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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4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宏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61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宏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宏洲因: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 年度聲字第363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
㈡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聲字第170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8 月確定,於100 年1 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4 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4 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邱滋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貞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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