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3,聲,1695,2014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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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69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智傑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7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智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智傑因妨害自由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27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另犯偽造文書案,經本院100 年度上訴字第770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經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5055號上訴駁回確定。

於101年11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9日法授矯司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新竹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文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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