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5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孝慈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孝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陳孝慈因強盜案件,經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26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確定,於民國100年1月4日入監執行。
茲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2日核准假釋出獄,此有該部矯正署民國103年5月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麗霞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陳志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