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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6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鄧萬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7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萬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萬傳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鈞院以民國100 年度聲字第306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
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32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
受刑人於99年7月1 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5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5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葉麗霞
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劉興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詩涵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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