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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5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翊展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6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翊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翊展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97年度上更㈠字第591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褫奪公權4年,並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128號上訴駁回確定。
於99年5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2日法授矯司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文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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