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60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是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是嫻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 由受刑人李是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受刑人就附表編號2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刑,出具書面,請求檢察官與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刑聲請定應執行刑。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陳芃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資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