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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6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佳成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6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佳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佳成因殺人未遂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5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經上訴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3637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421號上訴駁回確定。
受刑人於民國100年5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承嶽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吳麗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首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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