年。 │
└──┴──────┴───────┴─────────┘
附註: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刑法第59條規定遞減其刑。
附表2-7:被告吳玉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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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犯 罪 事 實│ 罪 名 │ 宣 告 刑 │
├──┼──────┼───────┼─────────┤
│ 1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編號244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壹年。 │
├──┼──────┼───────┼─────────┤
│ 2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編號248部分 │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壹年。 │
├──┼──────┼───────┼─────────┤
│ 3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編號254部分 │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壹年。 │
├──┼──────┼───────┼─────────┤
│ 4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編號262部分 │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壹年。 │
├──┼──────┼───────┼─────────┤
│ 5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編號298部分 │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壹年。 │
├──┼──────┼───────┼─────────┤
│ 6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編號299部分 │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壹年。 │
├──┼──────┼───────┼─────────┤
│ 7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編號302部分 │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壹年。 │
├──┼──────┼───────┼─────────┤
│ 8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編號307部分 │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壹年。 │
└──┴──────┴───────┴─────────┘
附註: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刑法第59條規定遞減其刑。
附表2-8:被告廖根木部分
┌──┬──────┬───────┬────────┐
│編號│ 犯 罪 事 實│ 罪 名 │ 宣 告 刑 │
├──┼──────┼───────┼────────┤
│ 1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編號248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壹年。│
├──┼──────┼───────┼────────┤
│ 2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編號249部分 │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壹年。│
├──┼──────┼───────┼────────┤
│ 3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編號254部分 │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壹年。│
├──┼──────┼───────┼────────┤
│ 4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編號256部分 │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壹年。│
├──┼──────┼───────┼────────┤
│ 5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編號266部分 │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壹年。│
├──┼──────┼───────┼────────┤
│ 6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編號275部分 │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壹年。│
├──┼──────┼───────┼────────┤
│ 7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編號282部分 │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壹年。│
├──┼──────┼───────┼────────┤
│ 8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編號286部分 │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壹年。│
├──┼──────┼───────┼────────┤
│ 9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編號289部分 │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壹年。│
├──┼──────┼───────┼────────┤
│ 10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編號290部分 │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壹年。│
├──┼──────┼───────┼────────┤
│ 11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編號291部分 │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壹年。│
├──┼──────┼───────┼────────┤
│ 12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編號298部分 │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壹年。│
├──┼──────┼───────┼────────┤
│ 13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編號299部分 │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壹年。│
├──┼──────┼───────┼────────┤
│ 14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編號306部分 │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壹年。│
└──┴──────┴───────┴────────┘
附註: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刑法第59條規定遞減其刑。
附表2-9:被告林文烜部分
┌──┬──────┬───────┬─────────┐
│編號│ 犯 罪 事 實│ 罪 名 │ 宣 告 刑 │
├──┼──────┼───────┼─────────┤
│ 1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編號238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壹年。減為│
│ │ │ │有期徒刑捌月;褫奪│
│ │ │ │公權壹年。 │
├──┼──────┼───────┼─────────┤
│ 2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編號275部分 │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壹年。 │
├──┼──────┼───────┼─────────┤
│ 3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編號281部分 │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壹年。 │
├──┼──────┼───────┼─────────┤
│ 4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編號292部分 │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壹年。 │
├──┼──────┼───────┼─────────┤
│ 5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編號293部分 │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壹年。 │
├──┼──────┼───────┼─────────┤
│ 6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編號298部分 │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壹年。 │
└──┴──────┴───────┴─────────┘
附註: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刑法第59條規定遞減其刑。
附表2-10:被告陳淑女部分
┌──┬──────┬───────┬─────────┐
│編號│ 犯 罪 事 實│ 罪 名 │ 宣 告 刑 │
├──┼──────┼───────┼─────────┤
│ 1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編號244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壹年。 │
├──┼──────┼───────┼─────────┤
│ 2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編號248部分 │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壹年。 │
├──┼──────┼───────┼─────────┤
│ 3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編號249部分 │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壹年。 │
├──┼──────┼───────┼─────────┤
│ 4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編號254部分 │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壹年。 │
├──┼──────┼───────┼─────────┤
│ 5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編號266部分 │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壹年。 │
├──┼──────┼───────┼─────────┤
│ 6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編號268部分 │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壹年。 │
├──┼──────┼───────┼─────────┤
│ 7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編號281部分 │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壹年。 │
├──┼──────┼───────┼─────────┤
│ 8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編號282部分 │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壹年。 │
├──┼──────┼───────┼─────────┤
│ 9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編號289部分 │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壹年。 │
├──┼──────┼───────┼─────────┤
│ 10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編號290部分 │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壹年。 │
├──┼──────┼───────┼─────────┤
│ 11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編號291部分 │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壹年。 │
├──┼──────┼───────┼─────────┤
│ 12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編號298部分 │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壹年。 │
├──┼──────┼───────┼─────────┤
│ 13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編號302部分 │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壹年。 │
├──┼──────┼───────┼─────────┤
│ 14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編號306部分 │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壹年。 │
├──┼──────┼───────┼─────────┤
│ 15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編號307部分 │主管事務圖利罪│褫奪公權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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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刑法第59條規定遞減其刑。
附表2-11:被告翁千惠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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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犯 罪 事 實│ 罪 名 │ 宣 告 刑 │
├──┼──────┼───────┼─────────┤
│ 1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陸月;褫奪│
│ │編號238 部分│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 │ │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 │ │褫奪公權壹年。 │
├──┼──────┼───────┼─────────┤
│ 2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陸月;褫奪│
│ │編號244部分 │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
│ 3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陸月;褫奪│
│ │編號266部分 │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
│ 4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陸月;褫奪│
│ │編號282部分 │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
│ 5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陸月;褫奪│
│ │編號286部分 │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
│ 6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陸月;褫奪│
│ │編號290部分 │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
│ 7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陸月;褫奪│
│ │編號291部分 │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
│ 8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陸月;褫奪│
│ │編號298部分 │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
│ 9 │附表1編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陸月;褫奪│
│ │299部分 │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
│ 10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陸月;褫奪│
│ │編號302部分 │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
│ 11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陸月;褫奪│
│ │編號306部分 │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
│ 12 │附表1 │共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陸月;褫奪│
│ │編號307部分 │主管事務圖利罪│公權壹年。 │
└──┴──────┴───────┴─────────┘
附註: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66條後段)、刑法第59條規定,遞減其刑。
附表2-12:被告蘇貴美第一部分(已確定)
┌──┬──────┬───────┬─────────┐
│編號│ 犯 罪 事 實│ 罪 名 │ 宣 告 刑 │
├──┼──────┼───────┼─────────┤
│ 1 │⑴附表1 │共同連續犯政府│有期徒刑壹年。減為│
│ │ 編號1 至 │採購法第87條第│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195部分 │5項 前段之妨害│科罰金,以銀元叁佰│
│ │⑵附表3 │投標罪 │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
│ │ 編號1部分 │ │算壹日。 │
├──┼──────┼───────┼─────────┤
│ 2 │附表1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197 部分│法第87條第5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段之妨害投標│仟元折算壹日。減為│
│ │ │罪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3 │附表1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198 部分│法第87條第5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段之妨害投標│仟元折算壹日。減為│
│ │ │罪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4 │附表1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199 部分│法第87條第5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段之妨害投標│仟元折算壹日。減為│
│ │ │罪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5 │附表1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200 部分│法第87條第5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段之妨害投標│仟元折算壹日。減為│
│ │ │罪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6 │附表1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201 部分│法第87條第5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段之妨害投標│仟元折算壹日。減為│
│ │ │罪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7 │附表1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202 部分│法第87條第5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段之妨害投標│仟元折算壹日。減為│
│ │ │罪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8 │附表1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203 部分│法第87條第5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段之妨害投標│仟元折算壹日。減為│
│ │ │罪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9 │附表1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205 部分│法第87條第5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段之妨害投標│仟元折算壹日。減為│
│ │ │罪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10 │附表1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206 部分│法第87條第5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段之妨害投標│仟元折算壹日。減為│
│ │ │罪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11 │附表1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207 部分│法第87條第5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段之妨害投標│仟元折算壹日。減為│
│ │ │罪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12 │附表1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208 部分│法第87條第5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段之妨害投標│仟元折算壹日。減為│
│ │ │罪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13 │附表1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209 部分│法第87條第5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段之妨害投標│仟元折算壹日。減為│
│ │ │罪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14 │附表1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210 部分│法第87條第5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段之妨害投標│仟元折算壹日。減為│
│ │ │罪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15 │附表1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211 部分│法第87條第5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段之妨害投標│仟元折算壹日。減為│
│ │ │罪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16 │附表1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212 部分│法第87條第5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段之妨害投標│仟元折算壹日。減為│
│ │ │罪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17 │附表1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213 部分│法第87條第5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段之妨害投標│仟元折算壹日。減為│
│ │ │罪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18 │附表1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214 部分│法第87條第5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段之妨害投標│仟元折算壹日。減為│
│ │ │罪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19 │附表1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215 部分│法第87條第5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段之妨害投標│仟元折算壹日。減為│
│ │ │罪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20 │附表1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216 部分│法第87條第5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段之妨害投標│仟元折算壹日。減為│
│ │ │罪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21 │附表1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217 部分│法第87條第5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段之妨害投標│仟元折算壹日。減為│
│ │ │罪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22 │附表1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218 部分│法第87條第5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段之妨害投標│仟元折算壹日。減為│
│ │ │罪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23 │附表1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221 部分│法第87條第5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段之妨害投標│仟元折算壹日。減為│
│ │ │罪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24 │附表1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222 部分│法第87條第5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段之妨害投標│仟元折算壹日。減為│
│ │ │罪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25 │附表1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223 部分│法第87條第5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段之妨害投標│仟元折算壹日。減為│
│ │ │罪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26 │附表1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224 部分│法第87條第5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段之妨害投標│仟元折算壹日。減為│
│ │ │罪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27 │附表1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225 部分│法第87條第5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段之妨害投標│仟元折算壹日。減為│
│ │ │罪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28 │附表1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226 部分│法第87條第5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段之妨害投標│仟元折算壹日。減為│
│ │ │罪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29 │附表1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227 部分│法第87條第5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段之妨害投標│仟元折算壹日。減為│
│ │ │罪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30 │附表1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228 部分│法第87條第5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段之妨害投標│仟元折算壹日。減為│
│ │ │罪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31 │附表1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230 部分│法第87條第5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段之妨害投標│仟元折算壹日。減為│
│ │ │罪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32 │附表1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231 部分│法第87條第5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段之妨害投標│仟元折算壹日。減為│
│ │ │罪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33 │附表1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233 部分│法第87條第5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段之妨害投標│仟元折算壹日。減為│
│ │ │罪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34 │附表1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238 部分│法第87條第5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段之妨害投標│仟元折算壹日。減為│
│ │ │罪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35 │附表1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239 部分│法第87條第5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段之妨害投標│仟元折算壹日。減為│
│ │ │罪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36 │附表1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242 部分│法第87條第5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段之妨害投標│仟元折算壹日。減為│
│ │ │罪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37 │附表1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243 部分│法第87條第5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段之妨害投標│仟元折算壹日。 │
│ │ │罪 │ │
├──┼──────┼───────┼─────────┤
│ 38 │附表1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244 部分│法第87條第5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段之妨害投標│仟元折算壹日。 │
│ │ │罪 │ │
├──┼──────┼───────┼─────────┤
│ 39 │附表1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245 部分│法第87條第5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段之妨害投標│仟元折算壹日。 │
│ │ │罪 │ │
├──┼──────┼───────┼─────────┤
│ 40 │附表1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246 部分│法第87條第5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段之妨害投標│仟元折算壹日。 │
│ │ │罪 │ │
├──┼──────┼───────┼─────────┤
│ 41 │附表1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248 部分│法第87條第5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段之妨害投標│仟元折算壹日。 │
│ │ │罪 │ │
├──┼──────┼───────┼─────────┤
│ 42 │附表1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249 部分│法第87條第5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段之妨害投標│仟元折算壹日。 │
│ │ │罪 │ │
├──┼──────┼───────┼─────────┤
│ 43 │附表1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250 部分│法第87條第5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段之妨害投標│仟元折算壹日。 │
│ │ │罪 │ │
├──┼──────┼───────┼─────────┤
│ 44 │附表1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253 部分│法第87條第5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段之妨害投標│仟元折算壹日。 │
│ │ │罪 │ │
├──┼──────┼───────┼─────────┤
│ 45 │附表1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254 部分│法第87條第5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段之妨害投標│仟元折算壹日。 │
│ │ │罪 │ │
├──┼──────┼───────┼─────────┤
│ 46 │附表1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255 部分│法第87條第5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段之妨害投標│仟元折算壹日。 │
│ │ │罪 │ │
├──┼──────┼───────┼─────────┤
│ 47 │附表1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256 部分│法第87條第5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段之妨害投標│仟元折算壹日。 │
│ │ │罪 │ │
├──┼──────┼───────┼─────────┤
│ 48 │附表1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257 部分│法第87條第5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段之妨害投標│仟元折算壹日。 │
│ │ │罪 │ │
├──┼──────┼───────┼─────────┤
│ 49 │附表1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258 部分│法第87條第5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段之妨害投標│仟元折算壹日。 │
│ │ │罪 │ │
├──┼──────┼───────┼─────────┤
│ 50 │附表1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259 部分│法第87條第5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段之妨害投標│仟元折算壹日。 │
│ │ │罪 │ │
├──┼──────┼───────┼─────────┤
│ 51 │附表1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260 部分│法第87條第5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段之妨害投標│仟元折算壹日。 │
│ │ │罪 │ │
├──┼──────┼───────┼─────────┤
│ 52 │附表1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261 部分│法第87條第5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段之妨害投標│仟元折算壹日。 │
│ │ │罪 │ │
├──┼──────┼───────┼─────────┤
│ 53 │附表1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262 部分│法第87條第5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段之妨害投標│仟元折算壹日。 │
│ │ │罪 │ │
├──┼──────┼───────┼─────────┤
│ 54 │附表1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263 部分│法第87條第5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段之妨害投標│仟元折算壹日。 │
│ │ │罪 │ │
├──┼──────┼───────┼─────────┤
│ 55 │附表1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265 部分│法第87條第5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段之妨害投標│仟元折算壹日。 │
│ │ │罪 │ │
├──┼──────┼───────┼─────────┤
│ 56 │附表1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266 部分│法第87條第5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段之妨害投標│仟元折算壹日。 │
│ │ │罪 │ │
├──┼──────┼───────┼─────────┤
│ 57 │附表1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267 部分│法第87條第5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段之妨害投標│仟元折算壹日。 │
│ │ │罪 │ │
├──┼──────┼───────┼─────────┤
│ 58 │附表1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268 部分│法第87條第5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段之妨害投標│仟元折算壹日。 │
│ │ │罪 │ │
├──┼──────┼───────┼─────────┤
│ 59 │附表1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269 部分│法第87條第5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段之妨害投標│仟元折算壹日。 │
│ │ │罪 │ │
├──┼──────┼───────┼─────────┤
│ 60 │附表1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273 部分│法第87條第5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段之妨害投標│仟元折算壹日。 │
│ │ │罪 │ │
├──┼──────┼───────┼─────────┤
│ 61 │附表1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274 部分│法第87條第5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段之妨害投標│仟元折算壹日。 │
│ │ │罪 │ │
├──┼──────┼───────┼─────────┤
│ 62 │附表1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275 部分│法第87條第5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段之妨害投標│仟元折算壹日。 │
│ │ │罪 │ │
├──┼──────┼───────┼─────────┤
│ 63 │附表1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276 部分│法第87條第5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段之妨害投標│仟元折算壹日。 │
│ │ │罪 │ │
├──┼──────┼───────┼─────────┤
│ 64 │附表1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277 部分│法第87條第5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段之妨害投標│仟元折算壹日。 │
│ │ │罪 │ │
├──┼──────┼───────┼─────────┤
│ 65 │附表1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279 部分│法第87條第5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段之妨害投標│仟元折算壹日。 │
│ │ │罪 │ │
├──┼──────┼───────┼─────────┤
│ 66 │附表1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281 部分│法第87條第5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段之妨害投標│仟元折算壹日。 │
│ │ │罪 │ │
├──┼──────┼───────┼─────────┤
│ 67 │附表1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282 部分│法第87條第5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段之妨害投標│仟元折算壹日。 │
│ │ │罪 │ │
├──┼──────┼───────┼─────────┤
│ 68 │附表1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283 部分│法第87條第5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段之妨害投標│仟元折算壹日。 │
│ │ │罪 │ │
├──┼──────┼───────┼─────────┤
│ 69 │附表1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284 部分│法第87條第5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段之妨害投標│仟元折算壹日。 │
│ │ │罪 │ │
├──┼──────┼───────┼─────────┤
│ 70 │附表1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286 部分│法第87條第5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段之妨害投標│仟元折算壹日。 │
│ │ │罪 │ │
├──┼──────┼───────┼─────────┤
│ 71 │附表1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287 部分│法第87條第5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段之妨害投標│仟元折算壹日。 │
│ │ │罪 │ │
├──┼──────┼───────┼─────────┤
│ 72 │附表1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288 部分│法第87條第5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段之妨害投標│仟元折算壹日。 │
│ │ │罪 │ │
├──┼──────┼───────┼─────────┤
│ 73 │附表1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289 部分│法第87條第5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段之妨害投標│仟元折算壹日。 │
│ │ │罪 │ │
├──┼──────┼───────┼─────────┤
│ 74 │附表1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290 部分│法第87條第5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段之妨害投標│仟元折算壹日。 │
│ │ │罪 │ │
├──┼──────┼───────┼─────────┤
│ 75 │附表1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291 部分│法第87條第5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段之妨害投標│仟元折算壹日。 │
│ │ │罪 │ │
├──┼──────┼───────┼─────────┤
│ 76 │附表1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292 部分│法第87條第5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段之妨害投標│仟元折算壹日。 │
│ │ │罪 │ │
├──┼──────┼───────┼─────────┤
│ 77 │附表1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293 部分│法第87條第5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段之妨害投標│仟元折算壹日。 │
│ │ │罪 │ │
├──┼──────┼───────┼─────────┤
│ 78 │附表1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294 部分│法第87條第5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段之妨害投標│仟元折算壹日。 │
│ │ │罪 │ │
├──┼──────┼───────┼─────────┤
│ 79 │附表1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298 部分│法第87條第5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段之妨害投標│仟元折算壹日。 │
│ │ │罪 │ │
├──┼──────┼───────┼─────────┤
│ 80 │附表1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299 部分│法第87條第5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段之妨害投標│仟元折算壹日。 │
│ │ │罪 │ │
├──┼──────┼───────┼─────────┤
│ 81 │附表1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300 部分│法第87條第5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段之妨害投標│仟元折算壹日。 │
│ │ │罪 │ │
├──┼──────┼───────┼─────────┤
│ 82 │附表1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301 部分│法第87條第5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段之妨害投標│仟元折算壹日。 │
│ │ │罪 │ │
├──┼──────┼───────┼─────────┤
│ 83 │附表1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302 部分│法第87條第5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段之妨害投標│仟元折算壹日。 │
│ │ │罪 │ │
├──┼──────┼───────┼─────────┤
│ 84 │附表1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303 部分│法第87條第5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段之妨害投標│仟元折算壹日。 │
│ │ │罪 │ │
├──┼──────┼───────┼─────────┤
│ 85 │附表1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304 部分│法第87條第5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段之妨害投標│仟元折算壹日。 │
│ │ │罪 │ │
├──┼──────┼───────┼─────────┤
│ 86 │附表1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305 部分│法第87條第5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段之妨害投標│仟元折算壹日。 │
│ │ │罪 │ │
├──┼──────┼───────┼─────────┤
│ 87 │附表1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306 部分│法第87條第5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段之妨害投標│仟元折算壹日。 │
│ │ │罪 │ │
├──┼──────┼───────┼─────────┤
│ 88 │附表1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307 部分│法第87條第5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段之妨害投標│仟元折算壹日。 │
│ │ │罪 │ │
├──┼──────┼───────┼─────────┤
│ 89 │附表1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308 部分│法第87條第5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段之妨害投標│仟元折算壹日。 │
│ │ │罪 │ │
├──┼──────┼───────┼─────────┤
│ 90 │附表3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3 部分 │法第87條第5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段之妨害投標│仟元折算壹日。減為│
│ │ │罪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91 │附表3 │共同犯政府採購│有期徒刑捌月,如易│
│ │編號4 部分 │法第87條第4 項│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之妨害投標罪 │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2-12A:被告蘇貴美第二部分(除附表5編號1-2部分,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無罪外,其餘確定)
┌──┬──────┬───────┬─────────┐
│編號│ 犯 罪 事 實│ 罪 名 │ 宣 告 刑 │
├──┼──────┼───────┼─────────┤
│ 1 │附表5 │ │ │
│ │編號1-2部分 │ │ │
│ │ │ │ │
│ │ │ │ │
│ │ │ │ │
├──┼──────┼───────┼─────────┤
│ 2 │附表6 │共同犯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18-1部分│罪 │科罰金,以銀元叁佰│
│ │ │ │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
│ │ │ │算壹日。減為有期徒│
│ │ │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銀元叁佰元即新│
│ │ │ │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 │
├──┼──────┼───────┼─────────┤
│ 3 │附表6 │共同犯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19-3部分│罪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4 │附表6 │共同犯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19-4部分│罪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5 │附表6 │共同犯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編號25-1部分│罪 │科罰金,以銀元叁佰│
│ │ │ │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
│ │ │ │算壹日。減為有期徒│
│ │ │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銀元叁佰元即新│
│ │ │ │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 │
└──┴──────┴───────┴─────────┘
附註:
附表2-13:被告林詩惠部分(已確定,略)
附表2-14:被告陳麗淑部分(已判決確定,略)
附表2-15:被告陳世書部分(已判決確定,略)
附表3 :鎮民免費公車委託民間營運案(即原判決附表壹之二)┌──┬────┬────┬────┬────┬────┬─────┬─────┐
│編號│決標日期│招標方式│採購名稱│得標廠商│其他參與│評選委員 │ 備考 │
│ │ │ │ │決標金額│競標廠商│ │ │
├──┼────┼────┼────┼────┼────┼─────┼─────┤
│ 1 │94.3.21 │公開評選│94年度鎮│國鶯通運│臺北客運│內聘委員:│ │
│ │ │ (採最有│民免費公│有限公司│公司、 │謝朝靖、 │ │
│ │ │利標) │車委託民│ │ │詹亦樹、 │ │
│ │ │ │間營運案│1499萬 │頂呱呱通│黃連春、 │ │
│ │ │ │ │9887元 │運公司、│吳玉秋、 │ │
│ │ │ │ │ │ │陳君信 │ │
│ │ │ │ │ │泰發交通│外聘委員:│ │
│ │ │ │ │ │公司 │吳木富、 │ │
│ │ │ │ │ │ │汪海鄂、 │ │
│ │ │ │ │ │ │徐金基、 │ │
│ │ │ │ │ │ │陳嘉欽 │ │
├──┼────┼────┼────┼────┼────┼─────┼─────┤
│ 2 │95.2.27 │公開評選│95年度鎮│國鶯通運│日光客運│內聘委員:│議價主持人│
│ │ │ │民免費公│有限公司│公司、 │謝朝靖、 │:謝朝靖 │
│ │ │ │車委託民│ │ │詹亦樹、 │ │
│ │ │ │間營運案│975 萬元│臺北客運│黃連春、 │承辦人:鄭│
│ │ │ │ │ │公司 │吳玉秋、 │念益 │
│ │ │ │ │ │ │黃秀梨 │ │
│ │ │ │ │ │ │外聘委員:│ │
│ │ │ │ │ │ │汪海鄂、 │ │
│ │ │ │ │ │ │徐金基、 │ │
│ │ │ │ │ │ │陳榮明、 │ │
│ │ │ │ │ │ │楊立奇 │ │
├──┼────┼────┼────┼────┼────┼─────┼─────┤
│ 3 │95.12.25│公開招標│96年度鎮│國鶯通運│鴻禧通運│ │ │
│ │ │ │民免費公│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車委託民│ │ │ │ │
│ │ │ │間營運案│1178萬 │福圓通運│ │ │
│ │ │ │ │7984元 │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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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6.12.19│公開招標│97年度鎮│國鶯通運│裕順通運│ │ │
│ │ │ │民免費公│有限公司│公司、 │ │ │
│ │ │ │車委託民│ │ │ │ │
│ │ │ │間營運案│1174萬 │世界聯合│ │ │
│ │ │ │ │5000元 │通運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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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 :藍染節案(已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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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起 訴 之 犯 罪 事 實 │ 起訴書所載所犯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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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詹亦樹意圖為自己不法│1.被告詹亦樹、蘇貴美涉│
│ │之所有,於96年10月間,利用三峽鎮公所舉辦「│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
│ │藍染節」,其職務上需租賃車輛供各級學校進行│ 第1 項第2 款之利用職│
│ │表演活動時使用之機會,要求與其有犯意聯絡之│ 務之機會詐取財物、刑│
│ │蘇貴美開立不實金額之發票以供其核銷使用,蘇│ 法第214 條之公務員登│
│ │貴美明知三峽鎮公所向佳欣旅行社租用車輛之費│ 載不實罪嫌。 │
│ │用並未達7 萬2000元,仍指示與其有犯意聯絡之│2.被告蘇貴美、林詩惠涉│
│ │會計林詩惠,開立不實金額7 萬2000元之發票後│ 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 │,持之向三峽鎮公所辦理核銷,致使三峽鎮公所│ 1 款之明知為不實之事│
│ │不知情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登載於職務上製作│ 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記│
│ │之核銷憑證上,而於同年月5 日核定撥款,足以│ 入帳冊罪嫌。 │
│ │生損害於國庫及三峽鎮公所對於預算執行之正確│ │
│ │性。俟佳欣旅行社取得款項後,再由蘇貴美指示│ │
│ │不知情之佳欣旅行社出納呂佩姿將溢領之4 萬40│ │
│ │00元於扣除10%之稅金4400元後,於同年月11日│ │
│ │在三峽鎮公所主任秘書辦公室內,將餘款3 萬99│ │
│ │00元交付予詹亦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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