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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4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娉婷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6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娉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娉婷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290號判決處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
受刑人於民國97年10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4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3年4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黃美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品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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