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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639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勝平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6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勝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廖勝平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252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於民國(下同)98年8月21日入監執行。
茲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9日核准假釋出獄,有該部矯正署103年5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陳如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郁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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