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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5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聖益
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6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聖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聖益因重傷害罪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47號判決有期徒刑6年確定,已於民國99年12月16日送監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2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汪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佳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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