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3,聲,1554,201405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5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俞曉翔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俞曉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俞曉翔因詐欺案件,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32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確定,於民國98年8月27日入監執行。

茲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2日核准假釋出獄,此有該部矯正司民國103年5月2日,法授矯司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吳冠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麗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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