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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6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紅寶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紅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附件聲請書。
二、本件受刑人李紅寶於民國96年12月20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9日核准假釋出獄,此有該部矯正署民國103年5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麗霞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陳志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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