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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6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容瑋
上列受刑人因放火燒燬建物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三年度執聲付字第七七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容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容瑋因放火燒燬建物罪等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九三六號聲請定應執行刑六年二月確定。
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送監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一0三年五月九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一0三年五月九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陳憲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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