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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547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康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3 年執聲付字第64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康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康瑋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82 號判決有期徒刑6 年,併科罰金新台幣6 萬元,上訴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651 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
受刑人於民國100 年4 月8 日入監服刑,嗣於103 年5 月2 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5 月2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之聲請為適當,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交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聰明
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曾德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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