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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6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耀廷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7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耀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耀廷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15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並經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49 號上訴駁回確定。
於102年2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彭政章
法 官 莊明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藝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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