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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5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志誥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6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志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志誥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更㈠字第56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8萬元,並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029號上訴駁回確定。
受刑人於民國102年4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李麗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媖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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