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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7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KARNPHOOM WIRAT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殺人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71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KARNPHOOM WIRAT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KARNPHOOM WIRAT 因殺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5年度重訴字第51號判處有期徒刑12年,執行完畢驅逐出境,並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348號駁回上訴確定。
於96年3 月6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5 月9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5 月9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楊貴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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