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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5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暐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6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暐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伍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暐智因重利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附表行為後(除編號1 、13、23、28外),刑法第50條已於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102 年1 月25日施行。
修正前刑法第50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之規定,業經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則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
參諸刑法總則編第七章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係立法者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避免數罪累計而處罰過嚴,罪責失衡,藉此將被告所犯數罪合併之刑度得以重新裁量,防止刑罰過苛,以保障人權;
惟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將因合併定執行刑之他罪而產生不同之結果,於數罪中兼有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時,經定其應執行刑,原可易科罰金之刑,亦不得易科罰金,於被告是否有利,仍應依個別情狀甄別之,依修正後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經比較結果,應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本件受刑人,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重利、強制、恐嚇危害安全等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
㈡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27所示27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另附表編號28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為不得易科罰金,核屬修正後刑法第50條但書第1項第1款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全部依第51條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103 年3 月17日刑事聲請狀在卷可稽,故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而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 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如附表編號1 至27所示27罪,既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193 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 年6 月,有上開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按,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審酌該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決定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
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郭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巧青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附表:
┌──────┬───────┬───────┬───────┐
│編號 │1 │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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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重利 │重利 │重利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罪日期 │102 年1 月20日│100 年1 月某日│100 年3 月某日│
│ │、2 月26日 │、3 月某日 │、4 月某日 │
├──────┼───────┴───────┴───────┤
│偵查 (自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4582、 │
│機關年度案號│4583、5345、5756號 │
├─┬────┼───────────────────────┤
│最│法院 │本院 │
│後├────┼───────────────────────┤
│事│案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3279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3年2月18日 │
├─┼────┼───────────────────────┤
│確│法院 │同上 │
│定├────┼───────────────────────┤
│判│案號 │同上 │
│決├────┼───────────────────────┤
│ │確定日期│103年3月14日 │
└─┴────┴───────────────────────┘
┌──────┬───────┬───────┬───────┐
│編號 │4 │5 │6 │
├──────┼───────┼───────┼───────┤
│罪名 │重利 │重利 │重利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4 月 │
├──────┼───────┼───────┼───────┤
│犯罪日期 │100 年3 月某日│101 年2 、3 月│101 年7 、8 月│
│ │、101 年3 月2 │某日、3 月間某│某日 │
│ │日、12月1 日某│日 │ │
│ │時 │ │ │
├──────┼───────┴───────┴───────┤
│偵查(自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4582、 │
│機關年度案號│4583、5345、5756號 │
├─┬────┼───────────────────────┤
│最│法院 │本院 │
│後├────┼───────────────────────┤
│事│案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3279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3年2月18日 │
├─┼────┼───────────────────────┤
│確│法院 │同上 │
│定├────┼───────────────────────┤
│判│案號 │同上 │
│決├────┼───────────────────────┤
│ │確定日期│103年3月14日 │
└─┴────┴───────────────────────┘
┌──────┬───────┬───────┬───────┐
│編號 │7 │ 8 │9 │
├──────┼───────┼───────┼───────┤
│罪名 │重利 │重利 │重利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罪日期 │101 年3 、4 月│101 年9 月某日│100 年4 月6 日│
│ │間、101 年3 、│、10月某日 │、4 月9 日 │
│ │4 月間至9 月間│ │ │
│ │某日 │ │ │
├──────┼───────┴───────┴───────┤
│偵查(自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4582、 │
│機關年度案號│4583、5345、5756號 │
├─┬────┼───────────────────────┤
│最│法院 │本院 │
│後├────┼───────────────────────┤
│事│案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3279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3年2月18日 │
├─┼────┼───────────────────────┤
│確│法院 │同上 │
│定├────┼───────────────────────┤
│判│案號 │同上 │
│決├────┼───────────────────────┤
│ │確定日期│103年3月14日 │
└─┴────┴───────────────────────┘
┌──────┬───────┬───────┬───────┐
│編號 │10 │11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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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重利 │重利 │重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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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罪日期 │101 年2 月某日│101 年7 或8 月│101 年10月21日│
│ │、8 月某日 │間某日 │ │
├──────┼───────┴───────┴───────┤
│偵查(自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4582、 │
│機關年度案號│4583、5345、5756號 │
├─┬────┼───────────────────────┤
│最│法院 │本院 │
│後├────┼───────────────────────┤
│事│案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3279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3年2月18日 │
├─┼────┼───────────────────────┤
│確│法院 │同上 │
│定├────┼───────────────────────┤
│判│案號 │同上 │
│決├────┼───────────────────────┤
│ │確定日期│103年3月14日 │
└─┴────┴───────────────────────┘
┌──────┬───────┬───────┬───────┐
│編號 │13 │14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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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重利 │重利 │重利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罪日期 │101 年11月底、│101 年12月7 日│101 年12月22日│
│ │12月初某日、 │ │ │
│ │102 年3 月中旬│ │ │
│ │某日 │ │ │
├──────┼───────┴───────┴───────┤
│偵查(自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4582、 │
│機關年度案號│4583、5345、5756號 │
├─┬────┼───────────────────────┤
│最│法院 │本院 │
│後├────┼───────────────────────┤
│事│案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3279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3年2月18日 │
├─┼────┼───────────────────────┤
│確│法院 │同上 │
│定├────┼───────────────────────┤
│判│案號 │同上 │
│決├────┼───────────────────────┤
│ │確定日期│103年3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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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16 │17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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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重利 │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
├──────┼───────┼───────┼───────┤
│犯罪日期 │101 年11月間某│101 年5 、6 月│101 年6 月1 日│
│ │日 │間某日 │至20日 │
├──────┼───────┴───────┴───────┤
│偵查(自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4582、 │
│機關年度案號│4583、5345、5756號 │
├─┬────┼───────────────────────┤
│最│法院 │本院 │
│後├────┼───────────────────────┤
│事│案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3279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3年2月18日 │
├─┼────┼───────────────────────┤
│確│法院 │同上 │
│定├────┼───────────────────────┤
│判│案號 │同上 │
│決├────┼───────────────────────┤
│ │確定日期│103年3月14日 │
└─┴────┴───────────────────────┘
┌──────┬───────┬───────┬───────┐
│編號 │19 │20 │21 │
├──────┼───────┼───────┼───────┤
│罪名 │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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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1 年9 月4 日│101 年9 月27日│101 年9 月某日│
│ │至5 日 │至28日 │ │
├──────┼───────┴───────┴───────┤
│偵查(自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4582、 │
│機關年度案號│4583、5345、5756號 │
├─┬────┼───────────────────────┤
│最│法院 │本院 │
│後├────┼───────────────────────┤
│事│案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3279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3年2月18日 │
├─┼────┼───────────────────────┤
│確│法院 │同上 │
│定├────┼───────────────────────┤
│判│案號 │同上 │
│決├────┼───────────────────────┤
│ │確定日期│103年3月14日 │
└─┴────┴───────────────────────┘
┌──────┬───────┬───────┬───────┐
│編號 │22 │23 │24 │
├──────┼───────┼───────┼───────┤
│罪名 │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
├──────┼───────┼───────┼───────┤
│犯罪日期 │101 年12月至 │102 年3 月10日│101 年7 、8 月│
│ │102 年1 月間某│至11日 │間某日 │
│ │日 │ │ │
├──────┼───────┴───────┴───────┤
│偵查(自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4582、 │
│機關年度案號│4583、5345、5756號 │
├─┬────┼───────────────────────┤
│最│法院 │本院 │
│後├────┼───────────────────────┤
│事│案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3279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3年2月18日 │
├─┼────┼───────────────────────┤
│確│法院 │同上 │
│定├────┼───────────────────────┤
│判│案號 │同上 │
│決├────┼───────────────────────┤
│ │確定日期│103年3月14日 │
└─┴────┴───────────────────────┘
┌──────┬───────┬───────┬───────┐
│編號 │25 │26 │27 │
├──────┼───────┼───────┼───────┤
│罪名 │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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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罪日期 │101 年9 月27日│101 年10月20日│101 年11月某日│
│ │ │某時 │ │
├──────┼───────┴───────┴───────┤
│偵查(自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4582、 │
│機關年度案號│4583、5345、5756號 │
├─┬────┼───────────────────────┤
│最│法院 │本院 │
│後├────┼───────────────────────┤
│事│案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3279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3年2月18日 │
├─┼────┼───────────────────────┤
│確│法院 │同上 │
│定├────┼───────────────────────┤
│判│案號 │同上 │
│決├────┼───────────────────────┤
│ │確定日期│103年3月14日 │
└─┴────┴───────────────────────┘
┌──────┬───────────────┬───────┐
│編號 │28 │ │
├──────┼───────────────┼───────┤
│罪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 年2月 │ │
├──────┼───────────────┼───────┤
│犯罪日期 │102 年2 月間至4 月11日 │ │
├──────┼───────────────┼───────┤
│偵查(自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 │
│機關年度案號│偵第4582、4583、5345、5756號 │ │
│ │ │ │
├─┬────┼───────────────┼───────┤
│最│法院 │本院 │ │
│後├────┼───────────────┼───────┤
│事│案號 │102 年度上訴字第3279號 │ │
│實├────┼───────────────┼───────┤
│審│判決日期│103 年2 月18日 │ │
├─┼────┼───────────────┼───────┤
│確│法院 │同上 │ │
│定├────┼───────────────┼───────┤
│判│案號 │同上 │ │
│決├────┼───────────────┼───────┤
│ │確定日期│103 年3 月1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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