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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67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柏宇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7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柏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柏宇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840號判處有期徒刑7 年4月,並經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4817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8年12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103年5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聰明
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謝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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