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3,聲,1671,201405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6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世明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7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世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陳世明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48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100年10月13日送監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9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蘇隆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品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