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3,聲,1660,201405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6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束玉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束玉驥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對受刑人束玉驥於民國101、102年間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受刑人束玉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林銓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于耀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