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3,聲,1537,2014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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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5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士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6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士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郭士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數罪,經附表所示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各罪所示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其聲請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陳博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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