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6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智煥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6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智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智煥因竊盜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836號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於民國102年7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裁定林智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賴邦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信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