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3,聲,1716,2014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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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7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馮志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侵占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7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馮志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馮志雄因侵占罪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156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544號上訴駁回確定,於102年4月2日送監執行。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梁耀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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