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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53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鍈鉅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6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鍈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鍈鉅因強盜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十月,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4173號判決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
於民國100年6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施俊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君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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