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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5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尤薇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6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尤薇雅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尤薇雅因妨害公務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第1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尤薇雅因妨害公務等數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審理最後事實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邱忠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心念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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