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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71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余國男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71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國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國男因侵占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 年易字第1381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上訴後,經本院以102 年度上易字第334 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2年7 月15日送監執行。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 年5 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5 月9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彭幸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姿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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