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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5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國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5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國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叁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國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黃國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檢察官聲請書將附表編號1至3所示確定判決、確定日期分別誤載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08號判決、102年1月16日,並將附表編號2、編號3犯罪日期均誤載為100年6月3日,應予更正),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林海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敬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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