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3,聲,1573,201405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573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楓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6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叁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強制性交等數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部分,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各該判決書與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茲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為本件聲請,於法要無不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林銓正
法 官 王屏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麗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