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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6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阮惠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6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阮惠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0號判處有期徒刑10年 6月,上訴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049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1999號上訴駁回確定。
於96年5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5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5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潘翠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盈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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