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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54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余政宗
(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致死罪等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641號),裁定如下:
主 文
余政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政宗因傷害致死罪等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
民國98年10月22日送監執行,103年5月2日核准假釋。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5月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采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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