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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6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義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67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義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99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上訴後,本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3117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以101 年度台上字第776 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1 年3 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5 月9 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5 月9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黃潔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嚴昌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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