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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46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金草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6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金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金草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 年易字第126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上訴本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159 號維持原判決確定,於102年7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103年4 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4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聰明
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謝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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