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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6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竣閎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6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竣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竣閎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257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42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
受刑人於民國101年4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彭幸鳴
法 官 楊智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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