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3,聲,1684,2014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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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6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添盛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7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添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添盛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訴緝字第291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 萬元,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482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622號上訴駁回確定。

於民國100年7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5 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3 年5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璽儒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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