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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61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莊偉榮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罪等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666號),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偉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偉榮因竊盜罪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1月、4年確定。
民國99年4月6日送監執行,103 年5月9日核准假釋。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采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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