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3,聲,1708,2014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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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70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國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3年執聲付字第7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國明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87年度重訴字第6 號判處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上訴後經本院以87年度上重訴字第58號判決上訴駁回,嗣經最高法院以88年度臺上字第163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於民國(下同)88年4 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此有該部矯正署103年5 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審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童有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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