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3,聲,1689,2014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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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68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文龍(原名陳文龍)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執聲付字第7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文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文龍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以86年度上更(二)字第831號判決量處有期徒刑5年,並經最高法院以88年度台上字第6732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0年8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5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游士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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