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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6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紳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三年度執聲付字第六八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紳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紳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二八三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七月,再由最高法院以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八五0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於一0一年九月六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一0三年五月九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一0三年五月九日法授矯字第一0三0一0五0三六一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曾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易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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