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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6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家成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7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家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家成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100 年度上訴字第27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並經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824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1 年4 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 5月9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張永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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