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3,聲,1711,201405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7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春暉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7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春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春暉因強盜罪等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聲字第1360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二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十六萬元確定。

於91年4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周明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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