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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6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育錚(原名鍾蘭夫)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7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育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育錚(1)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971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282號上訴駁回確定。
(2)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於民國100年3月14日送監執行。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郭雅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新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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