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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7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國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恐嚇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7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國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國修因恐嚇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3年度上易字第119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於102年2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賴邦元
法 官 陳坤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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